【@businessfocus.io】中概股又爆造假醜聞!武漢金凰珠寶用假黃金呃百億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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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在納斯達克上市的瑞幸咖啡(NASDAQ:LK)因財務造假被要求退市,中概股信用大跌,如今又有另一家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出事,金凰珠寶(NASDAQ:KGJI)被爆出以約80噸銅鍍金代替真黃金,質押給中國...
【@businessfocus.io】中概股又爆造假醜聞!武漢金凰珠寶用假黃金呃百億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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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在納斯達克上市的瑞幸咖啡(NASDAQ:LK)因財務造假被要求退市,中概股信用大跌,如今又有另一家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出事,金凰珠寶(NASDAQ:KGJI)被爆出以約80噸銅鍍金代替真黃金,質押給中國多家信託金融機構,換取逾百億元人民幣融資,該公司目前已被上海黃金交易所取消會員資格,據指現時未到期的欠款高達160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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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凰珠寶於2002年在武漢成立,公司經營業務包括鉑金、白銀和黃金飾品的生產、加工以及銷售等,是中國最大的黃金首飾生產商之一。金凰珠寶亦於2010年在納斯達克上市。該公司的執行董事長兼總經理賈志宏擁有「珠寶大王」和「股神」等稱號,並且是囊陽軸承(SHE:000678)和金凰珠寶兩家上市公司的實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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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媒體報導指出,金凰實業集團公司曾通過增資和收購股權,以將近70億人民幣獲得三環集團有限公司99.97%的股份,間接擁有了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囊陽軸承27.93%的股份。在2016年至2019年期間,金凰珠寶陸續向東莞信託、四川信託、民生信託、長安信託等12家中國金融機構,質押大量黃金以取得融資。目的是為了收購企業股權和填補囊陽軸承的財務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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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去年年底,金凰珠寶因業務經營出現問題,面臨信託兌付違約,而遭到法院強制執行質押。東莞信託、民生信託等金融機構早前在檢驗被存放在保險箱的黃金,結果發現這些黃金都是銅鍍金的假黃金,令眾人震驚。據悉,目前金凰珠寶還未到期的融資餘額約160億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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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此也感到疑惑,質押黃金應是有多重保險,在黃金入庫前必須有第三方機構的檢測。金凰珠寶用於抵押的黃金是否一開始就是膺品或是之後被調包的,仍有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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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媒《財新》引述消息人士報道,湖北當地都知道賈志宏手上並沒有那麼多黃金,因此當地機構都不願意與其有金融上的來往,所以該公司才會直接找外省信託機構融資。此外,那些信託公司早期也有發現質押黃金的成色問題,但因未經詳查,且有買保險,所以假黃金事件沒有早到及時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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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當局現已介入調查此事,賈志宏持有的相關公司股權也已被法院凍結。至於美國方面將會如何採取行動,亦受到各界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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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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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增資 在 南南自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另個真假仙,真精采,還有真直白勒,這件事假仁假義假鬼假怪最會的兩萬昌會沒事???以下:
徐委員永明:(9 時 43 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當然有針對性,外界都在談這就叫做「SOGO條款」,整個討論非常清楚,公司法第九條其實就是與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取得
SOGO 百貨公司經營權爭議案件密切相關的條文。也正因如此,經濟部從委員會質詢、審查時就對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的部分非常猶豫及推拖,連這麼簡單的道理,經濟部都還要猶豫,對於
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的條文也要百般阻撓,甚至最後還鬧出醜聞,在委員會審查時經濟部居然假借委員提案,自己不敢表態。我常在想,行政部門經濟部是怎麼了,居然假借委
員提案,將經濟部有權考量是否「因為嚴重影響股東與利害關係人,即便違法事實明確,也可以不用撤銷登記」的後門條款偷渡到本條文的修正當中。
各位想想看,如果沒有針對性,如果沒有爭議也不是眾所矚目,會發生這麼多奇奇怪怪的事情嗎?時代力量一直認為公司法的修法對台灣的公司治理、經濟體質的健全來說非常重要,可是,如果我們在第九條不敢面對 SOGO 的問題,不敢透過條文去處理它,我們就會倒退回 100年前,還須想著迎接 21 世紀嗎?
委員會已決議通過審查會版本,又發生院長召集黨團協商時,提案刪除明定犯罪主體。從委員會審查以來,經濟部的種種作為,都讓我們不禁懷疑,經濟部是不是遠東集團和徐旭東開的,不然為何可以如此千方百計想盡辦法去開後門,要讓確定在登記時違法的公司不用撤銷登記。結果現在徐旭東方面還表示,他已經和高層解決了,經濟部說這部法就算通過也沒用,因為不能溯及既往。所以我們時代力量在修正動議中提出了更完整的版本,希望各黨團與院會可以支持,讓大家不必再蒙受「SOGO 條款」的屈辱,謝謝。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9 時 47 分)主席、各位同仁。經濟委員會在審查第九條的時候發生了立法院有史以來最荒謬的事件,稍後我會再向各位報告。大家都說公司法第九條是經濟部對 SOGO 或遠東
集團的特約條款,我們在經濟委員會審查時,以及高志鵬委員和蘇嘉全院長召集協商時也討論了很久。在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委包括高志鵬委員和廖國棟委員都希望公司法第九條的修正
內容,能將公司登記虛偽不實的涵蓋範圍明確納入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的規定,同時也希望經濟部在收到法院的確定判決時,能夠立即解除公司負責人和法人代表人的職務。然而,第一件荒謬的事情是,經濟部在委員會審查並整理條文版本文字時,就在高志鵬委員
和廖國棟委員的整合條文中,逕自增訂一項但書規定,「若是撤銷或廢止,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或公司債權人利益之虞者不在此限」,但卻沒註明這是經濟部的版本,而是以特別增列但書
的方式處理,這是我們在經濟委員會審查到第九條時,最荒謬的事件。
其次,在蘇嘉全院長主持朝野協商的時候,剛好當天的報紙也登出來了,說是政府高層都已經喬好了。但什麼叫「政府高層都已經喬好了」?這簡直是對我們審查這一條時的當頭棒喝,所以在此條文的背後可說是黑影幢幢,到底誰是背後的影武者?經濟委員會在那次的審查時,在場的經濟委員會委員於是通過了項附帶決議,譴責經濟部竟然用這種卑劣的手段!這個但書是非常嚴重的,你不能將這個但書的罪責冠在我們提案委員的身上。
最後,我剛剛看到民進黨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條文已經和高志鵬委員、廖國棟委員的版本有點接近,就是「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改成「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但是本席是要將當時審查過程的真相與各位委員一起分享,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9 時 50 分)主席、各位同仁。公司登記內容的真實性攸關的不僅是公司營運之健全,更關乎所有股東及投資大眾權益之保障;正因如此,當透過犯罪行為取得公司之設立或變
更登記時,這種不法的登記本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這件事的道理非常清楚!不用多作論述;但是非常遺憾的是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九條的規定,不知當初立法時,究竟發生何事,竟然導致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270 號判決作出完全不同的解釋,按照現行法文字,給予主管機關有裁量權限,對於其涵蓋的犯罪行為,也出現掛一漏萬的情形;也正因如此,從委員會的審查到黨團協商,對於第九條的修正,時代力量秉持的原則非常清楚,在這次修正時,針對三個重要的問題,我們希望不可以再出現法律漏洞,讓不肖商人、不肖財團再有可趁之機。
第一個重要的問題,今天我們提出的修正動議在犯罪主體的部分不僅包括公司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更重要的還包括公務員,亦即如果今天是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而言,你必須將所有犯罪主體全部考慮在內,如果今天有公務員在公務上的文書登載不實,這樣的公司設立登記難道可以不撤銷嗎?若是如此,為何不將公務員也納在犯罪主體
之上?
第二個重要的問題,為避免現行條文再出現解釋上的疑慮,我們在法條上非常清楚加上「中央主管機關依照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應撤銷或廢止登記」沒有任何裁量的空間。
第三個重要的問題,除判決有罪確定以外,目前偽造文書罪章之罪都有可能獲得緩起訴處分,即使獲得緩起訴處分,也不改其刑事不法行為之內涵,正因如此,我們希望這次修法應該對於第九條條文規範的完整性進行全體變革,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9 時 54 分)主席、各位同仁。公司法的修正絕對不是為了個別公司,基於公司治理如何改善,為台灣的產業環境、資本市場,公司法應該如何規範等等, 14 年來,公司法第一
次修正,行政院版本都規定得很清楚。現在我們在談第九條,但是大家都胡亂說,其實真相只有一個。
我告訴各位一個簡單的觀念,法院如何判,經濟部當然要如何做,今天大家都忘記一個事實,不知在說什麼,SOGO 的案子已經在前年由法院判定,難道我們的修法可以改變它的一切嗎?這是不可能的事嘛!現在大家是打著打擊財團的口號在掩護對造,這很清楚嘛!判決的輸贏已經確定,大家還在吵什麼?大家在吵這可不可以回溯?廖國棟委員剛才在這裡講,應該回溯。國民黨不敢挺嘛!廖國棟委員在委員會審查時提出回溯條款,為個案而訂定條文,去挺對造,這樣可以嗎?有無這樣的立法例?黃國昌委員,這樣可以嗎?你在吵什麼?
昨天時代力量又操作 PTT 抹黑我挺財團、抹黑王美花次長,可是我要說行政院版本就是如此,行政院版本也沒有回溯條款,因為這個案子已經判定,所以在委員會審查時,王美花次長有表示,基於比例原則,以後面對這件事是不是要以一個但書處理?那件事和現在這件事是兩碼事。時代力量,請你們不要再操作 PTT,昨天他們一直抹黑我。網路公報也刊載委員會贊成回溯,我竟然反對。請問誰敢舉手贊成回溯?請告訴我。只有廖國棟委員一人最勇敢!
既然如此,這個問題如何解套?大家說到口沫橫飛,請看看第十一條之一,關鍵在這一條,大家都沒有注意第十一條之一的規定,這一條是規定公司特定股東受到損害時,法院得依請求為判決,如果他們沒有事實,就胡亂提告,你要用這一條啊!如果他們胡亂提告,你可以要他們賠償損失啊!方法藏在這一條啦!不要再「裝肖維」啦!請各位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