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股份協議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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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股份協議書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

  • 股份協議書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16 07: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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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 股份協議書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30 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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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620今周刊 他借百萬想發財卻血本無歸:那時我還怨父母怎麼不支持我
    今周刊原址→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19/post/202106160048/

    「50萬元1股,一旦房子賣掉就給你投資報酬30萬元,也就是連本帶利共80萬元,如果到了年底還是沒賣掉,照樣連本帶利算給你。」……↓

    與朋友聊天時得知房仲這圈子很競爭,聽說同事、學長姊基本上是不願意教菜鳥的,畢竟把你教會了,對他們而言也就多了一位對手。可我在從零開始的階段,沒人教該怎麼辦呢?

    這時我突然想起,我曾經於南京東路掃街路過一間「建○房屋」,進去拜票時與一名店長(以下簡稱鄧騙)交換名片,他當時還泡茶請我喝,我也與他寒暄幾句藉機小歇。當時對他的印象還不錯,便趕緊回去翻名片與他聯繫,他告訴我他最近調去大直店頭當店長,邀我過去與他喝杯咖啡。

    那是我第一次去大直,由於店內才剛裝潢好,而且是座落在傳說中有錢人的豪宅特區裡,店內坪數大,裝修氣派,非常吸睛。鄧騙告訴我房仲有多好賺,隨便賣掉一間房子,收入動輒幾十萬、上百萬元。我說我很茫然也有點害怕,畢竟我沒做過業務,只覺得大直一帶的房子隨便都要千萬甚至上億元,好像離我很遙遠。他要我別擔心,他會找人教我,還說只要我肯學,做房仲一點都不難。

    我想,他都已經從一般房仲升格為店長,有他在我自是放心不少,便答應隔天就來上班,全然把自己託付給他,並於2010年7月28日取得營業員證照,正式邁向房仲之路。

    投資?詐騙?傻傻分不清楚

    從業約半年,也就是2011年初的某日,鄧騙問我是否有興趣投資,我回:「當然有,可是我還在負債中,何況我連一間房子都還沒有成交呢!」

    接著,鄧騙拿出一疊關於「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40號...」的資料夾,裡面有房屋權狀影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還有賣方、買方(公司股東)的簽名與蓋章。鄧騙說:「你看看,這間我們買的價格多便宜啊!最近才剛簽約,等交屋後就要立刻賣掉賺價差,秒賺幾百萬,要不要入股?」

    我問:「喔?買得很便宜?那賣掉後要怎麼算利潤呢?」其實我當時根本不知道那個入手價格是便宜還是貴,但鄧騙說便宜,我就相信了。

    鄧騙:「50萬元1股,一旦房子賣掉就給你投資報酬30萬元,也就是連本帶利共80萬元,如果到了年底還是沒賣掉,照樣連本帶利算給你。」

    我說:「哇!(眼睛睜好大)可惜我沒錢。」

    鄧騙語重心長地說:「從事房地產,當投資客賺比較快,做房仲,房子要賣幾間才能致富呢?我就是看你負債才希望你早點賺到錢,讓你父母對你刮目相看。想說眼前這個穩賺不賠的機會趕緊報你知道,不勉強啦!」

    「讓你父母對你刮目相看」這句話完全打中我的心。

    起貪念說服同學、隱瞞父母

    2011年那時仍處於投資客盛行、瘋狂炒作、短進短出的年代。我想鄧騙說得對!而且都做到店長這個職位了,不可能會騙人,何況他也知道我負債,要騙就去騙有錢人,騙我幹嘛呢?於是我跑去說服爸媽,但他們只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認為這利潤高到令人存疑。如果真的那麼好賺,那店長為何不自己賺呢?何況我跟店長認識僅半年而已。我說服不了爸媽,當下有點生氣,覺得父母為什麼都不相信我,不支持我,不想早日看到我成功呢!

    後來我去跟一位高中同學「報好康」,他聽完相當有興趣也很謹慎,要我當他的「保險」。他說:「我不認識你店長,我是因為相信你才敢拿錢出來,如果你保證這個投資絕對安全就好。萬一發生意外,你要負責。」

    我轉達同學的意思給鄧騙,結果鄧騙的說法也一樣,他說他不信任我同學,希望窗口只對我,他還強調,他希望只給我賺。(事後想想,鄧騙應該是認為我個性溫和,討債起來比較不兇!)總之我答應了,於是跟同學拿了50萬元,爸媽得知後隨即拿出50萬元給我,並告訴我:「你把50萬元退還給你同學,反正都要被騙了,欠家人總比欠外人好。」

    我告訴同學後他卻說:「但是我的錢已經領出來了,那也是有利息耶!」這時我起了貪念,想說既然同學不想退錢,而我手邊頓時多了50萬元,那就乾脆投100萬元下去吧!這樣回收時連本帶利共160萬元耶!

    結果,我又把爸媽給我的50萬元給了鄧騙,並在2011年1月4日與鄧騙簽下「投資協議書」。鄧騙收錢時還語帶詼諧地說:「唉啊!這樣我賣掉這間房子可以分得的利潤又更少啦!」我覺得很不好意思,傻笑並感謝鄧騙給我這個賺錢的機會,期待交屋後立刻賣掉然後快點分錢!

    但,事情沒有預期的順利⋯⋯

    剛出社會的100萬元學費

    後來公司的氣氛變得很怪,常有黑衣人來找鄧騙,三不五時就有神祕電話奪命連環call,每次接了對方都不講話,公司不斷被騷擾。有一次更誇張,一堆刑警突然到店裡,大聲喝斥叫我們不准動並且開始蒐證,對每個人的辦公桌翻箱倒櫃。

    我驚覺不對,並想到怎麼股東們看到我都沒提到我有插股?而且店長怎麼老跑林森北路花天酒地,最近還神隱不上班。我趕緊問某位股東,股東說他們壓根不知道我有入股,而且那個案子,鄧騙始終無權介入。

    我趕緊聯繫鄧騙要他給個交代,鄧騙說:「我答應要給你的就一定會給你,現在房子還沒賣掉,年底也還沒到,我沒有違約。」我也只能暫且相信一切只是自己多慮,就這樣拖過了2011年6月,那時奢侈稅剛實施,房地產被規定入手的兩年內不能買賣,否則要被課重稅,沒辦法,只好繼續等年底的期限到。

    年底時我再次與鄧騙聯繫,他竟然說他沒錢,並請我再給他一點時間,可是我已經無法信任他了,何況我的同學也在等我還錢,我要求他無論如何至少先還我本金,但他還是辦不到。我說:「你根本就在騙我,我要告你詐欺!」

    鄧騙聽到我要告他,態度瞬間轉硬說:「你去告告看啊!看我會不會反告你高利貸!」(靠!原來還有這一招!)

    作者簡介_陳泰源

    現職:不動產仲介公司資深經理。歷經參選議員失敗、被黑心房仲店長詐騙及交易糾紛,人生最高負債達380萬元,仍自不量力買了2萬美元6年期的儲蓄險保單,展開一連串從負債→還債→省錢→存錢→最終圓夢買房的歷程。明明家中富裕,卻仍堅持靠自己努力,把存錢當有趣,號稱「台版貧窮貴公子」。

    本文摘自台灣遊讀會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省出一棟房》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6/210620.html

  • 股份協議書 在 Valor Gea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13 23: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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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日前有觀眾問及Corsair舊影片無法收看,以及近日流出 XFastest HK 之對外聲明(詳細可參考 Facebook 留言)事宜,本人特此作出以下回應。

    本人將會對事件回應幾個要點:
    1. Valor Gears(下簡稱 VG)於2017年11月3日開始與 XFastest HK(下簡稱 XF)開始合作,因種種原因一直未有簽訂任何合約,之前亦未有就合作期間影片之使用權、擁有權作出任何具體共識或安排,至2020年1月7日雙方決定終止合作關係,XFastest HK方開始要求我方對有關影片進行刪除等動作,惟有關要求純屬XFastest HK單方面提出,事前並無任何共識,並不理解所謂何事。
    2. Valor Gears之Youtube及Facebook擁有權均為本人擁有,並無意賣出,合作期間本人所有的客戶均轉移到XFastest處理,本人對每個客戶的收費內容一概不清楚。
    3. 根據本人理解,所有由本人製作之影片版權均屬於 VG,並僅授權 XF 轉載使用,並不存在需要「交還」之情況。對於 XF 要求「交還」影片,本人認為難以理解。
    4. 本人已在早前交出影片的備份,並再三要求檢查,XF表示無問題。
    5. 影片製作風格各人不同,假如影片未達XF要求,本人表示遺憾,但尊重及關注。在此特別感謝觀眾包容這些「枯燥乏味」的影片。
    6. 本人並無簽署任何條款將影片版權轉交 XF,但考慮到 XF為支付薪金的單位是不爭的事實,本人表示理解,並會按客戶與XF的共識作最終方案。
    7. 由於部分影片屬商業合作內容,一旦刪除將導致觀看次數等歸零,由於數據屬於VG內部資訊,因此在盡可能下通知相關品牌、廠商或代理商,得到同意方刪除影片。
    8. 部份影片為本人製作,由於 XF 負責與客戶溝通,如未能準確傳達客戶之要求,影片如有想像中的出入,實屬不幸。
    9. XF 仍未發出本人在合作期間其中一個月的薪金($6000 / 3條影片製作費),XF 稱要處理事件(刪除合作期間影片)才會發放。

    以下作出詳細的嚴謹聲明

    本人陳允充(下稱本人、我或Van仔),與《XFASTEST HK》(下稱 XF,內容不不涉及台灣XF),於2020年1月7日正式結束合作關係,XF 以「公司付款要求Van仔製作影片,而影片所擁有版權為XF」之理由,要求本人刪除所有相關製作影片。

    首先,《Valor Gears》(下稱VG)在2017年10月31日前與香港XF正式磋商合作事宜,並於2017年11月3日將 Youtube頻道改名為 《Valor Gears – XFastest》、Facebook改名為《Valor Gears -XF》,並一致對外講述兩者利害關係一致,所有 VG 之商業合作洽談及至相關收入轉由 XF 處理。

    作為一個合作關係,理應白字黑紙寫得清清楚楚,不過由於合作初期為磨合期間,所以到正式收到類似合約之內容,已經到2018年2月左右,但由於該期於農曆新年間,本人亦無時間閱讀,因此最終雙方並無簽署有關文件。

    到後來本人收到 XF 提供並要求簽署的文件,已經是本年初的「轉讓協議書」(內容為將 VG 以若干金額轉讓予 XF)。由於本人並無任何完整售賣頻道擁有權的意向,最終在沒有任何有利條件、亦未獲得香港XF的股權下作罷。

    2019年9月,本人與XF方面商討增加新項目「管理頻道」之薪金,雙方得出新的共識。基於剛才所指的意向,本人之期望值為,公司將會付出一定費用($2000)為租借Youtube頻道及 Facebook 專頁群組的運作,內容包括,Youtube 上XF其他成員製作的影片管理、製作其他非公司付款影片以增加活躍度(如家電、直播行場)、留言回覆、封面及標題處理;Facebook專頁及群組管理,如將HKEPC相關文章刪除,其他不合適之內容刪除,成員加入處理等等。並提高影片製作費至相方認同水平($2000/條)。而 XF 則可能有所誤會,認為每月$2000之費用是用作分期購買 VG 之 Youtube 頻道(共12期,總金額為$24000)。雙方曾以每月$2000代價合作三個月,惟合作三個月後,XF方提供合約予本人簽署,到本人收到該「轉讓協議書」,方知雙方對於$2000費用之理解存在極大落差,最終導致 XF 單方面中止任何支援以及合作,本人對事件表示深感遺憾。


    在兩年合作期間,各位觀眾對 VG 與 XF 的形象,相信都或有一種「同一樣野」的感覺,不論影片時以「XF觀眾大家好」、logo、影片內的水印及封面等,均換上XF的標準,以盡力達到所有影片一致。

    本人作為香港 XF 其中一個創始成員,以及或將會在2017年磋商後的未來取得XF相應股份的股東,因此凡事我都是向公司利益為先,本著收入是少、未來是大的原則。因此本人並無太大要求公司資源,公司需要無薪直播也從不反對,而我也會為潤飾頻道,閒時抽空直播、拍拍自己的開箱影片,盡力提高 Youtube上的活躍度。本著為公司慳錢並作最大利用的手法,在合作間,公司能聘請兩位全職員工,以及估算兩個半職員工左右。雖然本人只能製作影片為公司作一份力,但會覺得大家都是努力向目標邁進。

    至於XF在近日聲明(已轉貼於留言中)對本人的影片提出各種意見,如「以往枯燥乏味」,本人感到心存感激,一向以來本人都相當接受各種不同意見,本人作為一個舊世代的電腦雜誌記者,最著重的是文章及內容的要求,至於影片製作手法、影片拍攝能力,自問未達到專業水平。無奈本人收入較低,而且鑑於前景、原則以及寫了十多年文對寫文章已欠缺熱誠的關係,因此需要多打幾份工作補貼,對於要抽空強化影片質素之時間不足,只能講本人能力有限。亦因如此,過去兩年因為各種壓力,我對我前任女友的確相當之差,無奈自己陷於泥濘之中,現在的後悔以為時已晚。

    另外,XF聲明中提及本人未有交出所有影片到XF,對此本人以及VG將需要重申。相關事宜於1月初,VG已經完成大部份影片交予XF,由於兩年間拍攝影片繁多,因此已再三要求對方檢查,對方當時亦無任何問題。最後,因為XF近日嚴正提出要求刪除影片,本人僅能抽出工作以外的空閒時間再作處理,對於各位代理、廠商以及XF帶來不便致歉。生活逼人,敬請原諒。

    作為一個盡責的影片創作者,我有需要為觀眾以及各位付費客戶的帶來最多的保障及負責,因此刪除影片將導致影片留言、影片的觀看數完全消失,這多少是屬於該付款公司需要的資料及財產,本人在稍早前就逐一詢問有讓我接到影片製作的客戶,並以通知影片將會刪除,若有任何問題可向XF查詢。因為影片的擺放平台為VG,其利用本 Youtube的數據均無需向非有關單位表示,而本人理解一切本人製作之影片,版權以及相關獲得的數據皆屬VG所有,影片是否刪除,理應是 VG 所決定,當客戶要求刪除時,本人亦將按照要求刪除。不過,作為一個尚有品德的記者,作為一家面對觀眾以及客戶的公司,本人並不會利用這些影片作為日後供其他客戶的參考。本人深信,各位觀眾以至各大客戶,對本人的叫座力心中有數,不會是刪除數十條影片而有所動搖。

    至於亦有代理反映,指出影片資訊不足(例如標題未有列明產品型號),在這希望各界體諒,由於Youtube原則,影片當涉及產品推廣,其實需要申報且或會影響整體觸及率,由於本人為了令客戶的影片的推廣得到最有效化,在未收到任何指定要求將會按照本人的方式進行影片製作,務求達到最理想的觀眾覆蓋。而日後若各位需要與VG合作,可隨時找我商談內容結構,盡量減少誤會。

    最後,本人亦在此呼籲,我Van仔並從頭至今都沒有對XF作出任何「食碗面反碗底」之行為,亦對XF盡心盡力。不過由於現在本人已與XF毫無關係,本人亦會盡量配合XF要求刪除合作期間之影片,因此需要看回有關影片就前往XF觀看。至於當初本人邀請大家讚好香港XF的Facebook及其他相關資訊,是否要需要取消就由各位考慮,本人不希望因此事導致減少各位有用的資訊。

    另外,由於XF已在中止合作後將不會給予本人任何工作機會,因此藉此機會向各界人士呼籲,不同層面合作以及工商只要是符合道德以及公平原則下,均無任歡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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