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肖像權公開場合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肖像權公開場合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問題] 台灣是否有肖像...
肖像權公開場合 在 康士朗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5 14: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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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gere (隔壁在聽王心凌)》之銘言:
: 請問現在的法律中
: 是否有肖像權法??如果我在街上有意/無意光明正大地拍攝其他人/物
: 作非商業用途 而照片又沒有涉及偷窺或別人的隱私權
: 請問是否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
: 又如果當事人或物主要求刪除 他是否有如此權力??
: 謝謝
一、目前法律中,並無有關肖像權法的部分。
肖像權屬人格權的一種,目前就我所知可能會與肖像權涉及到的法律
係民法第18條(人格權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請求權)
與民法第184條(財產上損害賠償)與第195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而在195條中又無明確列舉出肖像權,故適用的情形就是在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
二、如果非係偷拍或故意窺視則應無刑法之「妨礙秘密罪」的問題。
三、至於當事人事後得知您取得其個人照片,若要求您將該照片歸還或刪除,
當事人得主張民法第18條之規定,防止侵害請求權,為避免您未來將該照片
散佈造成侵害其肖像權,而要求您刪除或歸還該照片。
關於物的部分,若係於公開場合,而該場合又無禁止攝影之規定,
則應該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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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失戀論證
第一段論證:感情受傷害/"故意","背叛行為"","心靈創傷"
第二段論證:第二百九十三條普通遺棄罪
第三段論證:加害者已滿18歲,且非為心神喪失故有責任能力
結論:我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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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4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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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ruitgood (水果好)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台灣是否有肖像權法??
時間: Thu Jan 5 11:48:17 2006
※ 引述《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之銘言:
: ※ 引述《rogere (隔壁在聽王心凌)》之銘言:
: : 請問現在的法律中
: : 是否有肖像權法??如果我在街上有意/無意光明正大地拍攝其他人/物
: : 作非商業用途 而照片又沒有涉及偷窺或別人的隱私權
: : 請問是否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
: : 又如果當事人或物主要求刪除 他是否有如此權力??
: : 謝謝
: 一、目前法律中,並無有關肖像權法的部分。
: 肖像權屬人格權的一種,目前就我所知可能會與肖像權涉及到的法律
: 係民法第18條(人格權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請求權)
: 與民法第184條(財產上損害賠償)與第195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 而在195條中又無明確列舉出肖像權,故適用的情形就是在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 而情節重大者」
: 二、如果非係偷拍或故意窺視則應無刑法之「妨礙秘密罪」的問題。
: 三、至於當事人事後得知您取得其個人照片,若要求您將該照片歸還或刪除,
: 當事人得主張民法第18條之規定,防止侵害請求權,為避免您未來將該照片
: 散佈造成侵害其肖像權,而要求您刪除或歸還該照片。
: 關於物的部分,若係於公開場合,而該場合又無禁止攝影之規定,
: 則應該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有一段時間的文章了)
這裏在補充一下
對於這樣拍攝其他人物方面
其著作權是屬於拍照者的身上(攝影師)
若是非商業用途、且又沒有涉及偷窺或別人的隱私權
或者也沒有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時
基本上被拍著不太可能有權利請求刪除或歸還該照片
(該照片的所有權和著作權都在攝影者身上)
侵害肖像權的情形
比較常見的情況下是用你的照片打廣告、作商業用途
並不是只要拍了你的照片
就是侵害肖像權
(肖像權應該只是一種概念 和版主所說相同 人格權的一種)
一般人格權和著作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衝突時
要以一般人格權為優先
不過還是視其人格權的侵害狀況為斷
謝銘洋教授 有在月旦法學雜誌講過類似的CASE
以上有錯歡迎指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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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台灣是否有肖像權法??
時間: Thu Jan 5 12:30:19 2006
我也再補充一下,肖像權其實就是在一個廣義的人格權的範圍內,
其實拍攝他人照片有一個很大的問題是在
當初對方是否同意的你拍攝,如果對方一開始就反對,或是你事後被
對方知道你拍攝他的照片,而表示反對的意思時。
該照片當事人是否有權索回或要求消滅。
就最一般的想法,我是否有拒絕你拍攝的權利,當然是有。
我不給你拍你還拍,是不是會構成侵權行為的問題。
新聞拍攝也許可以用新聞自由和大眾知的權利的名義去為之。
那一般人有何權利去主張可以合法去做影響別人權利的事情呢?
這可能是其他專業法律人士們可以去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