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肇事逃逸一定要吊銷駕照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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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肇事逃逸一定要吊銷駕照嗎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大法官做出749號解釋, 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違憲, 並宣告第67條第2項規定一併失效~ 先來看看這個違憲條文寫甚麼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 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

  • 肇事逃逸一定要吊銷駕照嗎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6-03 13:47:20
    有 242 人按讚


    <一刀切的簡單世界?>

    昨天大法官做出749號解釋,
    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違憲,
    並宣告第67條第2項規定一併失效~

    先來看看這個違憲條文寫甚麼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
    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
    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
    吊扣其執業登記證。
    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同法第67條第2項: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7條第3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
    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關鍵字:
    1.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妨害風化罪
    2.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吊營業執照
    3.判決確定廢照,並吊銷普通駕照
    4.三年內不得考駕照

    意思就是說,
    即使計程車司機白癡被詐騙集團騙取帳戶資料,
    變成幫助詐欺的共犯,
    或是擔任酒店馬夫,
    變成妨害風化罪的幫助犯,
    只要一審判有期徒刑以上,就吊照,不能開計程車了,
    判決確定,廢照,連普通駕照都吊銷,連車子都沒辦法開~

    那這跟乘客安全有甚麼關係?
    今天如果計程車司機觸犯性侵案件,
    讓他不能開計程車,保護乘客安全,合理
    但是如果他是馬夫或提供銀行帳號給詐騙集團的話,
    跟乘客安全有甚麼關係?

    特別是上開規定是除了吊銷計程車營業執照外,
    連普通駕照都要吊銷,甚至三年內不得考駕照!
    那就更與乘客安全扯不上關係了!
    (這個人開自己的車子,干你我屁事?)

    k引用其中一個聲請釋憲人的說法:
    [抗告人可以不開計程車,另謀生路,但是不能過度處罰,
    吊銷駕照,讓抗告人連汽車都不能開,嚴重影響抗告人生活。
    雖抗告人經詐欺罪判決確定,
    惟抗告人確係遺失提款卡來不及辦掛失,
    被壞人破解密碼,
    把抗告人的帳戶當作人頭戶使用去詐騙他人,
    而因類似的案件上訴均遭駁回,
    為了不浪費司法資源,
    抗告人始認命接受判決,未提起上訴,
    即使檢察官、法官都不相信抗告人,但抗告人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退步言之,就算詐欺罪是真的,抗告人也受到處罰了,
    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抗告人也認了,沒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但是不能不讓抗告人開車。]

    你覺得這個計程車司機講得合不合理?
    我覺得很合理阿!
    如果說被騙帳戶是幫助詐欺,那他也因幫助詐欺被判刑了,被處罰了阿!
    甚至連計程車都沒辦法開,他也認了阿!
    那為甚麼連開車的權利都要剝奪呢?

    如果說是之前有危險駕駛,或肇事逃逸等犯罪,
    吊銷駕照不准考照,還有其合理性,
    畢竟是可以保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但上開法規是針對計程車司機,為了保護乘客安全,
    結果卻一視同仁,完全沒考慮各種情況,
    只要沾到邊,只要判刑,
    一律吊銷營業執照,吊銷普通駕照,三年內不得考照,
    連自己開車的權利都沒有,
    這合理嗎?

    大法官就認為這樣處理方式違反比例原則,
    且侵害人民工作權,
    故宣告違憲~

    大法官是這樣說的,
    系爭規定就計程車駕駛人主觀資格,
    設一定之限制,
    以保護乘客安全及維護社會治安,
    係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合憲。
    (立法目的合憲)
    限制其執業之資格,雖然有助於達成目的,
    但這個資格限制應以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者為限,
    (手段部分需要看必要性跟關聯性)
    系爭規定僅以所觸犯之罪
    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
    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
    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
    就此而言,對計程車駕駛人工作權之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
    (手段部分並沒有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區別,是太超過的)

    結語:
    有的網友看到這個新聞,
    可能會說連大法官都恐龍之類的,
    我覺得,
    有一句話叫做,
    歹濟(事情)不是愚人想得那麼簡單!
    如果你一直用286電腦玩魔獸世界,
    那一定是逼逼逼叫不停的!

    人類的世界很複雜的,不是黑白這樣的簡單,
    黑與白中間有灰色地帶的,
    你覺得媽的只要有犯罪,一律不給他開計程車就好了,講那麼多,
    我也贊同阿,
    只要犯罪,不管甚麼罪(闖紅燈也算)一律殺掉,
    死人總沒辦法開計程車的,最單純了,
    問題是沒辦法這樣處理阿!

    法律處理的,是千萬人的生活,
    千萬人的情況都不一樣,
    就說車禍,每天寫信給我問車禍的,
    1000封信有1000種車禍方式,
    情況一模一樣,是沒有的,
    可是我們就是得用相同的法條
    去處理這1000種情況,
    怎麼針對不同情況給予不同處理,處理得合理,才是重點!

    一刀切的東西,
    是最爽的,最直接的,也是最不負責任最不用大腦的,
    這種東西,是大法官盡量要避免的,卻是286鄉民的最愛,
    那大法官被鄉民指責恐龍,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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