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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肇事逃逸一定要吊銷駕照嗎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大法官做出749號解釋, 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違憲, 並宣告第67條第2項規定一併失效~ 先來看看這個違憲條文寫甚麼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 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
肇事逃逸一定要吊銷駕照嗎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刀切的簡單世界?>
昨天大法官做出749號解釋,
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違憲,
並宣告第67條第2項規定一併失效~
先來看看這個違憲條文寫甚麼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
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
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
吊扣其執業登記證。
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同法第67條第2項: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7條第3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
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關鍵字:
1.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妨害風化罪
2.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吊營業執照
3.判決確定廢照,並吊銷普通駕照
4.三年內不得考駕照
意思就是說,
即使計程車司機白癡被詐騙集團騙取帳戶資料,
變成幫助詐欺的共犯,
或是擔任酒店馬夫,
變成妨害風化罪的幫助犯,
只要一審判有期徒刑以上,就吊照,不能開計程車了,
判決確定,廢照,連普通駕照都吊銷,連車子都沒辦法開~
那這跟乘客安全有甚麼關係?
今天如果計程車司機觸犯性侵案件,
讓他不能開計程車,保護乘客安全,合理
但是如果他是馬夫或提供銀行帳號給詐騙集團的話,
跟乘客安全有甚麼關係?
特別是上開規定是除了吊銷計程車營業執照外,
連普通駕照都要吊銷,甚至三年內不得考駕照!
那就更與乘客安全扯不上關係了!
(這個人開自己的車子,干你我屁事?)
k引用其中一個聲請釋憲人的說法:
[抗告人可以不開計程車,另謀生路,但是不能過度處罰,
吊銷駕照,讓抗告人連汽車都不能開,嚴重影響抗告人生活。
雖抗告人經詐欺罪判決確定,
惟抗告人確係遺失提款卡來不及辦掛失,
被壞人破解密碼,
把抗告人的帳戶當作人頭戶使用去詐騙他人,
而因類似的案件上訴均遭駁回,
為了不浪費司法資源,
抗告人始認命接受判決,未提起上訴,
即使檢察官、法官都不相信抗告人,但抗告人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退步言之,就算詐欺罪是真的,抗告人也受到處罰了,
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抗告人也認了,沒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但是不能不讓抗告人開車。]
你覺得這個計程車司機講得合不合理?
我覺得很合理阿!
如果說被騙帳戶是幫助詐欺,那他也因幫助詐欺被判刑了,被處罰了阿!
甚至連計程車都沒辦法開,他也認了阿!
那為甚麼連開車的權利都要剝奪呢?
如果說是之前有危險駕駛,或肇事逃逸等犯罪,
吊銷駕照不准考照,還有其合理性,
畢竟是可以保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但上開法規是針對計程車司機,為了保護乘客安全,
結果卻一視同仁,完全沒考慮各種情況,
只要沾到邊,只要判刑,
一律吊銷營業執照,吊銷普通駕照,三年內不得考照,
連自己開車的權利都沒有,
這合理嗎?
大法官就認為這樣處理方式違反比例原則,
且侵害人民工作權,
故宣告違憲~
大法官是這樣說的,
系爭規定就計程車駕駛人主觀資格,
設一定之限制,
以保護乘客安全及維護社會治安,
係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合憲。
(立法目的合憲)
限制其執業之資格,雖然有助於達成目的,
但這個資格限制應以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者為限,
(手段部分需要看必要性跟關聯性)
系爭規定僅以所觸犯之罪
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
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
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
就此而言,對計程車駕駛人工作權之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
(手段部分並沒有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區別,是太超過的)
結語:
有的網友看到這個新聞,
可能會說連大法官都恐龍之類的,
我覺得,
有一句話叫做,
歹濟(事情)不是愚人想得那麼簡單!
如果你一直用286電腦玩魔獸世界,
那一定是逼逼逼叫不停的!
人類的世界很複雜的,不是黑白這樣的簡單,
黑與白中間有灰色地帶的,
你覺得媽的只要有犯罪,一律不給他開計程車就好了,講那麼多,
我也贊同阿,
只要犯罪,不管甚麼罪(闖紅燈也算)一律殺掉,
死人總沒辦法開計程車的,最單純了,
問題是沒辦法這樣處理阿!
法律處理的,是千萬人的生活,
千萬人的情況都不一樣,
就說車禍,每天寫信給我問車禍的,
1000封信有1000種車禍方式,
情況一模一樣,是沒有的,
可是我們就是得用相同的法條
去處理這1000種情況,
怎麼針對不同情況給予不同處理,處理得合理,才是重點!
一刀切的東西,
是最爽的,最直接的,也是最不負責任最不用大腦的,
這種東西,是大法官盡量要避免的,卻是286鄉民的最愛,
那大法官被鄉民指責恐龍,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