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職能治療師歇業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職能治療師歇業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oap (山外煙裊裊)看板NTUot86標題執業執照換照相關條文時間Fri May 1 10...
執業以及執業執照換照相關規定
職能治療師法第七條:「職能治療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
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職能治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
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職能治療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三條:「職能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
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職能治療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執業所在地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職能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一、領得職能治療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職能治療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
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職能治療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
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職能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
教育課程積分達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職能治療師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職能治療師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
始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職能治療師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五條:「領得職能治療師證書五年
內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領得職能治療師證書日起
算六年。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職能治療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
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不得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六年。
職能治療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
載應更新日期者,以該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業執照
所載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但
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
起算六年。
職能治療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原發執業執
照屆滿次日起算六年。」
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
職能治療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
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辦理換領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費。」
歇業
職能治療師法第十條:「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職能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職能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入會
職能治療師法十一條:「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職能治療師
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
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租牌罰則
職能治療師法第三十二條:「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廢止其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
依法辦理。」
執業或歇業罰則
職能治療師法第三十四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
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經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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