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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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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傷病給付標準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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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傷病給付標準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防疫QA底加啦!鄉親關心的答案都在這!」
全國在五月陸續進入三級警戒後,各行各業紛紛啟動遠距上班,辦公室及服務處也有許多電話詢問,面對鄉親的諸多問題,孟楷團隊整理了一些最常出現的疑問,透過QA快速的讓鄉親了解;如果還有沒列出的問題,也可以透過臉書私訊告訴我們,讓更多人知道!
最常接到鄉親詢問的,就是附近出現確診者(住家大樓或是工作場所)該怎麼辦?而且撥打1922也時常打不通,不知如何是好;孟楷知道民眾的焦慮,也因此希望這些整理的QA能提供快速的解答,在第一時間能安心。
#Q我有朋友或家人被通知確診,但到現在還沒有收到衛生單位通知,該怎麼辦?
A如果有與確診個案或個案發生症狀前三天有密切接觸,請先留在家自我隔離,並等候衛生單位通知;如等候期間出現症狀,請馬上聯絡衛生局或1922,依指示就醫或前往篩檢(嚴禁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Q我好像有去確診者去過的地點,我該做甚麼防範嗎?
A若沒有出現疑似症狀,請隨時注意自我健康監測,期間依然可以正常生活,但務必外出全程配戴口罩!如出現疑似症狀,請做好充分防護前往社區採檢醫院,主動告知接觸史、暴露史。
#Q新北大多數的確診者好像都有去市場,這樣我們去市場拿會不會有被傳染的風險?
A目前新北公佈80%的確診者都跟市場有關,代表市場使用的紙鈔與零錢都有可能傳播病毒;建議大家自備小額紙鈔或零錢,並在採買時戴一次性手套,回家做完消毒工作後,才把口罩拿下來。另外響應新北政策,目前市場街有做分流減少人數,請鄉親務必配合,也請一次購買足夠、減少出門次數。
#Q我是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在隔離或檢疫期間出現緊急狀況該怎辦?
A當出現緊急狀況危急生命時,(包括喘、呼吸困難、意識不清)請您或同居人直接撥打119及聯繫衛生局,並告知緊急救護人員您正在居家隔離或檢疫一事!才會有相對應的處裡。
#Q如果在居家隔離或檢疫時,出現發燒或是咳嗽等情形,要如何處理?
A如果在隔離或檢疫期間,發燒大於38度或發生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道症狀,請儘速與衛生局聯繫,依照地方衛生局指示來處理;但外出時嚴禁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並全程配戴口罩,按照醫院所訂立的分流看診機制就醫。
#Q如果我確診,甚麼時候衛生局會接我去醫院呢?
A目前衛生局會按照嚴重程度及年齡進行分流,55歲以下的無症狀患者目前都採居家隔離,55以上的患者或需要特殊照護者才會由防疫巴士接送;輕症者送集中檢疫所或是防疫旅館,中重症者由救護車送至醫院收治。若家中有無人照顧的幼兒或長輩,也可以一起至集中檢疫所或是防疫旅館來隔離。
#Q我住的附近有集中檢疫所,這樣會有感染的風險嗎?
A檢疫場所有警察人員進駐維護該場域安全。另外,入住的檢疫者活動範圍已安排之房間為限,期間不得外出,並禁止訪客。因此受檢疫者與附近民眾不會有任何接觸機會,請放心。
#Q要在哪裡可以看到國內最新疫情及防疫措施?
A疾病管制署會以最快的時間更新國內疫情的消息與對民眾的防疫指導(http://at.cdc.tw/1d505Z)。
#Q什麼是密切接觸者?我要怎麼知道我會不會被列入?標準為和?
A依照現行密切接觸者定義,「自確診個案發病前2日起至隔離前,在無適當防護下曾有長時間(大於 15 分鐘)面對面之接觸者,或提供照護、相處、接觸病患呼吸道分泌物或體液之醫療人員及同住者。」,經衛生單位調查符合前述密切接觸定義而認定為與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將會匡列為接觸者,並納入居家隔離管制對象,應居家隔離至與確定病例最近一次接觸日後14天(如3月1日為最近一次接觸日,則應居家隔離至3月15日,3月16日零時起才可解除隔離),惟衛生單位匡列之接觸者仍會視實際疫調情形作適當調整。
#Q我的快篩結果是陽性,也入住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在等PCR報告,我需要自己負擔住宿的費用嗎?
A目前民眾因快篩陽性入住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並不需要負擔費用;另外每日有1000的防疫補助,兩年內都可以申請(可以線上申辦 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
#Q勞工請「疫苗接種假」之權益保障為何?會不會被扣全勤獎金?
A符合請疫苗接種假規定者,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詳細請點 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5003/45004/48252/ )
#Q勞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被隔離治療者,其勞動權益為何?
A勞工如經認定是職業上原因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詳細請點 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5003/45004/44769/ )
鄉親們如果還有其他問題需要補充,歡迎透過臉書私訊或來電國會辦公室告訴我們!
同時,孟楷也知道疫情期間,民眾情感上的憂慮是在所難免,所以有問題就直接問,利用專線或是官方管道來詢問,但也不要誤信網上的謠言或轉發不實的資訊,以免受罰!
#防疫加油
#台灣加油
#中華民國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