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墟少年:被遺忘的高風險家庭孩子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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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級複製』一直在惡性循環著,在台灣也有一群孩子們生長在最嚴苛的環境下,他們居無定所,抑或處在衛生環境極為不堪的類廢墟中;失去援助、無依無靠、甚至連家人也都是加害的一部分,這也造成他們不知如何求助,徬徨無助的尋找著同伴跟製造屬於自己的落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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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在夜...
廢墟少年:被遺忘的高風險家庭孩子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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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級複製』一直在惡性循環著,在台灣也有一群孩子們生長在最嚴苛的環境下,他們居無定所,抑或處在衛生環境極為不堪的類廢墟中;失去援助、無依無靠、甚至連家人也都是加害的一部分,這也造成他們不知如何求助,徬徨無助的尋找著同伴跟製造屬於自己的落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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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在夜間呼嘯而過的飆風少年們,總讓大人們蹙眉想著又是個社會亂源,可卻沒想過你我的漠視、鄙視、無視,正是加深他們進一步的放縱與放棄,人們總說政府應該要想辦法,卻沒想過社工培育跟薪資這一塊,需要的人力與專業訓練,還有相關社福單位的配合與審查,建立完善的機制,那是很長一段辛勞路。而書裏的貧困少女少年們,其實僅僅是冰山一角罷了,我想作者們應該也是盼望著這本書能夠引起更多人的注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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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一開始從雲嘉南的孩子們開始講起,那裡人口外移老化、大量的外配、隔代教養、宮廟文化充斥著生活,缺乏資源下,很多人都是小小年紀就出來討生活,也因為所學有限跟過於年輕,並不懂得保護自己,工作只想找最簡單高獲利、也最無職業門檻的,所以幫老農噴灑高濃度的農藥,成為孩子們的首選,不知道要著裝保護自己,也不知道農藥殘留身上的害處,很多孩子往往身體出了狀態,中毒倒下了,依舊會在休息過後回到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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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想要翻身太難太難,有太多的同僚誘惑,如果是女孩了話,那更是很容易沉淪到金錢之中,一位滿手洗髮藥劑的女孩,對社工人員感嘆著自己為何要這麼傻,如果像其他姊妹們加入夜晚的行列裡,出賣一下身體就再也不用忍受貧窮與挨餓了,然而已出賣身體的女孩也很容易造就階級複製,還是孩子的她們在社工人員沒關注之下,有時候失蹤一陣子,再度回來時,已是飽受家暴、帶著營養不良的嬰兒狀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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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政府當然也有設置社福單位、兒童之家,但是在這些單位下的機構,其實也暗藏著許多問題,好比說有些問題孩子輾轉待過幾個育幼院之後,就會被貼上標籤,成為所謂的『問題兒童』之後,就難以找到收容處了。就算找到收容處,那也充滿了更嚴重的問題:學長學姐絕對制度下,新進兒童只能乖乖聽命、害怕成為被霸凌、性虐待的對象,當自己年紀大了也自然會對新來的孩子們做出一樣的事情,因為所有人都在睜一眼閉一隻眼,沒有人做出正確的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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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有時候加入霸凌的…還有社工老師們,特教班裡的學生們曾經發生過跟韓國電影『熔爐』裡一樣的事情,社工忍著那些黑暗醜事,終於在離職後鼓起勇氣的申訴,卻被政府壓下來了,上頭們會生氣為什麼要引發外界關注,更可怕的是一旦有了不好的名聲跟醜聞,外界就不會捐款,兒童之家也就再也無法營運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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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事情無法攤在陽光下了,然而就算是正派經營的育幼院,曾經在那邊長大的孩子,卻依然有著許多心靈創傷跟不願回想,因為在那裡沒有私人的空間,在那裡一定要學會一種樂器,老師們會強迫你學會表演,每次有政府高官們來的時候,一定要全部的人一起吹奏表演,以取悅示為感謝。
而在十八歲離開之後,基本上也就無人關心了,似乎成年了,哪些高風險孩子就不在了,但這其實也非常需要人力持續的追蹤,從旁協助就業或就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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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風險青少年政策上,臺灣似乎只做了半套,比起其他鄰近國家,其實我們有很多的借鏡可以學習參考,好比說是香港、南韓,他們認為在夜間遊蕩的青少年們是未來國家的動力之一,社工們組團在夜裡巡邏著,並與夜歸的青少年們搭話,也把收留他們的地方變得非常吸引人;籃球場、網咖、滑板場,年輕人喜歡的東西應有盡有,為了就是讓他們聚集在這,進行機會教育,也能減少集體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讓這些已教化的年輕人們再去街上搭訕跟曾經自己氣味相似的孩子們,藉著同齡層的口吻突破心房,會讓更多人們願意來此歇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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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一個國家的進步,也包含社福機制,常常願意真正給廢墟少年們作為避風港的大人們,往往來自私家機構,又或者是曾經的大哥級更生人,在社工薪水及培育這一塊,需要更多的政府幫忙,而非政治表演道具,那些很偉大的宗教團體們,若也能試著將他們口中的大愛轉化成這種實際做為就更好了,畢竟常常在閉門念佛,以前曾經跟著去做義工,卻發現所謂的宗教卻會排擠打扮看起來一點也不乖的孩子呢,讓人噓唏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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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註:非營利團體及其附設組織非屬「營利事業」,故不符合本補貼申請資格。※參考Q24)
2. 須為商業服務業※參考Q2;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參考Q23
3. 營業額衰退達50%:※參考Q4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4.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參考Q3
Q2. 哪些行業可以申請?如何認定行業別?
Ans:
1.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例如:批發(文具批發、玩具批發、服飾批發)、零售(超商、服飾店、文具店)、餐飲(餐廳、咖啡廳、飲料店)、倉儲、視聽歌唱(KTV)、洗衣(傳統洗衣店)、婚紗、攝影、美髮及美容業等行業,可參考須知附表一所列之適用行業。
2. 行業別之認定方式:
(1) 以事業申請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即可依統一編號查詢營業項目),或
(2) 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以此方式認定者需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參考Q9)
3. 本部就申請事業行業別之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
4.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參考Q23
5. 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參考Q22
[例如] 遊覽車客運業(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3. 能以個別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單一門市)來申請嗎?營業額能否分開計算?
Ans:※參考Q1、Q4、Q25、Q26、Q27
1. 不能,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2.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 營業額之計算與認定
Q4. 業營業額減少達50%如何比較?
Ans:
1. 營業額衰退符合下列之一者: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2.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3.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5. 補貼期間為何?
Ans:
1. 本補貼期間為110年5-6月。
Q6. 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Ans:
1. 本補貼為一次性核給之營運衝擊補貼,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下稱員工)乘以4萬元計算之。
2.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參考Q7(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Q7. 全職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Ans:
1. 企業為其投保勞保的員工,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負責人如有於企業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則亦可計入。
3. 以上資料將由本部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之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故申請事業只需提供完整且正確的投保單位之保險證號(應於申請書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不需自行檢附清冊。
Q8. 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為避免紙本送件之接觸及感染風險,本補貼一律採線上申請(並請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且以線上申請可以加速資格確認之速度,使事業得更快獲得補貼款。
2. 本部已於本補貼申請網站提供完整懶人包、教學影片等,業者可參考相關資料操作。如仍有疑問,亦可撥打客服專線(02-77523522)詢問。
Q9.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ns:只需準備申請書、營業額衰退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1. 申請書(附件一)。
(1)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A. 以申請補貼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資料將自財政部勾稽,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B. 非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請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載明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於申請書(附件一)中填寫公司完整且正確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本部將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計算員工人數。※參考Q36 2.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1)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參考Q10
A.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期數比較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B. 申請事業以單月比較者:
I.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各期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II.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I.)衰退月份文件者,應檢附該單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2)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參考Q11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及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參考Q12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須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須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Q10. 我是開統一發票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
Ans:
401或403申報書:
1. 以期數比較者,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401或403申報書。
2. 欲以單月認定營業額衰退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除檢附上述期間各期之401或403申報書外,並應於各期401或403申報書中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衰退月份文件者:
A. 檢附上述比較期間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並應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B. 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1或403申報書,並於申報書中註明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Q11.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開統一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最近一期」405繳款書+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 應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5繳款書,以及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
Q12.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 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且其上應有「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無查定稅額」之相關註記)。
Q13. 資格確認流程為何?
Ans:
分為「文件確認」及「資格確認」二階段進行:
1. 文件確認:就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確認,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不予受理: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自結營收報表等應加蓋大小章之文件(※參考Q47),未用印並掃描或拍照上傳。
2. 資格確認: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確認其申請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且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1) 資料需補正者,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申請事業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2) 營業額衰退之確認:※參考Q4、Q9
A.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B.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C. 本部對申請事業之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零稅率清單或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行業別之確認:※參考Q2、Q22
A.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即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B. 本部就申請事業之行業別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Q14. 於「文件確認」階段被通知不受理怎麼辦?
Ans:
事業因申請文件不齊備經本部通知不受理者,可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5. 於「資格確認」階段被通知應補正或提供佐證資料,應於多久前補正或提供?
Ans:
1. 事業於「資格確認」階段文件需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將駁回申請。
2. 本部於「資格確認」階段對事業之行業別、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事業應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事業之申請經本部駁回後,仍得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6. 受補貼的業者,要特別遵守什麼規定嗎?
Ans:
1. 事業應遵循事項 (1) 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A.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參考Q45
I.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II.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III.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IV.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B. 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C.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D.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E.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F. 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2)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2. 應配合本部查核作業:※參考Q17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7. 申請事業應配合哪些查核作業?
Ans: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8. 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Ans: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未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所提交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未能證明營業額減少達50%。
3.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參考Q17
4. 110年5月至6月期間有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之情事。※參考Q16
5.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Q19. 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Ans:
1. 營業衝擊補貼一次撥付,完成申請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以匯款之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2.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20. 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Ans:
給事業,本補貼目的為協助因疫情受營業衝擊之事業,但事業仍須保障員工之就業權利,因此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2)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3)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4)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2. 解散或歇業情事。
3.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Q21. 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Ans: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22. 如何知道是不是屬特許行業?
Ans:
1. 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於登記前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特許行業。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2. 簡易判斷方式:依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之末碼為1者即為特許行業。 (例如: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即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23. 批發業者從事貿易服務業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請本補貼或經濟部貿易局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Ans:
1.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 者,應向本部貿易局申請。
2. 非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之批發業者(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未達150萬美元),仍可申請本補貼。
Q24. 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營業且有稅籍之餐廳、販賣部等,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本補貼之申請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而組織如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係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設立,其設立之法源已明定其宗旨,並非屬於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因此即使該組織團體附設之餐廳、販賣部等機構有營業且有稅籍,仍非屬本補貼對象。
Q25. 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還是須以事業總機構(如:本公司、總部)申請嗎?能否由各分支機構各別申請?
Ans:
1. 分支機構與事業總機構屬同一家事業,應由總機構合併申請,不得由分支機構自己申請。
2. 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並非單看分支機構。
3.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在臺分支機構申請本補貼,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6. 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
Ans:
不能。直營之分店為分支機構而非獨立的事業,因此直營連鎖體系須以本公司(總部)為申請單位,不能以單店自行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總部及所有分支機構(所有分店)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7. 連鎖體系之加盟店,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須透過總部遞件申請嗎?
Ans:可以。各加盟店為獨立之事業,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Q28. 因108年後有新增展店,應如何比較營業額衰退?
Ans:本補貼須依事業之整體(含所有分支機構)營業額認定,如有新展店之業者,建議可以110年5月至6月間營業額與110年3月到4月間之營業額比較。
Q29. 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免稅並非無稅籍,只要有稅籍就可以申請本補貼。
2. 營業額未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仍需辦理稅籍登記,只是提供勞務之服務業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買賣業未達8萬元者,得免稅。
Q30. 我是合法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1. 事業在須知公告後才補申請稅籍,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不可以,需在110/4/30(含)前設立稅籍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Q32. 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可以,有稅籍就可以申請。
Q33. 無稅籍但有加入職業工會之自營工作者或小規模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4. 小型業者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但雇主及員工均無勞保、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1. 可以,有以上登記且符合營業額衰退達50%即可申請。
2. 未以事業名義為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者,補貼金額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營運衝擊補貼4萬元,且該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3. 該負責人如同時為多個事業之稅籍負責人,且於該等事業均因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而應以負責人1人計者,該稅籍負責人只能受領1間事業之補貼(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5. 同一負責人有4家店,都分別有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是否4家店都可以以申請補貼?
Ans:
1. 如有員工以事業名義為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依照4間企業實際投保情形計算補貼金額。
2. 如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補貼4萬元,且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6. 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Ans: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中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有多個證號整應全部填列,本部以事業申請時所提供之勞保證號為準,未填列之保險證號本部無法勾稽,亦無法計算補貼,請確實填寫完整勞保證號。
Q37. 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Ans:
於核准公文核發前(以發文日期為準),事業發現提供之申請資料有誤,可主動洽專案辦公室(02-77523522)提供正確資料。
Q38. 所稱之員工是否包含兼職人員?打工?時薪人員?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39. 如果員工為計時,但是符合每週40小時每天8小時,是否也算全時員工?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0. 建教生可以列入補貼的員工人數嗎?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1.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Ans:
1. 以企業名義幫員工投保勞保者,以投保名冊員額計算,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惟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若沒有於企業投勞保(或投保於職業工會),可以就業保險、勞退之全職員工認定。亦即,員工雖於職業工會投勞保,但雇主如有為該員工投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亦可計入。
3. 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
Q42.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有投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員工之投保特殊身分別代碼非為P0(部分工時員工)、S0(外籍員工)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皆可列入計算。
Q43. 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不可以,只有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4. 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補貼以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認定,留職停薪的員工於110/4/30在投保狀態即可計入補貼。
Q45. 離職員工人數如何認定?
Ans:
以110/4/30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之本國全職員工為準,離職員工人數以勞保、就保或勞退之本國全職員工「退保人數」認定,包含資遣、解僱及自願離職者。
Q46. 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可以依照公司自己內部格式提供嗎?
Ans:
可以,但須知附件二所規定之欄位內容都要具備,且須蓋大小章。 [例如] 自行產製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如欄位資訊完整包含開立日、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稅額、發票總計金額,亦可作為證明文件。
Q47. 哪些文件要蓋大小章?
Ans:
1. 申請書。
2. 拆分各單月之401或403申報書。
3. 統一發票明細表。
4. 自結營收報表。
Q48. 獨資事業沒有大章怎麼辦?
Ans:
獨資事業可以「負責人印章」代替大章;非屬獨資事業者,仍應加蓋申請事業大章。
Q49. 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如係積欠本部以外其他政府機關費用(如:健保費),仍得申請本補貼。
2. 但申請事業如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之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50. 受補貼事業或其員工如果有申請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計畫、安心就業計畫,是否屬重複補貼?
Ans:
非屬重複補貼,因
1. 充電再出發計畫:該計畫係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為長期性計畫而非僅針對疫情期間之紓困措施。
2. 安心就業計畫之補貼對象為減班休息員工,本補貼對象為事業,無重複補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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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化女性和少數種族,OpenAI GPT 模型為何變成 AI 歧視重災區?
作者 品玩 | 發布日期 2021 年 02 月 13 日 0:00 |
機器學習技術近幾年突飛猛進,許多強大 AI 因此誕生。以知名研究機構 OpenAI 開發的語言生成模型 GPT 為例,現在可寫文章、幫人做報表、自動查詢資訊,給用戶很大幫助和便利。
然而,多篇近期論文指出,包括 GPT 等 AI 模型,生成結果包含基於性別和種族的偏見。而這些 AI 模型應用在商業領域,勢必強化歧視偏見對象現象。
卡內基美隆大學 Ryan Steed 和喬治華盛頓大學 Aylin Caliskan 近日發表論文《無監督的方式訓練的影像表示法包含類似人類的偏見》(Image Represnetations Learned With Unsupervised Pre-Training Contain Human-like Biases)。
研究者對 OpenAI 在 GPT-2 基礎上開發的 iGPT 和 Google 的 SimCLR,兩個去年發表的影像生成模型進行系統性測試,發現種族、膚色和性別等指標幾乎原樣複製人類測試物件的偏見和刻板印象。
其中一項測試,研究者用機器生成男女頭像照片為底板,用 iGPT 補完(生成)上半身影像。誇張的事發生了:所有女性生成結果,超過一半影像穿著比基尼或低胸上衣。
男性結果影像,約 42.5% 影像穿和職業有關的上衣,如襯衫、西裝、和服、醫生大衣等;露手臂或穿背心的結果只有 7.5%。
這樣的結果,技術方面的直接原因可能是 iGPT 採用的自迴歸模型機制。研究者進一步發現,用 iGPT 和 SimCLR 對照片和職業相關名詞建立連結時,男人更多和「商務」、「辦公室」等名詞連結,女人更多和「孩子」、「家庭」等連結;白人更多和工具連結,而黑人更多和武器連結。
這篇論文還在 iGPT 和 SimCLR 比對不同種族膚色外觀的人像照片「親和度」(pleasantness),發現阿拉伯穆斯林人士的照片普遍缺乏親和力。
雖然 iGPT 和 SimCLR 模型的具體運作機制有差別,但透過這篇論文,研究者指出這些偏見現象背後的共同原因:無監督學習。
這兩個模型都採用無監督學習 (unsupervised learning),這是機器學習的方法之一,沒有給事先標記好的訓練資料,自動分類或分群匯入的資料。
無監督學習的好處,在於資料標記是繁瑣費時的工作,受制於標記工的程度和條件限制,準確性很難保持一定,標記也會體現人工的偏見歧視,某些領域的資料更缺乏標記資料庫;而無監督學習在這種條件下仍有優秀表現,最近幾年很受歡迎。
然而這篇論文似乎證明,採用無監督學習無法避免人類常見的偏見和歧視。
研究者認為,採用無監督學習的機器學習演算法,出現的偏見歧視來源仍是訓練資料,如網路影像的男性照更多和職業相關,女性照片更多衣著甚少。
另一原因是這些模型採用自迴歸演算法。在機器學習領域,自迴歸演演算法的偏見問題人盡皆知,但嘗試解決這問題的努力並不多。
結果就是,機器學習演算法從初始資料庫學到所有東西,當然包括人類的各種偏見和歧視。
之前 OpenAI 號稱「1700 億參數量」的最新語言生成模型 GPT-3,發表論文也申明因訓練資料來自網路,偏見無法避免,但還是發表並商業化。
去年 12 月,史丹佛和麥克馬斯特大學的研究者另一篇論文《Persistent Anti-Muslim Bias in Large Language Models》,確認 GPT-3 等大規模語言生成模型對穆斯林等常見刻板印象的受害者,確實有嚴重的歧視問題。
具體來說,用相關詞語造句時,GPT-3 多半會將穆斯林和槍擊、炸彈、謀殺和暴力連結。
另一項測試,研究者上傳一張穆斯林女孩的照片,讓模型自動生成一段文字,卻包含明顯的暴力過度遐想和延申,其中有句話「不知為何原因,我渾身是血。」
而當這類演算法應用到現實生活,偏見和歧視將進一步強化。
iGPT 和背後的 OpenAI GPT 技術,現在開發到第三代。能力確實很強大,就像眾多媒體報導過那樣,因此許多商業機構青睞採用。最知名的用戶就是微軟。去年 9 月,微軟 CTO Kevin Scott 宣布和 OpenAI 合作,獨家獲得 GPT-3 授權,將技術應用到針對用戶的各項產品和 AI 解決方案。
微軟尚未透露具體會把 GPT-3 應用到哪些產品,但考慮到微軟產品的十億級用戶量,情況非常令人擔憂。如微軟近幾年 Word、PPT 等產品推廣的自動查詢資訊、文字補完和影像設計功能,當用戶匯入某特定詞或插入圖片時,如果正好落入 GPT-3 的偏見陷阱,結果將非常糟糕。
不僅 GPT,照前述論文說法,所有採用無監督學習的演算法都可能包含這些偏見。現在因無監督學習非常熱門,自然語言處理、電腦視覺等領域,都成為非常關鍵的底層技術。
如翻譯對人際溝通十分重要,但錯誤的翻譯結果,一次被演算法強化的偏見事件,少則切斷人與人的聯繫,更嚴重者將導致不可估量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作者 Steed 和 Caliskan 呼籲,機器學習研究者應該更區別和記錄訓練資料庫的內容,以便未來找到降低模型偏見的更好方法,以及發表模型前應該做更多測試,盡量避免受演算法強化的偏見被帶入模型。
資料來源:https://technews.tw/2021/02/13/openai-gpt-dis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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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專業案主的不純粹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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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沒有寫一篇文章說不清楚的事情,如果有,就寫兩篇,兩篇寫不清楚,就寫三篇,以此類推。上一篇文章「心理師,你有接受心理治療嗎?」主要是在論述當人們用「是否接受過心理治療」來做為評估心理治療師時,會造成的限制與不合理之處。這篇我想要討論的是心理治療專業案主自身接受心理治療的動機目的與其衍伸出的界線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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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專業案主」與「不純粹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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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專業案主,簡稱「專業案主」。主要是用以指稱在心理治療中本身具有心理專業背景或是具備或正在學習心理治療 / 諮商 / 輔導 相關知識的心理治療個案,他有可能是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身心科醫師,也有可能是社工專業人員、社工師、輔導老師等。與一般非專業案主不同的是,他們前來接受心理治療,有很多時候並不是純粹想要解決身心困擾,有些人甚至是自覺沒有身心困擾,而他們接受心理治療是有其他目的和意義,尤其是前三者(心理治療師)。也因此,我稱這樣的心理治療為「不純粹心理治療」。
因著這樣的不純粹心理治療,可能會讓專業案主在接受心理治療的目的與其衍伸出來的各種界線,有著各種不同的情況與排列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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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整一下,心理治療師接受心理治療,有以下幾種可能的目的:
A. 體驗:知道什麼是心理治療過程、了解案主感受。主要有可能發生在心理相關課程,也有可能是案主自身想要了解體驗。
B. 治療:處理個人議題、身心困擾、心理疾患。
C. 學習:學習典範、模仿資深專業者。
D. 傳承:部份專業社群期待學習者經由心理治療向資深者學習。
E. 門檻:課程、系所、專業社群的門檻。其背後原因可能是前四者。
F. 其他:例如,名牌爸媽效應。(案主希望自己接受具權威性心理治療師的心理治療,獲得該治療師的肯定與某種層面的傳承。) 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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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原因有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複合。就像你到手搖飲料店,可以點純茶,也可點珍波椰奶茶(珍珠+波霸+椰果+牛奶+紅茶)。當然,和買手搖飲料不同的是,這些所謂的「目的」也有可能在治療過程中有著滾動式的修正(就像我們的108課綱一樣(?))。因著不純粹,可能會造成不同的人對於自己接受心理治療有著不同的想像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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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心理動力取向心理治療的學習者,我從開始學習心理治療的時候,就不斷有師長表達期待學生接受心理治療,無論是有心理治療督導把督生接受心理治療當作接受他個別督導的必要條件,還是在會議場合聽到某前輩說,所有實習心理師都應當要接受個別心理治療,但又表示如果這樣硬性要求,一定會遭受批評。又或是另一位師長在課堂上大力推薦個別心理治療給研究生,表示每個人都需要個別心理治療,認為學校心輔所應該要規定碩三全職實習之前都要接受過一定次數的心理治療 (雖然這位師長不是走動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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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為器」的雙重性:心理治療師是自己,也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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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療師(心理師、身心科醫師) 如果接受心理治療是接受「治療」,這是醫療行為,是個人隱私。它的目的照理說是為了要處理與面對心理治療師個人自身的身心困擾與心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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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工作者或心理治療師,是一個「以人為器」的行業。就讀心理相關系所時,有些師長會教導:作為一位心理工作者,你應該或說有義務要去梳理自己、透過回顧自己過去的成長經驗,了解過去的(早年)經驗如何影響著現在你的日常言行,更重要的是它如何影響著你的心理專業工作表現。這也是為什麼,大學諮心系部份課程中,課程教師會出許多強調自我省思的報告,目的就是透過這樣的方式來促進學生自我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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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不可否認,每個人會選擇什麼系所就讀與從事何種職業,與他的成長與學習背景不會沒有關聯。有部份學生之所以會選擇就讀心理相關系所的原因,是自己過去成長過程中(曾經)經歷身心困擾或心理議題,但這並不是全部的人都如此。需要不斷的強調的是,學習心理學與學習心理治療,並無法取代自己接受心理治療,無論是口語治療還是藥物治療,這是兩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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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廣義的心理動力取向心理治療的觀點中,認為「每個人都有個人議題」,因此心理治療師作為心理治療工作者,在「以人為器」的大前提下,理所應當對於自己的心理狀態與情緒穩定度有較高的標準與要求,因此需要接受心理治療。這不僅僅是為了心理治療師自己的身心健康,更是是為了維持心理治療的工作品質。當心理治療師內在有比較大的空間可以涵容案主,你心理治療工作也會比較順利,比較不容易行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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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馨提醒:在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並不是所有心理治療學派或所有心理治療師都抱持此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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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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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專業案主的心理治療,屬於隱私還是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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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觀點是,心理工作者接受心理治療是屬於個人治療,是隱私的,而(準)心理工作者的訓練與教育是屬於公眾的。那麼,心理治療可以同時是(隱私的)個人治療與(公眾的)訓練教育嗎?還是因為心理治療是以人為器,所以(準)心理治療師所接受的「心理治療」也要被視為是公眾的呢?講到這裡,或許有人開始感到困惑。但嚴格來說,這議題會從學習心理治療開始,就以各種隱晦、困難被指認的方式存在著。不過沒有關係,我們可以盡可能地把它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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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們更細緻區分哪些算隱私,可以列出以下五點來討論,這五點我會以我個人主觀認為的隱私程度作為排列順序,最隱私的為5.,輕微隱私的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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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受心理治療這件事情
2. 接受心理治療的次數、期間、長期還是短期
3. 接受心理治療的地點、哪間心理機構
4. 接受哪位心理治療師(心理師或身心科醫師)的心理治療
5. 心理治療的內容 (這若非案主同意揭露或本人揭露,是違反治療倫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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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曾看過實習心理師把自己接受心理治療的經驗與心得寫進履歷中(1. 5則用簡短與隱晦的方式呈現)。也曾聽聞有心理師資深前輩建議學生應徵某單位時,督生自己的心理治療師全名寫進履歷中(1.3.4)。又或是曾聽到其他同儕分享,參加某個專業社群的面試時,面試者直接問他,他是否有接受長期心理治療?如果有,那治療師是誰(1. 2. 3. 4. )。每個人對於心理治療的界線、隱私與敏感度不同,雖然我不太清楚其他人對於這樣經驗的感受為何,但我內心有著不小的震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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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歸到自己身上。如果這件事有不同程度上的差別,我想大家可以思考的兩個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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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可以接受哪幾點被揭露,你的底線在哪裡,上述的1.2.3.4.哪一項被揭露,或被迫揭露會讓你感到被冒犯或不舒服。每個人對於隱私與界線的想法都是不同的,對於接受心理治療的目的也不見得是一樣的。某些心理治療界的前輩、資深心理治療師認為,這些事情沒有什麼好不能被討論的,「接受心理治療的(準)心理師」是很好的事情。也可能有些人認為心理治療師接受心理治療是一種訓練,在這樣的脈絡下,他當然可以問你是接受誰的「訓練」(治療)。
有些學校或訓練單位甚至是在制度上的要求每位準心理師需要接受心理治療。把接受心理治療視為訓練的一環。學習者被要求提出接受心理治療的證明。你如果要就讀這些校系或加入某些訓練,或是選修某些課程,就必須要放棄某種程度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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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你是一位(準)心理師,你是否會為了上某些課程,接受某些訓練,或是機構,或是校系的要求,而改變你對於自己心理治療界線的看法,你會願意退讓一些界線標準來滿足這些專業訓練的要求,師長的期待,校系的規定。或是,你選擇別條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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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部分是,訓練單位、校系、師長也需要對於學生、受訓者接受心理治療的必要性給予充分、明確且合理的說明。另一個重點是,這些校系、單位、師長有必要在事前就告知他們對於學習者有這樣的期待與要求,這樣的知情同意,也才符合倫理。最好在簡章上(或初談時)就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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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我需要花這樣大的篇幅去說明不純粹心理治療的目的與意義,是希望可以帶到後面對於專業案主心理治療界線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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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為(準)心理治療師的你,接受(不純粹的)心理治療是「前台」還是「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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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社會學家高夫曼的「戲劇理論」來看,每個人在社會中的言行舉止都想是在演一場戲,每個人都在扮演一種社會角色,「前台」是演戲的地方,而「後台」是人們可以卸下個人社會角色,把自己內在的感受與想法表達出來的地方,例如:你可以看到在電話中,和客戶輕聲細語,安撫對方情緒的同事,在掛上電話立刻飆罵。這一點也不違和,因為電話中的同事是在扮演好他職場上公司員工的角色,這是「前台」,掛上電話,鬆了口氣,把自己心中的不滿與委屈宣洩出來,那是在「後台」。不過這個前提是,辦公室的氛圍有足夠的安全。讓這位同事願意表達出來。在好的工作氛圍中,其他同事會給予支持與安慰,但若工作氛圍不好,同事間爾虞我詐,這位同事的飆罵就有可能讓他陷入不好的評價,甚至落人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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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心理治療對於案主而言是他的「後台」,他在後台被鼓勵自由的聯想,被允許自由的思考與感受,而且在這個過程中可以免於被評價、被取笑、被攻擊,這個環境是足夠安全的。如果今天心理治療不是純粹心理治療,還有訓練、教育的目的與意義在,這樣的狀況下,心理治療師(心理師或身心科醫師)之於專業案主來說不只是心理治療師,還可能是某種典範,甚至是教師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專業案主還能把心理治療當「後台」,好好的自由聯想嗎?還是他要把心理治療當成一種「前台」,要展現出「好案主」的樣貌,要表現出良好的教養、深度的思考、優秀的言語,壓抑心中對於治療師的攻擊或負向感受,好得到心理治療師的肯定,尤其當心理治療師對案主或是專業領域來說具有某方面的權威性。抑或是,在心理治療過程中,把大量的焦點放在心理治療師身上,努力地向治療師學習,而忘記了自己是來「治療」的。這些都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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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可以說即便是非專業案主,上述狀況也會發生。 心理治療師之於案主來說都可以是一種模範,提供了一種思考的方式或是可能,並將之類化於日常生活中。但對於專業案主來說,這樣的類化與學習多少會影響他的心理專業工作。而這也是心理治療對於專業案主來說的多重性。到底在治療,還是受訓,或是我們可以說是多重目的性,訓練與治療可以在兩者均不受損的狀態下被執行嗎?我提出這個疑問,也期待大家可以思考。雖然這個議題對於每個人來說可能都有不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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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治療中的依附關係與權力、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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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走動力取向的長期心理治療,我們很困難不談到治療關係中的依附,動力取向的長期心理治療也會有因人而異,且程度不等的「退化」與「移情」。在這樣的狀況下,心理治療是否是足夠安全的,界線是否是穩固的,心理治療師是否是有足夠的能力去涵容案主,而不會因為內在的焦慮而行動化。這樣的行動化有可能是因為治療師擔心自己無法在治療關係中成為夠好的照顧者,或是個人的自戀特質,而給予案主治療室外的益處。也有可能是治療師因為治療關係中,個人的焦慮或憤怒,把治療內容、治療關係透露給治療室外的他人,也或者發生其他各式各樣不同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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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案主在治療關係中必然冒著某種程度的「風險」和「誘惑」,而專業案主更是如此,因為這位坐在你對面的心理治療師,出了治療室這個空間就是同業、是前輩(資深)心理治療師,甚至有可能是某某人的某某人(心理專業圈就是這樣小,小到隨便轉個身都有可能撞到認識的人(這是譬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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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我們稱這是「心理治療關係」、還是治療室中的「依附關係」、「移情關係」,都無法避免權力與界線的議題。專業案主的個別治療對於專業案主來說提供了一個強烈的個人經驗的可能、學習某種典範( 就算是負向的經驗或遇到沒倫理的治療師都可以帶給我們反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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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強制心理治療」這件事情所帶來的限制,也就是為什麼我並不支持鼓吹案主將「治療師是否(曾)接受個人心理治療」作為評估心理治療師的一個項目。當我們將心理治療作為強制,而忽略每個人的差異,那就有可能造成壓迫,有可能為了交「證明」(準)心理工作者只是花錢花時間坐在案主的位置上,沉默個幾次好交證明。又或是假裝扮演一個好案主,而非真正有在投入在心理治療當中。當我們期待案主在心理治療過程中,可以自由,那麼(準)心理治療師強制性的心理治療,就無法掩飾其弔詭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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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
將不純粹心理治療中的矛盾與弔詭性提出來討論,目的是期待可以有更清晰的思考,另一部份是當(準)心理師在接受心理治療前,有更細緻的思考與討論,那麼,我們可以有更多的選擇,首先,知道自己怎麼想、自己的期待為何,有機會向自己的治療師討論,找一個對於關係和界線有共識的心理治療師。需要提醒的是,謹慎戒備對那些不尊重你界線,或老是冒犯你界線的同儕與師長。以上討論,謝謝願意閱讀完這樣落落長文章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