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責任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責任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chicchockk (問君能有幾多愁)看板Salary標題Re: [問題] 「監工」與「職安衛...
推 anyu0805: 好奇問,原po是不是還沒有勞安牌?
同a大推文的疑問我也好奇原Po是否尚未接觸勞安相關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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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所設置之職業安全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其相關職責係5-1條說明如下
四、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師
擬定、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相關部門實施。
六、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
依權責指揮、督導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如果是法定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1的"現場安全衛生督導"不屬於其權責範圍(督導由業務主管或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
若現場發生工安事件的主因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師未擬訂、規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管理規章/管理計畫/相關文件紀錄表單據以推動,或是尚未要求實施等,
這時的承擔責任就是高;
若都有做並確實留下文件紀錄則否。
而監工的工作內容1有要"指揮並監督工人"
就要看公司是否有將指揮監督勞工"依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從事作業"的工作指定監工負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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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上發生事故或違反職安法是誰要負什麼責任?
依職安法是法人.負責人或雇主 要處徒刑拘役罰金或罰鍰
其他人的責任則回歸[刑法]
第276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
罰金。
承擔責任輕重由業務相關性上認定,
勞動部的說法是"發生重大職災是否追究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之責任,依法令規定及
內部作業規定各人員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責任認定
1 雇主或對事業具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綜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2 事業各部門主管: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執行之責。
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規劃及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
https://www.osha.gov.tw/media/496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檢查注意事項.pdf 第3頁
...好像也沒有釐清什麼0rz
※ 引述《chelun422 (Lun)》之銘言:
: 一、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職稱:監工工程師
: 工作內容:
: 1. 指揮並監督工人,以控制工程的執行進度與施工品質。
: 2. 預先檢查分包廠商施工前之準備工作。
: 3. 確實填寫監工日報表,以留下詳實工程進行的記錄資料。
: 4. 進行進場材料品質之點收、存放、使用查驗及結算。
: 5. 進行各分包廠商完成工程之驗收與結算。
: 二、全安工業安全暨工礦衛生聯合技師事務所
: 職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 工作內容:
: 1. 現場安全衛生督導。
: 2. 人員教育訓練。
: 3. 協議組織運作。
: 4. 安衛管理報告製作(日/周/月)。
: 5.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及交辦事項。
: 有聽說業界有人在做此工作,擔心得睡不著覺。
: 請問關於漢科與全安公司,此兩種不同性質的職位工作,若在工作上發生安全與工安事故
: ,請問這兩個工作分別的承擔責任部分,是如何(輕重程度)?是否有保護自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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