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職安法第六條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職安法第六條罰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職安法第六條罰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職安法第六條罰則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張金鶚,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12/3由國發會整合各部會推出「打炒房」短中長期9大方案,六大報的記者都有訪問我的看法。各媒體採用不同的角度呈現我的想法,為避免有些誤解,我稍作幾點補充釐清如下: 首先,我「肯定」政府各部會願意體察民意,了解到多數人民對當前房市炒作亂象的極度不滿,提出解決方案的用心! 其次,我認為政府僅提出...

  • 職安法第六條罰則 在 張金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04 06:54:26
    有 172 人按讚

    昨天12/3由國發會整合各部會推出「打炒房」短中長期9大方案,六大報的記者都有訪問我的看法。各媒體採用不同的角度呈現我的想法,為避免有些誤解,我稍作幾點補充釐清如下:

    首先,我「肯定」政府各部會願意體察民意,了解到多數人民對當前房市炒作亂象的極度不滿,提出解決方案的用心!

    其次,我認為政府僅提出多項方案並不足以消除民眾長期對房市的不滿,人民要看到積極的作為及明顯的成效。有好看的菜單,並不代表會炒出好吃的菜!

    第三,政府各部會的方案措施應要能獲得人民的信任。如果房市炒作查核不落實,與人民認知有落差,查核結果不公開透明,更嚴重的是查核懲處不痛不癢,不肖業者與投資炒作者只是暫避風頭,或轉入地下化,大家看破政府手腳。如此民眾會認為政府只是在「打假球」,不敢打擊非法炒作,人民對房市不合理的預期心理仍然存在,健全房市仍遙不可及!

    第四,嚴懲房市炒作欺騙行為,讓人民購屋、租屋安心不會受騙,是健全房市關鍵。「胖達人麵包」的「詐欺懲處」相對「房屋銷售」的「廣告不實」,兩者明顯成效不同!當然,「吹哨人」條款也應受到重視,立法獎勵並保障。換言之,建立誠信沒有騙人的房屋市場,應是這次「健全房市」的首要任務!

    第五,囤積口罩、衛生紙、米、油等都嚴查嚴懲,然而人民負擔最重且民生必須遮風避雨的囤積房子卻不被嚴查重罰,如此也讓一般民眾難以接受!換言之,保障房產自住,抑制房產投資炒作應該是此次「打炒房」的政策目標。短期透過囤房大戶的積極查稅與追查資金來源;長期透過稅制改革,檢討囤房稅基和稅率,應是展現政府打炒房的決心!

    第六,健全房市不應只有在「購屋市場」,買不起房子的弱勢家庭的「租屋市場」更應受到重視。當前「租屋黑市」,居住不安全,房東逃漏稅未能積極面對解決,這是當前9大方案最大的缺漏之處!

    第七,當前抑制炒房最快速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選擇性金融措施」,特別只針對非自住第三屋以上購屋者給予貸款限制,應可發揮立竿見影之效。

    最後,各部會各主政方案應各盡其職,多管齊下,而行政院發揮監督考核部會績效,如此短、中、長程方案才能真正落實,健全房市才能有所指望,恢復人民對政府「打炒房」的信心!

    希望政府這次能持之以恆,「玩真的」!

    https://www.google.com.tw/amp/s/money.udn.com/money/amp/story/5621/5064243

    https://www.google.com.tw/amp/s/ec.ltn.com.tw/amp/article/paper/1416872

    https://reader.turnnewsapp.com/ct/20201204/B02AA2/Q1RfMjAyMDEyMDRfQTJfMw2/share

    https://www.google.com.tw/amp/s/house.ettoday.net/amp/amp_news.php%3fnews_id=1868379

    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01203/ZD3BMSMDRJEFPBPKDLO42WW7NY/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1204000463-260114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5065090

  • 職安法第六條罰則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20 21:59:18
    有 374 人按讚


    真正的新聞自由來自新聞自律。

    #如果我是大老闆 一個具有特定政治立場的台灣有錢老闆,我一定會想辦法投資經營一家電視新聞台(一家不夠,就兩家),因為到目前為止,在台灣經營電視新聞台幾乎是一本萬利,不僅政治商業利益兩頭賺,而且風險低責任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為什麼呢?

    經營危害公共健康的黑心食品工廠,或是污染環境的黑心企業,隨時可能面臨依法被勒令停業的風險,而且必然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不如經營一家電視新聞台吧!就算違反執照許可附帶需要履行的義務,悖離新聞專業基本責任,閹割旗下媒體新聞工作者的專業自主性,甚至毫不避諱地充當老闆個人意識形態和意志的傳聲筒,在台灣也不會有太大的經營風險,一旦超越紅線理應受罰或撤銷執照時,還可大言不慚地華麗轉身為「新聞自由捍衛者」。

    一旦在台灣取得少數「財團限定」的特許電視新聞經營執照,不僅可以用於政商錢權一家親,利益輸送交相賊,必要時還可偶爾用來向一黨專政的集權政府輸誠表忠。況且,平日或選舉期間,再怎麼黑心、惡劣、指鹿為馬、反專業與造神抬轎,基本上也不存在立即被勒令停業的經營風險,因為不僅善良健忘的台灣民眾容易呼嚨,很容易忘記黑心新聞電視台曾經有多麼惡質,而且最後實際上被NCC 依法註銷執照或不予換照的風險幾乎等於零。

    每逢六年一度的換照審查前,還可以先發制人,用自家電視台任意指控污衊NCC,甚至還能以政治受害者、台灣新聞自由捍衛者自居。

    說到底,台灣許多人對「新聞自由」的誤會大了!根據這種相當普遍但錯誤的認知,新聞自由是個萬用百寶箱,什麼都能裝得下:電視新聞台可以造神,可以為特定人助選,可以明顯不公正,不必努力做到公平和正確,可以誇大失實,也可以選顏色,黨派化,也不必善盡合理的事實查證責任。這些,被很多人誤解為(少數領有特許執照的台灣電視新聞台可以正當享有的特權)「新聞自由」的一部份。如果你不喜歡,必須容忍,可以轉台;NCC最多只可罰點小錢,但一旦決定中途撤照或執照期滿時「不予換照」,就是侵害新聞自由。

    根據這種頗為普遍但謬誤的認知,新聞台的言論自由及其相應限制和責任,完全無異於手上沒有新聞台執照的普通人、YouTuber、自媒體或是紙媒,不但沒有更多責任和相應限制,反而是只有更多特權。你說,天底下能有這麼荒謬便宜的事情嗎?

    *******
    #如果我是NCC委員(Never!),我應該會對中天新聞台換照案投下





    為什麼?簡單說,#它不配 繼續持有這張衛星電視新聞頻道執照,因為它嚴重違反取得這張特權執照必須善盡的相應法律責任和公共義務。

    我不是說其他新聞頻道都很好,或都沒有失誤過,但中天新聞台過去六年或更長時間內的表現,實在太過惡劣了!其他新聞頻道不是沒有政黨偏向,但沒有像它那樣 睜眼說瞎話,散播未經合理查證的不實新聞,特別是毫無羞恥地公然為特定政治勢力造神、助選,嚴重傷害民主政治與公共利益,早已不配繼續持有這張特許執照。

    如果它在正常民主國家裡,比方說英國,老早就被重罰多次,或甚至撤照了,因為負責任的獨立媒體主管機關不會讓它用這張廣電執照繼續胡作非為:從2003年以來,因為頻道內容嚴重違反法律、資方缺乏繼續經營電視新聞頻道的「適格性」(not fit and proper),或是未能善盡事實查證和公平報導義務,已有10家電視台(包括伊朗政府投資的國際英語頻道PressTV)被Ofcom 撤照!此外,英國的直播衛星平台業者主動下架(根據英國監理標準,它並未也無法獲得在英國落地播出的新聞台執照)美國福斯新聞台,還有遭到重罰但逃過撤照處分的「俄羅斯今日」(RT)新聞台,以及目前尚未決定是否重罰或撤照的中國環球電視台(CGTN)。老實說,俄羅斯今日和CGTN的強項是提供非西方觀點,平日新聞表現還算符合新聞專業要求,而且聘用不少原先在CNN、BBC或半島電視台任職的資深新聞人,至少表面上盡量顯得很專業很公正,但因脫歐公投和香港議題偶有失手(或說是露餡),即同樣遭受負責英國媒體監理的獨立機關Ofcom的重罰伺候!在我眼裡,中天新聞台在許多方面的新聞表現甚至比上述新聞頻道還更糟,若放在英國也應該只有一種待遇:重罰,或是(不必等到執照期滿就)撤照。若然,中天新聞台能怎麼辦?答案是除了接受也不能怎麼辦,因為被重罰或撤照是自找的,因為不這麼做的話,反而是Ofcom失職。

    *******
    #所以說,以中天新聞台過去以來的嚴重惡劣表現,無法獲得續照只是剛好而已。當然,被不肖老闆綁架的員工何辜?萬一不獲換照,老闆決定關台又不提供集團內工作職位安置員工怎麼辦?

    因此,如果NCC最後決定是「不予換照」,我希望超級有錢的電視台老闆不要生氣,不要自暴自棄,也不要自行關台,不要資遣員工,更沒有必要把自己裝扮成受害者!相反地,如果你相信自己完全沒做錯,那麼為了你的政治和新聞理想,應該繼續堅持投資經營下去!中天新聞台在YouTube的直播和隨選服務千萬不要停,廣告收入可以繼續賺,沒有任何人能阻止中天不間斷地服務死忠觀眾。差別在於,沒有執照以後,中天新聞台不能在有線電視和MOD播出,如此而已。對於財大氣粗的大老闆來說,燃燒「理想」是值得付出這麼一點點代價的,算什麼?

    #誰剝奪你的言論與新聞自由了?中天新聞想說什麼,想報什麼,沒有這張衛星電視新聞頻道執照後,中天台(或韓天台)的新聞空間和言論尺度只有更大,絕不會更小(因為不必再受到《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約束)。有什麼實際差別嗎?沒有!只是你不配繼續持有這一張電視新聞頻道執照而已。(況且你還有中視、中視新聞台、中國時報等媒體資源)

    其他的新聞台,會因此被剝奪什麼新聞和言論自由嗎(所謂「寒蟬效應」,這也是在台灣被普遍濫用的一個名詞)?並不會!台灣專業新聞場域裡,真正願意承擔專業責任,願意履行特許執照相應義務的其他新聞頻道,少掉「害群之馬」過去以來的錯誤示範與惡性競爭後,未來台灣電視新聞專業可以揮灑的天空一定不會更小,甚至還會更加寬廣!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也會因此得到更多的社會肯認與尊敬。

    #寒蟬效應?中天新聞台,可別太把自己當一回事了。

    *****************
    我國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其實與英國的監理模式相近,同樣賦予NCC有撤照/不予換照的權力,同樣對電視特許執照有很多專業與公共責任的要求和限制。

    若要減少NCC撤換照的使用機會,也不是不可以討論並修法,但至少應該同時修法大幅提高罰款額度(目前每次犯錯不過罰款區區10-30萬,犯大錯也最多只罰100-200萬,是在哈囉喔?) 另外,政府也應該有其他配套措施,包括編列充足預算並要求 #公廣集團提供專業新聞頻道 ,開放適格的申請者申設新的新聞頻道,並且確保所有合法取得執照的新聞頻道都有公平上架與公平競爭的機會。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於該事業取得執照屆滿三年時,辦理評鑑。
      前項評鑑結果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填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換照之申請,除審查其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營運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二、違反本法之紀錄。
      三、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
      四、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
      五、財務狀況。
      六、其他足以影響營運之事項。
      第一項之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 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節目或廣告: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或方式播送節目或廣告。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受前項之停止播送節目或廣告處分而未停止播送者,處該頻道停止播送三日至九十日;未停止播送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四十九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

    第五十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五十一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五十六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播出該頻道之節目或廣告;未停止播出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六十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執照。

  • 職安法第六條罰則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29 13:21:43
    有 140 人按讚

    【幼教法與照顧法/提高罰則/落實查核】

    #守護孩子 #守護家庭

    我是綠黨召集人余筱菁,去年到今天台灣多起虐兒與幼兒園超收的案件頻傳,已經造成家長的擔憂,監督與守護孩童,保障人民在沒有恐懼的環境下生活是政府應盡的職責,明顯的,目前教育中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無法徹底落實,而罰則也無法讓各個幼教單位獲得警惕,所以在此我願意一起推動這個覆議,並且監督落實,未來也將推動其罰金可作為委外監督的詳實查核幼兒園、托兒所的經費,保障兒童與家庭的安全。



    【相關新聞】

    外師「騰空擰1隻手臂」拖走 媽氣炸…上網爆6歲兒「一片黑」慘照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220/1649855.htm



    竹東康寧幼兒園及補習班外師體罰案
    -----教育處裁罰回復----這個價錢已經是從量罰------

    此案發生時間係屬幼兒園提供教保服務時間,經調查該園所聘用未具資格服務人員進行教保活動(罰鍰3萬)、使用未核准立案樓層進行教保活動課程(罰鍰3萬)、並於教保活動課程時間進行分科教學(限期改善)及未依規於知悉後72小時通報教育部校安系統(限期改善),本府已從嚴進行裁處。

    該師未揭露於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違反實名制,已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裁處新台幣5萬元,並輔導改善完畢。

    本府將於109年6月3日召開本縣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將對該師依該法第九條第六項進行認定,若認定為一到四年不得在補習班任教,將向教育部辦理後續通報事宜。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緣由

    •有鑑於幼兒園違規事件層出不窮,但礙於罰則過低,無法有效喝止幼兒園業者違法之現況,然而台灣公幼數與私幼數完全不成正比,絕大多數民眾只能夠選擇私立幼兒園進行托育。

    •綜合以上,為保護幼兒與民眾在私幼的權益及安全,應改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罰則與修改細項。

    【針對「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招收人數」】

    「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招收人數」,是常見的嚴重性違法,幼生可能在稽查時會被業者帶出幼兒園躲藏甚至是藏在沒有安全考量的密閉空間,對幼兒安全極為危險,且「超收學生」是業者完全可控卻抱持僥倖心態的預謀性違法,據【幼照法】第 49 條,第一次僅罰六千,最高罰鍰只有三萬,導致業者根本不害怕,甚至只需多收一名幼生,不法所得就能打平罰鍰。

    建議修法

    1.提高罰緩與增加裁罰方式,初犯罰鍰應提高至三十萬元或不法所得的三倍,限期未改善應加罰三百萬,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改者得罰五百萬,並直接廢止設立許可。

    2.「超收學生」為嚴重違法,應按照【行政罰法】第18條,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3.應將超收學生所賺取之不法所得全數退回民眾。

    4.【幼照法】第37條應將書面申請方式修改為不須申請並強制退回全園幼生當學期所有已繳費用,以維護民眾權益。

    【針對「體罰、性騷擾、不當管教」】

    兒虐事件造成的影響不需多作闡述,但【幼照法】第46條目前僅針對行為人與負責人處以罰鍰,應提高對業者之處分以利喝止業者強化對幼師之管理,達到加強幼兒受教及安全品質。

    建議修法

    1.提高罰鍰下限與增加裁罰方式,「不當體罰、性騷擾」若查證屬實,行為人與負責人應提高罰鍰為最低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不當管教」若查證屬實,行為人與負責人應提高罰鍰為最低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幼照法】第七章之罰則】

    私立幼兒園違規數每年各縣市加總約有上百件,且以私立業者為大宗,應全面調整裁罰方式,以遏止業者輕視罰則,達到有效保護幼兒與維護民眾權益之效。

    建議修法

    1.所有罰鍰應全面提高調整為三萬至十萬元,並比照酒駕罰則,若改善後任一項違規五年內第二次再犯,應直接處最高罰鍰並加罰三十萬元。

    2.針對【幼照法】49條第八項應比照【行政罰法】第18條的裁罰考量,將【幼照法】49條加入「不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並將不法所得全數退回民眾」之條文。

    【利益與影響】

    幼童為未來國家棟樑,而本國雖有多項幼兒福利同時政策進行,但公幼、非營利園所數依舊嚴重少於一般私幼數量。

    正因為絕大多數幼童都只能選擇私幼托育,若是無法改善違法只能輕罰之問題,那幼童安全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倘若這次提案與修改能夠順利成功,必能帶動幼兒園守法之良善風氣,並能大幅提高幼童安全與就學品質,減少幼童、民眾因園所違法而權益受損之情況。

    唯有嚴苛的法規標準,才能讓國內私立幼兒園品質達到真正的改善,遏止業者因龐大利益而罔顧幼兒安全之常態,並有效提高本國之幼教環境安全。

    【連署覆議網址】

    應修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相關罰則細項,以利加強幼兒托育安全。

    https://reurl.cc/GVQKLx

    圖片來源:爆料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