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號樹洞】由 @ili.cheng 主辦、飽受輿論爭議的「性侵/性騷真人故事信件展覽」已累積數千進場人次,終於趕在閉幕前花上幾個小時觀展。
展內故事不只大眾直觀想的「男對女」,還有「男對男」,也有不少加害主角是女性,內有大量權勢性騷/性侵案例,或在職場、或在師生權力不對等的校園,遍佈各年齡層...
【#38號樹洞】由 @ili.cheng 主辦、飽受輿論爭議的「性侵/性騷真人故事信件展覽」已累積數千進場人次,終於趕在閉幕前花上幾個小時觀展。
展內故事不只大眾直觀想的「男對女」,還有「男對男」,也有不少加害主角是女性,內有大量權勢性騷/性侵案例,或在職場、或在師生權力不對等的校園,遍佈各年齡層。
留下簡單手記,第一段是觀展體驗,第二段是一點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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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展體驗〗
觀展前讀過不少心得和報導,對展場佈置約略認識,但實際走入才親身體會到策展團隊的設計:1F牆面有許多「樹洞」,內有一封封性侵/性騷故事。可「樹洞」不大、位置有高有低,信中文字大小也不一,得不停切換左右眼,用盡顛腳、歪腰、蹲低等姿勢才能吃力閱讀。久了身子十分疲憊,腿痠得很(可以參考附圖和影片)
策展團隊表示,這些不適乃刻意為之,旨在讓觀展者「更同理的感受到這些信件」、「明白這些經歷都不應該那麼理所當然,更不會是理所當然就能讓人輕易觸碰。」
確實,讀信好似偷窺他人秘密,像在偷瞄旁人訊息,聚精會神也不見得能看清楚;展場又用風聲、敲門聲混出陰沈的背景音效,總有自己是在幹壞事的影中角色的錯覺。
牆是白的,地板也是。離展後黑色皮鞋上沾滿白灰(還找了附近誠品廁所擦好久),白茫茫的遺燼有如加害者留下的罪證,也像極受害者無聲的控訴。
1F的燈光、氣氛都很沈悶,牆上密密麻麻遍佈一百多個故事,壓得讓人窒息。踏入B1前會經過寫滿文字、黑壓壓的「隧道」,其下滿是光明。B1和1F差異頗大,地是柔軟白紗,光是暖色的,讓人有了喘息空間,同時有幢「鏡屋」— 走入屋內會被鏡面環繞,能清楚看見自己面容,並在內錄音、寫下觀展心得。為進入「鏡屋」寫信,我排了二十分鐘的隊。
於我而言,上面這些設計很重要。鄭家純日前風波當下,便在社媒開設性騷/性侵故事集的相簿/精選限動,若投入資源搞出的實體展覽只是把故事印出來給大家讀,我想會失去很多觀展體驗(也就不值得我花時間觀展,拿著手機就能讀),因此我很謝謝策展團隊的用心,讓這些聲音更有溫度地被聽見,相信有成功達成辦展三目的:「善待」受害者、給人們勇氣、讓大眾知道性騷擾無所不在(引自《關鍵評論網》—「38號樹洞」性騷擾信件展:鄭家純這種跳脫框架的存在,成了保守派的眼中釘)
(一點murmur:三月「南投女學生假投書事件」讓許多人質疑信件真實性。看完展後我想,信都是假的最好,任何一個故事若為真,難以想像對當事人造成多大傷害。那些傷痛最好都是偽造的,就當作看虛構的影劇小說,引以為戒,不要讓這些事情成為現實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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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該主動向受害者致歉嗎?〗
台灣熱議性騷/性侵議題已久,大致能把討論焦點分兩個維度:一是「受害者」與「加害者」兩種角色,二是「預防」、「控訴」、「修復」三階段。
主流輿論總關注「受害者」該如何「預防」,認為「受害者」不懂保護自己、甚至主動引誘(網上隨便爬都能看到:為何穿那麼露?是不是妳/你自己勾引人家?),近年已有不少論者指出,「預防」責任應落在「加害者」上:杜絕性騷/性侵,不是教育一個人怎麼做不會挑起對方性慾,而是告訴潛在加害者,你不該這麼做。只要人人都學會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權,傷害就會消失。
我自己感覺,鄭家純事件蠻成功地將討論焦點推到「控訴」和「修復」階段,儘管受這幾年歐美興起的 #MeToo 運動影響,陸續有多人站出來「控訴」,產生的能量似乎都不比這次要大。同時,也更多人關注「受害者」如何面對創傷、進行「修復」。
但我困惑的是,討論似乎只到「受害者」的「控訴」和「修復」,較少碰及「加害者」的「控訴」和「修復」。許多「受害者」(包括鄭家純在內),表明自己要的是一句道歉,但也有不少「受害者」直指,無法接觸任何與「加害者」有關的事物,看到、聽到就渾身不舒服。
日前看到有男子留言稱,他主動向五年前騷擾過的女生致歉,「如果我都還記得這件事,那我相信她一定也記得」。他的行動讓我相信,「加害者」應主動找「受害者」道歉,並盡可能幫助對方走出由他/她造成的夢魘。
我自己也很緊張,很怕曾是個「加害者」而不自知(畢竟我太常ㄎㄧㄤ掉),陸續問了幾個朋友,好在沒有人覺得我曾作出非禮的行為(看到這裡,如果你認為我過去曾有任何言語/行為讓你感到不適,請私訊我,我願意好好道歉)
但後來一位曾被性騷的朋友和我說,騷擾者道歉沒用,對方再次出現是更大的傷害,寧願沒收到他的道歉,也不要再接觸任何與對方有關的消息。
那... 若認識到自己可能曾是「加害者」(並不確定),到底該不該主動向「受害者」詢問、道歉(我把這視為由「加害者」進行的「控訴」)、並幫助她/他「修復」?如何確保「加害者」的主動聯絡,不會造成「受害者」二次傷害?若說要看「受害者」意願,「加害者」又該如何得知對方想法?
從「控訴」到「修復」,我不覺得行動主體該是「受害者」,應由「加害者」負責。可要達成這點,似乎缺乏一套讓「加害者」有所方向的準則,即便「加害者」有意正視自己造成的傷害並予以修正,也不知所措。
對這研究不多,很需要大家的想法,歡迎留言、私訊。
最後引用策展理念中的一段作結:「100 封信件就是 100 份證詞,它不只是你/妳真實的聲音,也具有史料意義,我們將一起寫下台灣 Metoo 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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