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orce勞動力量來追劇
嗨嗨大家,你們有看台劇《她們創業的那些鳥事》嗎?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們自己也是自行創業,所以對這種主題特別有感,所以就揀了一個週末,打算來好好追劇一下,但我看到第10集看不下去了😅直覺就想到之前的韓劇《Start Up:我的新創時代》,都以創業為背景,但不知道為什麼...
#Workforce勞動力量來追劇
嗨嗨大家,你們有看台劇《她們創業的那些鳥事》嗎?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們自己也是自行創業,所以對這種主題特別有感,所以就揀了一個週末,打算來好好追劇一下,但我看到第10集看不下去了😅直覺就想到之前的韓劇《Start Up:我的新創時代》,都以創業為背景,但不知道為什麼一樣地讓人失望(可能著重太多感情戲了),只能簡略地說是不符合個人預期啦(傻笑)。
劇情就不多做評論了,今天想要以《她們創業的那些鳥事》所呈現的職場態樣,來分享到底有哪些不符合勞動法令的地方,如果有興趣的可以一起往下看唷👇🏻
在開始之前想要先提醒一下,因這部戲大概第二集後就創業了,所以以下內容可能有大量劇透第一、二集的內容,如果還沒看過此劇或有想追劇的,可以考慮一下
一、無預警調職(夏芷從設計師被調到櫃檯)
還記得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五原則」嗎?(如果忘記了可以往後滑看圖片),劇中女主角夏芷被從擔任設計師職務調整成櫃檯人員,顯然應會有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不過可能他有同意調動或是屬於「迴避資遣型調動」,那可能就另當別論了XD
回到現實情況中,當今天收到調職通知的時候,記得先檢視調動條件是否合乎法令,若無的話則可以試試以下做法,去爭取自己的權益:
❶蒐集相關證明
❷與公司內部協商討論
❸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❹直接走訴訟程序
其實我們也知道實務上很多人都會跟夏芷一樣,為了留在原有的公司選擇忍氣吞聲的,但別忘了真實人生不像偶像劇,要再調回原本的職位,恐怕是難上加難啊...
二、職場霸凌&性騷擾(阿Ken對夏芷的刁難)
最讓人看不順眼的就是阿Ken這種主管,好大喜功、不尊重專業還欺負員工....,別以為是戲劇效果演誇張了,真實職場這樣的人還真不少(嘆氣)。
關於職場霸凌與性騷擾的部分,分別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都有相關規範,簡單來說,雇主都有義務要建構相關措施預防勞方受到職場不法侵害。像在劇中的情況已經算是相當嚴重了,公司應該要採取具體的行動來進行調查與預防才對呀!我們有曾經針對此主題撰寫過文章與貼文,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再去官方部落格看看:)
三、無預警資遣(清潔人員楓姐因遲到被資遣)
劇中的清潔人員楓姐,因中午要回家照顧生病的先生而又遲到情形,最後遭到公司無預警資遣,雖然有夏芷氣噗噗的去找主管理論,並且替楓姐張羅新工作而使事件圓滿解決,但事實上,公司要以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應該要注意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而先以較輕微的措施(懲戒、教育訓練、輔導訪談等)改善員工行為或能力,如果仍無法達到目標時方可終止契約。
如果在現實中是你或家人不幸遇到這類情況,這時候也別忘了冷靜下來,去研究這些問題(往後滑看圖片),如果什麼權益都沒有的話,請一定要為自己爭取啊!
四、口頭約定勞動契約(夏爸對楓姐的口頭邀約)
在夏芷的推銷之下,夏爸後來答應僱用楓姐,並且也簡單地說明了工作內容與福利,這決定對楓姐來說無疑是雪中送炭,但看戲的我本人卻突然想到,實務上有很多人找工作也都是如此,沒有簽訂勞動契約,僅口頭允諾,但這樣萬一發生勞資爭議怎麼辦?
別忘了我們之前曾經提過,即使以口頭方式講好工時、工資及休假制度等等勞動條件,仍然會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但如果可以的話,還是留下白紙黑字,對雙方來說也會是個保障。想知道更多細節,可以去官方部落格參考我們之前撰寫過的文章👉🏻不簽勞動契約,會有哪些問題呢?
人家說「戲如人生,人生如戲」,透過戲劇來刻畫出現實生活的點滴,我們再進而分享自己的小小心得,大家還喜歡今天這樣的內容嗎?如果大家剛好也有看這部台劇的,也都歡迎在底下留言跟我分享你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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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調動勞基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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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中的清潔人員楓姐,因中午要回家照顧生病的先生而又遲到情形,最後遭到公司無預警資遣,雖然有夏芷氣噗噗的去找主管理論,並且替楓姐張羅新工作而使事件圓滿解決,但事實上,公司要以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應該要注意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而先以較輕微的措施(懲戒、教育訓練、輔導訪談等)改善員工行為或能力,如果仍無法達到目標時方可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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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調動勞基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天氣逐漸在轉涼了,我們要送上熱騰騰的文章來溫暖大家哩😂我們在過去的文章_「老闆可以隨意調動我的職務嗎?」有簡單介紹過職務調動的相關規範與爭議處理方式,基本上雇主在進行員工的職務調整時除了不可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外,尚須符合法定原則才能進行合法調動,否則一旦在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中被認定屬於違法調動時,資方可能就得回覆員工職位或負起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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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務調動的爭議中,工作地點變更後是否為距離過遠,是常見的爭點類型之一,畢竟每個人覺得遠的程度不一樣嘛!那麼,揪~竟什麼樣的情況可能會被認定為距離過遠,雇主又應該提供哪些必要的協助才算妥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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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的文章中會提到:
❶ 調動時公司僅提供住宿作為協助,恐怕並非合法調動
❷ 調動後通勤距離僅增加20公里,仍可能為不當調動?
❸ 調動地點皆為都會區,即可合法調動職務?
❹ 調動後通勤時間約增加半小時,但有提供宿舍或轉調他職的機會,是否即為合法?
❺ Workforce勞動力量給資方於調動員工工作時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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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這
https://twworkforce.com/2020/10/23/d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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