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聲請閱卷委任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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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聲請閱卷委任狀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498的網紅謝銘元:失敗並不可恥但要有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受人矚目的社會新聞,莫過館長受到槍擊。剛剛,館長在臉書上委任黃國昌律師主張權益。  那麼,黃國昌律師在法律上,可以幫館長做什麼?  1️⃣幫館長提起告訴  涉嫌犯案的被告,可能會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持有槍炮子彈、刑法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傷害罪嫌。 ...

  • 聲請閱卷委任狀 在 謝銘元:失敗並不可恥但要有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30 19: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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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館長委任,黃國昌律師可以做什麼?>
    
    最近受人矚目的社會新聞,莫過館長受到槍擊。剛剛,館長在臉書上委任黃國昌律師主張權益。
    
    那麼,黃國昌律師在法律上,可以幫館長做什麼?
    
    1️⃣幫館長提起告訴
    
    涉嫌犯案的被告,可能會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持有槍炮子彈、刑法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傷害罪嫌。
    
    就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傷害罪部分,館長是犯罪被害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都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即便館長沒有提告,檢察官還是要偵查犯罪。但如果館長決定提起告訴,會讓自己在法律上的地位,從「被害人」變成「告訴人」。
    
    而黃國昌律師,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擔任館長的告訴代理人。
    
    不過,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就告訴代理人的身份並無限制,沒有一定要具有律師身分,和被告辯護人原則上要選任律師,並不相同。
    
    2️⃣提起告訴,有什麼好處?
    
    提起告訴的好處在於,「偵查」階段的地位不同。
    
    假設,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案件交給法院審理,那檢察官就會成為公訴人的角色,這比較沒問題,不管館長是被害人、告訴人,法院在審理中,都會請館長到庭表示意見。
    
    但如果檢察官對館長提告的對象,認為罪嫌不足而不起訴,或雖然構成犯罪,但給緩起訴,這個時候可以對檢察官處分不服,而聲請「再議」的是「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對檢察官處分不服的救濟權放在「告訴人」身上,如果「被害人」館長沒提告成為「告訴人」,就沒有聲請「再議」的權利。
    
    3️⃣如果,檢察官起訴之後呢?
    
    目前案件偵查中,情況未明,假設檢察官偵查終結,對被告提起公訴的情況。
    
    此時,不管館長有沒有提起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條本文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都要在「審判期日」,讓館長到庭表示意見。
    
    館長也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到庭,如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4️⃣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
    
    去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的刑事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在起訴後、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訴訟。
    
    特定犯罪的範圍是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案件,包括:
    
    👉故意過失致死、致重傷案件。
    👉刑法關於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案件。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特定案件。
    
    訴訟參與人可以選任代理人,並且準用許多被告選任辯護人的規定,如果訴訟參與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代理人享有完整的閱卷權,包括檢閱、抄錄、重製、攝影卷宗及證物。
    
    如前面提到的,法院要在「審判」期日,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對「訴訟參與人」來說,不管是「準備」或「審判」程序,法院都要通知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並在準備程序應進行事項中,聽取意見。
    
    在後續的證據調查過程中,每調查一證據結束,審判長也應該詢問訴訟參與人跟代理人,有沒有意見。最後,在科刑程序,審判長也要給予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陪同人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
    
    5️⃣如果要打擊犯罪
    
    以上,大概是身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可以做的事情。在館長公開的委任契約中,還表示要請黃國昌律師,盡力協同追查事實真相,打擊全體不法犯罪份子。
    
    但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打擊全體不法犯罪份子,是檢察官跟司法警察的工作,並不是告訴代理人的角色。
    
    不過,告訴代理人在過程中,可以協助檢察官搜集證據、形成足以說服法院對被告定罪的論述。

    首先,告訴人對被害的案情最為熟悉,可以在代理人的協助下,提供有意義的資訊給偵查機關,讓偵查機關找到正確的偵辦方向。也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促請檢察官保全證據。

    其次,告訴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在偵查過程,可以向檢察官陳述關於證據調查事項的意見,在審理中可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協助檢察官說服法院。

    #刑事訴訟法 #被害人訴訟參與 #告訴代理人 #黃國昌

    (補充說明:最後三段在發文後,經 李宣毅 (Essen Lee) 律師提供寶貴意見後,予以補充,感謝李律師。)
    ——
    第二屆「一起讀判決學生徵文比賽」8/31-9/5收件,詳情見:https://casebf.com/2020/08/09/2020_student_writing_contest/

  • 聲請閱卷委任狀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04-16 22: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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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律師事務所} 004

    「當然不行!父母養小孩是天經地義的事,就算是未婚生子,只要是你親生的,你就有扶養他的義務,生而不養,只想把錢花在自己吃喝玩樂身上,不顧孩子的死活,任誰都會不好意思的,先生,您說是不是?」我一手拿著話筒,一字字的把話從齒間用力擠出來,另一手緊握著差點忍不住把中指孤伶伶的留在拳頭上。


    「不.客.氣!」掛上電話前,還深怕對方不知道我的義憤填膺,把這三個字故意像打字般,敲在我們對談的空中。


    「你這樣大動肝火有用嗎?他掛上電話只是再找下一家下一家律師事務所問而已。」大律師翻著他的商業週刊,坐在他最愛的圈椅上,翹著二郎腿,一派悠閒地說著風涼話。


    「你聽聽他說的這是人話嗎?把人家的肚子搞大了,說什麼沒結婚他就不算父親,還敢問我說可不可以把監護權給對方以免除他的扶養義務,他可以一輩子都不要見小孩沒關係。還好他不是來現場,不然我肯定把他給趕出門。」我氣呼呼的把雙手交疊在胸前,兩眼盯著天花板,想著這男人怎麼好意思這麼直接的表達他的不負責任。


    大律師瞄了一眼我鼓著像青蛙肚的腮幫子,嗤之以鼻的說道:「妳這種EQ也能在律師事務所工作,讓妳當律師不就在法庭上貽笑大方了。」


    「上次,不知道是哪位大律師把要告爸媽的當事人訓了一頓,搞的當事人拂袖而去,摔門時差點沒把事務所的落地窗玻璃給摔破了?」被大律師一激,我忍不住反唇相譏他的五十步笑百步。


    大律師像沒聽見似的,闔上了雜誌,連珠炮式的交代:「昨天剛委任被訴離婚的王小曼趕快遞出委任狀給法院才會收到開庭傳票,下週要開庭的張正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幫我聲請閱卷,還有昨天開完庭的陳有田要寫著陳報狀,你上司法院的網站調閱昨天的開庭電子筆錄就知道要寫什麼了,還有,幫我約被訴詐欺的江翰星開會。」律師的另一個特質就是可以對他不利的事實充耳不聞、視而不見。


    「你要去哪?」我衝著大律師即將開門離去的背影喊著。


    「去書店逛逛。」他頭也不回正要關上門時,被我一手擋住了落地窗的大門。「你交代完一堆事情就要留我在事務所一個人處理,自己要出去蹓躂?」


    「每個人有每個人適合做的事情。誰叫你不去考律師?」他就是那張嘴永遠那麼不討喜。


    我吞下一口氣,慢條斯理的告訴他:「10點有人要來請律師見證協議離婚。」


    「我怎麼不知道?」他拿起手機,滑動著電子行事曆確認。


    「不用看了,剛約的,我還沒記上去。」我單手叉在腰上,不容置疑的看著他。


    「剛約的,現在就要過來?」大律師為了本來已經準備好偷得浮生半日閒的心情落空,皺起眉頭。


    「是啊!急診呢!大律師!」坦白說,我為了他本來要棄我而去的行為未遂有點幸災樂禍。


    「現在的協議離婚怎麼都流行掛急診啊?結婚花一年,離婚不用一小時。」他像洩了氣的皮球,無奈地走回辦公室。


    我俏皮的雙手一攤,請君回甕。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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