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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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說到在台灣買大麻,你有什麼想像??是在暗巷裡面心跳飛快的跟蒙面人說出通關密語後,到指定地點挖出寶藏??還是在夜店裡面,一邊動茲動茲,趁著大家醉茫茫、煙霧瀰漫時,迅速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在沙發上癱軟,一邊滑手機一邊網購呢? 「大麻煩 不煩」第一集重點,兩件事:首先,「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

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戒癮治療,等同觀察勒戒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將毒品分成四級,其中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有刑罰。常見的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至於K他命成分的毒品則列第三級,單純施用只有行政罰。 今天最高法院刑事庭透過徵詢程序,做成一個關於戒癮治療跟觀察勒戒的統一見解。 1️⃣觀...

  • 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4 07: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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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5期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2020年7月生效,然而,修法迄今已屆一年,行政院仍未制訂第24條之施行日期,故該條目前尚未生效,舊法第24條仍繼續有效,則在前曾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後經撤銷,檢察官以「撤緩毒偵」案號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應如何處理?實務已多分歧。林臻嫺庭長在本文,除爬梳、分析此一爭議之相關見解外,並旁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有無拘束下級審或統一法律見解之效力。
     
    ✏關鍵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法庭、撤緩毒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摘要: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109年7月生效,然24條因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致未生效,就被告曾經緩起訴嗣經撤銷,並經檢察官以「撤緩毒偵」起訴者,究應為論罪科刑或不受理判決?多有分歧,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後,有下級審直接引用,然該提案既經撤回,未經大法庭審理,應無從統一見解,且該提案非針對經緩起訴之「前案」,而是針對緩起訴後3年內再犯之「後案」,應無從擴張適用,又該裁定為溯及性法律解釋,方法論上亦值探究。
      
    ✏試讀
    🟧毒品條例第24條之修正
     
    依現行有效之毒品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而過往自100年迄今之實務見解均認為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所指之「應依法追訴」,參照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依法追訴」同樣之解釋,係指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00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過往法院對於檢察官針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自應為論罪科刑之實體判決。
      
    然修正公布、但尚未生效之第24條第1、2項則規定: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再參照新法第24條之修正理由二,修正第2項之目的,乃因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修正第2項規定。故依新法規定,被告縱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已非一定要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仍得繼續偵查,即得再給予緩起訴處分,亦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均無不可。故新法第24條施行後,此種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不必一定要「依法追訴」,仍得繼續偵查,故新法施行後,對於此種前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嗣因故遭撤銷之施用毒品當事人而言,自然較為有利。
     
     
    🗒全文請見: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裁判時報第10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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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23 00:52:06
    有 6 人按讚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2 條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所以,如果同時有吸食或販賣、製造案件同時進行,聲請戒癮治療成功率不大。但如果案件程度甚輕微,也是有可能戒癮治療聲請成功。

  • 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8-06 0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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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由於菲律賓鐵血總統杜特蒂Rodrigo Duterte 上任短短幾月,槍決許多可能的毒販,更有許多人前往警局自首,強勢的手段引起國際關注。而立法委員顧立雄提出的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修法,主張讓這些單純施用毒品的藥癮者在進入司法程序前,先按時到醫療機構接受藥癮治療,若能順利根治,即不用進入觀察勒戒等矯正程序。對此,名嘴朱學恆也在自己的粉絲專頁,對於毒品除罪化在台灣社會可能造成的傷害大肆抨擊。以下想就幾點討論有關這件事情的看法。

    首先,根據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內容:「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顧委員的提案與現行法律的差別,只是在勒戒所前多給予在醫療機構戒除的機會,不應該被簡化成除罪。醫療前置化的目的,是要戒除吸毒成癮,才會不起訴;如果無法戒除,後續仍然要依法律程序走下去,還是需要服刑。因此,修法的重點應該擺在戒除毒癮。

    再者,單純毒品吸食者本身並無被害者,屬於自戕行為。若單純毒品吸食者不應除罪化,那是否所有自殺未遂者是不是也應該判刑呢?雖然吸食毒品可能延伸其他犯罪,這也有後續其他法條可以制裁,不是嗎?舉個例子,今天一個人因為毒癮發作導致竊盜行為,他後續還是得付相關刑事責任,並非勒戒完成就結束了。

    再說處罰,自由刑對吸毒犯的意義在哪裡?將一群吸毒犯關在一起、互相討論哪個藥頭賣得比較划算嗎?勒戒所做的其實只是每天不斷驗尿,驗到檢測當天驗不出來為止不是嗎?這樣有什麼改善意義?如果沒有實益,其實就是浪費資源,也把可能戒除毒癮的部份人再從社會邊緣往外推。但若將施用毒品的處置改為醫療前置化,讓專業的醫療團隊來實施毒品戒除,這樣工作效益難道不會更高嗎?而監獄也可以藉著人數壓力降低,使監所管理員的工作正常化,進而讓其他成為社會邊緣的受刑人有更多的資源,協助他們重新社會化。如此一來,不僅能降低毒品的危害,又緩解了其他的社會問題。

    另外,毒品再犯率如此高的原因為何?台灣受刑人犯罪後成功回歸社會的可能性極低,又是為什麼?重點是監獄教化功能不足,再加上社會對更生人的歧視,出獄時沒有新的人生目標,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壓力過大回到舊的環境,陷入吸毒-戒毒-吸毒的輪迴。因為吸毒而被邊緣化、妖魔化,讓他們就算有回歸社會的意願,也只會被拒於門外,從而繼續做出符合社會標籤的行為,也就是更多的犯罪。

    現行法律若只是懲罰,沒有找出犯罪的真正原因,出來之後照樣被歧視,照樣承受不了壓力,再度吸毒再度被抓。因為每次被關,就會讓這些邊緣人不斷與社會脫節。但是如果能在一開始給予正確的教育跟矯正,或許後續可以減少很多憾事的發生。

    觀看他國經驗,90年代曾是歐洲毒蟲之都的葡萄牙,在實施毒品除罪化之後,現今15年過去,毒品使用量下降了50%之多。這裡的除罪化並非讓毒品合法化,而是幫助吸毒者公開取得適量需求、清理針頭,並透過警告、提醒和邀請方式將他們帶到戒毒所,建立「吸毒者並非罪犯,他們只是生病了」的新觀念。簡而言之,就是將毒品從犯罪轉為公共衛生的議題,而這樣成功的葡萄牙經驗比起現今菲律賓的濫殺,更是我們可以效法的對象。

    當然,並非只要修法就能完美改變現狀,獄政的改革、醫療人員的人力問題、相關團隊的組成……等,仍有許多細節及配套須要去修正和改善,但這樣的方向難道不是可以努力的目標嗎?一味的將犯罪者往外推,看不見就當作事情沒發生,人們永遠都只想解決引發問題的人,卻不想解決問題本身。就像杜特蒂凌駕於法律肆無忌憚的殺嫌疑犯,未來可預見的是社會制度的崩解,因為你永遠不知道什麼時候政府的槍口會對著自己。

    無論如何,刑責若只是公開的處刑台,而不能達到再犯事實的阻卻,那只是有心人作秀的工具而已。

  • 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0-10 00:51:18

    說到在台灣買大麻,你有什麼想像??是在暗巷裡面心跳飛快的跟蒙面人說出通關密語後,到指定地點挖出寶藏??還是在夜店裡面,一邊動茲動茲,趁著大家醉茫茫、煙霧瀰漫時,迅速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在沙發上癱軟,一邊滑手機一邊網購呢?

    「大麻煩 不煩」第一集重點,兩件事:首先,「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超級違法!」大家知道講三遍什麼意思了吼!第二,我們要告訴你,大麻這樣買,直接七年以上。

    段落摘要:
    00:25 為什麼要聊「大麻」(或綠金)?
    01:00 網購(荷蘭v.s宜蘭,差很大)
    01:55 團購力量大
    02:23 代購、免費送、轉讓
    03:15 推給別人(咳!)
    04:00 監獄苦苦的,各種「不要」
    05:20 被抓?

    「欸!律師,這哪裡不一樣?不都是買東西嗎?」小心啦!發貨地點是荷蘭還是宜蘭,其實是你到底能否「安全下莊」的關鍵喔!

    如果發貨地點在國外,你可能會涉及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的運輸二級毒品罪嫌,而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風險(跟製造還有販賣一樣種阿!但是如果發貨地點在宜蘭,那就只是單純的持有,通常可以用易科罰金解決,如果同時驗尿被驗出來有施用的話,甚至只要聲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就可以了喔。

    如果你上網買的是種子,且發貨地點在國外,也會涉及到懲治走私條例裡面的私運管制物品罪,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喔!有沒有豪~可~怕~啊~~

    還有哪些「千萬不要」呢?來聽聽菁琪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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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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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大麻法律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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