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什麼是緩刑?
緩刑,類似「留校察看」,就是刑罰暫不執行,當法院設定的緩刑期間結束後,如果緩刑沒有被法院撤銷,刑之宣告就會失其效力,原本的刑罰就不用執行。
但緩刑的效力並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跟沒收這三類判決中的諭知,並不會因為緩刑而暫緩執行。
②怎麼樣可以緩刑?
緩刑...
①什麼是緩刑?
緩刑,類似「留校察看」,就是刑罰暫不執行,當法院設定的緩刑期間結束後,如果緩刑沒有被法院撤銷,刑之宣告就會失其效力,原本的刑罰就不用執行。
但緩刑的效力並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跟沒收這三類判決中的諭知,並不會因為緩刑而暫緩執行。
②怎麼樣可以緩刑?
緩刑的要件包括:
►第一,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第二,前案情形符合兩種情況之一,包括: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曾經故意犯罪,但是被判拘役或罰金,都還是符合緩刑資格的。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如果之前曾經判過徒刑,就要在執行完畢或撤免後,5年以內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被判過徒刑以上的刑度,才符合緩刑資格。
►第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這裡就交給法院,依照被告的狀況來裁量判斷。
③緩刑期間什麼時候起算?
法院可以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刑期間,起算點是從裁判確定日起算。
比如說,一審法院判緩刑,期間2年,但檢察官提起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後,沒人上訴而確定。
緩刑期間的2年,就要從二審判決確定的那天,開始起算。
④緩刑可以附條件嗎?
可以,緩刑宣告時,法院可以斟酌情形,要求犯罪行為人接受一些命令,包括: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4️⃣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5️⃣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這些條件都會寫在判決書中,其中第3、4款要把錢給被害人、公庫的情形,可以直接當作執行名義。
⑤做了什麼,緩刑會被撤銷?
緩刑的撤銷有兩種:
►法律規定一定要撤銷(必要撤銷,刑法第75條)
有兩種情況,緩刑一定要被撤銷,都是跟「故意」犯罪有關。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在前面提到的2到5年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罪本案以外的其他罪,並在緩刑期間內受到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確定」(也就是判決已經沒有人可以上訴)。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在緩刑之前,因為故意犯本案以外的其他罪,但是在緩刑期間內受到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確定」。
►法院可以裁量要不要撤銷(裁量撤銷,刑法第75-1條)
在出現以下4種情況時,法院可以綜合判斷,是不是已經可以認為原本給的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並將緩刑撤銷。包括:
1️⃣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2️⃣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這兩個部分和前面必要撤銷的情形相同,只是在刑度上區分,緩刑期間受逾6個月以上徒刑宣告確定,是必要撤銷;但如果是6個月以下徒刑,則是裁量撤銷。
3️⃣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比如發生車禍這類過失犯罪,如果是在緩刑期間內,犯下並受到徒刑宣告確定,法院可以審酌要不要撤銷緩刑。
4️⃣違反緩刑條件情節重大。
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有期限嗎?
緩刑撤銷,除了違反緩刑條件情節重大外,都是因為出現一個新的後案判決,檢察官要在新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回到這個題目,問的是關於緩刑何者「錯誤」
Ⓐ選項:法院宣告緩刑時得在斟酌情形後,同時命被告接受精神治療。
➔第④點提到,緩刑是可以附條件,要求犯罪行為人做精神治療,故Ⓐ選項正確。
Ⓑ選項:甲在緩刑期間內犯強盜罪而受5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法院應對甲為撤銷緩刑之宣告。
➔強盜罪是故意犯罪,刑度5年超過6個月,符合第⑤點所指的必要撤銷條件,法院「應」撤銷緩刑宣告,故Ⓑ選項正確。
Ⓒ選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
➔第①點有提到,故Ⓒ選項正確。
Ⓓ選項:甲無任何犯罪經歷,因犯罪而受 2 年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法院可對甲宣告緩刑。
➔第②點提到,緩刑的第一個要件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超過2年宣告刑,並沒有緩刑資格,故Ⓓ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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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閃亮的是你
吃苦,是了解甜美的代價。
其實,我並沒有那麼氣他。在我眼裡,他是個生病的孩子,你怎麼能夠期待一個生了病的孩子做的判斷跟理智的大人一樣呢?
雖然,從旁人的眼光看起來,他比正常人還正常,有高收入的工作,有英俊挺拔的外表。我絕對相信,以他的條件,沒有幾個女人禁得起他的追求──當然,包括我在內。
我們的開始跟別人都一樣:相遇、相識、相知、相惜。他的謙讓有禮,印證了他的高學歷。我也不是沒有懷疑過自己憑什麼被他挑上,他身邊多的是才貌都遠勝於我的佳人,他是怎麼在繁星點點當中,看到我微弱的光芒?但這個庸人自擾的念頭只在我腦中一閃而過,反正,偶像劇裡不多的是這樣的劇情嗎?一個平凡無奇的女孩,不小心跌進了富家公子的懷裡, 儘管他過盡千帆,卻只看得上一葉輕舟,而我,恰如其分地落在他面前,讓他忘了他的弱水三千。
我記得,我曾經非常非常的愛他。
是他,讓我這個在馬路上隨便抓就是一大把的普通女孩,放射出閃耀的光芒。他的注目,讓身旁全部的人都將聚光燈投射到我身上,因為能得到像他這樣出類拔萃的人的青睞,肯定沒有他們想的那樣平凡簡單。彷彿是他,讓一顆金剛原石琢磨成光彩奪目的鑽石。
遇上他以後,我開始相信自己可以是女主角,以我自己獨特的個性,昂首闊步在我跟他的伸展台上,這是我遇上他之前那二十幾年間從未妄想過的待遇,他卻能讓我理所當然地擁有──獨一無二,這對於一個家有四個姊姊的女孩來說,是人生最棒的禮物。
小時候的我很少穿新衣服,因為四個姊姊留下的舊衣夠我連續穿兩、三個星期都不會重複,我根本就是姊姊們的芭比娃娃,把她們的衣服往我身上一套,就可以當娃娃玩,任由她們支配。在母親眼裡,我幾乎是不存在的,因為弟弟的人生,從我一歲多開始就覆蓋了我的人生,雖然我心裡明白自己也應該愛弟弟的,但如果我是不存在的,沒有主體,要怎麼去愛別人?
但遇到了他之後,我不再是透明的,甚至變成閃亮的存在。
●
「因為這樣,所以關於他對你做的事,你就生不了氣?」
律師娘,你知道世界上有一種人是不會反擊的嗎?即使被欺負、受委屈,他們也會選擇先忍耐,無法忍耐就選擇逃避。他們的善良發動不了戰爭,也傷害不了別人。我,就是那種人。
「即使這種事已經發生第三次了?」
我知道,從你們旁人的眼光看來是很不可思議的,我真的能夠理解。
可是,像你們這樣從小被父母照顧得好好的人,別人一攻擊,你們當然就能立刻豎起周身的刺,保護自己。
我不是,我是被父母豢養的綿羊,少了一隻,就當命不好被狼叼了去,一點都不可惜,所以我已經習慣了認命,我想這才是他挑上我的原因。像他那種人,會忍氣吞聲的對象就是百分之百的完美,我以為的除卻巫山不是雲,其實說穿了,在他眼中也只是個打不跑的人而已。
「世上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對他人施以暴力。」
律師,我當然知道啊!不是我不懂法律,是你不懂人性。你難道不曉得多數人的命運都是自己造就的嗎?而且,我們每個人都會霸凌、對別人施以暴力,包括你們。
你們曾經對特別耀眼的人眾星拱月,讓黯淡無光的人覺得不受重視嗎?這就是暴力。
你們曾經對不受歡迎的人寄予異樣眼光,認為事出必有因,而沒有給他們解釋的機會嗎?這就是暴力。
你們曾經吵著要跟能力好的人同一個團隊,深怕被能力不好的人拖累嗎?這就是暴力。
太多太多了,這些暴力的出口,多數都是選擇往不會反擊的人身上去,不論是沒有力量反擊或捨不得反擊的人,因為他們沒有聲音,所以大家都選擇了聽不見而已。
「你的意思是說,你認為他會打你是你自己造成的?是你自己容許他發生的?因為他知道你是這樣的個性,所以他選擇了你?很多遭遇家暴的女性都有這樣的想法,認為是自己的錯,責怪自己惹惱了對方。你也是這樣想嗎?同樣身為女性,我完全不能認同。動手就是錯的!」
或許發生第一次時不是吧!但會發生第二次,就是代表我讓他以為,我容許他有發生第二次的可能性。這就不得不說,我自己也有一部分的責任在裡面。
而居然還發生了第三次!可見,我讓他以為他理所當然可以這樣對待我。
律師娘,其實我很謝謝你為我打抱不平。我想,我應該解釋一下,我當然不會覺得是自己的錯。應該說,是我自己選擇留在那樣的環境裡,卻沒有知覺,還以為是自己運氣不好,挑錯了人,沒在婚前發現他不為人知的一面。
但在發現之後,卻也因為他一次又一次懺悔,陷自己於萬劫不復的地獄裡。
是我一直沒告訴他,他的行為是錯誤的……
「這還需要你告訴他嗎?每個人從三歲開始應該就被告誡不能夠打別人吧!即使我是女生,我爸媽也是這樣告訴我,難道他沒有爸媽嗎?」
他有,不過,他的爸媽就是這樣教他的。
「他爸媽教他打人?」
他父親一直以來都有施暴的習慣,不只對他的母親,還包括對他。所以,我能了解他身不由己的悲哀。
只是我忘了一件事──世界上沒有一個人有義務毫無限度地包容另一個人;甚至可以說,沒有一個人有能力毫無限度地包容一個人。如果我在他第一次動手時就明白,我們或許不至於走到這一步。
在第三次之後,我再也無法坦然面對他,因為我每天得靠藥物,才能在逃離他之後,安然地進入夢鄉,停止害怕他這座隨時都可能爆發的火山。
「我不懂,事已至此,你卻不想提告他傷害?」
律師,我剛說過,他只是生病了。我的離開已經是個提醒,我想我這樣對待他,有一天他終究會明白自己錯了。只是律師,如果不提告他傷害,那我還能做些什麼來保護自己呢?
「如果你只是想給他警告的話,目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被家庭成員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時,可以聲請保護令。」
我聽過「保護令」這個詞,但是到底有什麼功用呢?
「保護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其中,『緊急保護令』是在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代為聲請,包括夜間或假日都可以提出,但是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
「至於『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暫時保護令通常不用開庭就會核發下來,但之後法院會自動通知雙方當事人開通常保護令的庭期,如果對方暴力情況嚴重,可以向法院聲請隔離訊問。等到通常保護令下來後,之前聲請的暫時保護令就會失效。
「法院在審理終結後,認為相對人,也就是加害者確定有家庭暴力的事實而且有必要的話,就會核發通常保護令,期間通常會是兩年。常見的保護令內容有:禁止相對人再度施暴,禁止相對人接觸、跟蹤、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命令相對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甚至有保護令會命令相對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的必需用品、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關於這部分,法院通常會依子女安全狀況做審查,嚴重的話甚至會規定相對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少見的也有命令相對人負擔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輔導費、律師費等費用、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及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對了,也有保護令命令相對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可是,這樣一張紙真的能保護我嗎?我聽說很多人聲請了保護令,還是被對方動手。
「坦白說,的確有限,這張紙確實是防君子不防小人。不過,還是可以讓你知道,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如果違反保護令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就是類似心理輔導的認知教育等裁定,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哈!聽起來的確是警告的意味而已。要是真遇到瘋狂的人,他怎麼會在乎這樣一張警告函呢?
「不管怎麼樣,如果他違反了這些保護令的內容,你可以去報警,他是會有刑事罪責的。不過,還是自己懂得保護自己比較重要。除此之外,你應該要考慮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離婚吧!」
我懂,這世界永遠是自己最靠譜,別指望別人來幫你,對嗎?律師娘。
「我覺得並非如此,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永遠比自己往上爬來得容易成功,這世界還是有很多『正常人』可以幫助你的。但是記住,只有在自己堅強起來以後,才能讓幫你的人覺得幫助你有價值,只有在自己培養實力之後,才能讓幫你的人更省力。自助、人助,然後天助,所以你得是第一個拉自己一把的人。」
我明白了。可是,你不覺得人生真是辛苦嗎?
「吃苦,是了解甜美的代價啊!」
【法律悄悄話】
☉ 「保護令」要如何提出聲請?
檢附遭受暴力之相關物證(如:診斷證明書、照片;若沒有保留相關證物,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是否核發保護令則交由法官審酙)及可以證明彼此是家庭成員關係之證件(如全戶戶籍謄本),至法院或警局填寫「聲請狀」。
通常即使事證並不是很足夠,法院仍會先核發「暫時保護令」;其後,再通知開庭決定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如果認為自己會有人身上的危險,可以向法院聲請隔離開庭)。
保護令的內容通常為禁止相對人(即加害者)施予暴力接觸、跟蹤或其他騷擾行為,或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
摘自《轉身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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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和弦吸食與持有大麻事件,檢舉人竟是「扣嫂」
新聞表面看起來很正常但是有幾個法律問題。
1.警方是否有搜索票?
從各大報導並沒有所謂警方持搜索票進入謝和弦家中的說明,所以有可能是無票搜索,也可能是有搜索票但無報導。
2.若是無搜索票為何可進謝和弦家中?
有可能是同意搜索,但因為實務上警方多半會以表示,配合一下做例行性調查等等,來說之以理,以本案來講,若是警方說我們有接到檢舉,所以請你們配合等等之類的,大多數人就會簽了自願搜索的同意書。另一個可能是檢舉人也就是他老婆同意開門,但這又涉及另個問題,開了門後能否打開上鎖的抽屜(若是屬於謝本人所有的話)。
3.持有大麻的數量?
若持有數量過多可能會以意圖販賣持有起訴。
4.若已經確實搜到大麻,檢警多半會問你做何使用,應該大部分的人都會說自己使用。但是假設在其他情況下若警方突然冒出一個通聯記錄或是照片,比如你在某某時點交付一包奇怪的東西(但其實可能只是衛生棉),這時候警方就會一一的列出上開證據,表示證據都在這裡了,這時你要做何表示呢?
Ans
務必考慮行使所謂緘默權。
有很多吸食者被抓的時候莫名其妙或是神智不清,很容易被引誘承認一些跟自己無關的事情,實務上也出現過類似情況。
5.檢察官複訊
若已經被上銬逮捕了,檢察官複訊一開始就會問你要不要承認。由於我們先討論吸食案件,像謝的情況都已經有持有了,所以否認吸食一點意義也沒,驗尿後若有陽性反應,一定要在檢察官裁定前為戒癮治療的聲請,才有可能不用送勒戒。
若以謝的情況其實檢察官複訊時可以一併表示希望可以聲請戒癮治療。或開庭後以書狀作聲請,否則勒戒裁定下來就要去關了。勒戒跟關其實沒兩樣。
6.若是認為自己被冤枉沒吸食,也沒持有被抓到,則想要拚驗尿結果。這時必須考慮一個個風險就是萬一驗尿結果出來為陽性可能檢察官就逕行勒戒裁定了,沒機會讓你聲請戒癮治療。所以一般若有吸毒還是會建議承認。
7.最好還是透過律師,關注自己的權益。很多人接到勒戒裁定才找律師,大部分都來不及了。
8.實務上對於大麻案件有逐漸寬容之處理,應是受到國際醫療大麻甚至娛樂大麻合法化之影響,持續觀察中。
#吸食大麻 #大麻案件 #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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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在現實中的困境到底是什麼呢?】—酗酒篇
來看看澎湖版的現實:
〔澎湖地區精神障礙人數比例頗高,而且酗酒問題嚴重,依照社會處與衛生局家暴防治網絡成員的統計,「十件家暴九件酒」,特別麻煩的是,許多精神疾病患者酗酒成癮,導致投藥無效。
但這些問題過去似乎並未受到重視,有認為,精神疾病被告的治療,不是司法的任務;顯然,某些老一輩的司法人員心中沒有特別預防理論,他們的刑法刑法典中也沒有保安處分章節。從書類系統觀察這十幾年來,澎湖地檢聲請、澎湖地院判決監護處分的判決屈指可數,更遑論禁戒處分。
慶幸時代已經不同,院檢新血逐漸重視犯罪特別預防的觀念,從2015年迄今,短短2年內,澎湖的檢聲請、澎湖地院判決保安處分數量,已經超越20年來判保安處分的總數量。
過往監護處分寥寥可數,澎湖地檢並沒有和澎湖當地的P醫院簽醫療委託契約,應該說,根本沒有和半間醫院簽醫療委託約。過去都是遇到個案才跑去找P醫院幫忙,沒有簽約,自然也無法向高檢署要錢,都是P醫院自己想辦法或向受保安處分人討錢,幸好離島醫療費用有補助,但是長此以往並非辦法。〕
〔按2:禁戒處分部分,#法務部以及高檢署沒有預算,筆者前曾協調衛政機關以戒酒預算協助部分支付,然而今年 #當地衛政機關之該筆預算亦遭刪除。是以須就個案與醫師討論是否具其他精神疾患可符合健保給付(非全額,仍須支付部分自負額);若健保不補助,沒有其他特殊補助資格,受禁戒處分人又無力自行負擔住院治療費用者,因為目前無編列禁戒處分預算,只能採取以下替代方式:門診戒癮治療(含戒酒動機促進、自我控制訓練、人際技能等,頻率視個案狀況而定),受禁戒處分人應於禁戒處分期間定期前往醫院門診(自費),並可令其每週前往派出所報到○次(視其酒癮嚴重性而定),報告是否確實戒酒,並接受員警勸導及有助於戒酒作業。 #由衷希望上級機關與立法機關能夠注意到底層民眾酗酒問題,撥給禁戒處分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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