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聲請再議成功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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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聲請再議成功率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沉冤得雪,重獲自由的曙光!】 東港一名男子10年前涉嫌走私海洛因,被重判18年徒刑定讞,逃亡多年聲請再審翻案成功,檢方上訴後雖然發回更審,但法院9月底2度判他無罪。「再審」是人民司法救濟非常重要的機制,許多冤案透過再審的方式獲得平反,但開啟再審的大門容易嗎? 🎸修法打開再審沉重大門 再審,...

  • 聲請再議成功率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07 18: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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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冤得雪,重獲自由的曙光!】
    東港一名男子10年前涉嫌走私海洛因,被重判18年徒刑定讞,逃亡多年聲請再審翻案成功,檢方上訴後雖然發回更審,但法院9月底2度判他無罪。「再審」是人民司法救濟非常重要的機制,許多冤案透過再審的方式獲得平反,但開啟再審的大門容易嗎?

    🎸修法打開再審沉重大門
     
    再審,是讓某些「事實有誤」的判決重新再來一次的機會。
     
    原本對於確定的判決(例如最高法院的判決、超過上訴期間的判決)不能不服輸、一再打官司。但法官也是人,也有失誤的時候,如果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就可以透過再審來進行翻盤、再打一次官司。

    可是以前刑事訴訟法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只有「發現新證據」才可以聲請再審,所以刑事訴訟法在2015年修正時,可以說是刑事再審制度的重大突破。

    🎸為什麼要修法?

    修法前的司法實務對於「新證據」的認定非常嚴格,超越法條規定獨創「新規性」和「確實性」要件,所以再審的成功率非常低。

    所謂「新規性」是指只有原審審判時就已經存在,因為沒被發現、來不及調查,原審判決後才發現的,才算新證據,原判決確定後新發現的證據,不算新證據。例如,判決後才做的DNA鑑定,因為不是「判決當時存在的證據」,所以不能算是「新證據」。(最高法院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

    而「確實性」是指新證據本身沒有明顯的問題,不須調查真偽,顯然就可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例如,新發現的證人,可以作為被告不在場證明,但不能直接證明沒有犯罪,所以不能算是「新證據」。(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8號判例)

    只有少部分的判決堅守正義(也和修法後的見解接近),不要求提供能夠完全推翻舊證據的新證言或新證據,只要足以證明事實的真相就夠了,在當時相當可貴。(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64號裁定)
     
    明明都是影響判決的有用證據,卻不能被拿來使用,司法實務的這些條件根本不符合一般人的邏輯,讓司法救濟的功能喪失。立法者認為這樣的要件毫無合理性和必要,更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依循再審途徑推翻錯誤定罪判決的基本權利增加法律沒規定的限制,因此決定修法。

    🎸新法的規定是?

    為求發現真實避免冤獄,於是在第1項第6款增加了「發現新事實」的要件,並刪除「確實」二字,增訂「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除此之外,也直接明定新事實及新證據的定義,只要是原審判決時不知道的事證,不管是在判決前存在或判決後才出現,全部都可以用來聲請再審,所以新發現可以作為被告不在場證明的證人,就可以聲請再審。
     
    而且修法理由特別提到,刑事訴訟中鑑定可協助法院發現事實,但也有因科技進步推翻或動搖先前鑑定技術的時候,美國的「無辜計畫(The Innocence Project)」,已藉由DNA證據為百位以上被告平反冤獄。所以新事實或新證據也包括鑑定方法、鑑定儀器、鑑定所依據的特別知識或科學理論有錯誤或不再可信,以及使用當時尚未存在的鑑定技術,這些「新技術推翻舊技術」的情況也可以成為再審的理由。
     
    也就是說,只要有新事實存在,不論是單獨或和先前證據綜合判斷,只要有足夠依據認為可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就該能開啟再審程序,不再受到過去法院自創的新規性、確實性限制,像前面例子提到的DNA證據、證人就都可以使用了。

    🎸修法以後的影響?
     
    修法後最高法院在104年3月24日第5次刑事庭決議中廢止了8則再審相關判例,司法實務見解也改變了,過去必須要有確實的新證據,現在不論是單獨或和先前的證據綜合判斷,只要新事實或新證據使再審法院對原本認定的事實產生「一定程度的合理懷疑」,並相信有動搖原確定判決的可能性存在,就可以成為再審理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25號裁定)

    再審新法修正主要集中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而「新證據、新事實」可說占了我國聲請再審理由中的大多數,放寬了新事實、新證據的認定,許多案件也得到再次檢視的機會,像台中高分檢為 #鄭性澤殺人案 聲請再審成功而且獲判無罪,#歸仁雙屍案 18年後也提出新證據開啟再審。

    雖然開啟再審不等同於翻案成功,但過去幾乎不可能推翻的高牆現在已經倒下,有如檔門神的判例也廢止,許多冤案找到了生機。
    我們很難想像冤案的發生,但事實證明冤案確實存在,而且付出的代價太高,犧牲的是一個人生命、自由、時間或是國家賠償負擔,司法見解修正的同時,更該思考如何避免冤案發生。

  • 聲請再議成功率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3-08 13: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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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請律師的話,請把錢花在刀口上!>

    一個客戶傳來一個文件,
    上面寫著「再議駁回」四個字,
    問k要怎麼辦?
    k:「這個要在10天內委請律師聲請交付審判,
    就是你認為地檢署的判斷不正確,
    改向法院要求開啟審判程序審理這個案件的意思,
    這個非請律師不可,因為是強制律師代理~」
    客戶:「那成功機會大嗎?」
    k:「很低!交付審判是很難成功的!
    法官准了,代表他又多一件案件,傻子才幹這種事情!」
    客戶:「那怎麼辦?」
    k(攤手):「真的沒辦法!」
    (k的os:搞到交付審判,基本上就是癌末阿!)(註)

    掛掉電話後,在茶水間碰到同事稚齡律師
    (因為她自稱是中和某地區志玲,故名之,
    從這個稱號你就知道法界充滿了謊言~)
    談到這個案子,
    稚齡:「搞到交付審判就沒救啦!」
    k:「對阿!我覺得他如果真的有預算要請律師,
    應該在前面告訴代理的時候就委任,
    再不成起碼在再議階段委任,成功機會也高一點,
    在交付審判才委任律師,基本上就是把錢丟到水溝裡阿!」
    (這個案件其實檢察官本來不起訴,k聲請再議有救回來,
    但是繼續偵查時客戶決定自己來,就沒成功了~)

    基本上如果要告人家,
    有幾個階段,
    第一個,刑事偵查階段,
    在地檢署提告,偵查階段,
    第二個,再議階段
    檢察官覺得沒理由,不起訴,向高檢署再議,
    說地檢署檢察官哪裡判斷有問題,
    第三個,聲請交付審判
    高檢署也覺得你的再議沒理由,駁回,
    這時候只能委請律師向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三個階段各自獨立,
    每個階段都要一次委辦費用,
    如果預算有限,只能請一次律師,
    我會建議在第一個階段就請,
    因為成功機會是比較高的!

    這個成功機會高,不是說一定會起訴,
    而是相較於第二個第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最有可能成功的~

    萬一檢察官不起訴,聲請再議,
    成功機會又再低一點,
    畢竟地檢署檢察官也是專業人士,不太會犯錯,
    除非有地方沒查清楚,不然高檢署不太會發回續偵~

    如果連高檢署都駁回再議,聲請交付審判,
    基本上幾乎是沒救的!

    也就是上面三個程序,
    難度是:交付審判>>>>>>>>再議>>>告訴代理
    如果真的要請律師,當然是挑成功率高一點的告訴代理,
    可是往往大家提告時都會過度自信,
    覺得對方一定有罪,不需要請律師,
    等到檢察官不起訴,甚至高檢署駁回再議時,
    才來考慮要不要請律師,
    其實那個時候都有點太遲了~

    結語:
    打官司,就是打仗,打的是時間跟金錢,
    真的要花錢請律師的話,請把錢花在刀口上!

    註:
    其實交付審判還有另外一個功能,就是測謊,
    如果你問一個律師說交付審判機會大不大,
    他跟你說通過機會很高,
    那這個律師應該是很想接你這個案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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