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字轉載自詩人鴻鴻的臉書,照片內容是鴻鴻老師翻譯的《烏哲邦章憲》
這是這半年來,看到最美的文字。當頭棒喝,感動又臣服。
謝謝鴻鴻老師分享
#詩人鴻鴻
#烏哲邦章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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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停刊,香港言論自由淪亡,令人唏噓不已。說點振奮的。大家都說想去立陶宛旅遊,我乾脆卯起來貼一...
以下文字轉載自詩人鴻鴻的臉書,照片內容是鴻鴻老師翻譯的《烏哲邦章憲》
這是這半年來,看到最美的文字。當頭棒喝,感動又臣服。
謝謝鴻鴻老師分享
#詩人鴻鴻
#烏哲邦章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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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停刊,香港言論自由淪亡,令人唏噓不已。說點振奮的。大家都說想去立陶宛旅遊,我乾脆卯起來貼一些照片。立陶宛處處自然、優雅、自由、從容,充滿藝術氣息。首都Vilnius完全可以步行,近郊有我畢生所見最美的湖Trakai,另一個城市Kaunas則有偉大藝術家、音樂家秋里昂尼的紀念館。而與Vilnius一水之隔的「國中之國」烏哲邦,更是人間奇境。我在《晒T恤》最後一篇,寫的就是烏哲邦。重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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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莫斯科的冷漠與昂貴與快節奏,2012年7月,我們來到鄰近的立陶宛時,簡直像回到故鄉。波羅的海三小國之一的立陶宛,在1990年宣告脫離蘇聯佔領而獨立。他們既有悠久的傳統,又是一個全新的國家。首都維爾紐斯(Vilnius)只有五十多萬居民,拿台灣的眼光看來,只是一個小鎮。然而,這個古色古香的小鎮卻成為聯合國審定的世界文化遺產。在鎮邊的小河對岸,一個只有幾條街的社區,卻自行宣告獨立成一個更小的國家:烏哲邦(英文Užupis,立陶宛文Užupio)──在立陶宛文就是「對岸」的意思。
烏哲邦成立於1997年的4月1日愚人節,這可不是偶然。這「國家」據地不過半平方公里,人口不過七千人,卻大約有一千人是藝術家。立國也是藝術行動朝政治領域的延伸,這群人創造了自己的國旗、國歌、鈔票、和憲章。獨立不久的立陶宛,並沒有大驚小怪,反而將烏哲邦寫進觀光地圖。而烏哲邦也沒有太政治化或觀光化,仍然波瀾不驚過自己的生活。
烏哲邦有兩道橋跨越維爾內拉河,河畔有一塊牌子標示著這個國家的存在。河道邊立著一尊美人魚的銅雕,唯一的廣場上,則立著一位吹號角的天使,都出自同一位藝術家手筆。河畔一間咖啡廳是居民和訪客的交流場所,街上處處是畫廊和藝術家的工作室。這裡住過不少立陶宛知名的藝術家。二次大戰時,烏哲邦居住的許多猶太人被屠殺,留下的空屋和廢墟逐漸被藝術家佔據,立陶宛獨立後更形成藝術聚落,有點像巴黎的蒙馬特。他們也真的跟蒙馬特建了交──雖然沒有任何國家正式承認烏哲邦。橋頭還有個圖博廣場,住了一些流亡藏人,他們更將榮譽公民頒給達賴喇嘛,代表對自由與包容的信念。
現任總統、也是憲章的起草人之一李雷基斯(Romas Lileikis)本身就是個詩人、音樂家、電影導演。2013年的新北市電影節,我特別邀請他攜兩部作品來台放映。他是個大鬍子,十分感性。他特別解釋烏哲邦的圖像:一隻手上有一個圓洞,意思是「什麼也留不住」。真是禪意十足啊!他送我一件T恤,正面是號角天使,背面則印了烏哲邦的憲章。這份憲章裡面不乏互相矛盾的條文,玩笑地表達了居民對自由與人性的坦率追求,除了前三十八條對權利的全新界定,最後三條「不要攻擊。不要還擊。不要放棄。」則強調了他們柔軟卻堅定的態度。憲章以十五種語言的版本展布在一條街上,吸引著各國遊客圍觀、讚嘆、莞爾。可惜中文不在其列,我就擅自翻譯了。既然憲章內有一條是「每個人都有權成為任何國家的國民」,讀完之後,誰不想也成為烏哲邦的公民?或是也想創立一個屬於自己的國家?
1. 每個人都有權住在維爾內拉河邊,維爾內拉河也有權流經任何人。
2. 每個人都有權享用熱水、冬天的暖氣、和一片屋頂。
3. 每個人都有權死亡,但這不是義務。
4. 每個人都有權犯錯。
5. 每個人都有權和別人不同。
6. 每個人都有權去愛。
7. 每個人都有權不被人愛,但並非必須。
8. 每個人都有權當個無名小卒。
9. 每個人都有權發懶。
10. 每個人都有權愛貓、照顧貓。
11. 每個人都有權照顧狗,直到人或狗死掉。
12. 狗有權當一隻狗。
13. 貓沒有義務愛牠的主人,但主人有義務照顧貓。
14. 每個人都有權偶爾不負責任。
15. 每個人都有權煩惱,但這不是義務。
16. 每個人都有權快樂。
17. 每個人都有權不快樂。
18. 每個人都有權沈默。
19. 每個人都有權擁有信仰。
20. 沒有人有權使用暴力。
21. 每個人都有權安於自己的無足輕重。
22. 沒有人有權預見永恆。
23. 每個人都有權了解世界。
24. 每個人都有權一無所知。
25. 每個人都有權成為任何國家的國民。
26. 每個人都有權慶祝或不慶祝自己的生日。
27. 每個人都應該記得自己的名字。
28. 每個人都有權與人分享自己的財產。
29. 沒有人有權分享不屬於他的財產。
30. 每個人都有權擁有父母兄弟姊妹。
31. 每個人都有權獨立。
32. 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自由負責。
33. 每個人都有權哭泣。
34. 每個人都有權被誤解。
35. 沒有人有權誣陷他人。
36. 每個人都有權自主。
37. 每個人都有權放棄任何權利。
38. 每個人都有權不必害怕。
39. 不要攻擊。
40. 不要還擊。
41. 不要放棄。
聯合國憲章中文 在 民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意論壇】探索聯合國憲章中文本的誤譯
文/陳逸南(台灣北社理事)
面對中國的軍機不斷地侵撓台灣,危害印太地區的和平、安全與穩定,有必要探索《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規定的真相及實際上代表意義。武力威脅(the threat of force)、使用武力(the use of force)、侵略與破壞世界和平有關。
1995年9月30日陳勝所出版的《瞄準聯合國》第228頁指出,《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從英文翻譯的內容應為「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為侵害任何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之目的,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其他方式,實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武力犯台 #聯合國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