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聯合國全球契約十項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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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4 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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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EP6重點整理】🥜台澎小堅果🌰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國際法規範的形成與運作方式

    起源於十七世紀出現的《西發里亞和約》(英語:Peace of Westphalia),標誌著基於西發里亞主權概念的現代國際系統的開始,也代表歐洲一系列宗教戰爭的結束。#西發利亞主權體系,是國際法的建立基礎,即每個主權國家對其領土和國內事務擁有主權,排除所有外部勢力侵擾,不干涉別國內政的原則,每個國家(無論如何大或小)在國際法中是平等的。

    該學說體系以1648年簽署的西發利亞和約命名(該和約的簽署象徵著三十年戰爭的結束)。歐洲當時主要的幾個參戰國家,包括神聖羅馬帝國、西班牙、法國、瑞典、荷蘭共和國,同意尊重彼此的領土完整。隨著歐洲的影響力傳遍全球,西發利亞體系的原則,特別是主權國家的概念,成為國際法和當前世界秩序的核心。

    國際間看起來是大國在制定規範,關鍵在於這個比較大的國家對領土主權、海洋權的運用,跟進出口貿易事務比較多,看起來似乎是比較大的國家說了算,但是,由於各國都是平等的,沒有一個世界政府,所以國際規範變成各國互動討論所形成的規範,國與國的條約具有「契約相對性原則」。國家之間針對一件事情討論原本只拘束於兩個當事國,但是同樣類型事情都會在不同國家中發生,所以就會參考他國處理的前例,便會提出來討論。

    所以國際法源自國際之間形成的慣例,當別國質疑你做法不同時,你就會需要論述你的主張,因此國際法就是各國透過實踐,以及對共同認知的是非對錯所形成的運作規則;通常慣例形成需要十年起跳,一旦形成後也不容易改變。

    [實踐->習慣->慣例+法之確信->成為國際法規範]

    大多數人不知道國際法其實是國際政治的天花板,但我們必須意識到國際法的規則怎麼形成,還有框架之下的運作模式是什麼,才有辦法運用國際法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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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聯合國憲章是不是就是國際法?

    聯合國是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的法人格。
    透過制定《聯合國憲章》成立聯合國這個國際組織,其涉及到的國際法規範為:國家之間可以簽條約;也可以透過簽條約來成立具有國際法法人格的國際組織。

    《聯合國憲章》不是國際法,《聯合國憲章》是依據國際法規範制定出來的一個條約,這個條約理面可能有依國際慣例而明文化的條文;換句話說,《聯合國憲章》是依照國際法訂定的,內容可能有國際法相關規範的內容,但《聯合國憲章》本身不等於國際法。

    所以《聯合國憲章》是相關國家為了成立一個國際組織而簽署的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展現,就像是組成公司法人,會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而定,內容可能有公司法相關規範的內容,但公司章程本身不等於公司法。

    就像是加入政黨,有黨章宗旨,你認同才會加入,《聯合國憲章》只代表加入聯合國的國家共同遵守這個原則與規範,而這些規範不等於國際法,不會因為寫入《聯合國憲章》就一定具有國際法效力,除非聯合國把前面提到的國際法規範寫入憲章,這部分的條文才會具有國際法效力;換句話說,是把本來就已經存在的國際法規範,寫入《聯合國憲章》,才會具有國際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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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國際法與國際政治、外交之間的關係?

    世界各國對利益的追求都不盡相同,因此短時間要形成共識不容易,但世界大戰過後,武力擴張已變成國際法中非法的行為,這是國際間大家普遍認同的。

    很重要的一點,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的取得、移轉規則在二十世紀有非常大的轉變。法律規則必須與時俱進,但為了避免破壞法律狀態的安定,所以除非有非常正當的理由,否則嚴禁以今是論昨非。換句話說,即使過去所發生的事情在今天看來並不正確,但過去那些事情既然依據當時的時空背景是合法正當而有效的,就不能輕易否定過去發生的事情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同理,也不能昨是論今非。

    以中華民國政權在台澎運作的模式思考,立法院有立法委員,立委透過立法程序制定法律,制定過程就是需要政治折衝、協商妥協,但是一旦立法大家就必須遵守,因此盡可能要是最大公約數可接受的。從這個例子來看,政治之間的討論、手段,在立法過程是必要的,要討論出大家都有共識的結果,才變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文。

    那如果已經是條文、也已經生效了,還會有人說法律不存在,不需要遵守嗎?沒有人會這麼幽默。

    法律的內容是透過協商而制定,政治的作用就是讓大家可以進行討論,有共識、有結論才會立法。法律跟政治的差別在於,政治必須能因應變化而快速反應,所以必須有彈性,但缺點就是為了維持彈性,而難以形成穩定的規則;法律是行為規範規則,要發揮作用就必須穩定,不能輕易變動,不能朝令夕改,由此衍生出法之安定性原則。

    法律跟政治是互補的,當社會發生許多類似事件時,就會討論是否要有規範,才會進入立法的過程。

    通常法律是優先於政治手段,那什麼情況會相反?碰到法律規則無法處理的時候,才會變成用政治手段來解決。

    國際政治就是各國在討論事情要怎麼處理,找到共識以避免武力衝突。就像中華民國政權體制內有議事規則,不會因為你聲音大、拳頭大就有話語權,但是如果遇到有人透過手段,讓你無法完成程序,例如霸佔主席台,那也是因為有議事規則,才可以透過阻止議事規則程序,來阻止通過不認同的議案;換句話說,沒有議事規則,不會知道怎麼進行、怎麼反對。

    如果國際政治、外交時你不先確認國際社會的框架、依循什麼國際法法理,怎麼跟他國來溝通?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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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美國出兵伊拉克有無依據國際法規範來運作?

    美國會打伊拉克,不就是因為伊拉克資助恐怖組織在世界各地進行恐怖行動嗎?所以是誰先破壞國際秩序的呢?

    美國在遭遇911事件後,出於自衛權,才做出反擊的行動。美國攻打伊拉克,主張對方持有毀滅性武器只不過是其中一個理由而已,美國是基於反恐出兵,並沒有違反國際法規範的問題。而聯合國沒同意只不過是「安理會沒同意出兵」,不代表禁止美國出兵。

    海珊會被美國制裁,是因為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破壞國際和平秩序開始,再來是違反核子擴散協議發展核武、併發展生化武器,最後是讓伊拉克成為恐怖主義蓋達組織存續、在世界各地製造恐怖行動的溫床,更別說伊拉克政府在海珊執政之下對人權的踐踏,真要說起來,海珊就是國際社會的麻煩製造者,而且還造成許多無辜的人死亡。

    國際法在二戰結束後,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將「無正當理由行使武力」變成非法行為,一旦出現這種非法行為,國際社會就可以強力制裁,而領土被侵犯就是行使自衛權最正當的理由。因此,是否具有領土主權,跟遭侵犯時是否能行使自衛權有直接關係。至於其他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則會採取外交、政治或經濟的手段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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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提問
    Q1: 中國還是五常之一,立刻否決反擊的提案

    皮:
    聯合國憲章明訂安理會永久會員國若是紛爭當事國不得投票,所以無法行使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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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 可是我不相信中國會吃這一條,特別是假如那個時候的主席剛好又是中國代理人的時候...欸,我是以「聯合聲明只是歷史文件」來推論的...

    峰:
    中英聯合聲明當作歷史文件又如何?大家應該要了解中英聯合聲明是什麼。

    這聲明最大的作用是將香港島、九龍領土主權移交給中國,新界則是移交管理權限,香港也因此成為中國領土,其他國家基於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自然難以介入。

    所以台澎人民必須知道台澎領土主權不屬於中國(無論是PRC/ROC政權代表的中國),即便《馬關條約》歷史文件廢止,也不代表領土主權可以回歸,因割讓條約便是完成割讓領土主權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成為歷史文件又怎樣。

    至於香港領土主權就算中英聯合聲明廢止、成為歷史文件也沒差,因為移轉領土主權已經完成,中國是香港領土主權擁有國。還有香港五十年不變,如果是維持一國兩制,但五十年後終究會變一國一制,中間一定會有過程,不會永遠不變,這個承諾就只是騙局,中國要如何控制一國兩制變一制都是中國內部的事,他國不能干預,即便違反人權,但國際上不會因為你獨裁體制就喪失主權國家資格,也不會因為你不民主,他國就可以干預你的內政或著出兵打你。
    我們可以客觀的看待不人道的行為提出譴責,但我們若因為不滿他國對內獨裁而就對他出兵,那國際標準在哪?如果他國可以隨意干預他國內政就出兵,就根本是對國界跟領土產生的外在干涉排他的效力不了解。
    這個五十年時間其實就是給予時間讓香港調適,也可讓中國其他地區把香港當作典範,但不論如何,1997年的香港情況假設是光譜一邊,而中國獨裁是光譜另一邊,在經過時間的轉變,光譜界線的程度也會走到中間,至於中間偏向哪邊就是程度的拉鋸。
    這份歷史文件根源就是國際法,因為國界排他性跟不干涉內政原則,各國只能間接譴責,不能直接伸手進去,除非中國會變成像海珊政權那樣有明確的違反國際規範,成為世界大患,聯合國安理會才會決議,而中國雖然是永久會員國但因為是當事國所以不能行使否決權。

  • 聯合國全球契約十項原則 在 Joe's invest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2-03 22: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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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e:「其實不只科學領域也有發明,政治也可以有發明,美國憲法就是人類史上偉大的發明,這部憲法誕生的關鍵是什麼,第一,黑箱作業,讓專業的來,第二,脫離英國,獨立建國,然後憲法修正需要很長時間的優化過程,而且不是把別人設計好的制度隨插即用,那會水土不服」

    美國剛獨立的時候只有十三個州,甚至是一個沒有政府的國家,大概是類似聯合國的大型區域性組織,包含管轄範圍內的原住民、奴隸和契約勞工,人口大約不到300萬人,為了對抗當時世界第一的海上霸主英國,北美十三州的大陸軍隊靠高額軍餉募兵,從巔峰4萬多人,到戰爭結束1.3萬人,光這些軍費支出,美國在戰後負債高達3500萬美元,1784年,當時美國一年稅收37萬美元, 連付欠款利息都不夠,為了打贏英國,美國人民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戰後簡直是民窮財盡。

    在國際市場上,美國非常需要英國的貿易市場,但英國港口封鎖了美國商船的貿易,英國通過《航海法》,嚴格控制殖民地對外貿易的運輸和市場,並通過對市場的直接控制,嚴格限制美國的海外貿易,法國和西班牙達到削弱英國殖民地勢力的目的後, 斷絕了對美國的援助,並解除對美國的貿易關稅優惠,美國對外出口貿易可以說完全被當時的英國封鎖。

    當時英國是一個擁有全球最強海軍的大型組織,在全世界都有殖民地,每個殖民地都有被賦予的任務,有些生產原料,有些負責製造,有些負責消費,英國控制的地方包括印度、東南亞、非洲、美洲,北美十三州以外的區域都是英國直接或間接管轄,美國勢力只能被鎖在北美洲。獨立以前,美國在英國經濟政策的支配下,美國的製造業主要是散落在各家庭的小規模代工,當時美國主要的職業是木匠、鐵匠、鞋匠等,美國周圍都是各國的殖民地,在沒有海外市場的情況下,美國製造業出口算是被封死。

    美國在1784到1787年之間,基本上屬於無政府狀態,在龐大的債務壓力下,民間債務因為沒有強制力,許多人索性不還債,大家欠來欠去,各州之間也很混亂,勢力較大的人甚至據地為王,當時歐洲人眼中的美國,基本上是政治上無政府、經濟上無秩序、國民間無素質的蠻荒地區,許多美國人開始思考,是否要回歸原本的母國,也就是重新回到英國的統治。雖然英國在經濟上欺負美國,但沒有英國的管理,美國人生活過得非常的不適應,原來打敗英國人的船堅炮利還算簡單,反而是要管理好美國內政才真困難。

    如果不是親眼看到21世紀的美國霸權,人們應該很難相信,兩百多年後,美國會發展成世界第一的經濟體,18世紀美國面對英國的困境,和21世紀台灣面對中國的困境有些類似,台灣和當時的美國都想和國外的各國進行經濟貿易,人們都希望有自由的生活環境,不希望被世界霸權打壓,當時的美國,艱難程度搞不好比現在的台灣還高;而18世紀末,讓美國脫胎換骨的關鍵,正是美國的制憲會議,當美國有可以依循的完整憲法,美國政府才能依法行政,國家運作才上軌道。

    美國建國總統George Washington感嘆,只靠為多數人利益所設計出來的規則,如果沒有國家的憲法規範,光靠自由市場機制,國家難以正常運作,必要需親自建立一個屬於北美十三州的新政府,而新政府需要一個全新的憲章法律,規範全國人民,於是美國的創國先賢們決定舉行一場制憲會議,就是後來著名的1787年美國費城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終於把美國從北美十三州邦聯,升級為美國聯邦,一個有作用的政府開始啟動。

    當時美國十三州主要有四大僵局,第一,南方各州希望稅收時不計奴隸人口,選舉時則要計入奴隸人口;第二,各州人口數量不同,大州要求按人口比例產生議員數量,小州要求各州議員數量相同;第三,各州產業結構不同,工商業州希望降低稅收和關稅,農業州希望高關稅,認為保護主義比較理想;第四,國家未來向西開疆發展時,要確保東岸各州的利益。

    在維護十三州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可想而知要完成一部十三州都同意的憲法有多難,這部憲法耗費了四個多月的會議才完成,可以說是人類政治史上的一項發明,會議中Washington是主席,參與者還有美國許多開國元勳,Benjamin Franklin、James Madison、Alexander Hamilton、James Wilson、George Mason等,他們完成了三大妥協:

    「偉大的妥協」(The Great Compromise):眾議院按照人口數投票,參議院各州兩名參議員代表,州稱為邦,參議院為第二院,涉及較多的人事,眾議院為第一院,涉及較多的財政,參眾兩議院權力,互相制衡。

    「五分之三妥協」(The three-fifths compromise):南方州的奴隸按照五分之三的比例折算人口,用規劃選舉權的票數。

    「商業妥協」(The commerce compromises):南方和北方經濟利益衝突相關的妥協、國會管理各州商業貿易權限的妥協。

    三大妥協和憲法制定過程在會議全程保密,讓專業的政治家分工討論和設計法案,和基層民眾必須有一定隔絕,避免群眾和媒體形成輿論壓力,影響憲法制定者立場,各州代表帶著各州的民意與會,會議現場允許各州代表可以改變或反悔立場,整個討論過程有相當大的彈性,在歷經四個月的爭吵才產生共識,美國定義了現代文明的民主政治:在維護少數人利益和尊重的前提下,在某些項目使用多數決定的原則,這才是真民主,例如大多數國民表決通過不納稅,所以全國免稅,這種暴力民主,不能稱為民主。

    1789年法國大革命也產生了制憲會議,但在當時法國全民監督和輿論下,政治專業的設計概念無法融入憲法制定中,法國的君主立憲顯然不像美國這麼完善。美國的例子告訴全世界,制定遊戲規則和執行遊戲規的人是誰很關鍵,這是相當需要技術的,美國這部憲法的典範,讓後來許多建國的獨立國家紛紛效法,例如中南美洲各國,以為國家能執行這部憲法,就可以能成為像美國那樣的民主自由國度,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美國的開國元勳們,擅長詳細體察各方利益,以「利益」為一切的驅動力,除了均衡分配權力,還要用政治技術封鎖多數人所導致的暴力,民主不是所有人一起參與管理國家,而是把適當的人才,分配到適當的管理職位上,避免權力失衡,然後提高政治運作效率。

    美國代議制度是怎麼運作的,一套國際協議要表決,美國政府各部門、白宮、參眾兩議院、共和黨和民主黨各派系、眾多環保、宗教、人權等許多各式各樣的團體,還有各產業代表等,經過無數次的討論和妥協,這些過程透過許多媒體報導,美國各方人馬會因為輿論而形成自己的觀點,然後透過民意調查和民間企業統計,逐漸轉移壓力到政府各部門、國會和其他參與者的談判立場,即使只有小幅度的篇幅修改,都會讓只有一點影響力的個人或團體盡量參與討論,這種民主政治的決策是非常冗長的程序,至少是數季或數年起跳,只為了讓國內主要團體、企業和多數人民承擔決策的結果,至少人民可以承擔可預見的結果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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