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耕地分割限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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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耕地分割限制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3期(2021,9) 📕本期內容 【裁判精選】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 🎯COVID-19行政法裁判精選/李建良 🎯刑事法裁判精選 ──依職權裁定觀察、勒戒或不受理之判決假釋之已執行期間違憲(109台抗大1771裁定)/林鈺雄、王士帆 ...

  • 耕地分割限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9 15: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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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3期(2021,9)
      
      
    📕本期內容
      
    【裁判精選】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
      
    🎯COVID-19行政法裁判精選/李建良
      
    🎯刑事法裁判精選
     ──依職權裁定觀察、勒戒或不受理之判決假釋之已執行期間違憲(109台抗大1771裁定)/林鈺雄、王士帆
      
    🎯土地法裁判精選
     ──耕地分割之限制/陳立夫
      
    【裁判評析】
    🔸解約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民事判決評釋/陳聰富
      
    🔸裁判上一罪與再審聲請之標的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221號裁定評析/吳燦
      
    🔸共同行為之分別裁罰或單一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33號判決/林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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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分割限制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1-10 18: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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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死亡與契約之法定終止】

    各位好,我是賴川。這星期五晚上我們要繼續來談與借名登記有關的爭點。這個爭點是,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時,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即當然消滅(法定終止)?此爭點之所以重要之原因在於,如借名登記契約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則在借名登記契約消滅後,當事人本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以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等,其消滅時效均是從當事人死亡時起算15年而完成。就此問題,最高法院向來之見解可區分為三說:

    ■ 肯定說

    肯定說認為,當事人死亡時,借名登記契約直接依民法第550條本文之規定而當然消滅,此時借名人(或其繼承人)應於當事人死亡後15年內,向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請求返還系爭借名標的物,否則即罹於民法第125條之消滅時效。

    ■ 否定說

    否定說則逕自認為,借名登記契約應繼續存在,不因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因此當事人之繼承人應直接繼承該借名登記契約之權利義務。

    ■ 折衷說

    折衷說則認為,應檢視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存在,民法第550條但書之「契約另有訂定」,或是否有「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或是否有民法第551條之「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之利益之虞」等三種情況,而分別判斷。

    ■ 小結

    就此,學說認為,有效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屬類似委任之無名勞務契約,自應依民法第529條規定而「適用」委任之規定。因此,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後,借名登記契約是否消滅,則應一併考量民法第550至552條等規定。亦即,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死亡後,原則上適用民法第550條之本文規定而消滅,但如有民法第550條但書、民法第551條以及民法第552條之情況時,借名登記契約則例外不消滅,故應以前述最高法院之折衷說較為可採。

    至於最高法院迄今所明確承認可以適用民法第550條但書之規定,進而使借名登記契約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者,依筆者的整理,大致有:(1)借名登記契約之目的是為避免受債權人追償(106年台上字2416號民事判決)以及(2)借名登記契約之目的是為避免農地轉讓或耕地分割之限制(106年台上字410號民事判決)等類型。

    ■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416 號民事判決

    (一)按借名契約之訂立,依其性質,以當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而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前段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消滅,惟依同條但書規定,借名登記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其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查闕德標於75年間出資購買系爭不動產,為避免再遭強制執行,將之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闕德標與被上訴人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為原審認定之事實。闕德標與被上訴人間既以避免系爭不動產再遭強制執行為契約之目的,則於闕德標死亡倘尚負欠債務之情形,當事人是否無將系爭不動產仍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之意,即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不因闕德標之死亡而消滅,以符合契約目的?仍待究明。上訴人據此於事實審主張: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真意,目的在於闕德標本身債務及保證債務完全清償,已無其債權人對系爭不動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顧慮時,再將系爭不動產歸還登記為其所有…,闕德標與被上訴人有不因雙方當事人一方死亡而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默示合意等語,是否毫無可採?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加審究,逕以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於闕德標死亡時消滅,遽認上訴人之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自斯時起算,其請求權已於96年6月30日罹於時效,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於法已難謂合。

    (二)其次,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得終止而不終止,並非其終止關係當然消滅,借名人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故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倘系爭借名契約不因闕德標死亡而消滅(終止),而由其繼承人繼承該契約關係者,當事人為兩造,參諸上訴人於訴狀陳明:渠等有依終止借名關係,請求移轉登記為公同共有之返還請求權云云,是否係以該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意思表示之意?果如是,上訴人是否合法終止?其等於合法終止契約後,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不動產與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否無據?均有待進一步釐情。本件被上訴人與闕德標間借名登記關係,是否於闕德標死亡時即告終止,事實既尚有未明,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410 號民事判決

    (一)按借名契約之訂立,依其性質,固以當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而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前段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消滅,惟依同條但書規定以觀,借名登記契約因其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自不在此限。

    (二)次按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本文,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本文分別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附表一至七所示土地係乙○○等之被繼承人及庚○○,借名登記於王生木名下,乃原審確定之事實。上訴人復一再主張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有民法第550條但書所定因其事務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而附表一至七土地除新北市○○區○○○段○○○○地號地目為道外,其餘地目均為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則附表一至七土地是否曾受分割或移轉為共有之限制,致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於王生木死亡後有因其事務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此攸關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消滅時點之認定及上訴人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原審未遑詳加調查審究,遽認上訴人之請求已罹時效,自有可議。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無論如何明天記得好好投票,早點休息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10

  • 耕地分割限制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11-12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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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地農用】
    ──宜蘭縣長決定豪宅退稅、假農舍重返田中央

    綠黨吳紹文:宜蘭農地將更加破碎,「農人靠什麼吃飯?」

    針對代理縣長陳金德的做法,吳紹文批評,該舉動根本是明擺著要與中央對抗,農地是國家管制的項目,雖然說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權限,但不顧及整體農地完整性,反而以此為藉口,完全是便宜行事;且「鄰路、鄰側」的規範就是為了要讓農舍集中,以保留大面積農地,才不會讓農地更加破碎化。

    吳紹文激動地說,我們推動農地農用第四年,今天縣府卻要放寬農舍限制,「我們努力這麼久又回到原點,而這之中宜蘭社會經過撕裂,大家都知道那過程多辛苦,社會對立有多嚴重,好不容易到現在,你又說要回到原點,那政府這幾年在幹嘛啊?我們中間在幹嘛?」

    吳紹文表示,宜蘭這幾年發展,早就失去環保核心價值,像是回到早期六輕時期,經濟環保對立的死胡同裡,「我們必須理解有一種新發展跟新環境永續可以並行」吳紹文舉例,像是花東地區水稻產值高,因為他們沒農舍工廠分割農地,有完整優質產區,水稻賣得好他們當然就不想賣地。

    反觀宜蘭農地破碎,農民變得非常辛苦,農民生計、農村產值要提高,先決條件就是農地保護不能被污染,「不然以後農民都不用玩了,新農、農二代要靠什麼吃飯?」強調生產環境要做好,不然可以想像宜蘭二十年後,海邊沒有魚、山上都坑洞、平地都是房子,到時候政府就要為此負責。

    綠黨吳紹文:「中有魏明谷、東有陳金德」違規將繼續蔓延?

    另外,宜蘭的農舍管制規範幾乎節節敗退,是否預告宜蘭縣府對違規農舍的處理,未來會採取更寬鬆的態度?吳紹文則強調,陳金德不斷以「大部分縣民反對」為理由,沒有履行違建拆除的工作,但其民意基礎何來?真的有調查嗎?面對違建,根本是「中有魏明谷、東有陳金德」,擔心違章問題會繼續蔓延。

    「要公民守法,政府必須率先守法!」吳紹文也強調,宜蘭縣政府長期瀆職違法,無視於農舍損害耕地、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事實,濫發農舍建照,對違規使用視而不見,導致蘭陽平原千瘡百孔,優良農業區切割破碎,農地大量流失,不僅愧對先人留下的美好田園,更對不起後世蘭陽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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