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考選部寄信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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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考選部寄信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

  • 考選部寄信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22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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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 考選部寄信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3-25 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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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委員也不想監試,監試法就廢了】

    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議程是邀請經考試院及監察院列席就「監試法法案應否廢止?抑或條文修正?」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廢除監試法,我不僅提案,也多次表達立場。然而考試院卻還是食古不化,仍堅持由監委來監試有正面功能,移修不宜廢。但是監察院的報告卻很明確,翻成白話文就是
    1,沒必要做
    2,我不想做
    3,頂多配合拍照打卡(形式主義)

    2005年2月至2008年7月期間監察委員難產,當年考選部長林嘉誠為辦理考試對外表示,在監察委員未產生前,各項國家考試將從典試委員會召開、彌封、入闈到放榜,採取全程錄影存證並寄送監院備查,以繼續推動試務。顯見,由典試委員長指派典試委員兼任監試,也無任何弊端發生,可見監察委員監試廢除,完全不影響考試公信力。

    再者,考試院修法的草案的監委監試的內容有:
    一、彌封姓名冊之固封與開拆對號。
    二、試題之拆封。
    三、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考試錄取或及格人員之確認。

    但是看看過去的歷年的考試舞弊,毫刻、帶小抄、在肢體或衣服上寫字等作弊態樣,以及最近的電子舞弊,都與監委監試的內容無關。

    監委監試是科舉制度遺緒,御史監試建立於唐太宗貞觀9年(西元635年),距今1385年,彌封的創立則是武則天,如今在有電子監視及錄影功能,科舉制度行禮如儀的八股,還是廢除吧。

  • 考選部寄信 在 森七七的歪腰營養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2-03 15: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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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令的無腦實在也不知道該說什麼

    #請複製星號框出的內文寄信至考選部

    #一人一信吧!

    才剛修法公告限定營養系的學生才能參加營養師國考,才3個月過去,又修法說要重新開放國考資格?這到底是什麼好棒棒政策?覺得現在打著營養旗號內容卻胡說八道的妖魔鬼怪還不夠多嗎?

    營養師的專業評估,最終都是因人而異的「個人化飲食計畫」,這不是開放什麼科系修幾個學分就足夠有此能力,光是如何詢問才能真正了解一個人的飲食喜好和平日飲食習慣生活作息等,就需要複雜又細微的訓練之後,才能如閒話家常般的行雲流水同時資訊正確。

    再者,每年畢業的營養系學生那麼多,每年舉辦2次的國考合格人員那麼多,到底有幾個真正從事專業營養師的工作?

    重點就不是開放學分科系,而是整體社會不尊重專業、甚至連自己都不尊重自己的專業,滿腦子只想要名氣利益,連自己人都看不起的嘩眾取寵。

    重點就不是開放學分科系,而是鳥爛的法規完全無法可管那些鬼牙醫鬼放射科醫生鬼自然療法的一堆鬼臉書社團,還自稱啥鬼的營養小教室,寫這麼明白營養師法似乎也罰不到他們。

    重點就不是開放學分科系,而是整體流病公衛的政策完全跟不上時代,三十年前還有廣告呼籲量血壓、二十年前還有6分鐘護一生,現在三高慢性病患者滿街跑,卻沒有任何一個流病公衛廣告宣導正確預防知識,健康九九的臉書網站也是無聊到完全沒有吸引力,甚至打開臉書就是一堆廣告叫你要狂練棒式,完全不管你的骨骼狀態是否可負擔,不然就是一堆藝人教你怎麼減重,要是認真教人正常吃努力運動也就罷了,偏偏多數藝人瘋狂叫人喝鬼彈咖啡甚至出書或廣告或專訪也完全無罰則,更別說什麼鬼醫生上電視專訪斷食來激發鬼生存模式,這麼愛拿非洲的老虎獅子舉例,自己幹嘛不乾脆喬遷去非洲住比較快?

    拜託那些自以為是的大老們醒醒,外面的世界真的會嚇死你們,搞不好還是你的愛徒丟臉丟到你都不敢承認,還開放學分科系咧?

    #該不會是之前某系所沒注意差點讓學生不能報名國考搞出來的後續效應吧?

    ※※※※※※※※請複製以下內文寄信至考選部↓↓↓※※※※※※※※※※

    【活動快遞】
    一人一信,向考選部表達拒絕開放修習營養相關課程合計達六十學分者,亦得應考營養師之條文修正草案。

    也請各位贊同者,推廣至營養系所學生(學弟妹),務必告知系所自己意願,以避免日後權益受損。

    時間:106年12月7日前(時間緊迫)
    考選部信箱:000610@mail.moex.gov.tw

    主旨:拒絕開放修習營養相關課程合計達六十學分者,亦得應考營養師之條文修正草案

    信件內容:
    1. 本人堅決反對修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第五條修正草案」。
    2. 營養師考試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等相關醫事人員,維持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之營養等相關科系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3. 營養師養成應強調教育目的為培育營養人才,以照顧國民健康,提升醫療品質。為維護及考量學生、營養師學習、教育與工作等權益,營養相關系所應總量管制維持品質且不應開放修習學分而得符合營養師應考資格。

    ※※※※※※※※複製此區域內文寄信至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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