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考試院考古題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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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考試院考古題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台北。生生不息。王閔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170427 民政部門質詢重點】 #同志業務聯繫會報 #約聘雇考古題開放 #老人共餐 #共融式遊具 1. 前些日子為葉永鋕同學逝世17年的日子,他因為所謂的「女性氣質」而受到校園暴力,在下課時間不敢去上廁所,他於某次下課前五分鐘向老師舉手說要去上廁所,卻在之後讓人發現倒臥血泊中,送醫隔天不...

考試院考古題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4-28 20:46:28

0305 記帳士準備心得(文長) 前言: 本來有想報107年 但找不到畢業證書就懶 想說對會計系根本沒考到什麼照 好像有點空虛 就報名108年 甚至還參加輔導班 但每天早上8點就要坐在那 我真的活不下去 乾脆自己讀 可能自己虛榮心有點 整天就在那邊幻想好想考榜首 就有自己專屬的榜單 就想說來讀一下...

  • 考試院考古題 在 台北。生生不息。王閔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5-10 18: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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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7 民政部門質詢重點】

    #同志業務聯繫會報 #約聘雇考古題開放 #老人共餐 #共融式遊具

    1. 前些日子為葉永鋕同學逝世17年的日子,他因為所謂的「女性氣質」而受到校園暴力,在下課時間不敢去上廁所,他於某次下課前五分鐘向老師舉手說要去上廁所,卻在之後讓人發現倒臥血泊中,送醫隔天不治逝世。而「同志業務聯繫會報」是民政局來擔任性別團體與市府溝通諮詢的平臺窗口,而今年疑有某些家長團體向市長要求取消辦理此會報。我們不應取消此會報,讓整個社會走性平回頭路,我們應該要更保障同志公民權利,讓每個人都有安心生活的社會環境。

    2. 就服處的約聘僱甄選主要以口試進行,部分甄選類別為通用人才,卻沒有公布專業性問答的考古題供考生參考,尤其以口試應答須即時反應,難度比筆試更高,就連公職考試。考試院都定期公布歷次考題,北市約聘雇甄選實無不公佈各局處歷次專業性問答題目的理由。另外,既然約聘雇甄選是以口試進行,考題設計應有更靈活的變革空間,提升人才鑑別度。

    3. 社會局近來提倡用社區關懷據點或是老人共餐的方式,期望落實在地老化及長照政策方向相關的內涵。但是以大安區某區為例:老人共餐以參與人次25人作為區分補助多寡之標準,不太符合目前參與人次的現狀,有再調整的必要,以鼓勵更多機構一起提供共餐服務;建議連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的共餐補助級距也一併調整,增加以35人次或40人次的補助級距,且適當增加補助金額。另請研議修改核銷規定,讓今年參與試辦的共餐據點專案時,也可以預作準備,加入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的行列。

    4. 社會局既然有介紹融式遊戲場之網頁,應該思考更豐富的介紹內容。而且放眼未來的使用需求與遊戲場本身具有的特色,建置網站也不為過,應著重介紹各個遊戲場的特色,同時也包括周邊的無障礙動線、停車與交通資訊等,以及設置留言回饋的功能。

  • 考試院考古題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12-26 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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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了!我國以考試立國

    2016-12-26 03:01聯合報 張鎮華/台灣大學數學系教授(台北市)

    圖為考生拿著淮考證到台北市文昌宮拜拜,祈求考試順利,金榜題名。 記者蘇健忠/攝影

    小時候老師教導我國是以農立國,鼓勵大家要認真學習新科技,讓我們邁入工業國家。後來我發現,我們其實是以考試立國。科舉考試歷代都是大事,流傳至今,參觀客家老宅時,進士及第還是景點之一。

    我國是全世界獨一無二設有考試院的國家,高考、普考、特考、技術人員考試、留學考試等林林總總。中小學教育有聯考、基測、會考、學測、指考等。為了幫忙學生,補習班和教科書商有全國性模擬考,考卷和學測考卷的長相一模一樣。

    老師和家長都很重視考試。小時後考試成績差了,不敢拿回家,就想辦法模仿家長簽名。認真負責的老師,在家長的拜託之下,考試少一分打手心一下。實在沒辦法,父母親縱然要縮衣節食,也花錢讓小孩找家教、上補習班,造就我們成了補習王國。當年要出國,一定要到補習班拿托福、GRE考古題;據說有人考GRE可以整本和考古題一模一樣,所以補習班會規定,如果這樣就一部分不能作答,以免引起考試單位ETS懷疑。可是我們的高成績和到美國後英文的低表現,還是讓ETS傷透腦筋,考試方式一改再改。

    有一次參加一個高中選修課程研發的諮詢會議,老師們的熱心和專業無話可說。聽老師們的心聲,學生實在很認真,一有時間都會認真看書,但是看的不是推薦的優良讀物,而是歷屆考古題。

    我要偷偷的告訴這些學生,考古題都是不會再考的題目。

    想想看,我們的老師、出題者都是在考試和補習班混大的,他們絕對不會笨到像美國人那樣,考古題一再重複。據說大考中心找人研發新試題,教育部都有補助;你去看看歷年考題,都不會重複的;不但大考中心自己的題目不會重複,據說出題和審題的人通常(考試)學問淵博,凡是考過的題目都會避開。所以前述的模擬考,通常都是模擬不會考的題目。

    花時間在考古題和模擬考,在台灣實在是投資報酬率極低的辦法。最有用的還是一步一腳印,紮實地把課本的內容融會貫通,行有餘力多看優良讀物,做一些有益身心的活動,長遠才是最有用的作法。

  • 考試院考古題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10-03 01: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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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必考!

    最高行104.8.2(一)「主管調非主管職」,不是處分,不能救濟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

    最高行104.8.2(二)「丙等考績」,是處分,可以救濟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

    後記:

    1..行政法考題遇到重要的決議,絕大多數當年就會考,而且不會只考一次,甚至出現過一個決議公布後,一年內考國考出現五次的情況。(對,就是「遲到的行政處分」那題)。
    2.這兩個決議重不重要?說不重要的人,一定沒讀過「特別權力關係」的介紹。
    3.拜託,如果是有在準備考試,有在上課的考生,都會知道,這是萬年考古題了,如果今年考出來,不是什麼獨家猜中考題的問題,而是在比考生有沒有寫到最新實務見解的問題。

    以下提供跟「主管職調非主管職」「丙等考績」有關的考古題參考,未來出題的樣子,萬變不離其中,趕緊抓下來練習吧:

    ◎丙原任A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經法務部調任為B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試問:法務部所為之調任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25分)
    【101檢事官第三題***】

    ◎行政機關對於特定公務人員某甲於年終考績評定為丙等之行為,甲如有不服,救濟之程序為何?(25分)【102薦升廉政第四題**】

    ◎公務員某甲原任教育部A司司長職務,內閣改組後,新任教育部長拔除某甲司長職位,改調非主管,惟官等職等不變。某甲不服,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程序請求救濟未果後,可否繼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類此主管調為同一機關內部非主管職務,當事人最後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的問題,目前學說與實務,均呈兩極化不同觀點。請詳述爭點所在,並說明你的看法。
    【102輔大法研第四題****】

    ◎某甲為男性,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本為某鄉公所之業務主任。因辦事態度不佳,遭當地民眾寫信到鄉長信箱檢舉,經政風室調查無誤後,鄉長決定予以降調,改任鄉公所辦事員。試問:
    (一)甲若不服,該如何提起救濟?(15分)
    (二)若甲改任鄉公所辦事員後深自反省,痛改前非,希望能儘快恢復原職,但因該鄉公所慣行依性別分開造冊評比的制度,加上該鄉公所女性公務人員較少,致使評比獲得較高分的他無法晉升,反而低分的女性同事晉升了,試問,甲可否以及如何提起救濟?(10分) 【102高考二級第三題****】

    ◎考試院日前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於99年4月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草案中將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修正為優、甲、乙、丙及丁五個等次。其中就丙等而言,草案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下列規定:四、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二次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並輔導改善;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同條第3項復規定,因第6條之2第11款(即考績排序列機關全體受考人末3%)而受降級改敘、減俸、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得就其考績丙等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今假設立法院針對「非」因考績排序列機關全體受考人末3%之事由而受考列丙等之公務人員,就「各次之丙等決定」應尋求如何之權利救濟途徑,亦希望能有明文之規範,以昭明確。請嘗試就此部分擬具相關條文,並從法制規定、大法官解釋、行政爭訟實務及學說見解等面向,提出對應之立法理由,以供立法院卓參。
    【100政大法研第一題****】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考試院擬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修法草案規定,關於年終考績,公務人員第1次考績考列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2次考績考列丙等降1級改敘,第3次考績考列丙等則辦理責遣或強制退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早期被界定為「特別權力關係」,其與人民與國家之問的「一般權力關係」,差異何在?歷經司法院大法官的相關解釋之後,我國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是否仍為「特別權力關係」?
    (二)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區分復審以及申訴、再申訴之救濟程序,其理論基礎何在?
    (三)假使所述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修法通過,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被考列丙等,依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該公務人員究應循復審,抑或依循申訴、再申訴之管道尋求救濟?其第1次、第2次、第3次被考列丙等,救濟途徑是否有別?【99北大法研第三題****】

    ◎甲為薦任九職等科長,主管法制業務,因與機關首長處理個案意見不一致,甲得為如何之處理?設甲未經首長同意擅自對新聞媒體發表其個人看法,機關首長可否將甲調任薦任八職等專員?此項調任行為有何可能之救濟?試說明之。【91年原住民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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