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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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鼻地大師國動-張葦航,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國動 #動哥開講 #紓困補助 以下是原本影片的標題 【國動】一個老司機的誕生!疫情之後馬上就去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合作請洽 contact us : [email protected] ( KYT ) 精華頻道管理團隊: #瘋狗娛樂有限公司 🎬影音創作頻道 #還敢拍片啊!國動 https:...

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在 李辰翔/划得來教練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1-05 16:02:28

報復性工作從11月開始 台北嘉義,台北花蓮,嘉義花蓮, 台南花蓮,花蓮台中,台北南投, 南投嘉義,嘉義新竹,嘉義大溪 今年所有的工作全部都集中到11月後, 開始環台接力賽 三組電視劇的拍攝, 一個舞台劇三地巡演, 一個新舞台劇排練, 一個記者會商演, 中間還去考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跟上課, 而且我...

  • 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在 林俊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0-08 13: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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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就是開始殺人】
    上週六不幸發生酒駕撞死台大碩士生的悲劇,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讓人相當難過也很憤怒,究竟問題出在哪?法律上有甚麼可以補救?每年約有8至10萬人因酒駕須參加道安講習,為何屢勸不聽?俊憲認為,肇事者往往心存僥倖,自以為清醒或者是認為出事也不會如何。
    酒駕事件層出不窮,造成民眾安全的重大威脅,國民時常質疑立委為何不修法?事實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對於危險駕駛已有明文規範:「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上述規定,處新台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然而,上述規範明顯無法達到嚇阻作用,撞死一條人命僅以十萬元交保,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關於相關修法,很多立委於第三會期早已提出,但竟然因為交通部與法務部看法不一,而從去年四月一直擱置到現在,兩部會應就酒駕事件盡速取得共識,俊憲主張,道交條例第35條必須要在此會期完成修法!
    俊憲認為,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應屬不確定殺人故意,在刑法上,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意指明知並有意使結果發生,例如蓄意謀殺;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意指行為人能預見結果的發生,而結果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例如:每個酒駕者明知會造成行車安全疑慮,甚至攸關人命,卻執意開車上路,在選擇酒駕上路時,就已知可能傷害他人生命了。上個月司法界在實務上也開了第一槍,檢察官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聲押肇事者,法官也同意檢方見解,以殺人罪裁准收押。從上述司法實例可以得知,以現階段的法律規範尚不足以讓酒駕案件降低,俊憲認為,就刑責追溯,酒駕致人於死者,應跟上法界以不確定殺人故意論處,絕不容許酒醉駕駛心存僥倖,繼續危害社會安全,相關部會應盡快達成共識,完成修法。
      
    【Uber跟計程車的營業行為模式一樣,為何有兩套管理標準?】
    計程車受到政府重重限制,總車牌數管制、司機除職業駕照外尚需到警察局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聆聽職業講習、每年須至警局查驗執照資格,每三年換發一次執照、道交條例36、37條針對計程車駕駛限制及罰則等等;而Uber司機卻僅需有職業駕照、良民證以及無肇事紀錄即可,顯然不公平,雙方所受的管制等級完全不同,是不對等的競爭。
    Uber公司之前遭罰10幾億,卻一毛都沒繳,Uber以租賃方式,實際上就是在營業。交通部引用民國48年的公路法,認為Uber合法,惟部內卻無共識,意見不一,國家法律管理在哪?交通部應對Uber管理,做一個業務報告。
      

  • 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在 林俊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0-0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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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就是開始殺人】
    上週六不幸發生酒駕撞死台大碩士生的悲劇,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讓人相當難過也很憤怒,究竟問題出在哪?法律上有甚麼可以補救?每年約有8至10萬人因酒駕須參加道安講習,為何屢勸不聽?俊憲認為,肇事者往往心存僥倖,自以為清醒或者是認為出事也不會如何。
    酒駕事件層出不窮,造成民眾安全的重大威脅,國民時常質疑立委為何不修法?事實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對於危險駕駛已有明文規範:「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上述規定,處新台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然而,上述規範明顯無法達到嚇阻作用,撞死一條人命僅以十萬元交保,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關於相關修法,很多立委於第三會期早已提出,但竟然因為交通部與法務部看法不一,而從去年四月一直擱置到現在,兩部會應就酒駕事件盡速取得共識,俊憲主張,道交條例第35條必須要在此會期完成修法!
    俊憲認為,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應屬不確定殺人故意,在刑法上,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意指明知並有意使結果發生,例如蓄意謀殺;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意指行為人能預見結果的發生,而結果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例如:每個酒駕者明知會造成行車安全疑慮,甚至攸關人命,卻執意開車上路,在選擇酒駕上路時,就已知可能傷害他人生命了。上個月司法界在實務上也開了第一槍,檢察官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聲押肇事者,法官也同意檢方見解,以殺人罪裁准收押。從上述司法實例可以得知,以現階段的法律規範尚不足以讓酒駕案件降低,俊憲認為,就刑責追溯,酒駕致人於死者,應跟上法界以不確定殺人故意論處,絕不容許酒醉駕駛心存僥倖,繼續危害社會安全,相關部會應盡快達成共識,完成修法。
      
    【Uber跟計程車的營業行為模式一樣,為何有兩套管理標準?】
    計程車受到政府重重限制,總車牌數管制、司機除職業駕照外尚需到警察局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聆聽職業講習、每年須至警局查驗執照資格,每三年換發一次執照、道交條例36、37條針對計程車駕駛限制及罰則等等;而Uber司機卻僅需有職業駕照、良民證以及無肇事紀錄即可,顯然不公平,雙方所受的管制等級完全不同,是不對等的競爭。
    Uber公司之前遭罰10幾億,卻一毛都沒繳,Uber以租賃方式,實際上就是在營業。交通部引用民國48年的公路法,認為Uber合法,惟部內卻無共識,意見不一,國家法律管理在哪?交通部應對Uber管理,做一個業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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