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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會公司 在 ♡品佳|米米團隊|妳的肌膚健康管理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10:38:20
★晉升表揚★ 五月七日是一天值得紀念的日子 我和Ruby Hsieh妹妹一起站上表揚的舞台🎉 回想起一年前的我們 還是個全職麻麻 沒人脈、沒直銷產業經歷 討厭直銷產業 擔心是老鼠會公司..種種疑慮 那為何最後我們會選擇全美世界呢? 主要產品在臉上看到效果 真心的喜歡這套保養品 喜歡公司的經營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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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會公司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8-12 20:00:19▶下載 Hami Video app,訂閱 C@T可以搶先14天看到新影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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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某個YouTuber指控東森直消,這家公司的營運模式是詐騙和吸金,在YT上吸引了很多人的觀看。而直銷這個行業一直以來就有非常多的爭議,今天就趁著這個機會,幫大家好好說明一下,到底直銷是不是騙人、是不是合法,以及為什麼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
00:00 開頭
00:22 YouTuber指控東森直消詐騙
01:44 直銷=詐騙吸金?
06:48 為什麼直銷要拉下線?
09:18 東森直銷是屬於哪種情況呢?
09:42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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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會公司 在 工程師媽咪的斜槓實驗室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8-01 00:43:48嗨~大家好我是工程師媽咪Jean,今天要來跟大家聊聊,2021年在網路創業盛行的時代,為什麼我們要做個人品牌?
今天會分享三個理由,為何你必須趕快開始發展個人品牌,
你在做個人品牌時,要注意什麼事情,當然也包含了心態要如何調整?
在這個網路事業大亂鬥的時代,要如何呈現你的價值,讓網友知道你是認真想把事業做好,而不是把自己的網路事業搞得像是老鼠會或網路詐騙。
#工程師媽咪的斜槓實驗室 這個頻道,主要會分享關於網路陌生開發、網路創業,甚至是組織行銷,還有因為我本身是一位二寶媽媽,我也會分享更多關於女性創業思維,如何成為媽媽創業家,居家就能低成本擁有自己的事業,透過網路個人品牌,找回自己的信心和成就感。
我從事網路品牌教練有一年時間,雖然不是很資深,但曾經很單純就透過網路製作高價值的內容,10個月吸引了超過15名的事業合伙人,另外也發展出自己的小團隊,裡面大部分都是媽媽,也有一群想要逃離上班生活的小資女孩。
我也透過一本電子書,陸續吸引了上千名的精準潛在客戶,這一切的成果,超越了我過去辛苦經營兩年的實體店面,我完全都是在家不需要出們就達到這個成就。
我希望能透過,在自媒體上分享更多精彩的內容,幫助更多想在家創業的媽媽,或是想要發展一人公司的小資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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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完或聽完我的節目,你可以會知道,做個人品牌的好處,能幫助你在你的網路事業上帶來很好的成果,可能是賺到錢或是吸引到很多志同道合的合夥人。
當然,當大家都知道個人品牌一定要做的時候,今天也會分享三個方法,開始經營你的個人品牌,要注意哪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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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為什麼要做個人品牌
#這裡有3個原因:
一、低成本(預算與時間),提高你的報酬率
二、吸引志同道合的人,減少溝通成本
三、專注在做個人,不需因換了產業或代理而重新經營
#當你明白為何要做個人品牌後
#你一定會想知道
#如何開始怎麼做?
一、專注在內容,要有實用性而且沒有時效性。
二、什麼平台開始?
三、試著在網路上賣東西
如果你想知道更多細節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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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我是如何幫助我的學員,在短短三小時完成吸睛且能吸引精準客戶的社群內容,可以在下方留言『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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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會公司 在 Ryan Wu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7-04 15:19:25影片裡提到的所有連結會在明天更新在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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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老鼠會、加密貨幣投資哲學、個人品牌泡沫化應對方法、未來十年的生存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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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會公司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當年馬英九吹噓兩岸關係很好,但類似通緝犯為何抓不回來?杜氏兄弟倒是處理的挺快的!竭盡所能的榨乾台灣,就是他們最能夠為台灣做的事了!#中華民國就是中國入侵台灣最大的破口 #臺灣就是一個被他們吸血霸占利用的載台而已!中華KMT不倒,台灣一定死!
經濟詐欺犯 一抵達中國 就自由啦!!!
中國官方在幹嘛 我們證據都給了
到現在一個也沒抓到?
都開工廠了還抓不到?
【回顧】
一「[HI-ON] | 馬英九是這樣把台灣奉送給中國人的」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01291546677585&id=584986081641475
#說好的國際觀呢?
一「美Fed主席鮑爾:恆大債務危機 是中國獨有問題 - 新唐人亞太電視台」
https://www.facebook.com/againstpanblue/posts/2105753706231364/
【逃亡大咖陳由豪 感謝國共與台灣人的包容?】
https://www.facebook.com/584986081641475/posts/677976405675775/
【要台灣「想想被害人」?董立文嗆:10大經濟要犯都在中國!】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664356
【經濟犯陳由豪 一路倒債到中國
傳恐遭中國中石化逼退 我石化業者:不意外】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151202/36930281/
【掏空700億 陳由豪追訴期剩半年】
http://m.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936623
【債留台灣逍遙中國!陳由豪明年追訴期滿 罪名將一筆勾銷】
http://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109455
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
前立委羅福助
前廣三集團曾正仁
前立委何智輝
估計有90多人
陳由豪滯留海外,儘管在台積欠銀行團逾700億元債務,但與他關係緊密的翔鷺集團,過去20年在中國投資高達388億人民幣(約台幣1986億元),營收上看千億人民幣。
陳由豪 : 十大通緝要犯之一、前東帝士集團總裁,二○○三年潛逃中國,被我國多個司法機關發布通緝,迄今逃亡十二年。旗下的東雲公司當年興建基隆三千多戶山海觀社區時,占用山坡地被檢方起訴,基隆法院最近認定,潛逃未到案,已逾十年追訴期,判該案免訴。
重點 : 他是國民黨人 , 曾任中國國民黨中常委 。
還記得王又曾 ? 也是經濟犯 , 曾經也是國民黨中常委 , 還有那個伍澤元 , 病逝後他欠國庫的錢也追不回來 , 不過 , 要是追的回來,就不是國民黨了 。
馬上任後最愛吹噓兩岸打擊犯罪,司法互助 , 但像這種有重大罪犯事實的根本不應該有追訴期 。而且也不是抓不回來,是根本不想抓,歐習會中,習大大還請求美國引渡中國貪污犯回國審查,台灣人比較有錢嗎?
不過再想想 , 這些人過去全是國民黨相關的權貴,現在因案滯留中國,乃為國民黨大咖們的中國網絡重要環節 , 怎麼可能去追捕同路人自毀道路?
掏空的錢拿去中國蓋了很多化工廠 , 對中國的GDP有不小的貢獻當然不能抓,國民黨只是利用這些人,把錢拿到國外再一起分贓,等追訴期過了,再光明正大回來,台灣經濟怎麼會好 ?
經濟犯也是該終身追緝,不然錢拿了去國外,時間一到,像沒事似的回來一樣爽爽過 。
還有一種嘴臉喜歡嘴邊掛著 :
阿扁貪汙喔 ! 海角七億喔 !
阿扁被你們關到漏尿,我覺得幾百億要關到變腦殘才是,結果還在外面玩耍 , 追小老百姓的小錢很認真討,追大咖一視無睹,這就是狗黨的做法 。
黨證果然無敵!
【中企倒台銀50億 財政部坦承無擔保品】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4-10-14/52471
【南寧老鼠會詐騙 在台4年撈10億】
http://news.cts.com.tw/cts/international/201601/201601211708824.html#.VxMU7Ex97IU
【押匯套利5786萬 統貫林穎鋒逃美23年押解返台】
#摘
與美方執法局合作,已有多起將外逃通緝犯押解返國的成功案例,除感謝美方協助,未來針對潛逃美國的通緝犯,也將透過此一國際合作模式緝捕歸案。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65061
那些說不要犯法就不會被抓的人......
你不知道的 [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 可能會害死你自己 。
台灣人太多搞不清楚,出國遇上這種麻煩事就會懂……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191343684212222&id=100000098048622
抓回台灣怎麼判是台灣的事淪不到中國來管,嫌棄台灣司法有問題就監督台灣政府改善司法,今天你放縱中國亂羅織罪名抓台灣人,改天你被中國羅織罪名亂抓,台灣也救不了你 。
:
在肯亞判無罪卻被中國擄走的那些台灣人,很可能被中國政府直接安個罪名,弄來一些不能檢驗的證據,之後放回台灣後,就可以借China民國的刀殺人。杜氏兄弟就是類似狀況,而且僅是兩年前發生的事情。
>>杜氏父子只是去了一趟中國,回台幾天後,警察突然上門逮人,他們被指控在中國犯下五命強盜殺人案。檢察官起訴所用的主要證據全是中國公安局做的筆錄、不認識的證人、沒見過的證物、無從檢驗的鑑定書。強盜殺人一審判決無罪,從無罪到死刑,不可能坐視不理。
>>杜氏兄弟懷疑被公安或他人陷害,想傳喚證人來對質,抱歉,法院說,找不到這個人;他們想傳喚製作鑑定報告的中國公安局人員來詰問,抱歉,法院只能找一個沒有實際參與鑑定的台灣專家出庭;他們想將證物重新鑑定,抱歉,證物不在台灣。
最後,最高法院拿出 [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把所有來自中國、無法檢驗的證言、證物採為證據,杜氏兄弟死刑判決確定(父親早已因病於獄中病逝)。
阿苗解說 :
https://m.facebook.com/photo.php?fbid=633693673379207&id=100002157396545&set=a.311265505622027.73754.100002157396545
#看不出國民兩黨有什麼不一樣系列【來台觀光收益】
ㄧ「威脅不再來 陸旅行業欠台團費上百億」
➡「移民署:中客以觀光來台犯法 今年前5月查獲337人」
➡「榜單出爐!全世界「最不受歡迎」的6國旅客 第一名不意外」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233372873469456&id=58498608164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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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爆煲三問
一度號稱「宇宙最大」房地產公司的中國恒大集團財務危機總爆發,人們禁不住發出三個天問:
第一,近年來中央三令五申要「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然而據報道,恒大負債高達1.97萬億元人民幣,而1978年中國的國内生産總值才是0.97萬億元人民幣,即是恒大負債是1978年全國GDP的兩倍有多!而報表顯示恒大負債遠遠高於資產,試問包括一百多間商業銀行在內的二百多個金融機構:到底你們的風險意識、風險評估控制機制、風險監察系統全部形同虛設,抑或巳與恒大高層狼狽為奸、內外勾結、損公肥私、共同分贓?鍳於恒大爆煲涉及資金之巨、牽連面之廣、金融機構數目之多,掦言「大到不能倒」這隻「巨獸」是如何「培養」出來的?是否與某些利益牽涉在内的權貴「頂層操作」有關?是否凸顯制度性、體制性腐敗?
第二,財務報表顯示,由1994年至2021年的28年中,在公司債務步步高升情況下恒大竟然可以每年股票加現金年年分紅平均年率達3.59%(最高年率達5.22%),作為大股東的許家印自然得益甚豐。問題是恒大實質上資不抵債已經延續多年,這種背景下「負債分紅」做法有什麼道理?到底是什麼性質?管理層如此拍板「分紅」大股東是否合法收入?有否損害債權銀行利益?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第三,恒大旗下的「恒大財富」並無與任何投資標的物掛鈎,所謂「回報利息」唯一是「恒大擔保」,這明顯是三十多年前台灣鴻源、龍祥「老鼠會」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套路 ,為何金融監管竟然對之大放綠燈任其上下其手坑害恒大員工及其廣大親友?聯想到近年中國五千多家P2P金融機構全軍覆沒,金融難民以千萬計,金融監管機構的失職 、瀆職、缺位造下的罪孽可謂罄竹難書!請問何以致之?孰令致之?誰監管中國的金融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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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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