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義務人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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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義務人意思產品中有2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毛律師混酥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這兩個新聞並列在一起 看起來一個被害人家屬獲得了高額的賠償 但另外一個案件則是遇到恐龍法官 用不合理的理由駁回 但其實 #這兩個是同一個案件 被駁回的部份是被害者家屬請求「扶養費」 而判賠的部份是侵權行為的賠償金額 那為何可以跟加害者請求扶養費?為什麼扶養費的部份被駁回呢 所謂扶養費的意思,就...

義務人意思 在 May子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10 06:51:38

爸,你走了5年了。 我對你的愛沒變,但思念卻減少了。 做你女兒的角色遠離了⋯就像是你當初說煙🚬已經脫離你一樣。 · 有趣的是,那天早上醒來的媽媽給我逗著說你,突然爆說好幾次夢見你跟她說「我不再回來了」。我聽了是很欣慰很開心的~太好了,你在你無限生命的道路上繼續前進了,不回這個家了。 · 爸,不回家又...

  • 義務人意思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1 22: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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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個新聞並列在一起
    看起來一個被害人家屬獲得了高額的賠償
    但另外一個案件則是遇到恐龍法官 用不合理的理由駁回

    但其實 #這兩個是同一個案件

    被駁回的部份是被害者家屬請求「扶養費」
    而判賠的部份是侵權行為的賠償金額

    那為何可以跟加害者請求扶養費?為什麼扶養費的部份被駁回呢
    所謂扶養費的意思,就是指如果今天被害人沒有被殺死,那他的配偶理應可以受到被害人扶養
    但今天被害人因被告的行為死亡了,被害人的配偶就沒有人扶養,所以可以跟加害人請求扶養費。

    但這個扶養費有個前提,就是 #必須以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
    如果配偶本身可以靠自己生活,沒有被扶養的必要,就不能請求扶養費
    所以法官才會認為牙醫的配偶因為有牙醫的遺產跟保險金,這樣財產家起來之後是可以維持生活的,所以沒有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的標準,因而駁回扶養費請求。(不過這部份是有爭議的,最後補充)

    而精神慰撫金跟喪葬費用的部份判賠了657萬
    所以並不是「殺人不用賠」
    媒體又用習慣的斷章取義的手法,掐頭去尾只截取了判決的其中一部份大做文章
    在加上「誇張」「扯」等等主觀的情緒用詞放在標題
    就成功的誤導了閱聽大眾
    讓大家覺得「殺人居然不用賠」「又是一個恐龍法官」「司法已死」

    但細究判決內容,根本就跟記者描述的大相逕庭
    然後媒體照樣點閱率賺飽飽
    可憐的司法就這樣再一次被白嫖了

    補充:
    法官認為遺孀因為得到遺產跟保險金可以維持生活,所以沒有判賠扶養費,但這部份其實是有不同看法的。

    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判決
    「扶養權利,是指受扶養義務人扶養之權利,而權利人有沒有受扶養之必要,應該以扶養義務人存活時,權利人之財產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狀論斷。也就是,當扶養義務人死亡之後,扶養權利人所取得之財產或補助金,非得作為權利人有無受扶養必要之衡量依據。」

    也就是說不能因為被害人遺孀因為被害人死亡得到保險金跟遺產,就認為他可以維持生活了,所以不判賠扶養費。有沒有「不能維持生活」,必須要在扶養義務人,也就是被害人死亡之前的狀況判斷,所以按照這個判決,保險金跟遺產是不能算進去權衡有沒有「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

    這件應該會上訴二審,我自己覺得是有機會會翻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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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義務人意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8 1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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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 義務人意思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8 17:10:38
    有 656 人按讚

    「陳律師,你幫我看看,這個社會局寄來這什麼意思,說我爸被安置要我付安置費用,可是我根本從小沒有看過我爸欸,我可以不要付錢嗎」

    「陳律師,我媽說他賭博把積蓄輸光,叫我給他錢,不然要告我遺棄,但我媽從我小時候就離家出走我是阿嬤帶大的,我真的會被告嗎」

    很常遇到這種諮詢,明明父母小時候沒有善盡照顧義務
    長大以後發現子女長大了有收入有工作能力,反而反過來要錢
    這種時候,子女一定要付錢嗎?

    #天下並非無不是的父母
    #當父母沒有盡到父母的義務
    #子女其實可以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 1118-1 條
    I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 #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當父母對小還有虐待或是重大侮辱,譬如性騷擾、性侵、家暴這些行為
    或是沒有盡到扶養義務,譬如小孩才滿月就跟小三同居在也沒回過家,也沒有付扶養費
    依照情節重大程度,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聲請免除或是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之前我處理過的案子

    媽媽從小孩幼稚園就離家出走
    等子女成年,就開始回來要錢,不斷的用遺棄罪恐嚇子女,說不給錢就要告他們,子女受不了了才來找我
    開庭的時候媽媽堅持子女不孝,他以前都有接送他們上下學,
    結果法官一問「喔,那你小孩哪間小學畢業?」
    媽媽完全答不出來,最後順利免除了扶養義務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
    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效力都是「判決時間點往後生效」
    所以要特別注意一個狀況
    就是如果當父母有特殊狀況 譬如生病、變成遊民等等狀況
    被社會局安置照顧
    這時候社會局會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安置費用
    通常很多網友都是到這時候才跑來詢問,才知道可以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但問題就是在判決免除扶養義務前,子女都應負擔安置費用!
    所以如果父母110/1/1被安置,判決110年8月才出來
    那1-8月的安置費用還是要子女支付
    現在一個月安置費用我上次看到大概也要三萬多
    幾個月下來也是十幾二十萬的
    所以建議如果有我上述所說這種狀況,都要趕快去諮詢律師,
    看看有沒有聲請免除或是減輕扶養義務的必要
    #免除扶養義務
    #減輕扶養義務
    #家事案件
    #權麒法律事務所
    #陳宇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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