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美國登記結婚台灣效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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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美國登記結婚台灣效力產品中有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83:你的溝通就是大家先上車了再來想要怎麼補票,是我我也不會投同意XD先別說我們出口貨物有70%都到老共哪裡去,萬一翻臉這些東西要去哪裡,之後還有老美你要怎麼搞定?加泰隆尼亞和克里米亞擺在那裡,民進黨都乖乖把台獨黨綱凍結了,這時候討論國際法真的...

  • 美國登記結婚台灣效力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3 12: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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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83:你的溝通就是大家先上車了再來想要怎麼補票,是我我也不會投同意XD先別說我們出口貨物有70%都到老共哪裡去,萬一翻臉這些東西要去哪裡,之後還有老美你要怎麼搞定?加泰隆尼亞和克里米亞擺在那裡,民進黨都乖乖把台獨黨綱凍結了,這時候討論國際法真的是太早了…

    A83:

    不是喔!
    所謂的「先上車後補票」是根本不懂法理依據才會做的事情,就像是推正名、制憲、修憲或革命的人一樣,根本沒有解決台澎沒有國家法人格的事實。

    先上車後補票的意思是你老婆先懷孕,你後來才補辦登記結婚。
    自決建國不可能先喊「我們建國啦!我們已經完成啦!」,然後才走法理程序。
    沒有這種事情,國際慣例也沒有這樣的事情。

    法理程序去殖民化怎麼完成,就是有規範在。一步一步來。

    美國立場如下👇🏻
    Q&A11美國不允許台灣獨立不是嗎?:https://reurl.cc/g8z2KL
    Q&A12美國對中華民國的立場是?: https://reurl.cc/l05jOq
    Q&A46:台灣關係法有寫美國終止中華民國嗎?https://reurl.cc/Ag4Da3
    Q&A49:有人主張「美國立了台灣關係法要趕走中華民國...台灣必須成立『領土法人』,才能讓美國趕走中華民國」,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https://reurl.cc/OXMY7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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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A64有說 #加泰隆尼亞 領土主權屬於西班牙,加泰隆尼亞若要進行有國際法效力的獨立公投,必須在西班牙政府同意下舉辦,但加泰隆尼亞卻由「自治政府」自行舉辦,獨立公投從一開始就有瑕疵,而且這場獨立公投的投票率連過半也沒有,其投票結果根本不具代表性。換句話說,加泰隆尼亞的獨立公投舉辦不合法,結果又不具代表性,國際社會當然不會承認。從加泰隆尼亞獨立公投失敗的案例告訴我們的,不是自決建國不可行,而是「行使自決權請依照國際社會認可的規矩來進行」,要不然只會白忙一場。

    這就是為什麼台灣要辦的不是獨立公投的原因,台澎的法理狀態「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因為台澎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所以不是由哪個主權母國中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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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A55說過 #克里米亞 領土主權屬於烏克蘭,在俄國軍隊進駐後宣布脫離烏克蘭,還辦了併入俄國的公投,雖然克里米亞公投是當地人自己辦不是俄國辦,但因為是軍事介入直接實質掌控的問題,因此國際社會不承認這個公投。這公投目的就是要移轉領土主權才舉辦的,所以俄國還沒有克里米亞領土主權,關鍵在於因外來勢力介入無法自由行使自決權利,因此公投被國際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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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民進黨我們的想法是👉🏻 https://reurl.cc/3NKpqX

    台澎人爭取自決建國是台澎人自己要努力的,不是民進黨的責任喔!如果你期待上位者是全能上帝,那你期望的仍是由上而下的統治。

    討論國際法不嫌晚,不了解也不可恥,學海無涯,透過展開對話,我也因此能了解還有哪些觀點需要仔細鑽研,總之呢感謝你們的提問:)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台澎人做著夢中夢中夢: https://reurl.cc/8yqAdj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reurl.cc/ZQynqW
    👉🏻Apple podcast 推薦:https://reurl.cc/a5qZjQ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 美國登記結婚台灣效力 在 登機證的自白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25 18: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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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個事情必須和你們分享,聽到的時候我真的笑出來。

    我們在紐約結婚後拿到的美國結婚證書,當天就帶去TECO(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證,因為這樣才能帶回台灣,當作有效力的文件辦理補登記結婚,結果,前幾天我正在準備下個月要去戶政事務所的事情,才赫然發現,他們公證文件上的備註似乎是錯誤的(傻眼)。

    於是我就開始翻資料,看戶政事務所的公告,果然,他們真的放錯了,放的是台灣還沒通過同性婚姻時用的備註字句,也就是說那公證文件根本沒用^^,因為上面寫:「無法據以辦理結婚登記」。

    接著,我就打電話去戶政事務所詢問,承辦人告訴我,這個必須去問外交部,打去外交部又重新解釋一次後,文件驗證的小姐居然告訴我:「你要去問戶政事務所」,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直接笑出來欸,我就說我問過了,他們回答得問外交部,緊接著,她even又說:「是哦,那你可能要直接去問紐約那邊」(還是我直接去問神奇海螺比較快?)。

    因為這個互踢球的狀況真的有點扯,尤其我都按照規定去驗證了,外交部駐外單位犯的錯,實在不應該是我來承擔吧(然後還要打國際電話),於是嗆辣妹就問她:「所以這件事情不是你們外交部的事情?紐約那裡也是你們外交部管轄的不是嗎?」,她這才願意幫我轉給比較資深的人。

    好在後來的小姐非常負責,而且她一聽就知道是放到舊的備註,且願意幫我聯繫紐約那裡處理更正,於是我就得再多跑兩趟外交部,因為這件事情無法馬上辦理好。

    只能說,為了完成在紐約結婚這個夢想,真的是得多費很多功夫欸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但我還能怪誰呢只能怪神奇海螺了)。

  • 美國登記結婚台灣效力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03 13: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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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國同婚

    今天如果一個台灣人和一個澳門人(或香港人/日本人/韓國人...) (註1)走進台灣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要登記結婚,會發生甚麼事?
    如果他們是異性伴侶,那麼只要文件齊備,辦理結婚登記不會有問題。但如果他們是同性伴侶呢?
    他們會沒辦法登記。
    台灣不是通過同婚了嗎?怎麼會這樣?

    簡單來說,雖然台灣通過同婚專法,但台灣同志目前只能跟本國法也允許同婚的國家的外國同性伴侶「在台灣登記結婚」,這是因為我們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對於跨國婚姻的成立要件,要求要併行適用雙方的本國法所致(註2),更精確來說,由於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承認異性婚,所以對異性婚來說,結婚當事人的「性別」要件不會在適用各該本國法之時產生問題,問題出在還有許多國家並不承認同婚,因此,上述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這個選法規則就會導致跨國同婚登記「在台灣」產生疑問。(我們認為不一定要修法,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都可以透過運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八條來解套,參見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3970652 )

    世界上已經有27個國家通過同婚了,那別人是怎麼做呢?難道他們的同志公民也都只能跟來自同婚合法的國家的人民結婚嗎?當然不是這樣!

    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原本對跨國婚姻就是採取「舉行地法/行為地法主義」,因此例如兩個日本國籍的同性伴侶(日本尚未通過同婚)去已承認同婚的美國或加拿大結婚(或是一個日本人和美國/加拿大人在美國/加拿大結婚),她們的婚姻在美國和加拿大是可以登記,並且如果她們在美國和加拿大生活,她們的配偶身份在美國和加拿大也會被肯認 (不過她們若回到日本,日本目前是不承認這個同婚的效力)。

    另外有些國家,如果對於跨國婚姻是採取併行適用雙方本國法的選法規則,那麼他們就會針對同婚,做出立法的配套,例如法國的民法就針對跨國同婚明文增訂一條說,在同性婚姻的情形只需要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屬人法或住所或居所地法允許同婚即可(不要求兩方當事人的本國法都要承認同婚),藉此來處理世界上還有許多國家不承認同婚的困境,確保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不致因此在法國受到阻礙 ,比利時的同婚也有類似的修法配套。

    法國雖然已透過修法針對跨國同婚做出配套,但因為法國與大約十一個國家簽定有如我在這篇文章中提的雙邊協定,而法國憲法規定國際條約/協定的效力高於法律(所以理論上高於民法),所以才會有法國人與摩洛哥人同婚最後是透過最高法院判決才得到最終確認的案例。

    不要再對跨國同志伴侶說:台灣不讓你們登記不是台灣的問題,而是XX(你的本國法/政府)的問題了。
    這句話除了殘忍,也與事實不符。

    台灣在同婚議題成為亞洲第一,是我們共同的驕傲,但許多跨國同婚目前「在台灣登記不了」這件事,不真的是「別人的」問題,而是我們的選法規則所致,也因此是台灣透過配套與法條解釋適用(或是修法)可以解決的問題! (註3)
    鑰匙就在我們手上。

    註1. 為甚麼澳門人與台灣人的婚姻會要用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因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
    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

    註2. 網友詢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請問跨國同婚為什麼不用這一條的但書(即「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來解套就好?

    答: 這個問題確實有很多人誤解,簡單說,因為該條文所謂結婚之方式指的是儀式婚或辦理結婚登記等「方式」,然而婚姻當事人的性別要件不是結婚之「方式」,而是涉及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所以台灣目前的跨國同婚問題不能用該條但書來解套。

    註3: 伴侶盟在2017年就舉辦過論壇討論跨國同婚的登記與居留需要配套,也提出具體建議,逐字稿請參 https://tapcpr.org/hot-news/event/marriage-equality-forum-748/2017/11/28/forum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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