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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位庸醫師評價 在 鍾佳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錯置的邏輯埋下親師對立的禍源?》
《教師法》在昨天的初審達成共識,未來可望順利完成修法。
唯其中第16條「教學不力」或「無法勝任工作」的文字及其相關配套,一度引發熱烈討論。
在我看來,這點正是長期以來,造成教師團體和家長團體對抗的荒謬立法錯置。
「教師」其實同時具備兩種身份,一是「教學領域的專業人士」,另一則是「學校的受僱員工」。依《師資培育法》和《教師法》的規定,教師的專業身份受嚴格的審查(審定/檢定),自國家授權下的機關取得教師證書,其專業身份毋庸置疑;但另一方面,教師的工作機會,卻是透過教評會,才能成為學校的受聘僱員工。
由此來看,一位教師從事「教學」,「勝任」或「不能勝任」應該由從專業來判斷,這點與醫師、律師等專業人士無異;至於教師擔任學校「工作」,則要看僱主是否滿意他的表現,是否「盡力」或「不盡力」,要依照勞僱雙方契約客觀加以衡量,不是單方面說了算數,這一點和其他受保障的勞工也是一樣的。
綜上所述,「教學不力」與「無法勝任工作」的文字描述並不妥適,「工作不力」和「無法勝任教學」比較能夠精確地作為教師分別在「受僱者」以及「專業人士」兩種身份上,所應該接受的評價方式。
換言之,學校(老闆)固然可以認定教師(員工)「工作不力」,而提議要將其解僱/解聘,但是也要有所本,即依據勞資協議、或工作聘約,而且要遵行法律對受僱者工作權保障的規定⋯⋯現行《教師法》,就是教評會的把關!
另一層面,教師作為專業人士,也有可能因能力上的缺失,損及對造(學生)的學習權益,這時候「無法勝任教學」的認定,最好就由以教育相關領域專家為主的機構(專審會),依專業評估來作成建議。
令我感到遺憾的是:目前的結果,仍維持《教師法》現行條文的用詞,並且讓二者均走專審會流程。
如此一來,非但「教學不力」和「無法勝任工作」的用詞失當,還將兩種不同權利主體(學校/僱主、學生/家長)的教師表現評斷機制混在一起,以致於當適用高門檻保障時(教師評審委員會2/3委員出席、2/3委員同意),家長反彈,認為誤人子弟的濫師無法退場、持續為害學子;
反之,若通過專審會調查,進而適用低門檻保障時(1/2委員出席、1/2委員同意),教師團體心生恐慌,害怕校方羅織「無法勝任工作」的欲加之罪,而誓死捍衛工作權。
說到底,若是繼續如此錯置立法邏輯與條文用語,恐將埋下日後校園親師對立的禍源。20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