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罰單法條錯誤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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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罰單法條錯誤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苗栗國禁止移工外出,是超前部署還是逆向超車? —— 苗栗縣某科技廠爆發群聚事件,苗栗縣政府在前幾天宣布,縣內移工除了上下班時間之外,禁止外出;生活採買由本國籍宿舍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統一負責;此外,上下班統一由工作單位或仲介公司接送。 消息一出,也引起質疑,相關措施已經涉及人身...

罰單法條錯誤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苗栗國禁止移工外出,是超前部署還是逆向超車? —— 苗栗縣某科技廠爆發群聚事件,苗栗縣政府在前幾天宣布,縣內移工除了上下班時間之外,禁止外出;生活採買由本國籍宿舍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統一負責;此外,上下班統一由工作單位或仲介公司接送。 消息一出,也引起質疑,相關措施已經涉及人身...

  • 罰單法條錯誤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10 17: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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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苗栗國禁止移工外出,是超前部署還是逆向超車?
    ——
    苗栗縣某科技廠爆發群聚事件,苗栗縣政府在前幾天宣布,縣內移工除了上下班時間之外,禁止外出;生活採買由本國籍宿舍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統一負責;此外,上下班統一由工作單位或仲介公司接送。

    消息一出,也引起質疑,相關措施已經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那麼法源依據為何?為什麼只限制「整個縣的移工」呢?

    難道武漢肺炎病毒到了苗栗國,也會認國籍了嗎?
    ——
    根據苗栗縣政府的新聞稿,相關措施的法源依據如下,我們一條一條來看:

    1⃣️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

    這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的時候,不能違反《就業服務法》及依據就服法發布的命令。

    2⃣️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

    這條列舉了一些私人就業服務機構(和機構的從業人員)不能做的事,其中第 15 款規定「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

    一旦有移工外出,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以違反以上兩條規定為由,對雇主、仲介處 6-30 萬元的罰鍰(處罰的對象並非移工本人)。

    苗栗縣政府的這個「命令」在法律上就有問題了。首先,他應該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發布的命令,而不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發布的命令,也就是說從根本上,《就業服務法》並沒有適用的空間。

    即便我們忽略這個問題不談,勞動法規並沒有允許老闆管到員工下班之後的行為,即使《就業服務法》規定了雇主或仲介對於移工的生活上有一些管理措施,但絕對沒有規定讓雇主或仲介可以「把移工關起來」。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援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實務上大部分的狀況是「仲介」搞到「雇主」,導致雇主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規定。

    所以苗栗縣政府預想的情況可能是,仲介可能一時疏忽,使得雇主沒管好移工,讓移工「違反命令」出門,因而違反了「苗栗縣政府依據《就業服務法》發布禁止移工外出」的命令。

    但這個處罰的邏輯也是一個問題,縣政府顯然是想把防疫責任的鍋甩到雇主或仲介身上,這就像是你下班後開車超速,然後罰單開給公司一樣荒謬。
    ——
    而根據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苗栗縣政府的措施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規定,是「超前部署」的防疫措施。

    真的是這樣嗎?

    《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留驗」疑似被傳染人或與病人接觸過的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作出像是到指定處所檢查、指定區域管制或隔離的處置。

    第 2 項則是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針對高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並制定相關辦法。而根據中央主管機關頒布的移工指引,則是建議「降載」、「減少外出需求」等措施,而非「完全禁止外出」。

    這個命令弔詭的是,只限制了「移工外出」,但沒有停止上班,按照苗栗縣府的邏輯,那麼「工廠內的其他員工」也會因此暴露在感染的高風險中,不禁令人好奇,難道工廠內有病毒進不去的結界嗎?

    我們換一個角度想,假設今天政府下令「全台灣在萬華區、板橋區出生的人」,禁止外出,除了繼續貼標籤之外,對防疫有任何作用嗎?

    你的膝蓋這時候應該已經給你一個問號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則是針對隔離、檢疫的相關規定,恐怕也很難從中找到「只要是移工一律不得出門」的依據。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時採行的防疫措施,必須依指揮官的指示辦理。

    然而,根據指揮中心的回應,則是希望苗栗縣政府回歸三級警戒的相關措施。

    苗栗縣政府的作為於法無據、甚至錯誤引用法條之外,更暴露了縣政府的作為不只無助於防疫,反而強化了對移工族群的歧視。病毒並不會認國籍,而歧視性的政策比病毒更可怕。

    縣府所謂的「超前部署」,更像是雙黃線超車然後一路逆向到底,實則是赤裸裸的不當人權侵害。
    ——
    #法律白話文運動 #苗栗

  • 罰單法條錯誤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29 18: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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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在交通委員會以兩位員警因為交通事故死亡的不幸案例,事故責任鑑定的疏失,質詢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因為如果連員警的死亡車禍,在後續處理上都如此輕忽,更遑論一般民眾!
    -
    雲林北港分局女警黃敏綺在去年11月9日下班騎機車回位於嘉義六腳的家,沿台19線到離家才1公里的73.1K處,因有大貨車違規停在路上,車主許某站在車後操作農作機上大貨車,黃敏綺擦撞許某後摔倒於車道上,遭同向後方2部來車撞及不幸死亡。
    -
    案件發生後地檢署囑託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鑑定結果,後方輾壓黃敏綺的自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黃敏綺因「橫向倒臥於快車道上,阻礙交通」為肇事次因。這樣的說法 #好像黃敏綺是故意倒臥在快車道上阻礙交通的。離譜吧?
    -
    這還不是最離譜的,嘉義地檢署又將本案囑託公路總局辦理覆議,責任認定的結果與鑑定結果翻轉,覆議會認為騎機車撞到行人摔倒被輾壓死亡的黃敏綺要負肇事主因,因為她「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這樣的說法真是太匪夷所思,竟然把人當做「#物品障礙物!」我在接獲陳情後,詢問公路總局為何會做如此研判,得到的回答竟然是「因為找不到適當法條,#才勉強引用這條」,簡直草菅人命,先定罪再找法條,先射箭再畫靶,想用哪一條就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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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敏綺騎機車與路邊行人碰撞後摔倒被後方來車輾壓致死,或許覆議會委員同情後方來車閃避不及,才把黃敏綺列為肇事主因,但是,在黃倒臥車道後,有四部來車,第一部和第三部車都閃過,是被第二、第四部車輾壓致死,顯見,並不是不能閃避。
    -
    這是地檢署囑託案件,覆議對主要與次要肇事責任的認定攸關後續的審判賠償,雖然黃敏綺已經死了,沒有辦法為自己發聲,但是人命關天,覆議結果的肇事責任翻轉,彷彿翁茂鍾在高人指導下,巴黎銀行借款三億案的債權翻轉,造成諸慶恩冤死一樣,覆議會裡是不是也有「翁茂鍾」模式的關說?有沒有防弊措施?要不要請政風單位調查?我要求交通部立案徹查是否有人謀不臧?還給家屬一個公道。
    -
    另一件交通事故是去年12月9日南投縣警察局交通隊小隊長簡烱明在騎重機訓練時經過台16線水里路段不幸滑倒死亡。當天下雨,事發路段在短短2小時內發生5起共7車連環車禍,都是發生在公路總局在路面噴了瀝青活化劑的360公尺路段內,外界懷疑這些車禍與路面的防滑係數不夠有關。
    -
    這項疑慮我在去年12月14日就提出質詢,陳彥伯政次應允會請公正單位檢測。後來,公路總局委託「昶泰檢測科技公司」測得抗滑係數50BPN,但是,南投縣交通隊在3月19日另外委託「SGS材料暨工程實驗室」檢測結果,噴了活化劑已經歷時4個月的的路段抗滑係數只有30〜35 BPN,沒噴的路段才是50BPN,都比標線的60BPN還低。據了解,SGS實驗室目前是國內技術最領先的檢測單位,更何況,活化劑噴了越久抗滑係數越高,SGS實驗室比「昶泰」公司採樣檢測晚做了三個月,都測出該路段不合格的抗滑係數,「昶泰」何以測出合格的數值,不免令人懷疑。
    -
    交通部陳政次曾經允諾要找公正的檢測單位,對事故頻發的水里路段採樣檢測,為何採測時遮遮掩掩不會同家屬、警方,到底要掩飾什麼? 本案不僅是要給簡小隊長一個公道,全台灣的公路還有沒有類似的風險存在,畢竟 #道路安全是關乎到全體同胞的性命安全,如 #工法錯誤是需要立即改善而不是推諉卸責!
    -
    我想到幾年前紐約市警察發起背對市長白思豪運動,抗議市長不夠尊重警察;簡炯銘小隊長為了交通安全奉獻一生,黃敏綺一家四姊弟都是軍、警、消,如果交通部可以用這樣態度處理簡炯銘、黃敏綺的車禍鑑定,怎不叫維持治安交通的警察同仁心寒?!難道要全國警察也發起背向交通部的運動,一天、一周不開罰單,不取締違規,這個後果可以想像得到嗎?

    #是的主角又是陳彥伯次長

  • 罰單法條錯誤 在 一線三的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02 2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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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最近新聞報很大、9月1日開始的交通大執法,
    為期1個月的專案期間有5大重點項目,分別為
    「汽機車不停讓行人」
    「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汽機車闖紅燈及紅燈右轉」
    「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
    「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等。
    
    說起來蠻可笑的,這些明明都是現行法規,
    卻為了彰顯「行人路權」而要求加強執法,
    每天還要回報取締的件數績效以利統計,
    難不成平時沒有要求的話就不取締了嗎?
    
    許多新聞媒體都把重點放在「罰鍰金額」,
    告訴大家汽機車不禮讓行人最高可以罰三千六,
    卻鮮少宣導因不禮讓行人而發生的車禍有多少。
    
    難免啦,畢竟罰單才是重點嘛。
    
    其中最有爭議的項目就是「汽機車停讓行人」,
    在進行專案執法取締時必須要全程錄音錄影,
    以免當下判斷錯誤或是以利事後申訴還原真相。
    
    今天站交整的時候遇到不少民眾前來詢問,
    雖然網路可以搜尋到很多相關且專業的文章,
    還是有不少民眾覺得霧煞煞,問我:
    
    你們這個交通大執法是要怎麼「抓」?
    如果我沒有禮讓行人是要怎麼「罰」?
    
    大哥,你搞錯重點了,
    你該關心的不是警察要怎麼「抓」你違規,
    而是該關心你該怎麼「停讓」行人才對。
    
    「汽機車不停讓行人」取締有3大原則,
    攤開法條來看,會是一堆文謅謅的文字,
    說白話一點,當你騎車或開車遇到斑馬線時,
    斑馬線上有行人徒步行走時就必須暫停,
    待行人通行完畢才可直行或是轉彎,
    以法律規定至少需要離行人3公尺、
    或是至少相隔三個枕木紋的寬度。
    
    但我知道,行車間要判斷這麼精確的距離很難,
    也不是所有駕駛都習慣看著地上的標誌標線,
    所以基本上在執法的實務運作我會這麼建議:
    
    行經畫有斑馬線(行人穿越道)路口時,
    汽機車需先暫停讓行人先行,待行人通行完畢;
    只要行經斑馬線時行人需要佇足讓汽機車先過,
    即符合「未停讓行人先行」的條件。
    
    接著,民眾還會有以下幾個類似的問題:
    
    1️⃣ 行人號誌明明就已經變成紅燈了,
    卻還是有行人慢慢走還一邊滑手機、
    或是燈號變成紅燈後還是硬要過馬路,
    這個時候汽機車駕駛是否還是依然要禮讓行人?
    
    2️⃣ 在交通大執法專案開始實施後,
    上班行經大路口都造成大量塞車及回堵,
    常常因此上班遲到,很不方便。
    
    3️⃣ 汽機車駕駛行經斑馬線讓行人先行,
    行人通過之後才起步往前直行或轉彎,
    但行人突然一個回馬槍轉頭往回走、
    造成汽機車碰撞行人以致車禍受傷,
    這樣也算汽機車駕駛未禮讓行人嗎?
    
    4️⃣ 其他?
    
    這次來試試看比較不一樣的方法與各位互動,
    我會把上述問題的答案放在文章下方的回應區,
    如有錯誤或不足的地方請各位不吝糾正及改善;
    
    其他讀者對於交通大執法有任何問題,
    歡迎在下方留言,我會盡可能解決各位的問題,
    若不清楚答案也會尋求相關權責單位得到解答。
    
    老話一句,開單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
    是法令賦予執法者以最直接干預的方式,
    也為教育並提醒民眾應該遵守交通規則。
    
    「啊,我沒看到你站在這裡」
    「如果我有看到你的話我就不會違規了」
    「有啦當然啊真的啦我會給你們尊重」
    
    這種違規魔人被開單前的SOP聽到耳朵長繭了,
    遵守交通規則是尊重全台灣所有用路人,
    是尊重交通規則、尊重你自己還有你的車,
    警察只是用罰單來提醒你這一點罷了。
    
    #一線三的日常
    #9月1日交通大執法
    #停讓行人先行
    
    M編暗:
    附上一張珍貴的、一線三菜逼八時期的照片,
    還穿著舊制服、體重還能見人的時期,
    當時去探他的交整崗,看他忙進忙出擋來擋去,
    覺得有趣就拍了這張有點中二的照片 📷
    
    Photo by M編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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