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focus.io】9歲女被當老賴 發限制消費令 河南法院認衰撤回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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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國河南鄭州一名9歲女童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引發巨大爭議,目前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已公開致歉,表示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是錯誤的決定,並已依法解除限制消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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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至2012年,女童當時僅1歲,其生...
【@businessfocus.io】9歲女被當老賴 發限制消費令 河南法院認衰撤回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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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國河南鄭州一名9歲女童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引發巨大爭議,目前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已公開致歉,表示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是錯誤的決定,並已依法解除限制消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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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至2012年,女童當時僅1歲,其生父因欠下賭債和高利貸而欲賣房還債,卻遭到女童母親和外婆反對,因而將二人殺害。之後,女童父親將房子變賣給王某,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獲得王某支付的55萬元人民幣,然而房子卻始終沒有過戶。在同年11月,女童父親被捕並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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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王某以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為由向法庭提出訴訟。最終在今年8月,金水法院作出重申一審判決解除合同,由女童一方償還55萬元人民幣。由於女童沒有償還債務能力,法院於11月向其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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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限制高消費的消息傳出後立刻引起社會關注,金水法院也隨即對該案件進行複查後,決定撤銷對女童的限制消費令。金水法院在微博上發佈致歉貼文坦承,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目前已依法解除該禁令,保障兒童健康成長最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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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法院在《執行決定書》指出,該院解除限制消費令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以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根據規定內容,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旅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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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令解除後,女童外公作為其法定監護人表示,法院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女童一家經濟條件不好,根本享受不了什麼高消費,法院當初為何沒有考慮過女童的履行能力,還發出限制消費令。當被問及為何不賣房還債,女童外公解釋,女童沒有勞動能力和收入,房子賣了就沒有地方可住,並指出房子是女童財產,作為法定監護人的他只是負責看護,讓女童未來生活有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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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院判9歲女童承擔罪犯父親債務是否合理,《新華網》諮詢多名法律人士均認為,限制高消費較為罕見,但還錢的判決是合理的。北京市法典航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德志律師表示,55萬元人民幣是女童父親的欠款,但女童繼承遺產,就有義務償還債務,但前提是欠款不超過遺產總額;若女童放棄遺產繼承權,則無須償還債務。從法律角度而言,女童並不是替父還債,而是在繼承遺產的權利後,權利義務對等,而需對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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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角度看待此事,社會學研究人員呂德文指出,讓未成年人承擔父親過錯,完全不符合情理。無論如何,法律都應該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為前提,在下定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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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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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屋過戶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法律外觀”,可能影響到你爸爸繼續居住的權利!
首先,讓大家快速了解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能為了照顧自己,把不動產交付信託(要過戶登記給受託人),受託人就要依據信託契約的指示管理房產,受託人在信託期間,讓信託”受益人”獲益。
從權狀所有權人名義是舅舅的事實,可能這件並不是依照信託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如果信託給媽媽,所有權人應該是媽媽,登記原因記載:信託。
從產權登記為舅舅的事實,以及信託的表面文義解釋,媽媽是替舅舅管理房產!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否必須由爸爸繼續管理?或是給爸爸繼續居住?則需要法律的依據。
你也許會問,不是有信託給媽媽到125年嗎?
但沒有註明這房屋信託受益人是誰?也沒有依照信託法的規定,妥善記載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等,並且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這房子到125年以前的受益權就沒有受到信託法保障。
就是因為媽媽與舅舅兩人都不在了,所留下來的文件似乎也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名義上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爸爸搬走,或許你會想,權狀在我這裡,舅舅的孩子未必知道?
舅舅的繼承人會因為辦理繼承的手續,獲知有此棟公寓,他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要求自己管理房產或出售。
因此,趕快多找找過去的資料,當時媽媽跟舅舅合買公寓,媽媽曾經出錢的證據,還有歷年的繳稅贈明。目的是要證明,當時雙方合買公寓的”真實約定”,是由媽媽享有30年(95年到125年)居住使用權利,之後所有權歸舅舅。
要使爸爸能夠安心居住在公寓內,最好跟舅舅的繼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媽媽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到125年,如果契約文字不明確,就由法官來解釋契約的真義,最後由法院裁決。
也可能什麼爭議都沒有!
為什麼一切都不確定❓憑著感情為基礎,最後可能還要上法院,讓法官依法來認定?反而家人關係變得複雜?
律師看過很多家人間,一開始因為愛與信任,沒有想太多,權利界線模糊。人不在了,記憶也消失了,之後就留給其他家人拚湊事實,故事版本就「見仁見智」,自然多有爭執....。
如果能先畫好界線,甚至築起防火牆,未來的家人就不會有太多不確定,平安享受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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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如果舅舅是把公寓信託給媽媽管理,受益人是爸爸,信託期間是95年到125年,並且依照信託法辦理信託過戶登記給媽媽(受託人),如此一來爸爸就有權利住到125年。
(要看到所有證據才能夠真正判斷,以上謹用一般法律概念分享法律,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
繼承房屋過戶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住在家終老,不一定要子女拋棄繼承!
新聞:有一位老翁的太太過世,留下房屋一棟,因為唯一獨生女跟老翁不親,老翁擔心共同繼承房屋後,獨身女要他搬出去,所以要女兒拋棄繼承。
千萬毋湯!
因為獨生女拋棄繼承後,這棟房子可能會變成老翁跟太太的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到時候更難處理!
此外,聽另一個朋友說,他的朋友的爸爸也這樣告訴獨生女兒,跟女兒說,反正爸爸只有你一個女兒,所以你拋棄繼承媽媽的遺產,未來爸爸"畢業"後,房子也是你繼承。
女兒聽來有理,就辦理拋棄繼承。
沒想到,爸爸之後交了女朋友,結婚了,爸爸把房子過戶給繼母...
只有捶心肝!
律師教你一個法律保障的方法,讓爸爸與女兒都不為難!
如果媽媽(太太)沒有做規畫就"畢業"了,為了保障爸爸的居住權,以及女兒的繼承權,女兒可以繼承房產1/2後,將房屋信託給爸爸管理,所有權還是女兒的,爸爸也可以管理居住,一舉兩得,都不用捶心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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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屋過戶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同住照顧母親的女兒,母親走了,女兒也是共有人之一,為什麼阻止不了其他人賣掉房屋?
網友提到,有3姊妹都未嫁,大姊跟母親一起住,二姊跟三姊在10多年前就搬出去,最近媽媽過世,二姊跟三姊想要把房子2/3給賣了,大姊堅決不搬出去,請問如果出賣後,大姊會面對到什麼狀況?
少數服從多數,是法律上的原則
這位母親過世後,所留下來的房屋所有權就是由三個姊妹共同繼承,講白一點,每個姊妹都擁有1/3的產權,實際上是由大姊在住(使用),二姊跟三姊雖然在法律上有1/3的所有權﹐但是完全享受不到好處,反而還要繳房屋稅等等,因此,二姊跟三姊想要賣掉也是人之常情。
二姊跟三姊有兩種賣法:
1. 賣持分:把各自的1/3持份賣給大姊或第三人。
2. 賣整個房子:用”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先找到願意買整棟房子的買家,跟他簽約,然後把買賣的金額與條件跟大姊說,看大姊願不願意用同一個條件買,如果不願意,二姊跟三姊就可以跟買家完成買賣手續,把整個房子過戶。最後,再把買賣價金扣除相關費用,把大姊的1/3權利的錢給大姐。
大姐不搬,買家是可以在過戶後,提起訴訟要大姊搬走,勝訴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大姊搬走。
律師感慨:
很多故事,如果女兒是照顧媽咪最孝順的那一位,也付出自己所有的青春,相信媽咪會想要多留一些財產給女兒,女兒單身的話,很多媽咪也會想要把”祖厝”留給女兒,讓女兒可以用到終老。
這種媽咪對女兒的愛,要用寫的,說的還不夠。
一份遺囑,傳達一份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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