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繼承債務問題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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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繼承債務問題產品中有44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177的網紅簡志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志偉議員服務處今年第五次法律諮詢16位成功委任免費律師8位 110.9.8志偉議員服務處邀請《何文雄大律師》精準有效的免費法律諮詢~族人個個沉重的來含笑的離開不論是債務土地繼承在何律師簡要解說,逐一迎刃而解,還有鄉親聽到律師來深感難得濕濕的頭髮一包就趕過來,諮詢後一解多年的憂慮禁...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MEeeep Mor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放眼亞洲,有很多出色的品牌,背後的故事及營商之道都值得大家參考及借鏡。【亞洲品牌故事】會邀請不同的企業家到訪,分享他們的故事。 第一集請得Synagy Finance的創辦人Moon Chong,Synagy Finance是馬來西亞的一間全方位金融公司,除了代理AIA保險產品之外,房屋房屋貸款是...

繼承債務問題 在 深夜研書所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18:48:32

《說故事領導》📚 作者 - Tim Harford 前IBM執行長葛斯納曾說「當你要說服人,要訴求到他的情感,不能只說服他的理智,如果不能打動他,就無法說服他。」說故事是一種很重要的溝通技巧,好的故事可以讓人與人間產生共鳴、拉近彼此距離。 這本書除了可以看到怎麼講故事、也蒐集了上百則故事在內,每個...

繼承債務問題 在 Jerry Tsai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5-14 00:57:45

#蔡傑瑞看電影 不標準情人 最近一直看到朋友圈在貼 當男人戀愛時的電影 我上網先做了一下功課 原來是翻拍2014年韓國的這一部電影 那麼 依我的習慣 竟然知道是翻拍這部的話 那就先從 2014年的這部韓國電影先看起 畢竟 安博內有~~~ 要看也滿方便的 電影的一開始是一個討債大哥去教堂要錢 ...

繼承債務問題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3-31 02:41:30

最近幾周福原愛與江宏傑婚姻失和的新聞瘋狂洗版大眾,除了惋惜雙方恩愛不在、關注後續的走向外,大家應該也很想知道,福原愛與江宏傑在名氣與收入上的巨大差異,會不會讓福原愛在法院判決離婚下付出驚人的金錢代價呢?🤔 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1項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

  • 繼承債務問題 在 簡志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30 1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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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偉議員服務處今年第五次法律諮詢16位成功委任免費律師8位

    110.9.8志偉議員服務處邀請《何文雄大律師》精準有效的免費法律諮詢~族人個個沉重的來含笑的離開不論是債務土地繼承在何律師簡要解說,逐一迎刃而解,還有鄉親聽到律師來深感難得濕濕的頭髮一包就趕過來,諮詢後一解多年的憂慮禁不住高興的笑....志偉服務處與族人感同身受捍衛權益。

    ◎簡志偉服務處今年度第六次《法律免費諮詢》

    定於今日9月30日週四下午15:00至17:00在大溪區介壽路630號舉行,這次邀請離婚遺產債務家屬事科辯護專家張晶瑩律師主持,歡迎有法律各種問題的鄉親可現場登記及預約登記方式
    預約專線03~3804887

    #簡志偉議員關心您

  • 繼承債務問題 在 嘉義縣議員賴瓊如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2 0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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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鄉親!無論您遇到債權債務、房地產、婚姻親屬、繼承等有關民、刑事方面疑難問題,請有需要的鄉親們來電或訊息我們預約時間,以免現場久候,也請大家多多分享,讓有需要朋友們知道這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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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瓊如關心您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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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法律諮詢日期與時間:
    9/25 星期六 晚上七點至九點
         
    ▶️賴瓊如議員服務處
    電話:05-2380335
    傳真:05-2384022
    地址:嘉義縣太保市中山路一段200號(南新農會對面)
         
    #太保 #水上 #鹿草
    #免費法律諮詢
    #歡迎分享給有需要的鄉親知道

  • 繼承債務問題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1 1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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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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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繼承債務問題 在 MEeeep More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1-24 11:33:45

    放眼亞洲,有很多出色的品牌,背後的故事及營商之道都值得大家參考及借鏡。【亞洲品牌故事】會邀請不同的企業家到訪,分享他們的故事。

    第一集請得Synagy Finance的創辦人Moon Chong,Synagy Finance是馬來西亞的一間全方位金融公司,除了代理AIA保險產品之外,房屋房屋貸款是他們其中最重要的業務,他們推出定息方案,讓借貸人士可以更為放心,而且更會加入人壽保險產品,就算借貸人因事身故,房產亦可繼承到家人身上。

    Synagy Finance亦會定期舉行workshop,教育客戶如何理財,及分享有關貸款的種種問題,讓客戶可以一步步培養好理財概念及做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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