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緩起訴處分金罰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緩起訴處分金罰金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緩起訴處分金罰金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Iolaus (^^)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有關酒駕緩起訴處分金及酒駕罰金時間Sa...



緩起訴處分命被告支付一定金錢(ex.支付1萬元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否即不得再課
予行為人繳交罰鍰之義務,的確有不同見解,目前亦尚未統一。不過是否採否定說,即是
比較符合法律解釋? 或認緩起訴與不起訴有同一效力,並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未
免太硬?個人意見以為似未必然。

一、先就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
刑事法律處罰之。」討論:
緩起訴處分縱命被告支付一定金錢,但性質上是否屬於刑事法律之處罰,非無疑問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的立法理由: 「基於個別預防、鼓勵被告自新及復歸社會
之目的,允宜賦予檢察官於『緩起訴』時,得命被告遵守一定之條件或事項之權力 ,
增列第一項 。」依立法之目的解釋,可以得知緩起訴命被告遵守一定之條件,是基於
個別預防、鼓勵被告自新及復歸社會之目的,故可雖然命被告支付一定之金錢 ,大家
都會覺得是種處罰,但是否可以直接比同於刑法之處罰,並非完全沒有疑問( 雖然學
說認刑法有特別預防及個別預防之目的), 尤其是當緩起訴並沒有命被告支付一定金
錢,而是命被告遵守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時 ,更是令人質疑緩起訴是否真的是
等同於刑事法律之處罰?
再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項:「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
進行。」,如緩起訴處分已是刑事法律之處罰,有何停止進行追訴權時效的道理?
最後 ,如命被告支付一定金錢算是刑事法律之處罰,如果被告因為在緩起訴期間內故
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而遭撤銷緩起訴處分,依一事不二罰(or稱一罪不二罰 )
原則,豈有再提起公訴致被告再受一次刑事判決處罰卻不得請求返還已支付金錢的道
理?

綜上,若認緩起訴應不算是刑事法律之處罰,應無上述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而若
認緩起訴仍算是刑事法律之處罰,以下接續討論。
二、是否適合認緩起訴處分與不起訴處分同一效力,而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可以發現其實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者,其實效力是一樣的。既然一樣,就非毫無依據,縱使不如此認同而採肯定說,
但個人以為,應尚不至達「未免太凹」之程度。
況採肯定說者,不在少數,如認採肯定說的法官未免太凹,豈非有...(略)之嫌?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前項汽車駕駛人,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
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
鍰之部分。」,目的應在於解決刑罰罰金比行政罰罰鍰低,致行為人受有不當利益,
而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立法理由:「......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實無
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之初衷。
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僅限於"裁判",而緩起訴處分是否屬於裁判呢?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220條,可知"裁判"應不包含緩起訴處分, 若緩起訴處分屬於刑事法律之處罰或不
能等同於不起訴處分,難道沒有這個問題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那麼為何該條例之
規定未包含緩起訴處分?可能的答案應該有(1)緩起訴處分不屬於刑事法律之處罰 ,
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之適用,自然無此問題。(2)期滿未撤銷之緩起訴處分效力與
已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效力相同,故可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3)立法者缺漏


綜上所述,其實行政罰第26條第2項之所以未包含緩起訴處分之情形,恐怕尚不能排除
是立法者缺漏之可能性。既然如此,何足以認定是立法者刻意的排除?( 臺灣立法院
立法的品質,為大家眾所皆知,難道真的不規定就是刻意排除而非疏失嗎? 答案應該
很明顯的,因此一般會認定是立法者刻意排除的情形, 大多都會加上從立法理由的觀
察,或再就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加以補強,較能得到大家的認同)從而,個人以為 ,
雖然不能說「 緩起訴處分命被告支付一定金錢,仍可再課予行政罰鍰」這個見解是絕
對正確,但是否採否定說即係屬於較符合法律解釋,採肯定說即係「未免太凹」, 似
尚非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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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laus:打好久,真累,回去睡覺了~ 12/22 02:15
cpi:多上了一課 非常感謝<(_ _)> 12/22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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