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uhao83 (不想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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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關於緊急醫療救護法14-2
時間Sun Jun 7 14:56:32 2015
http://i.imgur.com/75cv64i.jpg 討論緣由是因為這一題
有關緊急醫療救護法14-2內容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檢附立法原由:
http://i.imgur.com/CflcIYt.jpg 請問所謂急救範疇是指?是否僅限於無生命徵象的病患?還是所有有生命急迫危險的人均屬
之?
先感謝各位願意回答的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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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uhao83 (223.137.204.196), 06/07/2015 15:06:10
※ 編輯: shuhao83 (223.137.204.196), 06/07/2015 15:17:18
推 KKyosuke: 「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 」 06/07 16:06
→ shuhao83: 但是立法原由是指心肺功能停止之患者,那是否適用於有呼 06/07 16:27
→ shuhao83: 吸心跳之患者?如果適用,那依循緊急避難,急救如果過當 06/07 16:27
→ shuhao83: 是否有責? 06/07 16:27
→ maniaque: 無生命跡象? 那噎到的,要等到昏迷才能用哈姆立克? ^_^ 06/07 17:32
→ maniaque: 不可能吧......:D 06/07 17:32
→ maniaque: 不需要限縮急救的範疇,今天立法理由不太可能包山包海 06/07 17:33
→ maniaque: 而當時也是針對 CPR 跟 AED 在討論,而一般民間學到的 06/07 17:34
→ maniaque: 也不外是 CPR AED ,再加上哈姆力克等緊急施救方法 06/07 17:34
→ maniaque: 不過 ACLS 其實也有在推但這等級高了點,先學會CPR吧.. 06/07 17:36
→ shuhao83: 問題就在於一般人只會cpr,但如果用在有呼吸的病人身上 06/07 17:53
→ shuhao83: ,這樣還算嗎? 06/07 17:53
→ maniaque: 請先把 CPR SOP 復誦一遍,好嗎??? 06/07 18:16
→ shuhao83: 樓上大大我當然知道順序步驟,我的問題是如果做錯是否免 06/07 18:33
→ shuhao83: 責?不要以為不會發生,在我們實際執勤過程中就看過很多 06/07 18:33
推 KKyosuke: 要看錯到什麼程度啊 06/07 19:02
→ KKyosuke: 能主張緊急避難是一回事 有時只能減免部分責任而非全部 06/07 19:03
→ KKyosuke: 例如 原本病患其實沒有生命危險 非醫護人員誤判結果使 06/07 19:04
→ KKyosuke: 用CPR 然後施力方式又不對 反而造成病患肋骨骨折內出 06/07 19:04
→ KKyosuke: 血死亡 這種Case的話可能就沒辦法免除權責 06/07 19:05
→ KKyosuke: 全責 06/07 19:05
→ KKyosuke: 如果沒有造成什麼嚴重後果 只是做白工 那麼當然可以免 06/07 19:06
→ KKyosuke: 除全責(身體接觸 性騷擾之類) 06/07 19:06
推 taoist9999: 刑法第24條第1項:「 06/07 22:06
→ taoist9999: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 06/07 22:06
→ taoist9999: 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 06/07 22:06
→ taoist9999: 輕或免除其刑。」 06/07 22:06
→ taoist9999: 如果是就刑法總則的規定,避難行為過當者,可減少或 06/07 22:07
→ taoist9999: 免除刑責,而不是完全沒有刑責。 06/07 22:08
→ taoist9999: 06/07 22:08
→ taoist9999: 如果是就法律上對當事人的建議,除非你負有刑法第15條 06/07 22:09
→ taoist9999: 說的保證人地位,否則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 06/07 22:11
推 nocamera: 這樣說好了,得主張緊急避難的人是依照刑法24條規定。 06/07 22:17
→ nocamera: 而你提出的14-2專指使用AED為緊急醫療的情況,所以才說患 06/07 22:17
→ nocamera: 者的心肺功能停止。所以,能不能主張緊急避難跟心肺功 06/07 22:17
→ nocamera: 能有沒有停止,在一般情形下並無關連,但是,若緊急避 06/07 22:17
→ nocamera: 難的手段是使用AED,根據特別法優先,我會認為必須是患 06/07 22:17
→ nocamera: 者心肺功能停止在先,才能主張因使用AED所造成的侵害有 06/07 22:17
→ nocamera: 緊急避難的適用。以上有錯誤解讀還請不吝賜教 06/07 22:17
→ shuhao83: 了解,那請問依此法立法原由旨在搶救無生命徵象之病患, 06/07 22:18
→ shuhao83: 那對於其他緊急傷病患是否適用? 06/07 22:18
→ shuhao83: 因就字面上解釋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 06/07 22:20
→ shuhao83: 理應所有有生命危險的都應適用 06/07 22:20
→ shuhao83: 另請問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將[免責]特 06/07 22:30
→ shuhao83: 別提出是否有特殊意義?還是得依法官之自由心證? 06/07 22:30
噓 maniaque: 請洽貴單位法制人員 06/08 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