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nsionship (no)
看板medstudent
標題[新聞] 救人導致傷患受傷《民法》《刑法》均免責
時間Thu Aug 9 17:39:14 2012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20809/136626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草案,未來一般民眾若救人時導致傷患受傷等,可
免除《民法》、《刑法》責任。
衛生署修法內容提及,台灣每年有2萬名病患,到醫院前就已無心跳,在救護車上用「自
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可使生存率由不到1%,提高到5%;若以日本經驗,在公共場所
設置去顫器,可增加到38%,為了消除民眾擔心救人負擔法律責任疑慮,除修法增訂公告
的公共場所應設置必要緊急救護設備外,也增訂救護人員以外的人,若用緊急救護設備或
施予急救措施,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
只有一般民眾 所以不包含醫療人員嗎
--
如果孔子是那待沽的玉
我便是待斟的酒
用一生的時間 蘊釀自己的濃度
只為等待剎那的傾注
張曉風 釀酒的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9.138.73
推 JJLi:一步一步來,至少先過這個倫德保人法案再談吧…唉 08/09 17:42
→ wariochang:這法老實說,仍無法改變目前路人見死不救的風氣 08/09 17:43
→ wariochang:養成路人見死不救的元凶是民風.XD.不是法案可以改變的 08/09 17:44
→ wariochang:就像你幫了被車撞的人,對方咬你撞他的,這法可保護 08/09 17:45
→ wariochang:不了你 08/09 17:45
推 zooxalju:"救護人員以外的人"....廢法無誤,鬼島確定。 08/09 18:10
噓 Rasilez:沒錯~所以如果是醫療人員就要究責~因為這是你的專業!! 08/09 18:19
推 snipper:以後只好專業的在旁邊看一般民眾表演了 08/09 18:23
→ EstelleRinz:原來如此~~路人請加油吧 08/09 19:01
噓 HoterLin:這條法是請醫療人員袖手旁觀法 08/09 19:16
→ imskye:"救護人員以外的人"? 這什麼鬼政府 08/09 19:20
推 CKun:持有執照就是原罪 08/09 19:25
推 arias:對 人性才是關鍵 告不告得成是一回事 要不要告又是另一回事 08/09 19:29
推 Ecclestone:有執照就是有罪 業務過失 跟密醫一樣 罰的比較輕 08/09 19:36
噓 boogeyu:推 snipper:+1, 搞甚麼專業人員見義勇為還不能免責 08/09 19:42
推 snipper:acls過期還有人要考嗎,好笑至極 08/09 19:58
推 patrick7613:幫派殺人法:一個負責打暈,另一個蓄意把人急救死... 08/09 20:17
→ patrick7613:只有單人傷害罪耶~^^" 08/09 20:18
→ zooxalju:打暈那個只要趕快消失不要被抓到就無罪了(大誤) 08/09 20:30
推 confis:我們就歸業務過失這塊囉 08/09 21:23
噓 hardtwo:咦 不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怎麼會有除罪?救不活當然有罪阿 08/09 21:50
噓 toyotami:哇...以後在路上真的不敢碰路倒了...之後家屬可能會先問 08/09 22:44
→ toyotami:幫急救的是不是醫療人員...是就可以告看看... 08/09 22:46
→ toyotami:超冏...超誇張的法...XD... 08/09 22:47
推 ostrich90372:所以醫師度假的時候路過算是路人還是醫療人員? 08/09 23:02
噓 fantasyben:當個路人就好啦 08/09 23:16
噓 magicagar:對不起我上班太累下班後視力模糊沒看到有人需要急救zzzz 08/10 01:03
→ yfpw:所以政府很清楚的告訴大家,領有醫師、護士執照的人 08/10 06:59
→ yfpw:想救就要自己認定救到對方滿意,不滿意被告是理所當然的 08/10 06:59
→ myann:"救護人員以外的人" 所以路人當救護人員 救護人員當路人? 08/10 12:33
→ b24222001:幫忙打119就好了 打完還得記得閃人 08/11 00:48
推 yusukuo:樓上,記得要帶帽子墨鏡口罩,用公共電話打~! 08/11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