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pateti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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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課業] 正當防衛vs.防衛性緊急避難
時間Mon Jul 15 17:09:33 2013
上課時老師教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
我判斷兩者主要區別方式是:
正當防衛->人的現在不法侵害
緊急避難->非"人的""現在""不法""侵害"(只要其中一雙引號不符合就可以判斷)
ex:
非人的:單純動物攻擊。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非現在:侵害已屬過去。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非不法
非侵害
的確在書上和考題見到的例子,大致上都容易區分。
但後來又講到防衛性緊急避難,
而老師和書上看到的例子,危難來源都是動物,所以很容易區分。
不過緊急避難定義的危難來源,也包括人,
那麼究竟對某人(危險來源)的侵害行為採取干預反擊的措施,
是屬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該如何區分呢?
ex:當甲對乙有不法侵害之行為或緊急危難,第三人丙為解救乙,
出面採取干預和實施反擊甲的行為,避免乙遭受侵害。
丙可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請各位前輩幫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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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23.115
推 jespershine:我覺得,緊急避難要件和正當防衛要件皆符合時,就看行 07/15 17:24
→ jespershine:為人主觀具防衛意思還是避難意思。若具避難意思,就是 07/15 17:26
→ jespershine:防衛性緊急避難 07/15 17:26
@jespershine: 我也是有這樣想,由行為人當下主觀意思是防衛或避難來區分,但有時
好像會並存?我看見甲在毆打乙,我連忙以路邊木棍攻擊甲,希望藉此
防衛乙不再被侵害,同時也是想幫乙避難。此時我應主張?
→ AS5061:小弟不才@@ 不過你的ex 都有寫不法了 應該就是有防衛情狀裡 07/15 17:40
→ scarbywind:防衛者,謂對他人不法侵害時,對加害人的"反擊行為" 07/15 17:42
推 AS5061:的現在不法侵害 的不法了吧 07/15 17:43
@AS5061: 緊急避難除了天然災害之類的危難來源,也有"人"之行為帶來的危難。
所以你意思是說:如果是防衛性緊急避難,危難來自"人"之行為的時候,限於
"非"屬不法行為所帶來的危難,否則應以正當防衛論。是這樣嗎?@@
→ scarbywind:緊急避難的防衛則是指對"非加害人"侵害第三方的權力 07/15 17:48
@scarbywind: scar大,你說的好像不太對,緊急避難中的"防衛性緊急避難"就是避難人
對"危險來源"(也就是加害者)所實施之反擊行為。@@
推 gccba02699:轎車快撞到A,你開卡車把轎車撞開,這是正當防衛 07/15 18:44
→ gccba02699:轎車快撞到A,你把A用力推開,這是緊急避難 07/15 18:44
→ gccba02699:該看被你侵害到法益的受害者是"正"還是"不正" 07/15 18:45
→ gccba02699:你應該聽過「正對正」和「正對不正」這個說法吧? 07/15 18:46
→ malowda: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緊急避難是正對正 07/15 19:14
@gccba02699: 你前兩行舉的例子我看不出區別界線在哪.......
後面說的"正對正"或"正對不正"老師有提到,所以是用客觀事實來
這樣區分嗎?但是我看到乙正被甲毆打的緊急情況,我如何知道他
們之間誰正誰不正,我只能選擇趕快幫乙;所以我事後才會知道我
因幫乙(防衛或避難)的反擊甲之行為是該不該被罰嗎??
推 jespershine:緊急避難的'危難'並不限於正或不正。緊急避難是正對 07/15 19:40
→ jespershine:正的概念,是比較傳統學者的講法,現在較少學者在用了 07/15 19:42
→ jespershine:因為較多學者也承認,緊急避難也可以正對不正 07/15 19:44
推 tttggg:關於緊急避難的實務見解,可參考72台上7085,94台上2324. 07/15 20:27
@tttggg: 我來找一下。先謝。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5 22:06)
推 jespershine :若你覺得行為人有防衛意思也具避難意思~就擇一就行了 07/15 22:46
→ jespershine :推論的有道理~老師也不會算你錯。 07/15 22:47
推 eddisontw :你舉的那個例子 丙應該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不用主張緊 07/16 02:46
→ eddisontw :急避難 07/16 02:46
→ eddisontw :因為甲的侵害行為為不法 而正當防衛不用考量衡平性 07/16 02:47
→ eddisontw :所以優先主張 07/16 02:47
@eddisontw: 好奇問一下,我聽老師講:對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可否再為正當防衛/緊
急避難的主題討論時,都是針對客觀事實(事後)才討論。
那麼我在決定的是否要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的當下,情況其實大多時候都
是很危急的,那我怎麼有機會再去確認而決定行使防衛或避難呢?
就像這篇我舉的例子,丙看到甲在攻擊乙,當下就要馬上決定出手防衛
或避難了,那如果事後才知甲是因為正當防衛乙之侵害才攻擊他,丙的
道義出手相救豈不是變成冤大頭,而變成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
難?所以這種情況下都算是丙要摸摸鼻子認賠嗎?
像類似例子:半夜某甲為躲避某乙追殺,或為躲避天然災害,而未經許
可躲進我家。正常來說看到陌生人進入家中,只會覺得法益被侵害了,
馬上防衛或避難而選擇拿棍棒趕他吧。根本不可能去瞭解他為何要進來...
不過這個例子也許還顯得不夠急迫,應當先問過他。
但很多時候不是很緊急嗎?我怎麼知道對方是不是也正在正當防衛還是
緊急避難而有什麼正當理由,難道還要先問他嗎....... = =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03:49)
→ gccba02699 :我舉的例子差別在被你攻擊的受害者是誰,若是撞人的 07/16 10:05
→ gccba02699 :轎車,則車主告你時你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07/16 10:06
→ gccba02699 :若是快被撞的A告你傷害,你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07/16 10:06
@gccba02699: 你說的只是一般容易區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的狀況。
但你知道"防衛性緊急避難"嗎?如果不太確定你可以再找書看看。
轎車快撞到A,你開卡車把轎車撞開。這個簡單的例子也有可能是出於緊
急避難,而且避難是可以替他人避難的。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15:49)
→ gccba02699 :查了一下ROXIN有對此說明,指「由人所引起之非違法行 07/16 16:50
→ gccba02699 :為造成的緊急危難」如突然痙攣、行人突然衝出等等 07/16 16:52
→ gccba02699 :重編輯:1.由人引起的非刑法上行為造成的緊急危難 07/16 16:56
→ gccba02699 :2.開車時突然痙攣 07/16 16:56
@gccba02699: 不是很了解你最後的結論是?
因為你最後說Roxin的說明,跟你舉的例子好像不太相合?
你可否重新以實例說明兩者區別。
簡單說我原本的疑惑就是:
轎車快撞到A,你無論是 "開卡車把轎車撞開" 或 "把A用力推開",
都是為了防衛A受侵害(或是避免危難侵害A)。
我的疑惑就是這兩者似乎這樣主張都說得通。
而原本我以為區別就在於"防衛性緊急避難"的危難來源,不能是人,
所以課本都舉狗咬人為例。而正當防衛都舉人的侵害為例。
但後來看到每本書都寫:"緊急避難"的危難原因不限於人為、自然災害、
動物之動作。
而既然"防衛性緊急避難"屬於"緊急避難"的再區分,
那麼"防衛性緊急避難"理應其危難來源也包括人。
這樣一來我上面的推測(防衛性緊急避難的危難來源不能是人)就不對了。
所以除非這是特別不同於緊急避難之規定,不然我肯定有哪裡搞錯了。
你如果知道我疑惑的地方,也知道相關內容就再回應吧。謝謝。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18:56)
→ gccba02699:可以是人的。而我後來加的ROXIN說明,跟一開始舉的轎車 07/17 08:37
→ gccba02699:例子兩者之間沒有關聯,不好意思未加以說明。 07/17 08:37
→ gccba02699:你說你原本的疑惑是無論撞開或推開都是保護A受侵害,但 07/17 08:38
→ gccba02699:轎車撞A是刑法上的違法行為,所以我開卡車把轎車撞開, 07/17 08:40
→ gccba02699:若轎車車主告我我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但若在其他情況, 07/17 08:41
→ gccba02699:如我搭朋友的車,朋友開車開到一半痙攣,我為了避難而 07/17 08:41
→ gccba02699:把我朋友打昏,那這樣就變成防衛性緊急避難了,原因在 07/17 08:42
→ gccba02699:於突然痙攣不是刑法上違法行為。故此例為「由人所引起 07/17 08:44
→ gccba02699:的防衛性緊急避難」。不知這樣說明是否有幫到你? 07/17 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