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網際網路英文簡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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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際網路英文簡稱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13 07: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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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完中天殺網路
    蔡英文,妳瘋了嗎?

    NCC西廠立了斬中天的大功後
    已經準備好血滴子對準網路
    刻正研擬《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
    簡稱《網管法》
    要封喉網路上所有還敢對政府説三道四的人

    雖然西廠説得很好聽,説這是「自願登記制」
    但實際上,NCC在「一定」條件下,就可以強制要求你登記
    例如:你的點撃數、使用者等等超過一定數字,而有收取廣告營利(如YouTube廣告分潤)時
    就得強制登記

    而這數字是多少,皆由NCC説了算
    如果你不理,揭露西廠要你揭露的事項
    或者未向西廠申報西廠要你申報的資訊的話
    最高可以罰你50萬,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白話的説,就是可以一直罰50萬、50萬、50萬,罰死你

    那乖乖登記、揭露、申報就沒事了嗎?
    依第10條,共有11大項揭露事項,西廠的要求甚至細到字幕必須是正體中文(不可以有簡體字)
    如果你違反,最高可以罰你100萬,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就是可以一直罰100萬、100萬、100萬,罰死你

    那你的字幕沒有簡體字就沒事了嗎?

    還有第13條的帝王水表條款,只要西廠認定你的內容「妨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西廠的血滴子就會再度射出,限期改正未改正,西廠最高可以罰你100萬,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就是可以一直罰100萬、100萬、100萬,罰到你死

    我想説的是
    蔡英文,妳夠了沒有?
    台灣人民和妳有仇嗎?
    台灣民主妳非要砍的寸草不生妳才甘心

  • 網際網路英文簡稱 在 陳奕齊 - 新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3-16 12:12:00
    有 109 人按讚

    【戰鬥在敵人心臟裡:中國大外宣在台灣?!】
     
    在一九六零年,中國出版一本流傳甚廣的通俗讀物—《戰鬥在敵人心臟裡》。這本書主要講述中共地下黨員劉嘯塵,在國共內戰中打進國民黨特務組織保密局的故事。後來,中國國民黨落跑台灣,以戒嚴、白色恐怖進行匪諜就在你身邊的「肅清」,導致各種政治冤獄案件。此乃冷戰年代中,以「匪諜」為名的政治迫害。
     
    但事實上,「冷戰」架構下的台灣,基本上還是以台海區隔成敵我分明的壁壘對峙狀態,讓「戰鬥在敵人心臟裡」成為少數個案。可是,隨著經濟全球化帶來的經濟互賴,以及網際網路等國界穿透性的科技進展,讓「戰鬥在敵人心臟裡」成了居心不良的國家可實踐的「日常」。此乃中國流亡海外知識份子何清漣在其新著—《紅色滲透:中國媒體全球擴張真相》一書中所言,中國「大外宣」乃是「戰鬥在敵人心臟裡」的新型輿論戰的表現方式。換言之,民主化之後,必須記取國民黨利用「反共」遂行威權迫害的歷史。但在當前中國的協力潛伏者,已在台灣民主心臟中「打著民主反民主」;因此,清除中國協力者是為了捍衛民主而非重蹈威權復辟之路。
     
    中國所謂的「大外宣」,即是「中國對外宣傳大佈局」的簡稱。儘管,中國對外宣傳的工作行之多年,但當前的「大外宣」計畫,主要乃是2008年北京奧運聖火在世界各地傳遞期間遭受許多抗議,同時也招徠國際社會對西藏圖博人的同情。對此,中國政府歸結原因為「中國的聲音跟文化影響在國際上沒有相應的地位」;於是,2009年初,中國政府即宣佈投入450億人民幣,讓其媒體機構向國際擴張,以改善中國的國際形象,並爭奪國際話語權。爾後,中國的「大外宣」趁著世界壟罩在經濟危機,以及傳統媒體不景氣的時刻,進行國際擴張與滲透。
     
    誠如何清漣指出,中國便開始以灑幣廣設大外宣媒體、重金雇用洋人軍團加盟、對貧國國家記者進行「圈養」…等等方式,展開中國大外宣的全球佈局與滲透,並進行「外宣本土化」的戰略工程。令人驚異的是,在中國養肥的台商蔡衍明即在中國大外宣計畫正要推出前夕,於2008年買下中時集團後,於同年底面見時任國台辦主任王毅,以正襟危坐之姿向王毅報告:期能借助媒體力量,來推動兩岸關係的發展。
     
    儘管,中資不得來台設媒體,但舔中台商收購經營的「統媒」,不僅戮力「講好中國故事」以洗腦宣傳中國好棒棒,更耗盡心血攻訐台灣本土志業的各種努力。就這樣,此種「統媒」就成了中國大外宣本土化戰略的一環,並成為中國得以在台灣內部佈署與實踐「戰鬥在敵人心臟裡」的輿論心戰武器。
     
    果若如此,中國已經在台灣的心臟內部戰鬥了,那麼我們真的還能對這種荒謬的「統媒」現象,當成民主社會中的正常行為而繼續放任嗎?還是為了主權與國家安全,我們應把它們當成台灣內部特殊性的「中國代理人機構」,而尋求新法律工具的援助,來加以規管呢?!這難道不正是蔡英文所宣示的「民主防護網,以因應新型態國安威脅」的一個重要環節嗎?!
     
    【讀報—陳奕齊專欄】連結:

  • 網際網路英文簡稱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3-03 22: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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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五毛黨不間斷持續在挑臖作假傷害嫁禍...陳水扁總統的支持者。

    ➽「紅五毛黨不間斷持續在挑臖作假傷害嫁禍...陳水扁總統的支持者。」

    ✔對於使用他人頭像變造(捏假)有違他人身分的不實照片,變造者與散播者同為假消息同處分!

    ➥立法院公告(編號:R00573)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10月 更新日期:107年11月1日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0573
    一、題目: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傳染病防治法、證券交易法、著作權法、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探討研析
    近來媒體報導假新聞、假消息干擾施政、中國「網軍」製造假新聞有國安疑慮,引起各方重視,尤其107年11月24日即將舉行九合一選舉,情況恐更加嚴重。行政院表示,將盤點法規,確立修法方向。本院委員亦已分別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以下爰提出研析意見:
    (一)刑事責任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刑事責任部分,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等等。雖刑法誹謗罪即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至少要提出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罪;而網路轉貼文章,若有侵害重製權、散布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7章規定,亦可循刑事途徑論罪科刑。
    (二)民事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準此,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若符合前述規定,自得請求賠償,而其名譽被侵害者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
    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參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例),其賠償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參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例)。
    (三)行政責任
    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四)本(第9)屆委員為反制假消息提出修正草案者,其修正重點包括:
    1.因應全球化、資訊化時代的來臨,國家安全之威脅已不再限於實體,並已擴及至網路領域,有委員提案增訂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2,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國境內之網路領域及其實體空間。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予以處罰。有委員提案認為,假新聞、假消息屬於「謠言」的一種,為明確且有效規範、處罰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或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者,故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條文。
    四、建議事項
    (一)依現行法律,針對網路上假新聞、假消息,已有各種處罰規定。惟查緝此種行為,各種網路平臺例如Facebook、LINE、Google等各有查帳號IP規定,公文往返耗費時間,而依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發通訊監察書的要件之一,為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述之罪幾乎未符合要件,另法院是否核發亦為問題。至於若為國外IP,尚要透過國際司法互助跨境偵辦,困難度更高。目前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特別成立查緝假消息專責小組,其加強查緝之決心值得肯定。據報載,刑事警察局表示,該小組與以往最大不同的是,各縣市警局受理有關選舉人控告誹謗、網路假消息等相關案件,該局會派員專責協助地方警局,若公家機關或候選人直接到該局提告,會主動偵辦;依刑事警察局統計,至10月18日,各警局已偵辦移送選舉誹謗案件56件67人,其中屬網路不實言論,如假消息案件35件41人,目前已查獲包括總統蔡英文南下勘災時,雲豹車上官兵荷槍實彈等4件網路不實訊息,並移送地檢署偵辦。爰此,藉由專責小組加強偵辦網路假新聞、假消息,以降低危害。
    (二)行政部門目前建立政府資訊發布窗口,除透過發言人制度澄清外,另於網站上設闢謠專區,並適時發布新聞,包括宣導及處置假新聞等措施。而有關廣電媒體製播新聞事實查證部分,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107年10月17日新聞稿,該會係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辦理,即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本項立法理由係為落實問責並體現共管機制,促使媒體自律與社會他律先行,電視臺設立之自律規範機制應為事實查證,並藉此責成電視臺自我檢視其製播內容之妥適與否。就此廣電業者查核及自律機制,目前輿論批評尚有改善空間,亦即業者常未踐行新聞查證,導致現行新聞亂象。故NCC就此重要之監理項目,應持續督促業者加強自律規範內容,進而落實查證機制,據以報導正確新聞以打擊假新聞、假消息。
    (三)因網路內容樣態多元,先進國家並未就網際網路制定單一規範,而我國應否制定專法進行規範,目前各方意見不一,行政院亦擬先盤點法規後再議。本院目前修正草案,有關國家安全法部分,係擬將網路領域及其實體空間明列為國家主權所及;而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則係為更明確將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予以規範。該二修正草案均可提高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規範之明確性。

    撰稿人:呂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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