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網路著作權學術倫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網路著作權學術倫理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網路著作權學術倫理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網路著作權學術倫理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54的網紅吳佩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證據在此】驚爆!省力女抄人許淑華涉論文抄襲又愛說謊?! 抄襲就是抄襲!省力女抄人許淑華自打臉!經查對,許淑華碩論抄襲的段落,來自網路搜尋到黃中元的《公民社會與地方文化產業發展之研究—以南投縣茶葉文化產業為例》一文。黃中元是在民國97年10月18日(早於許淑華碩論出版時間)「九十七學年度國立中...

  • 網路著作權學術倫理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07 10:31:13
    有 80 人按讚

    【證據在此】驚爆!省力女抄人許淑華涉論文抄襲又愛說謊?!
      
    抄襲就是抄襲!省力女抄人許淑華自打臉!經查對,許淑華碩論抄襲的段落,來自網路搜尋到黃中元的《公民社會與地方文化產業發展之研究—以南投縣茶葉文化產業為例》一文。黃中元是在民國97年10月18日(早於許淑華碩論出版時間)「九十七學年度國立中央大學客家研究碩士在職專班田野調查成果發表會」上發表論文,場地在工五館三言堂所進行的政經組B場。
      
    許淑華的碩士論文,明明抄襲至少五大段落,除非是槍手代寫,否則誰能「抹黑」、「栽贓」,難不成,其論文本身就是「贓物」或涉及「分贓」?
      
    「九十七學年度國立中央大學客家研究碩士在職專班田野調查成果發表會」是在民國97年10月18日舉辦(早於許淑華碩論出版時間),政經組B場的時間是週六上午11:00~12:40,場地是在工五館三言堂。多位中央大學的師長和學生出席,人證和物證俱在,事實不容淑華抹滅。
       
    該場次除了黃中元外,還有其他學生發表論文,主辦單位安排了主持人和評論人。這篇公開發表的論文,黃中元先生擁有其著作權。許淑華的碩論抄襲他人文章,不僅損害黃的著作權,也違反《學位授予法》第七條的規定,若情節嚴重,應予撤銷其碩士學位。
      
    許淑華的碩士論文,確實有整整五大段與黃中元的《公民社會與地方文化產業發展之研究—以南投縣茶葉文化產業為例》文章相同(第3〜5頁),黃發表在前,許抄襲在後,鐵證如山!
      
    跟李眉蓁抄襲96%相比,許淑華至少也抄襲32%,數字上或許較不嚴重,但許淑華的言行,顯見她個人對於學術規範毫不在意,犯了錯還要砌詞狡辯,毫無悔意。這樣的人還能當民代?許淑華完全不適格,她的政治生命應該就此結束。
        
    這幾周來,我舉出三位政壇人士有論文抄襲的情形,第一位是參選高雄市長補選的李眉蓁,對於抄襲仍是顧左右而言他,卸責閃躲,即便嚴重違反學術論理與誠信,在其他正常的民主國家早該辭職下台的情況,而她,卻僅放棄原本來不該得的學位,執意繼續參選,於是,再次上演「全黨救一人」的窘境,其黨主席,亦是知名的政治系教授,為保權位,只好難堪地為她護航。另一位原有意出來角逐市長寶座的李雅靜,僅發了一篇卸責推託的聲明,持續神隱不願公開回應她涉及抄襲與濫權。
         
    現任立委許淑華更是離譜,被揭發論文涉及抄襲後,第一時間對外坦承確有疏忽,辯稱抄襲來源是某位應考博士班學生的研究計畫,迄今仍未向外清楚交代出處,也未誠摯道歉。
      
    國民黨部分的支持者動輒將他人冠上雙標黨的標籤,實際上,他們是不折不扣的浮標著,毫無標準可言,就像是魚吃了餌,浮標沒入水平面以下,被魚拖著走。黨主席江啟臣和黨內曾擔任大學教授的民代,明知道抄襲論文是違反學術倫理的事情,囿於情勢不得不護航,無疑也葬送自己辛苦維護的學術清譽,為了李眉蓁和許淑華這樣的人,值得嗎?我相信,中山大學和逢甲大學,也不會希望校譽因這三位抄襲論文的民代校友而受損。  
      
    許淑華辯稱未註明出處的部分已經向她的指導教授說明,為何不願對外公開講清楚?許的碩士論文至少抄襲了五大段,能否誠實告知國人,妳究竟是開了任意門去抄了誰的文章?
      
    #許淑華32%
    #李眉蓁96%
    #三倍券好好用
    #省力女抄人
    #抄襲

  • 網路著作權學術倫理 在 基隆好議員 鄭文婷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27 11:59:01
    有 73 人按讚

    文婷法律小教室:「抄襲」爭議面面觀

    最近台灣輿論都好關心「抄襲」這個議題,有人擔心影片剪輯違反著作權法,照片引用有無涉及他人肖像權,甚至論文撰寫如何兼顧學術倫理。在網路蓬勃發展之下,尊重智慧財產權已是每個公民都應該具備的觀念喔!

    歡迎大家收看這一集的法律小教室,讓我和大家分享專業法律見解。

    #文婷法律小教室
    #抄襲面面觀
    #尊重智慧財產權

  • 網路著作權學術倫理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05 07:00:45
    有 43 人按讚

    📗 #月旦法學教室第213期
      
    🔹個人訂購 #月旦系列雜誌,免費參加元照讀書館講座,贈充電禮 #新書兩本👉http://qr.angle.tw/jaj

    🔹元照網路書店購書滿1000元加贈〈專區書籍〉乙本,專區書籍👉http://qr.angle.tw/3a6

    🔸大法官會議解釋於109年5月29日做出了釋字第791號解釋,並召開記者會正式宣告爭議多年的通姦罪違憲。解釋文提及,刑法239條通姦罪,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合。同時釋字第554號解釋亦因新的解釋作出而失效。有關通姦罪是否除罪化,早在20年前,當時身為法官的葉啟洲教授即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才有釋字554號解釋的產生。儘管社會共識並未形成,791號解釋文作出,對臺灣也算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也將爭議多年通姦罪是否違憲的議題,劃下完美的句點。

    🔸有關商業事件審理法已於去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年1月15日公布。不過施行日期,則由司法院另行訂定之。此新訴訟制度的變革,起因於2017年由總統所召開的司法改革國事會議決議而來。決議內容明白揭示,臺灣應推動設置商業法院,以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等要求。並就其管轄事件範圍、是否為專屬管轄、採二審或三審制,以及法官專業人數與專家證人制度等事項,研擬相關配套。司法院也非常有效率地在二年內完成法案草擬,同時也順利的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基於這樣重大訴訟制度的變革,本刊也特別邀請了許士宦教授,以連載的方式來詳細介紹新法的立法原則與內容,讓讀者先睹為快。
     
    【#法學教室】
    ◾檢舉學術倫理事件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評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許育典 教授

    ◾權利保護之必要/謝碩駿 教授

    ◾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將借名財產信託登記與第三人是無權處分?/吳從周 教授

    ◾共有不動產經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之效力/吳明軒 法官

    ◾人壽保險續期保險費未繳之效果/卓俊雄 教授

    ◾擇一共同正犯/許恒達 教授

    ◾專利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執行/林洲富 法官
     
    【#特別連載】
    ◾商業訴訟程序之新變革(上)──當事人主導型訴訟模式之邁進/許士宦 教授

    單獨宣告沒收/林鈺雄 教授
     
    【#新聞法律】
    ◾學生權利救濟範圍的擴大──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評析/李仁淼 教授
     
    【#法學論述】
    ◾提供消息之人及獲悉消息之人內線交易責任之認定/戴銘昇 教授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教授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侵害同性伴侶間婚姻關係之民事責任/翁毓琦

    ◾網路與著作權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