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網路截圖侵權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網路截圖侵權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enterpirse (小嘉)標題Re: [問題] 路跑比賽截圖放在自己臉書侵害著作權嗎時間Sa...
網路截圖侵權 在 李屏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04:27:04
前情提要請見: https://reurl.cc/W3mA75 好的,故事跳一下,來到委託律師發函之後, 寄到的第二天,SKB在官網張貼了一張道歉聲明, 他們沒有跟我說,後來的來信也沒提到, 是有幾個人來留言告知的, 要謝謝這些朋友,讓我能夠第一時間知道自己被道歉了。 最初的道歉聲明請見附圖。 ...
這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很多人會以為我拍攝婚紗照,或是大頭照等,著作權是自己的
這是大大的誤解
這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
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
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也就是說雖然是你結婚請婚攝公司拍婚紗,在契約未「另行訂定」
的前提下,是要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因此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
均屬婚攝公司,而你這位出資人是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相片
前言已畢
再回來看你的情況,你參加一個路跑比賽,相片中並不是只有你
一個人,所以你並不是該相片製作的出資人,攝影師並非是你所
僱用,所以著作權法的十一、十二條你無法引用。
因此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都不在你身上,所以你引用就有可能觸法
(因拍攝者有浮水印禁止截圖)
至於肖象權的侵害與著作權不能混為一談,若他真的侵害你的肖像權
與你侵害他的著作權是兩回事
再者,肖象權是否真的侵害?
大家經常在講肖象權,但是沒有任一部法律將肖象單獨出來一個特定法條
通常是當人格權來看
民法18條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所以如果你認為參加路跑比賽,主辦單位的拍照行為侵犯了你的人格,
導致你人格受損,你是可以請法院仲裁
不過我自己的看法,你的形像出現在一個團體比賽中,這並不構成人格受貶抑
個人看法,您參考看看
※ 引述《hellowoods ( 後生仔始終是後生仔 )》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先進,朋友在路跑參賽後,直接將官方、非官方
: 拍攝者照片截圖,並PO在個人臉書(朋友看得到,未公開)
: 當成紀念,因上面有浮水印不得任意截圖,不知道這樣的
: 行為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法?(假設拍攝者沒有主動提告)
: 另是否能主張肖像權所有,可能遭不特定人下載使用
: 而請求損害賠償?
: 以下是他的想法:
: 一、於社群個人帳號張貼當紀念,且朋友才能看到,非不特定人皆可共見共聞之公開貼文
: 。
: 二、未刻意裁切或遮蔽拍攝者之資訊。
: 三、未重製後使用於商業用途,亦未任意散佈。
: 四、著作權法係告訴乃論,偵查、移送需著作權所有人提告後,檢警才能進行後續。
: 五、網路上有許多網友截圖發文留念,本人亦非惡意使用。
: 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自由且無償加以利用之
: 主張,在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定有規範。
: 搜尋了網路上的文章沒有相關討論,也沒一個「是不是」
: 的明確法條,所以上來請教大家....
: 不知道這樣貼於個版的照片是否侵權,再麻煩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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