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經理人解任董事會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經理人解任董事會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經理人解任董事會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經理人解任董事會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

  • 經理人解任董事會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2 16: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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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經理人解任董事會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10 21: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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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案懶人包(中)】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繼續來討論大同案。上星期(上篇)為事件始末懶人包,本週(中篇)則是大同案股東會違法性之評析,並嘗試探討解決之道。

    六、評析
    (一)對大同公司股東會之評析
    針對大同公司公司派擅自排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之爭議,其最大問題在於「無表決權及表決權受限」之認定權限究竟歸屬何人,若主席有權認定時,就容易發生本案濫權之問題。惟若主席無權認定時,則股東會亦容易產生瑕疵而不安定。
    以本件大同案為例,從目前的客觀事實(新聞資訊)來看,市場派並無企業併購之情形,所謂「併購」於企業併購法有明確定義,係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而言,惟若涉及爭議,應由法院加以認定。至於是否為陸資,更是陸委會、投審會的權限,主管機關有各種行政手段能排除非法中資,無須也不得由公司派自行認定並排除股東之表決權,惟若公司派仍執意違法排除股東權益,應如何解決,分論如下:

    1. 解釋論無用:針對表決權限制之規定,無論論理上解釋權人為誰(法院還主管機關),只要沒有以法條明文禁止,公司派都會越俎代庖、濫行解釋並剝奪市場派股東之權益。

    2. (立法論)改為「事後訴追(不採事前剝奪)」是否可行?
    若將制度改為事前不剝奪表決權,改由法院事後認定有無違法或不公平,如此一來雖有助於解決董事長濫權,但也會導致在某些案例下無法事前排除違法,也非必然公平。平心而論,不論採事前剝奪或事後訴追,均有其優劣。若採取事前剝奪制度,既成事實對被剝奪者(大同案之市場派)不利;反之,若不採事前剝奪而採事後救濟,既成事實對他方(大同案之公司派)不利。綜上可知,無論採事前訴追或事後救濟,都會有一方受害。因此重點應該擺在以下兩點:事前「嚇阻不法行為」;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3. (事前)嚇阻不法行為
    (1) 董事失格制度
    投保法第10-1條第7項:「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惟此亦有賴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才能加快審理速度。
    (2) (民事)董事的受託義務違反之損害賠償責任
    (3) (刑事)特別背信罪
    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89731

    4. (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所謂既成事實是指生米煮成熟飯的情形。若想要降低既成事實所帶給他方的侵害,就是要「盡快」矯正錯誤結果,否則即便三年後判決確定,董事任期也已經當完。正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是這個道理。具體做法如下:
    (1)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門檻高$):若成功禁止公司派行使董事權限,尚可搭配臨時管理人制度。
    (2)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時間超長):解決之道,盡快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以加快審理速度。
    (3) 全面改選 (召集權問題)
    鑒於上述兩種方式之門檻較高,且曠日廢時,因此最快速的解決方案仍是全面改選。觀諸本案情形,若市場派無法湊足50%股權,則僅能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董事會怠於召集,才能向經濟部哭哭,請求允許自行召開。但本件可能會有以下問題點:
    ① 市場派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逕向經濟部申請,是否可行?
    依新聞資料,市場派似乎跳過向董事會請求,直接向經濟部申請,然因本件並不符合「董事會不能召集」之情況,依經濟部一慣見解,不應允許。退步言之,縱使經濟部變更見解,改認為「董事會不為召集」也可以適用第4項,但大同公司也沒有表示不願意召集股東臨時會。因此,這條路似乎走不通。如果經濟部破格允許,則將來召開的股東臨時會是否會該當「召集程序有瑕疵」?並非無疑。

    ② 公司派的黑暗兵法
    然而,若要求市場派必須採行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公司派拒絕反而是好事,市場派就可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集。問題在於若公司派使出黑暗兵法而同意召集股東會,則三百壯士的情況難保不會再故技重施。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90186

    ③ 解決之道:筆者個人見解認為,應該修改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增列一種態樣「有事實足認由董事會召集無法保障股東權益」。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0

  • 經理人解任董事會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3-28 09: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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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力可以讓人腐蝕…墮落…泯滅良知!
    民視變天秘辛
    李貴民 2019.3.28
    民視内部核心人士爆料,郭倍宏董事長近來曾和一些董事私下商量,並屢次在公司一級主管每週舉行的決策會議暗示,今年五月起,在他第九屆董事長三年任期,要提名目前的廖季方執行副總升任總經理帶領民視,並確立未來民視由專業經理人領航的模式,所有董事包括他自己及王總將退居第二線,只扮演輔佐及稽核角色。
    郭董這項決策惹惱了先前和他一起取得民視經營權的現任總經理王明玉,因為郭董在過去三年第八屆任期,一直忙於替民視打天下,將兩個邊緣頻道民視第一台及台灣台在MSO有線電視定頻151、152,全台覆蓋率達九成以上,以及把民視四個頻道全部上架中華電信MOD,這個大突破每年為民視增加上億元授權金,奠定未來發展為第四權的基礎;至於公司內部管理,則完全授權王總,且只要是鎂光燈聚焦的場合,他也幾乎全部委派王總出席。
    王總十分享受擔任民視總經理所擁有的舞台及光環:民視總部大樓榮獲2017年「國家建築金質獎」施工品質全國首奬及民視公司榮獲2018年「國家品牌玉山奬」傑出企業全國首奬,她兩度前往總統府接受蔡英文褒揚;民視連續兩年獲選亞洲最佳無線電視頻道,她親率民視代表團前往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代表受獎;民視重返金鐘獎競賽,兩年內榮獲最佳綜藝節目獎、最佳綜藝主持人、最佳男配角⋯⋯等諸多大奬,以及民視品牌健康食品榮獲「國家生技醫療品質獎」營養保健食品類多項冠軍,每次都是王總代表領獎。另外像雙城故事首映會、與施振榮合辦的2019新年音樂會⋯⋯等眾星雲集之處,一概都是王總出面,不見郭董身影;而公司每月一次的擴大主管會議,有近一百位民視一、二級主管參加,郭董指定王總主持,自己只坐一旁陪聽。郭董總是刻意把這些重要場合留給王總,讓她在公司內外無限風光。
    然而王總已經74歲,每天爲了批公文,經年累月都是天亮才回家,下午再回到公司,王總這樣的勞累全公司上下皆知;因此郭董計劃若續任下一屆董事長,將讓王總升任公司長久以來一直懸缺的副董事長職務,以「王副董」身份繼續扮演目前對外代表公司的角色,但把日常實務交給仍然年輕力壯的廖季方,希望在媒體界已有三十多年經驗的廖副總,在充分授權下可以得到更大的發揮。
    郭倍宏董事長雖是真心疼惜這位老大姐,但他用心良苦的盤算無法讓猜疑心甚重的王明玉接受,認定郭董意圖削減她的實權;正好2018年下半年公司法修改,在民視、民投這種特殊體制下有了可操弄的空間,於是在外部有心人士見縫插針、極力慫恿之下,王總決定先下手為強,結合以前的敵對陣營擬下叛變陰謀,用三分鐘突襲的粗暴方式宣稱解任郭董的民投董事長職位,此會議之適法性目前已普受法界及企業界極大質疑。
    民視自開台以來,董事長蔡同榮、田再庭及郭倍宏都是無給職,郭倍宏在董事長三年任期中,幾乎天天奔波於南部與台北、林口間,不僅未曾支領任何薪資、獎金,連交通費及對外應酬開銷全都自掏腰包,和王明玉總經理的近千萬年薪有相當大差距;而去年推動「喜樂島聯盟」活動上千萬元的費用,也由郭董自己慷慨解囊,為台灣人運動費心盡力毫不計私利,但王明玉卻蓄意對外散佈郭董企圖挪用公司資金五億元,甚或有海角七億的惡毒謠言,並誣控他利用民視公款支付喜樂島聯盟費用,這樣以捏造事實、製造假新聞方式汙名化郭董,來掩飾她私心搶奪民視董事長職位的正當性。
    謠傳郭董偽造民投董事會決議而有不當借貸鉅額資金的疑雲,在3月14日舉行的第17次民視董事會,已獲得完全澄清及全部監察人認可,王總當時在場亦無言以對,事後卻仍繼續散佈無數假新聞及可恥的謊言詆毀郭董,並執意發動她計劃已久的叛變,強行以不合法程序宣稱將郭董解任。
    權力會讓人迷失?!王明玉踏出「引清兵入關」這一步,民視未來還會是肩負蔡同榮畢生使命的「台灣眼睛」嗎?郭、王兩位一是蔡公投的《紅粉知己》,一是蔡公投欽點的《使命傳承者》,如今《紅粉知己》親手幹掉《使命傳承者》,自己當家作主,是否能秉承蔡公投遺願接棒歷史任務?還是民視作為「為台灣人發聲的電視台」的使命即將走入歷史,葬送在個人權慾的角逐中?結局如何,且讓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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