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給付遲延違約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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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給付遲延違約金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首次上稿 05/29 11:31 更新時間 08/04 17:1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勞動部6月29日宣布,由於本土疫情警戒第3級影響,衝擊各行各業勞工生計,規劃就業保險投保薪資2.4萬元以上在職勞工紓困措施,預計將發放生活補貼1萬元。 而政院於6月24日宣布紓困4.0精進方案,其中每人最高...

  • 給付遲延違約金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4 19: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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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上稿 05/29 11:31
    更新時間 08/04 17:1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勞動部6月29日宣布,由於本土疫情警戒第3級影響,衝擊各行各業勞工生計,規劃就業保險投保薪資2.4萬元以上在職勞工紓困措施,預計將發放生活補貼1萬元。

    而政院於6月24日宣布紓困4.0精進方案,其中每人最高可貸10萬元的勞工紓困貸款確定加碼,原訂50萬個名額,修正為6月19日以前申請的117萬件,未來經銀行審核通過者均可獲貸,不過,原則上將不再開放新申請案。此外,放寬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勞工的紓困資格,分別可領1萬元或3萬元的補助。

    另外,對投保級距在2萬3100元以下的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發給新台幣1萬元生活補貼,6月28日起開放上網申請,預計3個作業天可入帳,預計有41萬名打工民眾將可受惠,使用經費42億元;針對染疫確診死亡也增列發放給家屬喪葬慰問金10萬元。

    同時政院也拍板電費紓困減免方案,住宅用戶6月不實施夏月電價,改採平常計費標準,服務業、農業用戶最高可減免30%電費。台電表示,將有逾1000萬用戶受惠,考量用電規模與特性,各有不同優惠方式,合計減收電費約61億元。

    紓困4.0精進方案
    紓困4.0精進方案
    行政院6月24日公布紓困4.0精進方案,包括暫緩實施6月夏季電價,針對住宅用戶敲定6月不實施夏季電價,約有1000萬戶受惠;而服務業與農業用電戶,自今年5月起至7月為止,視情形減免電費,營業額減少50%以上者最多可減收30%的電費。

    另外每人最高可貸10萬元的勞工紓困貸款確定加碼,原訂50萬個名額,修正為6月19日以前申請的117萬件,未來經銀行審核通過者均可獲貸,不過,原則上將不再開放新申請案,此外,放寬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勞工的紓困資格,分別可領1萬元或3萬元的補助。

    行政院也敲定打工族可獲紓困補助,新增投保級距在2萬3100元以下的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發放1萬元生活補貼,預計紓困人數達41萬人,經費42億元,並新增短期代課老師、鐘點人員受到這段期間停課影響者,由政府補助鐘點費,對中止建教合作的高中建教生,也補助學校發給紓困補貼。此外,勞動部29日表示,目前正在規劃就業保險投保薪資2.4萬元以上在職勞工紓困措施,預計將發放生活補貼1萬元

    其他還有國有租金減收延長1年,對於立院朝野黨團日前共同提案,要求對染疫死亡者發放10萬元喪葬費補貼,政院已同意將發放,以示對死者家屬的慰問之意。

    行政院長蘇貞昌也在臉書貼文,用5張圖說明「紓困4.0精進方案」。

    擴大急難紓困審完 162億餘元紓困金最快8/3入帳
    衛福部表示,今年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已於30日審核完竣並撥款,計核定通過86萬7704件,發出162億9855萬元紓困金,申請紓困金的民眾最快8/3就可領到。

    2.4萬以上、3.48萬以下全職勞工看過來!月薪少2成可領1萬補貼
    勞動部7月8日宣布,推出「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在2.4萬元到3.48萬元間在職勞工,其薪資減少達2成者,將發放生活補貼1萬元。

    打工族萬元紓困
    因應紓困4.0精進版方案,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領取條件放寬修正後為:4月「任1天」有參加就保且月投保薪資在2.31萬元以下、不能重複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的補助、補貼或津貼;請領截止時間為8月31日。

    自營作業者
    紓困4.0精進版措施擴大認列追加發放自營作業者和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預計追發6.3萬人,其中包括持有我國永久居留證者622人。7月9日起開放勞保局系統線上登錄,其中有1.2萬人將直接撥款入帳,此外,生活補貼部分,勞動部宣布登錄時間也延長到8月9日。

    高中建教生
    因應紓困4.0精進版方案,教育部將建教生納入紓困對象,建教生按中止訓練停領生活津貼月數,每月補助1萬元,初估受惠建教生約7800人,所需經費約1億元。

    大專兼任教師與助理 可請領勞動部1萬元生活補貼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6月29日表示,勞動部宣布發放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各大專的兼任教師、兼任助理或校內工讀生只要符合條件,就可向勞動部請領1萬元補貼。

    代理、代課教師等高中以下鐘點人員
    因應紓困4.0精進版方案,教育部宣布加碼措施,學校課程內鐘點人員,如短期代理代課教師、特教助理員、社團教師、教學支援人員、公立學校(幼兒園)司機與隨車人員等,將由各校及地方政府按原編列相關預算給薪,預估所需經費約共4.8億元,有近3.5萬人受惠。

    新北市夾娃娃機等6大停業場所
    新北市長侯友宜6月28日宣布,新北另公告的6種停業場所(中央沒有公告者),包括夾娃娃機店、釣魚釣蝦場、小說漫畫出租店、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密室逃脫)、VR虛擬實境體驗館、桌遊店,皆納入補助對象。

    「保單借款紓困」來了 首日僅3小時申貸逾千人 金額1.33億元
    由金管會及壽險公會推動、22家壽險公司承辦的「保單借款紓困方案」於1日上路。根據金管會統計,光是7月1日上午短短3小時,申請人數已經達1453人、申貸金額也達到1億3283萬元,有的保險公司像是國泰人壽,當天就直接撥款給保戶。

    薪資減損勞工可領萬元紓困金 第2輪23日起申請
    勞動部「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提供因為疫情衝擊而薪資減損者紓困金1萬元。第2輪、6月份薪資較4月份減少達2成以上者可於明(23)日上午10點起上網申請。

    紓困4.0方案
    ●孩童家庭防疫補貼

    孩童家庭防疫補貼
    行政院日前宣布要發放「孩童家庭防疫補貼」,國小、幼兒園學童及國中、高中、五專前3年身心障礙學生共250萬人受惠,若家中有2名學童,則可領2份補貼,三級疫情管制期結束前出生的新生兒,也都可領取這筆補貼,每人1萬元,可「線上請領」或透過「實體ATM」領取,其中線上請領自6月15日上午10時起開放登記,6月18日撥款入帳,紓困特別預算編列220.74億元。

    教育部長潘文忠特別分享家庭防疫補貼快速領取「4步驟」,南投縣政府也製作「請領步驟圖表」供民眾參考。

    教育部宣布7/15起新增郵局臨櫃、身分證申請孩童家庭防疫補貼
    教育部6月30日宣布,7月15日起新增郵局臨櫃管道,也加入孩童身分證為第2資料庫,涵蓋更多可能沒有健保卡的家庭申請孩童家庭防疫補貼。

    孩童家庭防疫補貼 15日起可到郵局臨櫃領取
    為協助受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影響之家長,行政院推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發放滿月之申請率逾94%,領到1萬元補貼的人數已達215萬9651人,明天開始還可到全國1萬2千多間郵局臨櫃領取。

    ●運動事業從業人員

    運動教練、裁判等人員紓困金
    教育部編列紓困4.0特別預算12.01億元,協助受衝擊的運動教練、裁判、球評等每人最高4萬元補貼。

    ●教育業

    5月至7月期間,本人或家庭成員經濟確實受疫情影響的高中建教生、大專校院學生,可請領緊急紓困助學金、校外住宿租金紓困補貼(1200至1800元)。

    5月至7月期間,任一月酬勞因疫情影響較原定課程計畫損失達50%社大講師,最高可補助4萬元。

    大學生
    教育部長潘文忠6月3日表示,教育部編列2400萬元紓困大專校院受影響學生,包括提供緊急助學金及校外租金補貼,估有7千人受惠。

    校外租金補貼由1200元到1800元,梁學政表示,校外租金補貼是依各縣市租金水準不同而有區別,台北市可補貼1800元,新北市和桃園市1600元,台中市1500元,金門和馬祖則是1200元,學生本人或家庭主要照顧者受疫情影響均可受補貼。

    補習班及課照中心員工
    教育部長潘文忠6月3日表示,教育部編列8億元紓困預算協助補習班及課照中心,共約2萬名員工、每人4萬元紓困金。

    紓困分為2種對象:

    第1種:今年5月到7月,補習班或課照中心任1個月營業額減少達50%,依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乘以4萬元,補貼其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

    第2種: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且給付全職員工未達基本工資的補習班和課照中心,以其雇用員工數每人1萬元計算,給予一次性停業補貼。

    私幼、準公幼員工
    教育部長潘文忠6月3日宣布,教育部共編列22.36億元紓困預算,私立幼兒園共2864園,準公共幼兒園共1262園,兩者合計4126園,以5萬5千名員工,每人4萬元上限,申請條件之一是要「正常支付教職員工全額薪水」,放無薪假就不符申請資格。

    托育補助6千元
    社家署宣布6月份托育補助撥付方式,家長如於6月15日至6月30日期間持續送托,可領取全月6千元的托育補助。

    6月私幼不收月費
    教育部5月28日表示,6月私幼將先不向家長收取月費,等復課以後,再依實際上課日數,按比例收費。

    ●運動事業、觀光業等八大娛樂休閒業者

    停業及薪資補助
    升3級防疫遭停業的八大娛樂休閒業、健身房等,提供停業及薪資補助,每企業獲1萬、員工4萬元,但前提是遭中央命令停業、給付員工薪水未達基本工資者,包括補貼企業停業「每全職員工」1萬元,另有給付員工1次性的薪資補貼3萬元,及就安基金加發1萬元生活補貼;但企業不能自行解散或歇業。

    導遊領隊補貼
    交通部6月3日公布交通紓困方案,其中觀光產業方面補助100.46億元,針對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5到7月損失,提供員工每人4萬元補貼及營運補貼,總計8000家民宿受惠,旅行業、旅館及導遊領隊共12.6萬人受惠,業者最快6月4日就可提出申請。觀光局表示,去年申請過補助的3128位導遊、領隊,因為有帳戶紀錄,最快6月4日入帳。

    ●藝文工作者

    全國藝文紓困管道
    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5月26日特別整理全台目前各地方政府文化局處,因應疫情公告的紓困方案與協助措施,並在臉書粉專隨時更新政府各部會紓困資訊給有需要的藝文工作者參考。

    藝文紓困4.0
    「藝文紓困4.0」自然人申請截止日延後至7月26日。

    國表藝特別方案
    繼文化部公告「藝文紓困4.0」正式開放受理申請,國表藝董事長朱宗慶也於6月7日偕同3館1團藝術總監與執行長召開線上記者會,說明此次藝文表演因應防疫三級警戒二度停擺,國表藝提出全新「特別方案--同心同在」,全力陪伴藝文界度過難關。

    曾獲藝文紓困自然人補助3萬元於6月4日直接入帳
    曾獲藝文紓困1.0及2.0補助的自然人,文化部採取主動審查合於規定者,3萬元將於6月4日直接入帳;至於藝文事業及未曾獲藝文紓困補助的自然人,也將採「線上申請、簡化程序、先到先審」方式。

    文化部表示,將同步以簡訊通知獲補助並已入帳者,若去年曾獲補助的自然人在一週內未獲通知,則可再提出申請。

    文化部推出藝文團體紓困貸款專案 政府提供10成信用保證
    文化部與文策院、信保基金、台灣銀行、合作金庫等合作,推出為藝文團隊量身打造的「演藝團體紓困貸款專案」,貸款額度最高600萬元,並由文化部提供10成信用保證及1年全額利息補貼。

    ●農漁民

    促紓困貸款盡速發放 農委會補助農漁會辦理紓困貸款行政費
    農委會啟動新一波農業紓困貸款措施,額外增加228億元的新貸額度,且到明年6月底前都免除利息外,農委會也補助申請紓困新貸的行政費用,希望可用最快速度完成貸款審核,盡速撥付資金給農漁民,讓農民度過這波疫情的衝擊。

    農委會5大措施
    政院6月3日提出的2600億元「紓困4.0」方案,農委會分配到的預算額度為196.6億元,除已於6月4日發放給一般農漁民1萬元的生活現金補貼,農委會也加碼農業紓困貸款,祭出5大措施,其中包含既有專案農貸申請自動免息,農金局表示,已在6月4日完成18萬戶、千億元舊貸免申請就免息措施。

    ●服務業

    商業服務業
    針對商業服務業提出新補貼方案,商業服務業若在2021年5月至7月任1月營收減少5成以上,將提供1次性營運補貼,以本國全職員工數計算,每人補助4萬元。

    百萬人商業服務業紓困今申請 110種行業每人補4萬
    經濟部釋出可申請行業詳細業別,共包含高達110種行業,除了餐飲、娛樂、批發、零售等,包含租賃、設計、倉儲、廣告、汽修、洗衣、洗髮及美容等都列入,只要有公司登記或稅籍,營業額衰退達5成者,即依正職員工數發放4萬元補助,受理時間自6月7日起到8月31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餐飲業

    紓困起算點再往前! 蔡英文:商家5月起營業額少50%就可申請
    總統蔡英文16日宣布不論起算點為5月初還月中,只要「營業額下降達50%」的商家都能申請紓困。

    餐飲紓困:383億起跳
    經濟部新版紓困方案5月24日初步出爐,本次不納入工業,整體商業服務業紓困預計不會低於383億元,將更簡化行政程序與計算方式,讓受影響企業能更快拿到補助,避免過度影響營運與就業。

    ●運輸航空業

    運輸薪資補貼
    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表示,特別預算計程車、租賃車、遊覽車駕駛每人可補貼3萬;遊覽車客運業者每車最高補助1萬元;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以雇用員工數每位給予4萬營運補貼;公路與國道客運方面,也規劃用公運計畫進行補助。

    國光客運:發津貼鼓勵員工休假或留停
    國光客運日前已對內發出公告,將於6月1日起,除鼓勵駕駛同仁多休特別休假外,還鼓勵留職停薪,請特休可獲每日2百元津貼、留停可獲每月5千元津貼。

    空廚、地勤薪資補助
    交通部持續針對航空及航運業者提出紓困措施,此次更新增空廚及地勤業者約7700人,航空產業總計補助80.74億元、共1.4萬人受惠,項目包含業者機場相關使用費及信用擔保貸款利息等費用,相關申請公告6月4日公布,業者可採線上申請。

    ●原住民

    原民會:再推金融紓困4.0 全面免息且本金寬緩至明年
    原民會表示,針對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戶、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之核保戶、申貸儲蓄互助社專案貸款之原住民社員,再推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4.0方案」,以減輕族人負擔,協助族人度過難關。

    ●新住民

    移民署:疫情新住民扶助計劃 每人每次最高核發最低生活費3個月
    「新住民發展基金」原即訂有「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移民署籲請各地方政府積極協助申辦,幫助新住民家庭渡過困境,每人每次最高核發當年度最低生活費3個月。

    ●馨生人、更生人

    司法紓困方案!馨生人月領1.2萬 更生人做外送補助1萬
    法務部公布紓困新方案,馨生人(重大犯罪被害人或家屬)資助金額從每月6000元提高到1萬2000元;更生人加入外送平台,則可獲得每月最高1萬元補助。

    更生人淪「紓困孤兒」台灣更生保護會給予慰問金
    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指出,將結合新北市榮譽觀護志工協進會,給予因不符勞動部推出的紓困方案所設條件之更生人個案慰問金及紓困物資袋濟急。

    ●其他紓困措施

    勞動部:3大計畫
    疫情衝擊就業市場,初踏出校門職場新鮮人面臨就業考驗,勞動部拋出「產業新尖兵計畫」、「青年就業旗艦計畫」、「110年青年就業獎勵計畫」等3大計畫協助青年接軌職場。

    財政部:因應疫情減收營業稅
    財政部5月27日宣布,各區國稅局將主動調減小規模營業人今年第2季(4月至6月)的查定銷售稅,針對遭停業或與人近距離接觸行業,5月減收50%,6月更減收100%,預估將有49萬餘家營業人受惠,預估減收稅額2.3億餘元,第2季營業稅將於8月1日至10日開徵。

    國產署:3大紓困措施
    財政部國產署5月26日宣布,提供3大紓困或辦理應變措施,第1是上半年租金減收2成、第2是案件原通知補正及繳款(價)期限,不計入三級警戒期間、第3是提供5、6月份租金緩繳。官員表示,6月到期租金共有8.7萬戶,加上其他月份,至少會有10萬戶以上可受惠。

    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案租金可緩繳 國產署:再延長期限至9月底止
    國產署6月25日表示,對於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案件,國產署再延長租金緩繳措施,繳款期限為今年5月至8月者,繳款期限一律延長至今年9月底,延長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估有近9萬人受惠。

    內政部:中央社宅店舖減租3個月
    內政部5月26日表示,中央社宅店舖自5月起,為期3個月,減租50%;另針對符合確診、隔離或是放無薪假等狀況之中央社宅住戶則減收租金20%。

    金管會:民眾領取紓困補助款 銀行不得抵銷或扣押
    金管會提醒各銀行,配合司法或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時,應先確認帳戶內之金額,是否為帳戶所有人自政府領取之「紓困補助款」,以免發生違法抵銷或扣押之情形。

  • 給付遲延違約金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18 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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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律二試民法01:違約金與時效|一個補充說明 >

    大家好,我是賴川。昨天我貼出違約金與消滅時效的短文,有同學私下來問我第三段吳從周教授對最高法院的批評,因為不只一位同學來詢問,所以我用這一篇進一步簡單補充。

    最高法院107年第3次民庭決議指出,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利息及違約金仍陸續發生,債務人必須要在為時效抗辯之日以後,始不負遲延責任,故債務人為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是以,給付遲延之違約金債權數額的計算,應從債務人遲延給付始起,計算到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前一天。

    對此,吳從周教授認為,該決議第三點提及的「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實在難以理解。因為違約金債權既然未罹於時效,債務人本應為違約金之給付,且債務人應直到其給付完畢時,始免其遲延之違約責任,與債務人是否為時效抗辯,應無關聯。

    吳從周教授之所以如此批評,應是因最高法院決議本身的文字,即「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究竟是什麼意思,語意上並不明確,而易使人誤解。因此,吳從周教授應是將最高法院關於時效的文字理解為「債務人就債權人之違約金請求權為時效抗辯」,但在本決議所示的情況,違約金請求權根本尚未罹於時效,債務人本應為給付,故債務人之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不過,顏佑紘教授指出,如將最高法院的意思理解成「債務人係就債權人之本金債權為時效抗辯」。如此一來,即可符合實務向來之見解。因為實務一向認為,債務人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取得時效抗辯權,且一經行使該抗辯權,該當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因此,若債務人係就本金債權之請求權為時效抗辯,則於其行使抗辯權後,本金債權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故債務人於抗辯之日起即不再負遲延責任,從而自抗辯之日起亦無庸給付違約金。

    關於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最高法院應是指債務人就債權人之本金債權為時效抗辯後,債務人不負本金債權遲延責任,則毋須繼續累積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數額就累積到債務人對本金債權為時效抗辯之日止。由此可知,最高法院本項見解是採取時效抗辯「不溯及」之看法。詳言之,不僅是債務人對本金債權未行使時效抗辯前,並無排除本金債權之給付遲延責任,且債務人即使事後已對本金債權提出時效抗辯,債務人之本金債權之遲延責任亦「不」溯及消滅,而是於時效抗辯後向後消滅其遲延責任。

    對此,筆者認為,一般而言,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時點通常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時,則最高法院不溯及之見解可能發生債權人為增加違約金債權之金額,而在本金債權之時效已完成而無法挽救時,故意拖延向債務人請求為給付之時點。此時若違約金債權之金額仍可持續計算到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前一日,似乎會使得違約金不當累積,而似有所疑問。

  • 給付遲延違約金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17 18: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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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律二試民法考前重點01:違約金與時效>

    大家好,我是賴川。司律二試剩一個月,接下來幾週,我會從手邊的資料,擷取一些我覺得重要的單元,分享給各位,相信在倒數階段,我所貼出來的回顧大家多少都要已讀過,但滑臉書看到時,還是可以順便重新讀一下,加深記憶。

    本則貼文要複習的是最高法院107年第3次民庭決議,本則決議涉及違約金與消滅時效一事,主要處理三個問題:

    一、違約金是否為民法第146條所稱之從權利
    二、違約金之請求權是否適用民法第126條之短期消滅時效
    三、違約金數額之計算與時效抗辯之關係

    (一)違約金是否為民法第146條所稱之從權利?

    民法第146條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關於本條但書所稱之法律另有規定者,如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債權時效雖已完成,債權人仍得就擔保物取償者。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買賣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債權(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債權),並非買賣契約之從權利。因此,違約金債權之請求權與買賣契約之請求權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分別起算,買賣契約之請求權雖已罹於消滅時效,已發生之違約金請求權並不因民法第146條而隨同消滅。

    就此,吳從周教授指出,我國民法第146條是參考(舊)德國民法第224條(現行德國民法第217條)而來,此所謂的「從權利」係指「與主權利具有發生上內在關聯性之從屬給付」,如法定與約定利息(特別是遲延利息)、收益或果實等天然孳息,以及費用與佣金等,但如果從權利在主權利罹於時效前,就已經起訴請求者,則不屬之。此外,德國實務與通說特別強調,(舊)德國民法第224條之從權利並不包含「替代契約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已經發生的違約金請求權」,蓋違約金一般而言被認為是具有「獨立性之給付」。

    (二)違約金債權之請求權是否適用民法第126條之消滅時效?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的「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是指各自獨立之債權,而於一定間隔期間上反覆繼續發生,且間隔期間在一年以內之情況。舉例而言,按月給付之租金債權,即為每一月份反覆繼續發生之債權,則各月份之租金債權均為各自獨立之債權。

    本件違約金債權是否為民法第126條之「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而有本條之五年短期消滅時效的適用?最高法院認為,違約金債權,在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時,即已發生而獨立存在,則違約金債權並非是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定期反覆發生之債權。至於本件契約對於違約金數額之計算方法約定為「按日計算」,此也僅是在「一個違約金債權」下去計算其賠償金額而已,並不使違約金債權成為按每日反覆繼續發生,故違約金債權仍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消滅時效。

    (三)違約金債權數額與時效抗辯之關係?

    最高法院認為,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利息及違約金仍陸續發生,債務人必須要在為時效抗辯之日以後,始不負遲延責任,故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是以,給付遲延之違約金債權數額的計算,應從債務人遲延給付始起,計算到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前一天。

    最高法院本項見解是採取時效抗辯「不溯及」之看法。詳言之,不僅是債務人未行使時效抗辯前,並無排除給付遲延責任之效力,且債務人即使事後已提出時效抗辯,債務人之遲延責任亦「不」溯及消滅,而是於時效抗辯後向後消滅其遲延責任。

    對此,吳從周教授認為,該決議第三點提及的「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實在難以理解,因為違約金債權既然未罹於時效,債務人本應為違約金之給付,且債務人應直到其給付完畢時,始免其遲延之違約責任,與債務人是否為時效抗辯,應無關聯。以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時點,免除債務人在此之後的違約金債權,理論上尚有疑義。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

    院長提議:
    甲向乙公司買受乙製造之機器1臺,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100萬元,清償期為民國97年12月31日,如逾期未清償,甲應按日給付買賣價金1/1000計算之違約金。乙於103年6月1日起訴請求甲給付上開買賣價金及違約金(期間無中斷時效事由發生),甲則為時效抗辯。試問:乙之違約金債權是否已因本金債權請求權消滅,而不得再請求?

    甲說:違約金為從權利,乙已不得請求給付。
    (一)從權利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原則上與主權利同其命運,故主權利之移轉或消滅,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從權利,違約金之債權與主債權有從屬之關係,主債權請求權如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其違約金請求權,雖尚未罹於時效,亦隨同消滅,此觀民法第146條之規定甚明。
    (二)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127條第8 款所明定。債權人逾上開期間行使其請求權,經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其請求權即歸於消滅。乙所請求者為製造人所供給之商品之買賣價金,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 年,本件買賣價金請求權之時效起算時點為97年12月31日,上開時效期間應於99年12月31日屆滿。而系爭違約金請求權,係因甲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所產生者,自屬價金請求權之從權利。乙對甲之價金請求權業罹於時效,經甲為時效抗辯,該請求權即歸於消滅,甲免其責任,其效力並及於違約金請求權,是乙請求甲給付上開違約金,為無理由。

    乙說:違約金債權非從權利,且未罹於15年時效期間,仍得請求。
    (一)查消滅時效完成,債務人僅取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其請求並非當然消滅,原本債權已罹於時效,但於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違約債權仍陸續發生,而已發生之違約金並非民法第146條所稱之從權利,其請求權與原本請求權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分別起算,原本請求權雖已罹於消滅時效,已發生之違約金請求權並不因而隨同消滅。
    (二)違約金之約定,為賠償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與民法第126 條所規定之性質不同,其時效為15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參照)。系爭違約金請求權乃獨立於本金債權,並於逾期給付後陸續發生,甲未依約於97年12月31日給付買賣價金,乙自98年1月1日起得請求甲按日給付違約金,至乙起訴之103年6月1 日尚未逾15年,是乙請求甲給付買價金100 萬元雖已罹於時效並經甲為時效抗辯,而不得請求,惟違約金部分尚未罹於時效,乙仍得行使其違約金債權。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
    一、本件設題之違約金非屬從權利。
    二、本件違約金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三、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應自98年1月1日起至時效抗辯前一日負違約責任,計算其違約金額。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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