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給付承攬報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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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承攬報酬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這是Workforce勞動力量與 @legispedia_tw 合作的第二篇貼文,上次我們談到了企業在面試、招募員工時要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證件的正當性,今天這篇貼文則是想來討論一下, 通常員工到公司工作應該是「人來了就好」,但如果公司要求出勤時應自行準...

給付承攬報酬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8:50:48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你一起聊百工 嗨嗨大家,先前有讀者會私訊敲碗,希望可以分享單一行業或職務的勞動法令相關知識,孵了很久終於決定把這部分做成一個系列👏🏻👏🏻👏🏻第一個想跟大家分享是關於美髮業的在勞動法令上的常見問題,但由於美髮業涵蓋許多職務,所以我們僅挑選幾點與大家分享。如果剛好從事這行業...

  • 給付承攬報酬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28 1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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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律二試民法考前重點 03:承攬契約情事變更之除斥期間>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考前重點回顧,是我反覆在課堂上強調的,承攬人依情事變更主張增加報酬時,其權利行使期間與起算時點之問題。此問題非常重要也已在研究所考試出現,務必複習之。

    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最常被援引在承攬契約之攻防,尤其是承攬人向定作人主張增加給付承攬報酬,然而民法第227條之2僅規定,當事人得因情事變更而向法院聲請增減給付,卻無該情事變更原則之權利行使期間之明文規定。

    (一)爭點所在

    因此,有疑問的是,承攬人依情事變更原則之權利主張增加報酬時,該權利是否仍應有期間之限制?若有,則必須追問的是,應類推適用何條規定以決定該期間長短,以及該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首先,應說明的是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權利是屬形成權之一種,而形成權之行使,只須形成權人之單方行為,即得使法律關係發生得喪變更,故對相對人而言,該法律關係之效力為何並不確定。因此,只有在少數情況下,例如民法第344條抵銷權無除斥期間之限制。蓋一方行使抵銷權,僅發生雙方債務同歸消滅之效果,此得節省雙方履行給付之交易成本,且對雙方並無弊害,故無限制必要。

    然而,在一般情況下,為保護行使形成權之相對人,並維護法律關係之明確及安定,理論上對形成權應有一定除斥期間之限制。因此,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形成權固然沒有除斥期間之規定,但此應理解為法律漏洞,而有類推適用其他規定加以決定其除斥期間之必要。

    (二)實務見解

    就此,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表示,承攬人基於承攬契約,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亦宜從速為之。而參酌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2年(民法第127條第7款),承攬人請求增加給付,其性質與請求報酬無異,其除斥期間應以2年為宜。又該項權利之行使,既以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則關於除斥期間之起算,自應以該權利完全成立時為始點。

    在本件中,最高法院認為,系爭工程於99年6月14日進行系爭工程末期估驗,斯時工程尚未完結,而被上訴人需俟系爭工程完工確定實做數量並辦理結算時,方能計算其因不鏽鋼價格暴漲所受損失等情,則承攬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之權利,應於系爭工程結算完成時始完全成立,而起算其除斥期間。因此承攬人於結算完成前之98年4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自無逾除斥期間可言。

    (三)學說看法

    陳聰富教授指出,在承攬契約發生情事變更情形時,通常為承攬人於完成工作前即已知悉。承攬人於「驗收合格後得請求承攬報酬之尾款時」,得以向定作人同時請求增加給付報酬,此為一般工程實務之常態,從而由此時起算增加給付請求權之除斥期間,應屬合理。準此,承攬人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而生請求增加給付報酬之權利,其2年之除斥期間(類推適用民法第127條第7款),原則上應自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得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之尾款時」起算。至於承攬人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而生之請求增加給付報酬之權利,經法院判決有理由後,承攬人因此而取得之新生的報酬請求權,其2年之消滅時效期間(民法第127條第7款),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時起算,乃屬當然。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6

  • 給付承攬報酬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31 21: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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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事變更原則之除斥期間計算】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是開工第二天,雖然我知道對於研究所和國考生而言,過年期間肯定也都在書海中度過。但無論如何還是祝大家開工大吉,今年都可以順利通過考試!

    今晚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延續前前週的主題,繼續來談與「情事變更原則」有關之「除斥期間」問題。

    我們都知道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最常用被援引在承攬契約之攻防,尤其是請求增減給付承攬報酬之問題。

    然而,民法第227條之2僅規定,當事人得因情事變更而向法院聲請增減給付,但並無該權利行使期間之相關規定,因此情事變更原則適用在承攬契約時,是否有除斥期間之限制?若有,則必須追問該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就此,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表示,承攬人基於承攬契約,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亦宜從速為之。而參酌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2年(民法第127條第7款),承攬人請求增加給付,其性質與請求報酬無異,其除斥期間應以2年為宜。又該項權利之行使,既以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則關於除斥期間之起算,自應以該權利完全成立時為始點。

    在本件中,最高法院認為,系爭工程於99年6月14日進行系爭工程末期估驗,斯時工程尚未完結,而被上訴人需俟系爭工程完工確定實做數量並辦理結算時,方能計算其因不鏽鋼價格暴漲所受損失等情,則承攬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之權利,應於系爭工程結算完成時始完全成立,而起算其除斥期間。因此承攬人於結算完成前之98年4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自無逾除斥期間可言。

    關於此問題,陳聰富教授指出,在承攬契約發生情事變更情形時,通常為承攬人於完成工作前即已知悉。承攬人於「驗收合格後請求承攬報酬之尾款」時,得以向定作人同時請求增加給付報酬,此為一般工程實務之常態,從而由此時起算增加給付請求權之除斥期間,應屬合理。準此,承攬人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而生請求增加給付報酬之權利,其2年之除斥期間(類推適用民法第127條第7款),原則上應自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日起算。

    至於承攬人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而生之請求增加給付報酬之權利,經法院判決有理由後,承攬人因此而取得之新生的報酬請求權,其2年之消滅時效期間(民法第127條第7款),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時起算,乃屬當然。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13

  • 給付承攬報酬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4-08-22 1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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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戰績:5勝1敗
    給付撫養費案件:勝訴(不用給付一毛錢)
    離婚案件:勝訴,判給四百多萬
    不當得利案件:勝訴,判給四百萬
    給付承攬報酬:勝七成
    妨害名譽案件:不起訴
    強盜案件:起訴(監視器拍得那麼清楚,我也沒辦法阿,攤手!)
    如果加上對方認輸和解掉的一件
    (我方請求240萬,官司打了一年,對方認賠,以200萬和解)
    那應該是6勝1敗勒~

    剛出道前幾年,只知道打官司是怎麼一回事,

    至於官司是怎麼贏的怎麼輸的,不曉得,

    莫名其妙的贏,也莫名其妙的輸,

    不過後面慢慢的,知道怎麼一回事了,

    勝敗結果大致都有底,

    訴訟過程也能即時知道問題出在哪個環節,

    關鍵是哪一個點,要去補強,怎麼補強,

    這一切都不是天生神力,或是取得一張律師證書時就當然具備的,

    而是從一件一件訴訟裡慢慢磨出來的經驗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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