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終止收養書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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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終止收養書約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中山大同陳怡君,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20年北市小三男童受虐案,社會局開罰熱心網友。 市議員陳怡君、徐立信呼籲社會局懸崖勒馬,不要一錯再錯,失去民心! 北市小三男童受虐案仍有後續。在去年10月市議員陳怡君質詢社會局家防中心將此案解除列管之後,個案卻還持續受到家暴,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及憤怒。但本案最讓社會失望的是,在議員質詢完後,社會...

  • 終止收養書約 在 中山大同陳怡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06 12: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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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北市小三男童受虐案,社會局開罰熱心網友。
    市議員陳怡君、徐立信呼籲社會局懸崖勒馬,不要一錯再錯,失去民心!

    北市小三男童受虐案仍有後續。在去年10月市議員陳怡君質詢社會局家防中心將此案解除列管之後,個案卻還持續受到家暴,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及憤怒。但本案最讓社會失望的是,在議員質詢完後,社會局最積極的作法,竟是針對陳怡君議員臉書爬文留言進行蒐證,並依違反兒少法對網友開罰。

    陳怡君說,她在在議場上質詢後,社會局沒有確實面對問題,卻只在意操作輿論的風向,於是在議員臉書頁面爬文搜索聲援受虐男童案的二位網友言論並逕行提告。

    去年12月初,社會局先是請警察局的「婦幼警察隊」將人在南部的網友逕行約談,事後更12月底,再一次以社會局發文要求網友二度做說明。共有二位聲援男童網友因此受社會局開罰。

    回歸事實原由,在本案虐童男童傷痕累累的畫面令人氣憤又擔心,所以有些網友紛紛詢問地點想去聲援,便有些網友熱情將地址貼出來,目的都是想要保護這位男童,沒想到此舉反而被社會局抓到把柄,並對網友逕行「殺雞儆猴」意圖使社會輿論噤聲不要再談。而被罰的網友之一,他的孩童正是受虐男童的同學,受罰的張先生表示:受虐孩童長期遭虐,街頭巷弄鄰居人盡皆知,就連學校也做了很大的努力在幫助受虐男童,他國小的孩子看了都於心不忍,只有高高在上的官員不把此案當一回事的態度,毫無惻隱及檢討之心。

    陳怡君怒批,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社會局看不見兒少法第71條(註一),卻只看見行政程序法第39條暨兒少法第69條規定之1、3項(註二)。社會局沒有針對父母或監護人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祭出一勞永逸的辦法,反而對於聲援網路的民眾肉搜開罰,其實網友即使非故意但也是違法,但是行政機關選擇性辦案,大砲打小鳥並利用警察局先約談,社會局後二次發函,很難讓人相信社會局是依法行政,並有意願要面對社會安全網的漏洞。陳怡君議員再次向社會局呼籲,強調政策的戰場不在這裡,請社會局懸崖勒馬,多花點心思在強化社會安全網,不要知法、玩法、弄法,意圖掩蓋不法。

    此外,針對社會局開罰網友部分,市議員徐立信也痛批社會局找網友開罰凸顯了公部門無能,找小百姓開刀欲殺雞儆猴,透過開罰讓網友禁聲,不僅是網路文字獄,更是對所有關心男童受虐案的沉重打擊。
    按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註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網友是基於公益發聲,如何認定渠等故意或過失,更何況,網友聲援的目的是想要保護這位男童,亦屬於行政罰法第13條所規定之緊急避難行為,本不應處罰,社會局竟大張旗鼓法辦網友,是可忍孰不可忍,在此共同呼籲社會局懸崖勒馬,不要一錯再錯。

    註一:
    兒少法第71條:「父母或監護人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註二:
    行政程序法第39條暨兒少法第69條規定之1、3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有關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份方式之資訊。」

    註三:
    行政罰法第13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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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特別感謝中正萬華區徐立信議員,謝謝徐議員拿出法律專業協助網友。

  • 終止收養書約 在 張哲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1-10 18: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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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女的命運任人支配,遭遇乖舛。戰後初期,養女遭受虐待或被販賣為娼為婢,已形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有鑑於此,臺灣省議員呂錦花女士在臺灣省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大會時首先提出「如何保護養女」的議題,隨後在1951年4月22日邀約有關機關、社團代表及關懷社會問題之人士舉行座談會,會後決議籌組一個負責處理養女糾紛之社會運動機構。1951年7月24日,「臺灣省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簡稱省養女會)假臺北市中山堂舉行成立大會,該委員會逐步開展「保護養女運動」,其成立之目標是基於尊重人權及憲法尊嚴之精神,確保養女身體自由,加強倫理道德觀念,矯正社會不良習俗;同時,基於發揚自力更生之精神,培育被收養關係終止後之婦女生產技能,促進國民經濟事業之發展。1966年,省養女會成立「養女之家」,專門收容、保護孤苦的養女。

    【養女會的婚禮】
    你我兒時或多或少都聽過
    養女的悲慘故事
    一起來回顧
    53年前省養女會主辦的集團結婚

    圖說:省養女會主辦的第十一屆養女集團結婚,十二日在台北市國軍英雄館舉行,新人進場。
    日期:1966-08-13
    來源:聯合報

    #養女或稱童養媳被虐故事相當堪憐
    #自由戀愛多麼難得
    #報時光UDNtime

    歷史新聞

    【1966-08-13/聯合報/03版/】

    養女集團結婚

    【本報訊】省養女會主辦的第十一屆養女集團結婚,昨(十二)日下午在台北市國軍英雄館舉行,十四對新人在國民黨中央黨部第五組副主任彭德百餘位中外來賓的祝福聲中,締結了美滿姻緣。

    本屆養女集團結婚由彭德任證婚人,內政部社會司長劉修如,「養女之母」呂錦花分任男方和女方的主婚人,高玉樹、陳炳寰、皮以書、盧小珠等任介紹人。

    呂錦花為十四位「女兒」出閣,昨天整整忙了一天。她幫她們披紗戴花,仔細檢查每一個人的化妝。等一準備就緒,還要諄諄告誡她的「女兒」,今後要孝順公婆,體貼夫婿。

    養女會送給每位養女一套精美的嫁妝,各機關團體也分別送致禮金和禮品。

    婚禮上,彭德、劉修如、國際婦女會代表傅德大人等,曾先後致詞,為這十四位養女的美滿婚姻而祝福。

    【1961-04-28/聯合報/03版/】

    法庭作月老 養女獲良緣
    呂錦花作證為媒人

    【本報訊】省養女保護運動委員會主任委員呂錦花,昨天替一個養女到軍事法庭作證,在法庭上替這個養女與她的情人做了一次「月下老人」。養女林梅子(廿歲,住北縣土城鄉峰廷村四十七號)自小給林黃阿母做養女,但她年華雙十,即將成人,養母乃有意將養女變為媳婦,嫁給她的兒子做妻子,但林女已與男友游清煙相戀,不願聽從養母的安排,先後出走二次。最近由於養母逼迫很急,林女又於本月十一日離家出走,到台北找到了她的男友游清煙,在游家住了幾天,雙雙使到屏東游的原籍去做了一次假的結婚手續,她想利用「既成事實」的方法使養母放棄這個念頭。不料養母獲悉林女私婚以後,便遞了一張狀子控告她的男友游清煙拐誘,游因正在服役期間,這張狀子一到,軍方便立即將游扣抽,昨天開庭審問,並傳林女前往作證,養女會呂錦花女士便陪同林女到軍事法庭去把詳細情形說了一遍,證明游清煙並未拐誘,乃當庭獲得交保釋放,一雙情侶牽手離去。

  • 終止收養書約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01 18: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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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我不是你親生的!】
    台灣鄉土劇會有因為家裡養不起,所以把小孩送給不孕,但經濟狀況比較好的家庭養,經過各種意外後,偶然到醫院驗了血型才發現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的,其實是收養的,然後開始調查自己身世的劇情……但是收養有像電視劇那樣容易嗎?
     
    🎸什麼是收養?
     
    收養可以讓沒有血緣關係的兩方,透過法律認可的過程,來建立親子關係,這樣不但能讓原生家庭無法撫養的孩子,可以在另一個安穩的環境中成長,同時也讓想要孩子的人實現當父母的願望。
     
    收養關係成立之後,收養人就是被收養人的父母,如同親生父母一樣要負擔照顧責任和義務,而養子女和養父母及養父母親屬的關係,基本上和親生子女一樣。相對的,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會喪失,包括親權、繼承權、撫養權等等,在法律上就變成陌生人。(民法第1077條)
     
    🎸收養的類型有哪些?
     
    收養的類型可區分三種:
    1⃣無血緣關係收養:
    養父母、原生父母及養子女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依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無血緣關係收養必須經過收出養專業團體媒合。
    2⃣親戚收養:
    又叫近親收養,也就是收養親戚的孩子。
    3⃣繼親收養:
    也稱為他方收養,收養配偶之前婚姻所生的小孩。
     
    🎸收養有條件限制嗎?
      
    一. 年齡限制【民法第1073條】
    一般人想收養別人,年紀必須超過對象20歲才可以。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別人的情況,則是一個人超過20歲、另一個超過16歲即可。例如丈夫40歲,妻子36歲,就可以共同收養正值20歲的A。
     
    二、禁止近親收養【民法第1073-1條】
    爺爺不能收養孫子、公婆不能收養媳婦。原則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間是不能收養的,除非是再婚的夫妻收養對方的子女,例如A和B再婚,A可以收養B與前夫所生的兒子。

    除此之外,近親之間輩分不相當(包含輩分相同)也不能收養,例如表兄弟姊妹不能互相收養,或是祖父母收養外孫,這種導致倫理輩分秩序混亂的也不行。
     
    三、配偶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收養子女一定要得到配偶同意,與配偶共同收養。除非收養的對象本來就是對方的孩子,或是你的配偶生死不明、因特殊原因無法表示意見時,才可以單獨決定。
     
    四、禁止雙重出養【民法第1075條】
    養父母一次只能有一個(組),不能已經給A收養,又想要給B收養,法律是禁止「職業養子女」出現的。
     
    五、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被收養」,這時候就跟收養別人一樣,也要得到配偶的同意喔!
     
    六、收養合意【民法第1076-1條、1076-2條】
    收養會切斷對象與原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因此收養別人的子女,依法要經過別人父母的同意,不管對方是不是未成年人都一樣喔!
    舉例來說,C是A、B的子女,你想收養C,得先請示A、B的意見才行。
    除非,今天A、B有虐待、施暴等未盡教養義務,或是A、B因重病等情況而無法表示意見,你才能無視對方父母的意願進行收養。
     
    七、無血緣未成年人的「收養必要性」:
    如果收養對象是18歲以下的兒少,依《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規定,必須經過專業機構的審核,由先調查「出養必要性」,確認除了收養以外,原生家庭真的沒別的方法讓孩子獲得妥善照顧,才可以進行收養程序。
     
    🎸要怎麼收養?

    因為以前會有私下收養的情形,其中衍生出偽造文書、販賣人口等問題,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無血緣關係的未成年人收養」都必須透過衛福部社家署或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

    所以要先找到機構登記,再參加說明會或是課程,經過機構人員評估和訪談、審查收養的人資格,再進行配對,然後觀察雙方適應狀況,之後決定收養的話就可以進行收養作業。

    依民法第1079條,收養要用書面,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完成收養作業之後,就可以向養父母或養子女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等法院出庭機構訪視後進行裁定,在十個工作日之後聲請確定證明,就可以拿確定證明辦理戶籍登記。
     
    如果是其他收養情形,則逕向法院法院辦理即可。

    🎸外國人怎麼收養台灣小孩?

    外國人收養台灣小孩屬於跨國收養,通常透過收出養專業機構進行,外國人必須在自己的國家找到和台灣合作的收養機構來媒合。

    依狀況有不同的辦理原則:
    1⃣夫妻一方是台灣人,配偶是外國人,夫妻都住在台灣,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住台灣,配偶住國外:
    1.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照跨國境收養程序辦理。

    不過依照《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以及「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會以國內收養為優先,希望讓孩子盡量在同種族同文化的環境長大。

    🎸台灣人怎麼收養外國小孩?

    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所以養父母及養子女的收養過程都必須符合自己國家的法律,要 #先到孩子的原生國家,照原生國家的收養程序完成收養,然後將所有收養文件資料帶回台灣。

    再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規定附具相關文件,提出收養符合養父母或養子女本國法的證明文件資料,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要先經過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外文文件要附上中文譯本,然後 #再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

    小時候看完鄉土劇,我也想過該不會我不是父母親生的,不然怎麼對我這麼兇?也覺得別人家好像比較好,想當別人家的小孩,但長大後發現,和家人的關係並不全然建立在血緣之上,有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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