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終止契約通知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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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終止契約通知書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7萬的網紅不禮貌鄉民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之前 台北市議員林穎孟爆發勞資糾紛,五位向她追討加班費的助理,現在全被開除了,一個不留。原本依照勞基法,在勞工與資方協議期間,資方(林穎孟)不得逕行開除雇員 (五位助理)。 但是林穎孟拿出勞基法第12條『對雇主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終止契約通知書 在 Basketball Top5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2 08:28:41

中華隊當家中鋒吳岱豪,去年遭富邦勇士隊無預警解約,日前向富邦提告確認委任契約存在。台北地院今下午開庭,由於吳為了中華隊瓊斯盃正在培訓中而未親自出庭。法官感嘆球員生命很現實又殘酷,請律師轉告吳「加油!放下這起爭執,調適後再奮起!」並訂定將於本月28日下午宣判。 富邦勇士隊在SBL(Super Bas...

  • 終止契約通知書 在 不禮貌鄉民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28 1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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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
    台北市議員林穎孟爆發勞資糾紛,五位向她追討加班費的助理,現在全被開除了,一個不留。原本依照勞基法,在勞工與資方協議期間,資方(林穎孟)不得逕行開除雇員 (五位助理)。

    但是林穎孟拿出勞基法第12條『對雇主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而林穎孟在解雇通知書上面對助理所列舉的侮辱言行,包括助理們曾經痛批她『說謊成性 根本韓國瑜』 『誤導媒體指控議員詐領助理費,造成本人身心及聲譽受損』。

    而林穎孟所提到的『助理暴行』
    則是助理不斷拍打辦公室門長達3分鐘之久。

    關於這件事我有問助理
    助理表示,他們的團體協約已經透過工會正式委托兩位主任擔任協商代表,依法規定,#雇主不能私下跟個別成員討論協約內容,協約代表也一再提醒,結果林穎孟卻單獨約談其中一位助理,希望他同意變更勞動條件,但該助理不肯,並傳訊息向其他四人求救。

    當時林穎孟將門反鎖不給其他人進入,所以其他助理們才會在門外敲打門板長達三分鐘。

    事後林穎孟再以他們敲門的行為
    來認定為暴行、造成身心受損
    我覺得並不合理。

    #退一步來講
    #是不是暴行或言語侮辱也不是雇主單方面認定就算數

  • 終止契約通知書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8-08 16: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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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數年合約都是屁?>

    今天有一個新聞,
    曾是台灣男籃當家中鋒的職籃球星吳岱豪,2015年間在SBL(超級籃球聯賽)表現不佳,遭所屬富邦勇士隊片面解約,事後吳岱豪不服處分,提告指富邦勇士違約,請求法院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但台北地院查出雙方簽訂委任契約明文規定,球員若表現不符預期,球隊得予解約,因此認定富邦勇士開除吳岱豪合理,判吳敗訴。
    判決指出,吳岱豪(現年32歲)2012年與SBL台灣大籃球隊簽6年約,合約本來2018年才到期,但2014年富邦接手球隊,竟在2015年初對他寄通知書,稱其表現有待提升,隨在同年5月通知解約。

    k去看了判決,關鍵在於契約內容有這一條,
    所以法院判決富邦可以提早終止契約~
    依系爭委任契約第5條第1項第4款約定,原告之成績、管理及各項表現,不符被告之預期,經被告通知限期更正、改善而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被告得視情節輕重,分別施以停止出賽或罰款之處分,並得立即以書面通知原告終止契約,且得向原告請求第1年度報酬總額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一)之5.)。

    我的疑問是,
    那吳岱豪之前簽的複數年約(2012~2018)算什麼?
    屁嗎?

    運動員黃金時期有限,
    籃球員在28歲是顛峰,35歲就差不多要退役了,
    籃球員這麼努力訓練,認真比賽,
    不就是要追求一個複數年約嗎?
    而球團之所以要開出複數年約,
    不也是認為這個球員有長期投資的必要,
    不希望別的球團搶走嗎?

    那你球團跟我簽6年約,
    等於是用一定價格(一年420萬元+獎金)
    買斷了我未來六年時間,
    這段期間無論我表現得多好,
    即使突然變成喬丹那樣的身手,
    其他球團開1000萬元條件給我,
    我還是要受到合約拘束,
    第一個,不能換東家,
    第二個,不能向老闆要求調高薪水,
    因為價錢已經訂死了~

    另一方面,
    這六年期間如果我比賽受傷或出了甚麼意外,
    球團也不能因此把我丟掉,
    即使是新來的教練的體系不需要我,把我從先發降為板凳,
    導致我表現下滑,數據沒以前那麼漂亮,
    那也是球團戰術上的選擇,
    可以這樣想裁員就裁員嗎?
    那之前簽複數年約不是搞笑?

    合理狀態下,球團既然跟球員訂了複數年約,
    不管球員受傷還是其他因素,
    這個錢還是要繼續付,不然就付一筆大錢買斷合約,
    至於相關費用,就以運動保險cover~

    但是台灣運動產業太小了,
    像樣的運動保險是沒有的,
    即使國外有這樣的保險商品,慣老闆也是不想出錢購買的,
    結果就是犧牲球員的利益,
    複數年約,其實是綁住球員,不拘束老闆的,
    你表現好,不會加薪,
    表現差,球團就給你每年看著辦,六年約也是可以隨時終止的!(註)

    另外依照上開條文,
    富邦還可以向球員要求第一年薪資(420萬)三倍薪資的懲罰性違約金,
    那不啻是要求球員把之前三年賺的都吐出來,
    我覺得這樣的條款,實在是很欺負人,吃人夠夠,
    (要澄清的是,這是之前的球團台灣大擬定的)
    至於富邦後來沒有動用,又是另一回事了~

    從這樣的案件可以知道,
    台灣運動員面臨的環境其實沒有很好,
    即使是職業運動員,也是被資方壓著打的!
    更何況那些業餘運動員,他們怎麼可能跟協會對幹呢?

    註:
    我認為系爭委任契約第5條第1項第4款
    那樣的逐年檢討的條款,
    其實已經架空了複數年契約的精神,
    應該有宣告無效的空間,
    如果吳岱豪有上訴,
    應該可以從這個角度切入主張,
    法院也應該予以審酌!

  • 終止契約通知書 在 劉崇顯 科技思維x在地青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09-11 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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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智堅仍舊在避重就輕回應自己的過失,遭糾正的重點如下:

    http://bit.ly/1L61UYI
    1. 臨時人員依據《勞基法》第9條之規定,其工作被認定為勞動契約,適用《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活化人力並非勞基法中作為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因此市府違法。

    2. 約聘人員的勞動契約屬繼續工作之性質,而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時,同樣適用《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之情事,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市府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又於終止日之隔日再行僱用,顯然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所定的終止勞動契約之相關情事。

    3. 新竹市政府與全體約聘僱人員簽訂兩個月短期聘僱契約,並非「業務預定完成期限」,與人事法制不合。

    4. 不續聘僱「標準未公開透明」,且「汰弱留強」用詞有損未獲續聘僱者尊嚴,顯有不當。

    5. 市府應建立制度化的考核與淘汰機制,與不獲續聘僱人員適切溝通,以符公平正義,並及早告知未獲留用者及未獲留用的原因,以利其工作交接及安排慰勞假,保障當事人權益。

    而市府卻僅回覆如下:
    一. 監委指稱的95位臨時人員,都獲得續雇,現在也都還在市政府上班,不解為何監委要糾正新竹市政府?
    事實:市府當時已有公開裁示要裁撤臨時人員,已顯示出市府法律素養的不足才有此違法的規劃,被糾正於情於法理皆合。

    二. 有關針對部分約聘僱人員發出不予續聘通知書上的用詞,業務單位已檢討修正為人力活化。
    事實:市府尚未就此不當向約聘僱人員致歉。

    三. 監委盼市府針對臨時人員建立制度化考核與淘汰機制一事,市府確實長期沒有針對臨時人員進行考核與淘汰,因此從今年4月起,把臨時人員納入考核範圍,並且通過實施一套明確的管理辦法,以完備具體的考核機制。
    事實:市府並未承諾這個考核機制會「公開透明」,弱時行考核但標準不公開,如何知道市府的考核為公平公正的結果?

    另外針對被糾正的2. 3. 4. 項市府皆完全沒有正面回應,最重要的「考核機制公開標準與考核過程」也沒有承諾要做到,監督團呼籲市府不要在避重就輕的說「活化人力緩解市府預算壓力有甚麼錯」,監督團要明確的告訴林市長「人力活化沒有錯,錯在過程太黑箱」,請市府對於「黑箱的不續聘標準」做出正面說明並承認自己的錯誤與道歉。

    #林智堅 #人力活化 #汰弱留強 #監察院 #糾正 #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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