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終止合作協議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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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終止合作協議書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6萬的網紅吳青峰,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

終止合作協議書 在 吳青峰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5-27 20:06:07

: 一次又一次,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從一個,我曾視為父親的人口中說出。一直以來盲目相信他、永遠感恩報答的我,為什麼要這樣被對待?就因為不合作,十幾年的情誼都不重要了嗎?那些他曾說是家人、是partner,口口聲聲的好聚好散,都是假的嗎? 網路上看到許多擷取片段發表意見的法律人說「青峰犯的錯是...

終止合作協議書 在 吳青峰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5-27 20:06:07

: 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

  • 終止合作協議書 在 吳青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11 22:26:24
    有 268,972 人按讚

    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一直希望是一場誤會,也一直覺得或許不談論,是對心中那位曾視為父親的人,最後的尊重、寬容與一點保護。但事實上,這樣的盼望落空了,一次又一次,我終究心死了,也覺得必須好好對關心我的你們交代一次這些事。
     
     
    【事件經過】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

    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
     
     

    【一次又一次的死心】

    經過幾次出庭與報導,很多人漸漸發現這件事,但你們不知道的是,你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兩年多來,我不斷收到無數書狀,幾週一次,一次動輒數十頁。應該談法律的書狀,卻成為一次比一次荒謬且攻擊性、情緒性的字眼。你們偶然看到報導覺得氣憤的,卻是我的日常心碎。

    合意不續約,安分守己唱自己的歌,卻被形容成「無視法紀,不斷膨脹放大自身之權利。」;

    為了承接他瞞著我簽的合約,卻被說成「違約在先,企圖霸王硬上弓」;

    一個創作者、著作權人反被「被授權人」稱為「不潔之手」;開庭被往事勾動而難過,卻被描述為「其妄尊自大、不可一世的霸道心態與作法,與其前次開庭時的楚楚可憐形象,根本南轅北轍、判若兩人。」;

    在高雄演唱會前被觀眾質疑我不能唱自己的歌,卻說我是「利用『創作者不得演唱自己的作品』之悲情訴求,企圖博取大眾之同情,以炒作演唱會熱度之宣傳手法」;

    說一個中文系畢業生「曲解電子郵件文字到這種程度」;

    連林先生當時委任的律師,都出庭作證所有人都很清楚三份合約皆已結束。對方卻可以寫成是林先生「隱忍退讓,百般之退讓與成全」,說我「令人瞠目結舌」;

    當對方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令我四年四個月內不能使用自己作品,他們說凍結我的作品「影響不大」。為了抗辯,我們提出《太空人》的銷售,以及過往歌曲紀錄,這時對方回應「辯稱因為銷售量大所以就應該容忍其侵權云云⋯⋯然還以此沾沾自喜⋯⋯豈非財大氣粗者就可以任意侵權而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小情歌歌曲並非著名,亦未與『吳青峰』有密不可分的連結。小情歌歌曲僅有1619萬次之觀看次數⋯⋯實難謂其非過於膨脹自身之評價」、「無與倫比的美麗僅有1019萬次之觀看次數」等等辯稱凍結我的作品,對一個創作歌手影響不大。

    這樣的言語已歷時兩年,在此所提也只是冰山一角,我真的分不清,到底是寫書狀的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的言語,還是林先生本人的意思,但無論如何,就算是律師的意思,肯定也經過林先生同意;就算是林先生的意思,也是律師下筆的。

    一次又一次,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從一個,我曾視為父親的人口中說出。一直以來盲目相信他、永遠感恩報答的我,為什麼要這樣被對待?就因為不合作,十幾年的情誼都不重要了嗎?那些他曾說是家人、是partner,口口聲聲的好聚好散,都是假的嗎?

    網路上看到許多擷取片段發表意見的法律人說「青峰犯的錯是沒有在三個月前以書面表明不續約」,但他們不知道我的經紀合約包含了著作權條文,2018年12月我與林先生新簽署的〈合約終止協議書〉終止了「詞曲版權、經紀、唱片三份合約,終止書的副本公開聲明即是不續約的書面文件,這點民事判決書也說:「以後約修正或取代前約,致無須在該年12月31日前3個月為之」。

    上一次開庭,林先生當時的委任律師有一段證言讓我很驚訝,她說2018年終止合約時,她詢問林先生三份合約,林先生回答她:「版權早就談好了,是沒有爭議的部分,其他兩份因為有工作需要交接,所以要特別寫清楚。」林先生給了她經紀合約與唱片合約,並表示「詞曲合約找不到。」我驚訝的是,我知道林先生全部合約都交給會計張小姐保管,他告訴律師找不到合約的同一禮拜,我也曾向會計張小姐要過詞曲合約來看,不可能找不到。這句話讓我不免驚嚇地懷疑,難道一開始就別有用心?

    上一次開庭時,我沒有想到我會哭出來,在證人的證詞中,勾起太多我早已不願回想的往事細節,包括「林先生很擔心我不願意承接騰訊這份合約,他會違約」;但連證人都很訝異我「全盤接受林先生要我承接的」;我曾詢問林先生「是否能聘請你當製作人」卻被林先生拒絕「要斷就斷得乾乾淨淨」;協議結束後我甚至「挽著林先生的手,告訴他:『你不願意一起工作沒關係,我們還可以是家人』」⋯⋯這種種,實在讓我一時沒忍住情緒。

    我哭,不是因為我想博取同情,是因為我有真感情。我哭,是因為我至此徹徹底底死心,如同第二次經歷「失去父親」的過程。我哭,是因為我一切都為他著想,但最後換來了什麼,而這一切,竟然是由當時的「對方律師」替我見證的,真是諷刺。
     
     
    【我對每一個創作者想說的話】

    事件開始時,我正面臨《歌手2019》決賽演唱〈歌頌者〉的掙扎,我沒有告訴周遭的人發生什麼事,自己每天回到飯店默默流淚。

    坦白說,最開始我問律師:「我們能不能乾脆認輸?他要錢,就照他說的賠,當花錢學教訓、認清一個人,也就不用浪費生命在他身上了。」我很心痛,但我實在不想花費心思在這件事上,依照我們對他以往與其他對象諸多訴訟的了解,他總是纏訟到底,而對我一個創作者而言,我一開始希望版權在自己身上,就是有感於人生無常,就是因為珍惜生命、珍惜時間,而現在我卻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訴訟,這些時間如果我能拿來寫歌,該有多好?

    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後有一樣遭遇的創作者。」正因如此,我一直在為了未來我不認識,但可能面對一樣事情的創作者,拼命面對著。同時,一旦看清蘇打綠的歌曲是被搶奪的目標,我也必須為了蘇打綠六個人十多年的心血奮戰。

    我們從小的環境、教育,一直被教導要「尊師重道」、「忍耐是美德」,但就是這些教導,讓過猶不及的我,因為懷著感恩,所以一路以來從不懷疑、盲目相信,最後變成這樣。對於「尊師重道」、對於「感恩」,我自認我一直以來都是做到最好,絲毫無愧於心,於情感、於實際收益,我相信我已報恩百倍萬倍。但遇到錯的事,無止境「忍耐」並不是美德,只會縱容、寵壞他人,最終不但會反過來吞噬自己,更有可能害到他人,甚至親眼看著自己最愛的母親、家人陪你難過。

    我希望每一個年輕的創作者,記得一開始就要看清楚合約。常懷感恩、努力回報,這些都是理所當然,但一方面,保護自己更理所當然。如果你合作的「長輩」是正直的,就不會因為你「合理」地詢問自己的權益而惱羞成怒。我希望有所有創作者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遭受這樣的打擊,讓生命如此虛擲。

    我從未想過會遭逢如此巨變,也驚覺有時法律保護的,並非對的人或善良的人,而是「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我沒想到,創作有時變成一種原罪,為了自己的作品不被奪走,需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花這麼多心力。我也從未想過,其實有時律師會力挺的,不是法律、不是真相,也不是正義,而是付錢給他的客戶,如此而已。
     
     
    【結論:我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我相信我今天一番話,一定會再被對方以各種曲解和利用法律刁難,畢竟對方連我私人臉書的發文都要自行對號入座、要求我登報道歉。但我不怕,因為我沒有一句話是謊言。我也知道這件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得走,我相信對方會不斷想辦法繼續纏訟,而閉上眼睛寫寫書狀就有錢領的好差事,亦有很多律師趨之若鶩。我也希望每個要興訟的人多想想自己的家人、孩子,你怎麼忍心讓他們查詢自己的家人,都是這些新聞。

    面對這件事到後來,不只是我,書狀中的無端攻擊,從針對我,也變成針對六個個別團員,更沒想到,連馨儀也遭受這樣的對待。看著身懷六甲的馨儀接著被告,跟看到吳媽媽要面對一樣令我心痛不已。

    我是一個創作者,還在努力創作著,我深知,音樂一旦失去靈魂,就只剩下技巧;而法律一旦忽略人心,產生漏洞,就只是文字罷了。

    蘇格拉底曾言:「不只要活著,還要良善地活著。」活在這世界上,我相信我期許自己擁有的,不只是作品、名字,而是良善。我一向問心無愧,沒有一絲虧欠,於情,於理。

  • 終止合作協議書 在 藥師陳進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27 15:21:31
    有 38 人按讚

    菜鳥藥師提問:
    當初剛到職時,主管說我是剛畢業的菜鳥,為了能讓我快速成長進入狀況,所以需對我個人進行培訓,但是要簽約3年。如今我因無法適應環境,欲提前離職,主管說要賠償公司教育訓練費用。
    請問單兵該如何處理?

    ==
    意見參考: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1條,雇主要有證明訓練花費及有簽約獎金,年限契約才成立。

    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
    求職簽訂契約陷阱多 服務年限約定要小心

    ◎文╱全聯會記者陳進男

    近來有藥師反映,與醫師簽訂藥師合作協議書時,契約內容出現合約簽訂時間10年,且違約需支付2個月報酬給雇主。然而,這樣的條款似乎不符合我國勞基法相關的規範要件,即便簽訂,恐怕也屬無效條款,進行相關約定時,若先行與雇主討論說明清楚,或先行詢問勞工局等相關單位,才不會產生彼此後續不必要的紛爭。

    勞動基準法在104年12月16日增訂三條與勞動契約相關的法令,包含「調動五原則」、「競業禁止條款」及「最低服務年限」。其中勞基法第15-1條便是最低服務年限的相關條款,可做為勞資雙方簽訂時的法律依據。

    首先,依照該條文的規範,勞資雙方要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的條款時,須先符合以下兩要件之一: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以藥師的調劑工作而言,係依本身求學與實習過程所受的專業訓練養成,到職時要靠自己熟悉診所所常用的藥品,並未接受雇主所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因此,離職時對雇主也未有太多培訓支出,所以似乎也不符合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要件。

    然而,如雇主可證明其花費一定費用為受雇藥師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例如:出國進修),則可合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或是與受雇藥師約定,確實提供合理補償(例如:簽約獎金),減少藥師不能隨意轉職的潛在損失,則雙方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違法。

    即便合乎上述條件,仍要考量下述四要件: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所以,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求償目的,是在雇主付出培訓支出或提供藥師合理補償後,若有受雇藥師惡意離職導致損害並依範圍而提出求償。雇主若要約定該條款之前,就應該先思考清楚是否合乎相關要件,否則依勞基法規定則屬於無效約定。

    至於勞基法第15-1條最後一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就是勞動契約終止是因勞方被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或因雇主惡意行為而由勞方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只要是不可歸責於受雇藥師的情況,雇主也不能向受雇藥師求償。

    建議所有藥師,在受雇簽約時,要注意約定條款是否合理合法。目前所簽訂的約定如遇該類條款,有疑義時可向當地勞工局詢問。若當地藥師公會有提供法律諮詢,亦可尋求協助為宜。

    附註: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https://www.taiwan-pharma.org.tw/weekly/2087/2087-2-2.htm

  • 終止合作協議書 在 Valor Gea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13 23:24:10
    有 442 人按讚

    鑑於日前有觀眾問及Corsair舊影片無法收看,以及近日流出 XFastest HK 之對外聲明(詳細可參考 Facebook 留言)事宜,本人特此作出以下回應。

    本人將會對事件回應幾個要點:
    1. Valor Gears(下簡稱 VG)於2017年11月3日開始與 XFastest HK(下簡稱 XF)開始合作,因種種原因一直未有簽訂任何合約,之前亦未有就合作期間影片之使用權、擁有權作出任何具體共識或安排,至2020年1月7日雙方決定終止合作關係,XFastest HK方開始要求我方對有關影片進行刪除等動作,惟有關要求純屬XFastest HK單方面提出,事前並無任何共識,並不理解所謂何事。
    2. Valor Gears之Youtube及Facebook擁有權均為本人擁有,並無意賣出,合作期間本人所有的客戶均轉移到XFastest處理,本人對每個客戶的收費內容一概不清楚。
    3. 根據本人理解,所有由本人製作之影片版權均屬於 VG,並僅授權 XF 轉載使用,並不存在需要「交還」之情況。對於 XF 要求「交還」影片,本人認為難以理解。
    4. 本人已在早前交出影片的備份,並再三要求檢查,XF表示無問題。
    5. 影片製作風格各人不同,假如影片未達XF要求,本人表示遺憾,但尊重及關注。在此特別感謝觀眾包容這些「枯燥乏味」的影片。
    6. 本人並無簽署任何條款將影片版權轉交 XF,但考慮到 XF為支付薪金的單位是不爭的事實,本人表示理解,並會按客戶與XF的共識作最終方案。
    7. 由於部分影片屬商業合作內容,一旦刪除將導致觀看次數等歸零,由於數據屬於VG內部資訊,因此在盡可能下通知相關品牌、廠商或代理商,得到同意方刪除影片。
    8. 部份影片為本人製作,由於 XF 負責與客戶溝通,如未能準確傳達客戶之要求,影片如有想像中的出入,實屬不幸。
    9. XF 仍未發出本人在合作期間其中一個月的薪金($6000 / 3條影片製作費),XF 稱要處理事件(刪除合作期間影片)才會發放。

    以下作出詳細的嚴謹聲明

    本人陳允充(下稱本人、我或Van仔),與《XFASTEST HK》(下稱 XF,內容不不涉及台灣XF),於2020年1月7日正式結束合作關係,XF 以「公司付款要求Van仔製作影片,而影片所擁有版權為XF」之理由,要求本人刪除所有相關製作影片。

    首先,《Valor Gears》(下稱VG)在2017年10月31日前與香港XF正式磋商合作事宜,並於2017年11月3日將 Youtube頻道改名為 《Valor Gears – XFastest》、Facebook改名為《Valor Gears -XF》,並一致對外講述兩者利害關係一致,所有 VG 之商業合作洽談及至相關收入轉由 XF 處理。

    作為一個合作關係,理應白字黑紙寫得清清楚楚,不過由於合作初期為磨合期間,所以到正式收到類似合約之內容,已經到2018年2月左右,但由於該期於農曆新年間,本人亦無時間閱讀,因此最終雙方並無簽署有關文件。

    到後來本人收到 XF 提供並要求簽署的文件,已經是本年初的「轉讓協議書」(內容為將 VG 以若干金額轉讓予 XF)。由於本人並無任何完整售賣頻道擁有權的意向,最終在沒有任何有利條件、亦未獲得香港XF的股權下作罷。

    2019年9月,本人與XF方面商討增加新項目「管理頻道」之薪金,雙方得出新的共識。基於剛才所指的意向,本人之期望值為,公司將會付出一定費用($2000)為租借Youtube頻道及 Facebook 專頁群組的運作,內容包括,Youtube 上XF其他成員製作的影片管理、製作其他非公司付款影片以增加活躍度(如家電、直播行場)、留言回覆、封面及標題處理;Facebook專頁及群組管理,如將HKEPC相關文章刪除,其他不合適之內容刪除,成員加入處理等等。並提高影片製作費至相方認同水平($2000/條)。而 XF 則可能有所誤會,認為每月$2000之費用是用作分期購買 VG 之 Youtube 頻道(共12期,總金額為$24000)。雙方曾以每月$2000代價合作三個月,惟合作三個月後,XF方提供合約予本人簽署,到本人收到該「轉讓協議書」,方知雙方對於$2000費用之理解存在極大落差,最終導致 XF 單方面中止任何支援以及合作,本人對事件表示深感遺憾。


    在兩年合作期間,各位觀眾對 VG 與 XF 的形象,相信都或有一種「同一樣野」的感覺,不論影片時以「XF觀眾大家好」、logo、影片內的水印及封面等,均換上XF的標準,以盡力達到所有影片一致。

    本人作為香港 XF 其中一個創始成員,以及或將會在2017年磋商後的未來取得XF相應股份的股東,因此凡事我都是向公司利益為先,本著收入是少、未來是大的原則。因此本人並無太大要求公司資源,公司需要無薪直播也從不反對,而我也會為潤飾頻道,閒時抽空直播、拍拍自己的開箱影片,盡力提高 Youtube上的活躍度。本著為公司慳錢並作最大利用的手法,在合作間,公司能聘請兩位全職員工,以及估算兩個半職員工左右。雖然本人只能製作影片為公司作一份力,但會覺得大家都是努力向目標邁進。

    至於XF在近日聲明(已轉貼於留言中)對本人的影片提出各種意見,如「以往枯燥乏味」,本人感到心存感激,一向以來本人都相當接受各種不同意見,本人作為一個舊世代的電腦雜誌記者,最著重的是文章及內容的要求,至於影片製作手法、影片拍攝能力,自問未達到專業水平。無奈本人收入較低,而且鑑於前景、原則以及寫了十多年文對寫文章已欠缺熱誠的關係,因此需要多打幾份工作補貼,對於要抽空強化影片質素之時間不足,只能講本人能力有限。亦因如此,過去兩年因為各種壓力,我對我前任女友的確相當之差,無奈自己陷於泥濘之中,現在的後悔以為時已晚。

    另外,XF聲明中提及本人未有交出所有影片到XF,對此本人以及VG將需要重申。相關事宜於1月初,VG已經完成大部份影片交予XF,由於兩年間拍攝影片繁多,因此已再三要求對方檢查,對方當時亦無任何問題。最後,因為XF近日嚴正提出要求刪除影片,本人僅能抽出工作以外的空閒時間再作處理,對於各位代理、廠商以及XF帶來不便致歉。生活逼人,敬請原諒。

    作為一個盡責的影片創作者,我有需要為觀眾以及各位付費客戶的帶來最多的保障及負責,因此刪除影片將導致影片留言、影片的觀看數完全消失,這多少是屬於該付款公司需要的資料及財產,本人在稍早前就逐一詢問有讓我接到影片製作的客戶,並以通知影片將會刪除,若有任何問題可向XF查詢。因為影片的擺放平台為VG,其利用本 Youtube的數據均無需向非有關單位表示,而本人理解一切本人製作之影片,版權以及相關獲得的數據皆屬VG所有,影片是否刪除,理應是 VG 所決定,當客戶要求刪除時,本人亦將按照要求刪除。不過,作為一個尚有品德的記者,作為一家面對觀眾以及客戶的公司,本人並不會利用這些影片作為日後供其他客戶的參考。本人深信,各位觀眾以至各大客戶,對本人的叫座力心中有數,不會是刪除數十條影片而有所動搖。

    至於亦有代理反映,指出影片資訊不足(例如標題未有列明產品型號),在這希望各界體諒,由於Youtube原則,影片當涉及產品推廣,其實需要申報且或會影響整體觸及率,由於本人為了令客戶的影片的推廣得到最有效化,在未收到任何指定要求將會按照本人的方式進行影片製作,務求達到最理想的觀眾覆蓋。而日後若各位需要與VG合作,可隨時找我商談內容結構,盡量減少誤會。

    最後,本人亦在此呼籲,我Van仔並從頭至今都沒有對XF作出任何「食碗面反碗底」之行為,亦對XF盡心盡力。不過由於現在本人已與XF毫無關係,本人亦會盡量配合XF要求刪除合作期間之影片,因此需要看回有關影片就前往XF觀看。至於當初本人邀請大家讚好香港XF的Facebook及其他相關資訊,是否要需要取消就由各位考慮,本人不希望因此事導致減少各位有用的資訊。

    另外,由於XF已在中止合作後將不會給予本人任何工作機會,因此藉此機會向各界人士呼籲,不同層面合作以及工商只要是符合道德以及公平原則下,均無任歡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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