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純網路銀行之發展與相關議題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純網路銀行之發展與相關議題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純網路銀行之發展與相關議題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周東彥的《霧中》入圍了威尼斯的影展VR非競賽單元「特別選映」。 某種程度,這個短片等於是EROS《野狼亂交館》,或G@me Virtual Date的再升級,等於把電腦D槽裡面的那些淫猥妄想藉由立體8K VR技術效果把一整座三溫暖發展場搬到你面前來。 某個手機的廣告詞是「科技始終來自人性」,或者...
純網路銀行之發展與相關議題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周東彥的《霧中》入圍了威尼斯的影展VR非競賽單元「特別選映」。
某種程度,這個短片等於是EROS《野狼亂交館》,或G@me Virtual Date的再升級,等於把電腦D槽裡面的那些淫猥妄想藉由立體8K VR技術效果把一整座三溫暖發展場搬到你面前來。
某個手機的廣告詞是「科技始終來自人性」,或者也可以改成「科技始終來自性」,我們追求更高的頻寬、更高階的電腦、更巨大的硬碟容量,是為了實踐那些關起門來一個人在房間裡對荒淫的色情念頭。
周東彥所有創作似乎都在回應這個問題。
無論是這一次的《霧中》,之前與澳洲藝術家跨界合作的《虛擬親密》,或者在更早更早之前紀錄片《你找什麼》,他彷彿某種趨光的昆蟲在寂寞的暗夜中飛向手機、電腦等科技的光源。
也知道不能耽溺於社群網路交友軟體了,兩年前擔任兩廳院駐館藝術家推出的行動藝術《國家級徵婚》,在1天之內連續約了35個男人,給彼此10分鐘,相互詢問:「你是我找的那個人嗎?」
其實人到中年,其實不大會被性欲擺布,但寂寞還是時不時地冒出來,逛街看見喜歡的酒杯,都是成雙成對地買,幻想有一天會遇見喜歡的人可以對飲,但總是平白無故打破杯子。
他與人最親密的關係大概是某連鎖按摩店的某號按摩師,「他時間很好配合,漸漸有點固定的感覺。我們不大說話,但他很貼心,我長得高,棉被蓋不到的地方,手腳容易冷,他會主動幫我蓋2條被子。」覺得寂寞不好,應該要改變,但人生充滿太多「可是」,「我也想學網路的人約抱睡,可是我每天都睡不好,睡覺大腦還處於開機80%的狀態,約抱睡怎麼會睡得好呢?」
以下是兩年前的訪問。
《因為寂寞的緣故/周東彥》
時間是某個星期三下午,地點是誠品信義咖啡館,青年藝術家周東彥坐我對面,聲音沉穩而低沉,很低很低,簡直低到桌子裡了。週間上班日的午後,巴哈無伴奏大提琴殷殷切切地迴盪在空中,鄰桌婦人窸窸窣窣地議論著誰整形失敗,誰老公有外遇,置身如此懶散的氣氛中,也讓訪談有一點八卦和窺探的意味。
「所以那天來了35個男人,只有一、二個是你的菜?」「會再碰面吧,才過一個禮拜而已啊,我們有在LINE繼續聊天,但我不斷在會議跟下一個會議之間穿梭,太忙了。」「你到底喜歡哪一型?」「對工作有熱情,喜歡他正在做的事情。可以一起去看表演,但他要打瞌睡也是可以的。下雨天穿著白色運動鞋,會加分。」
周東彥與我的談話與鄰桌碎嘴八卦的婦人並無不同,然而他講話字字斟酌,彷彿文化部長發表演說那樣慎重。周東彥是台灣當代備受矚目的劇場工作者和紀錄片導演,以劇場結合多媒體投放建立風格。我們談話內容論及婚嫁,乃他現為兩廳院駐館藝術家,辦了一個「國家級約會計畫」。今年5月24日,台灣同婚法案通過這一天,他穿上西裝,拿著玫瑰,拍徵友照片,張貼在國家戲劇院外頭燈箱,昭告天下他正在尋找男朋友,一百多個人來信,他遴選其中35人,於7月7日當天給彼此十分鐘,相互詢問:「你是我找的那個人嗎?」
他說同志相關議題公投後,他一直思索該如何活得更同志,如何突破同溫層,「在兩廳院徵友,除了可以跟進出兩廳院的中高產階級家庭、家長進行對話,我也在想是否能給還不敢認同自己的同志,多一點點信心。」前年,他入圍金馬獎的紀錄片《你找什麼?》談論的男同志網路交友文化,明年即將推出的舞台劇《虛擬親密》亦聚焦網路世代對親密關係探索,社群媒體上的寂寞已然成為他近年創作核心,問這一切與他單身5年有直接關係?他說:「是。」
周東彥今年38歲了,至今談過4場戀愛,開頭二段是念北藝大時認識的學弟和學長,2008年在巴黎駐村,網路上認識一個住布魯塞爾的義大利人,後來他回台灣了,用SKYPE維繫情感,但濃烈的情感不敵遠距離,二人2010年分手。2年後,他又在同志交友軟體JACK'D認識一個住北京的青島人,一年後還是走不下去,「我後來二段感情都是遠距離,可是我真的很認真,我受夠這一切了,我不想再和手機談戀愛了。我並不是說交友軟體不好,科技帶來很多美妙的事情,創造了許多不可能,但它也帶來許多可怕的事情,人跟人認識的速度來得快,但感情消逝也去得快。我做約會計畫單純只想回到真實的生活,人跟人的互動有呼吸,有體溫,我可以看見人,也想被人看見。」
交友軟體確實可怕,三貞九烈的地方媽媽在網路上需要火辣的性愛;道貌岸然的異性戀護家盟在午夜色情聊天室比誰都淫蕩,誰在網路上都是人格分裂,誰都是一人分飾二角,故而我不懷好意地問:「周東彥,身為當代備受矚目的劇場工作者,你在交友網站怎麼介紹你自己?」「就放自己的照片啊,跟人聊天,入圍金馬獎那次,有人認出我來了,就祝我得獎。」談話如同文化部長一樣慎重的人會沒有偶像包袱,我不信,遂命令他打開他的交友軟體,在眾多袒胸露背,肉香四溢的交友照片之中,果然他的徵友照片與放在表演節目冊上的宣傳照沒有什麼差別。
假裝我是手機那一端的陌生人,他會這樣對我介紹他自己:「我是周東彥,劇場工作者,紀錄片導演,我喜歡男孩子,而且從小就是。小時候去游泳,木柵的游泳池很原始,沒有隔間,我發現我一直盯著我不該看的,彷彿一切感官都放大了,快快穿上衣服離去。我高中念明倫高中,大概1997、1998年的時候,我會去看屏風表演班,看耕莘小劇場,有一次在劇場外頭看到一個人拿著攝影機拍攝,那個人是陳俊志,覺得拍片這件事很酷,我媽幫我買了一台小攝影機,開始透過小視窗認識這個世界。差不多是同一時間,我讀到一本雜誌叫做《同言無忌》,我確定我是同志,我在大一新生訓練就宣告出櫃。」
年輕藝術家人生沒有櫃子,但不知為何,講話有一種架子,一個字一個字拖得慢慢的,內容明明應該是輕鬆詼諧的,但他口氣始終是事不關己的,淡漠的。問他講話就是這樣子嗎?「應該是吧,我小學一、二年級上課都趴在桌子上,我們老師都叫我懶骨頭。我講話很慢嗎?我講話速度很快欸,我今天有告訴我自己講話一定要放鬆。大概昨天晚上沒睡好,吃了一顆安眠藥,藥效還沒退吧。」「我覺得你講話有一種架子,優雅的,像女明星一樣的派頭,有架子並不是壞事,你身處藝文圈,你得要撐一個專業的形象,去公部門開會,這個架子可以讓你跟舒淇當閨密,但不可能讓你收穫一個理想男朋友啊。」
「或許吧,我自己有想過我這樣的狀態在男同志界都是不優的,不好的,」對我的觀察,他不以為忤,淡淡地說:「大概小時候看了太多時尚雜誌的關係吧,我在高中會去誠品買《VOGUE》之類的外國雜誌,然後聞它的味道。時尚雜誌教了我認識很多名牌、名模,不只是牌子怎麼拼、怎麼唸,還有每個品牌、人物、甚至配件的故事。好東西是非常努力地打造出來的,不論是一個手工包包,還是一個讓人仰望的明星。」從時尚雜誌學會講話要得體,做人要優雅,所以當我問他誰是他做人處事的典範?他說張艾嘉,一點也不讓人意外,「我沒有真的很認識她,但她是那個會照顧人,會關懷別人的人,大器又得體,她沒有滿足於當一個女明星,當所有的女明星都停下來了,她還是不斷地往前走,金蟬脫殼好幾次。我的Role Modle都是這樣獨立的,堅強的。」「你跟林懷民合作過,也跟林奕華共事,不把他們當標竿,將自己投射在張艾嘉莫非是性向使然?」「我也沒有不把林懷民和林奕華當偶像,但張艾嘉比較美啊。」
因為喜歡張艾嘉的獨立自主,故而從懶散的創作者變成經營者也解釋得通了:他2010年自立門戶,創立狠主流影像公司,從3個人的工作室演變至今10個人的公司,在同輩的創作者並不尋常,他解釋有些大型的案子,就需要比較大的建置才能負荷,然而與他因《關於島嶼》有過合作的林懷民對此卻是憂心忡忡,「到底他是用團隊養創作,還是用創作去養團隊呢?這是一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他的創作都是手工的,勞力密集的,但市場太小,他隨時都把自己搞得很累,永遠都像一隻生病的貓咪。」
生活忙與盲 孤單想找伴
我向他轉述林懷民的說法,「還好誒,比我辛苦的人大有人在,每個人都有不容易的地方,不是我不跟你講,是我自己都沒去看到。」他不訴苦,回應依舊像女明星一樣雲淡風輕的,舉止氣質像是優渥家庭出身的孩子,但母親的說法又是另外一種版本:「我們家也不是很有錢的家庭,他爸爸身體不好,現在中風,我以前早上要送報紙,然後去幼稚園煮點心。他去英國念碩士是自己貸款,跟二家銀行一共貸款150萬元。他念博士班,我跟他爸爸覺得不行,幫他籌錢,念了一個學期,沒錢念下去,我們很自責,他反過來安慰我說:『媽媽,我念藝術是要美化人心,如果要讓爸爸媽媽辛苦那就不美了。』東彥從小就貼心,斯斯文文,乖乖的,小時候被同學叫周妹妹,我知道後很生氣,但他跟我說:『媽媽,我們不要理他,我們努力就好了。』他說自己是同志,所以更要努力,不要讓別人瞧不起。」
拿張艾嘉當標竿,希望當個獨立堅強的人,不被別人看輕,也把自己活成一首張艾嘉的〈忙與盲〉:「盲盲盲,忙忙忙,盲得已經沒有主張,盲得已經失去方向,忙忙忙,盲盲盲,忙得分不清歡喜和憂傷,忙得沒有時間痛哭一場。」手機上行事曆,五顏六色的色塊,各式各樣的工作排到明年秋天,問他最近一次痛哭是什麼時候呢?「二年前,世界劇場展在台灣辦頒獎典禮,我下午跟學弟聊天,彷彿上演《大象席地而坐》,覺得一切都很無力,晚上金曲獎工作人員找我吃飯,他們很能喝,我沒吃什麼,就一個止痛藥,然後傳來消息說學弟得獎了,我哭是為了他高興,但也為自己其他的事哭一哭。我很容易哭,但後來壓抑到哭不出來了。」
原來他講話低沉不是學習女明星的慵懶,就只是疲累。人至中年,其實不大會被性欲擺布,但寂寞偶爾還是會跑出來,逛街看見喜歡的酒杯,都是成雙成對地買,幻想有一天會遇見喜歡的人可以對飲,但總是平白無故打破杯子,只能一個人孤孤單單在週末夜喝酒。每個跨年會許願改變自己嗎?「會啊,不論跨年或生日,都會跟自己說真的不要再鬧了,真的要找一個伴了。我沒有歸咎是工作耽誤了姻緣,我還有自己的問題,我太挑,不符合市場上肌肉、蓄鬍的需求。我應該在網路上勇敢表現自己,但因為我在很多工作場合已經過度表現自我了,所以覺得不知道如何是好。」
忙碌的青年藝術家最親密的關係大概是某連鎖按摩店的某號按摩師,「他時間很好配合,漸漸有點固定的感覺。我們不大說話,但他很貼心,我長得高,棉被蓋不到的地方,手腳容易冷,他會主動幫我蓋二條被子,這種細節他都注意到了。」於是,孤單的人到頭來只能仰賴陌生人的慈悲。他也覺得這樣不好,應該要改變,但人生充滿太多「可是」,「我也想學網路的人約抱睡,可是我每天都睡不好,睡覺大腦還處於開機80%的狀態,約抱睡怎麼會睡得好呢?」
他是矛盾的,那像喜歡男人穿白球鞋,採訪拍照的這一天,也穿著一雙刷得乾乾淨淨的白色球鞋,偏偏這天下雨,在積水的窟窿都踩髒了。
想太多的人活著就是自找麻煩,問他近日為追求愛情做出勇敢的事,他得意地說他有一天遇到了《美麗少年》的羅國宇,「他就是那種環境很好的台北小孩,前三志願 ,完全是我的型。我很積極地打招呼,並且加了LINE,但我丟訊息說:『嘿,有一天我們可以一起出外Hang Out(鬼混)。』卻打成了Gang Out。」 為愛踏出了第一步,明明是值得歡呼的事,他卻為了無傷大雅的錯誤,擔心對方以為自己邀約「群交」,自責了好幾天。
純網路銀行之發展與相關議題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
【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
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純網路銀行之發展與相關議題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培養金融科技獨角獸:要獎勵、要政策、不要口號
虹安今天上午參加參加了財經立法促進院主辦的「金融科技與網路銀行發展」座談會。會中談到台灣有很好的金融和科技人才,也有很棒的實驗場域,以台灣的創新力,有相當潛力培養出金融科技獨角獸。金管會黃天牧主委曾經也在6月18日公開談及以三大方向催生金融科技獨角獸的目標。
然而,實際的獎勵措施及政策落地才是重中之重,金管會等相關單位,應儘快瞭解產業心聲,完善金融科技發展計畫,台灣才能一步步接近此願景。
過去十年很多的金融科技獨角獸出現,共同特點是運用科技創新解決問題,比方保險快速理賠、免手續費交易、最低手續費轉帳、跨境匯款等等。隨著這些以科技突破傳統金融範疇的跨域創新越來越多,金融創新開放與金融市場穩定,以及消費者保護間應如何平衡,不但是金融產官學界的熱門研究議題,更向來是世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的難題。
過去,讓民眾從傳統銀行跨入網銀或純網銀一直有很高的門檻。但今年第二、三季因為疫情關係,民眾較不願出門使用傳統實體銀行或ATM,又必須進行金融相關業務。許多人因此跨越了網路銀行的進入門檻,提升了數位經濟及網銀使用率,網銀前景一時大有可為。台灣有很好的金融和科技人才,也有很棒的實驗場域,有相當潛力培養出金融科技獨角獸。
然而,在金融科技創新運用的過程中,也有三件事一定要注意,那就是流動性、資安及法遵風險的問題。包括監理單位、政府及產業都必須在「金融穩定及安全」及「金融創新及突破」,也就是天秤的兩端取得平衡點。尤其近年來金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消費者相關知識更大幅提升,對自身利益亦更為關注,已漸漸不能滿足於傳統的金融服務模式。為此,未來金融主管機關在處理金融創新相關議題上,勢必得將消費者的需求納入決策考量,而非僅以傳統的金融穩定或風險控管等原則為唯一考量。
雖然金融監理沙盒機制已於近年建立,但實際上運用相關法令提出申請的案件數不多。今天的與會學者政治大學風管保險系謝明華教授也提到,政府對於出沙盒後的落地機制須有更多實際的作為,才能真正讓金融監理沙盒發揮功效,虹安也將於立法院敦促此項業務的推展。畢竟金管會黃天牧主委也曾經說過,希望台灣未來也能催生金融科技獨角獸,這不該是口號,還是要拿出實際的政策措施,台灣才能在這塊站穩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