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紐倫堡大審爭議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紐倫堡大審爭議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NKN (99%是眼鏡與吐槽)看板historia標題Re: [請益] 紐倫堡大審算是轉型正義嗎...
※ 引述《jjlinabcd (QQ人)》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紐倫堡大審算是轉型正義嗎?
: 時間: Fri Aug 6 21:13:43 2021
: 但也有學者提出,
: 紐倫堡大審是「戰勝國」對於「戰敗國」的懲罰,
: 如果用轉型正義去形容之,太過狹隘。
:
: 不知道大家認為
: 二戰之後對於德國和日本的審判
: 是一種「正義」,
: 還是戰勝國對於戰敗國的處置,
: 還是這兩者並不衝突?
談到戰後大審
其實必須先細分當年的戰犯到底是用怎樣的罪名被審判
一部分是發動戰爭的罪行
比如日本的A級戰犯是以這罪名被審判
但這部分確實戰勝國懲罰戰敗國的成分較重
以19世紀甚至20世紀初期標準很多根本不會成立
當時列強發動侵略戰爭很正常
另一部份是虐待俘虜
日本的BC級戰犯其實被起訴的罪名大多是虐待跟殺害俘虜
因為國際戰爭相關公約的存在 這部分在國際法上站的住腳
再來是大家討論最多的殺害平民
其實在東京大審中沒有這罪名
因為"戰前的國際法體系中沒有禁止在戰爭中殺害平民"(重要)
這要等到戰後的1949年的國際人道法寫進改訂版日內瓦公約
所以不論戰勝或戰敗國 因為砲擊轟炸等等原因誤殺平民
甚至以抓游擊隊等理由刻意殺害平民
在二戰當中都沒有違反國際法
"二戰中殺平民沒有違反國際法!"
很重要所以講兩次
但是在紐倫堡大審中因為系統性屠殺猶太人並非戰場偶發事件
而是納粹德國政府明確有意為之
戰勝國才想了些辦法來追溯這部分的罪行
其實如果單就法學 這是有些爭議
因為當時的國際法也沒辦法處理某國政府因為政策需求殺害自國平民
(國家政府本來就被允許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殺害自國國民不被問責
死刑或警察執法都是)
二戰帶來的最大轉型正義其實如前述
不是兩大審本身 而是1949年的日內瓦四公約及隨後的附加議定書
明文禁止在戰爭中任意殺害平民 以及改善俘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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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7%A5%E5%86%85%E7%93%A6%E5%85%AC%E7%BA%A6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
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第二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第三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第四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附加議定書
第一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
加議定書》(1977年6月8日訂立)
第二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
附加議定書》(1977年6月8日訂立)
第三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採用新增標誌性徽章的附加議定
書》(2005年12月8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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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第四公約成為後來國際抨擊各種在戰爭中殺害平民行為的國際法基礎
另外一個轉型正義就是部分確立了侵略戰爭違反國際秩序的原則
但這個部分其實對戰勝國來說是有點綁手綁腳的
因為日後二戰戰勝國的美蘇英法中等安理會常任理事的列強
都或多或少因為某些原因曾發動戰爭侵入他國國土
所以這部分真有轉型? 倒是還蠻難說的
但是對國際輿論發展仍然確實有影響
二戰帶來的最大轉型正義就是戰後確立了在戰爭中禁止任意殺害平民的原則
雖然實務上很難執行 但至少是跨出了一步
但內戰或鎮壓暴動中各國政府以國內事務為由殺害自國平民
這部分在法學上仍然很難說是國際法能管轄範圍
這部分要等到歐洲人權法院編了很多法學理論當理論基礎
來制裁各國在內戰中殺害自國平民的行為
雖然實務上也是沒什麼用
總之還是記住這件事 國家殺害自國平民很難說有違反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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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KN (203.217.124.40 臺灣), 08/07/2021 13: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