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約聘離職預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約聘離職預告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約聘離職預告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約聘離職預告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609的網紅生涯設計師-邱彥霖Sand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提前兩個月提離職好嗎? 我偶爾會遇到為公司著想而想提早很多時間提離職的人。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法律規定離職預告期最長30天,但有人因為公司內規、擔心公司找不到人、不想手上的任務沒做完落人口舌或打壞關係等,而提前兩個月甚至更久前預告離職。這些看似貼心,為公司為同仁著想的舉動,真的好嗎? 所...

  • 約聘離職預告 在 生涯設計師-邱彥霖Sand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2-02 18:27:59
    有 25 人按讚

    #提前兩個月提離職好嗎?
     
    我偶爾會遇到為公司著想而想提早很多時間提離職的人。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法律規定離職預告期最長30天,但有人因為公司內規、擔心公司找不到人、不想手上的任務沒做完落人口舌或打壞關係等,而提前兩個月甚至更久前預告離職。這些看似貼心,為公司為同仁著想的舉動,真的好嗎?
     
    所有的職涯問題,都沒有簡單的答案。
    我常常說情、理、法,若情感上你願意等對方找到人再離開,看似沒有什麼問題;只是對方是否還能一如往常對待你,這是無法預料與決定的,更別自以為的貼心,對方會因此感動涕零。因為能夠好聚好散的前提,是在雙方平時就真心實意的相處,坦誠以待的溝通,知道彼此的需求與困難,協調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但是一個人決定離職,大多與人有關,像是組織文化、主管風格、同事相處等原因;溝通相處都有問題了,那最佳的選擇就是先照規矩,而非顧心情。
     
    離職對雙方都是壓力,就跟談分手一樣。
    就跟提分手一樣,不論是提的還是被提的,第一時間彼此壓力都很大,很難沒有情緒。試想,面對一個心已經不在自己身上的情人,留他是因為愛(需要),但若對方擺明不愛(不需要)了,是要放他走還是硬留?硬留下來了,還要戰戰兢兢的相處,深怕對方又想離開。放在職場,這個時候是要要求還是不要求,做不好可不可以講?工作可否交代?這些心理,反倒會消磨彼此的信任感。後續,依然要走的話,就容易由愛生恨,那才是真正的痛苦。放在職場,故意漠視事小,可能還會出現刻意刁難或言語攻擊等行為;此時若是感情分手,還可以一走了之,職場分手還要慢慢等到離職那天。
     
    離職,心理因素才是我們真正要關注的。
    最難處理的永遠是人心,所以有句話「長痛不如短痛」,放在分手或離職都很適用。因為,時間拖得越長,情緒就越難掌控,風險也就越高。既然要走,就用對的態度(堅定與感恩的心)、做該做的事(流程規範),把任務做好交接,確保接任的同仁可以銜接。只要過程自己的部分沒有瑕疵,未來在面試時自然坦蕩蕩。當然,若你提離職只是為了要談判,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只是我從來都不推薦將離職作為談判的籌碼。
     
    想要獲得好的評價,平時就要經營人際。
    會想要更早的預告離職,很多時候也是為了能獲得「好評價」。當下一間公司要做資歷查核(Reference check),可以獲得好的評語。但其實,真正的評價是是平時就要盡量和同事、主管保持良好關係,也要趁早培養個人職涯上的「重要關係人」,若是平時就不經營職場人際,就算提前半年離職也不會有太大幫助。
     
    結論,法律規定離職預告期最長就是30天,有些公司內規會要求兩個月三個月,這些都不合法。不論是找人接任或招募新員工,是企業的責任;將工作清單列好,資料整理好,讓下一個接任的人好上手是自己的責任。除非你有其他的考量,不然滿三年以上就是30天,真想幫忙,可以離職後用約聘或工讀的方式,降低陣痛感,讓雙方保持合作的彈性。

  • 約聘離職預告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12-25 10:43:02
    有 166 人按讚


    《試用期?》

    這個是蘋果日報法律版的一個問題~

    不具名讀者問:
    我到某公家單位報到,擔任約用行政助理,依單位「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試用3個月,但單位於試用期滿後5天才召開試用審查會,通過試用不過之決議(會議記錄迄今未簽陳人事等單位),卻未通知本人,但主管已暗示我自行離職以免難堪!請問,審查會逾期召開,決議有無合法性?我持續上班迄今,是否等同試用合格,已確認雇用關係存在了?

    我的意見如下:
    1.公家機構跟約聘人員的關係還是適用勞基法。

    2.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這個東西,
    用了就是用了,雙方就成立雇用關係,
    不會因為有「試用期3個月」
    而變成3個月後通過才成立雇用關係!
    那前面3個月算什麼?(註)

    3.機構決定不繼續聘用,只能資遣,
    依法給予預告工資跟資遣費,
    不能請人家自願離職,
    員工的話,如果認為機構資遣理由不充分,
    可以主張非法資遣,雙方雇用關係還是存在,
    不過機構要你走,你硬待在那裡也不會愉快,
    可以考慮拿錢走人的!

    註:「試用期」這麼好用的話,
    男生大概都要說:
    「我們試著交往3個月看看!」了,
    反正這3個月期間不算交往,
    不用負責,真是愉快~

  • 約聘離職預告 在 吳育仁-勞心勞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8-18 21:52:49
    有 838 人按讚


    《國道收費員補償爭議,勞工保障的「ㄧ國兩制」》

    國道收費員採取輪班的「苦候方案」,對民調直落的民進黨政府造成了威脅,終於迫使政府以專案補償方式,讓抗爭兩年多的國道收費員資遣和就業轉置爭議案,出現轉圜餘地。

    有人認為,這是交通部和遠通電收簽訂電子收費營運契約,發生勞工抗爭事件,不應由全民買單。

    有人認為,有吵有糖吃,抗爭才是硬道理。這無異鼓勵被資遣的勞工站出來抗爭。

    有人認為,以專案方式處理,會造成更多新問題。

    也有人認為,新政府髮夾彎採「ㄧ例ㄧ休」,忽左忽右,失信於勞團,趁機扳回一城。

    國道收費員站出來抗爭時,我曾在立法院的群賢樓9樓,和幾位立法委員同仁一起聽取陳情,並請交通部和勞動部官員答覆處理困境。問題確實棘手。

    我也曾在政論節目上,和國道收費員代表,以及工運幹部同台,一起討論她們的委屈和不平。

    國道收費員的工作保障,是「ㄧ國兩制」。一些人是政府約聘僱人員,領取「人事費」,另一部分人,領取「收票費」的臨時人員,2008年才適用勞基法。

    一樣是勞工,她們有兩種不同保障,兩種不同心情。政府約聘僱人員,最慘,沒有資遣費、沒有勞保年金,工作40年僅領取50萬上下的退職補償金。至於2008年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收費員,第二慘,2008年以前的年資,等於不算數,做白工。

    全體國道收費員共有942人,若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機制,交通部和遠通電收必須60天前預告,並提出解僱計畫書,並和勞工代表進行協商。不幸的是,他們被視為政府部門雇員,不適用大解法,剛好由政府直接開條件。

    交通部設定了7個月薪資的離職補償金,作為資遣費。某種程度上,若依照國道收費員所適用的人事法規和勞基法,算是優惠了。

    2013年12月30日高速公路全面電子收費後,942位高速公路收費員中,486位領取離職補償金走人,456位選擇就業轉置計畫,其中,138位長期失業或轉置失敗。或許是因低技術求職困難,或許是因工作地點太遠無法兼顧家庭,或許是因新工作勞動條件差。

    政府作為國道收費員的雇主,應有更高的雇主義務和社會責任,才能為民表率。國道收費員自救會不斷的抗爭,社會看法兩極。

    若有勞工不滿,政府必須勇於解決。若是勞工抗爭欠缺社會正當性,自然無法贏取社會輿論支持,自然走向衰敗潰散。此次國道收費員抗爭,戰鬥力和續航力十足,抗爭手段推陳出新,挫傷政府照顧勞工形象。

    17年前關廠工人的第二波抗爭,以及華隆罷工案,促成了勞動基準法第28條「勞工所得債權和抵押權等同一順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擴大適用到資遣費和退休金」的修正。

    原本,這個條文的修正,是比上月球還困難,但是,勞工們的堅持,把根本問題凸顯出來了,獲得普遍迴響。反對最力的行政院金管會,在修法時,也不敢吭聲。

    國道收費員的爭議案,凸顯政府約聘僱人員保障不如一般勞工,缺乏勞動法的保護,特別說資遣費和退休金更是差一大截。

    通案檢討工作權保障的時刻來臨了。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