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約聘人員離職簽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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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約聘人員離職簽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775的網紅李世淦-屏東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徵才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官職等:約聘6等280薪點月支34916元>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05/29~109/06/01>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畢業者。 二、具有與擬任土木...

  • 約聘人員離職簽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29 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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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官職等:約聘6等280薪點月支34916元>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05/29~109/06/01>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畢業者。
    二、具有與擬任土木工程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辦理土木工程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潮州工務段(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7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amy1119@thb.gov.tw>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應備文件:
    (一)個人履歷表(請至銓敘部網站下載,需親自簽名、附照片)。
    (二)最高學歷證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證明(以上均為影本,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並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潮州工務段六等聘用職務代理人」職務及白天聯絡電話、手機及電子郵件信箱,請於109年6月1日前逕寄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人事室黃小姐收(以郵戳為憑),聯絡電話:08-7893456分機1505。
    二、資歷審查合格且符合業務需求者將擇優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本職缺聘用至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土木工程科錄取分發人員報到前1日止(應即無條件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四、本次甄選得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3個月,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離職時,將依序遞補本職缺,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即喪失候補資格。
    五、請依前述規定報名,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六、工作待遇依據行政院頒「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支薪(280薪點,折算酬金為新台幣34,916元)。享有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現職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現職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現職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 約聘人員離職簽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1-05 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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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聘、約聘人員離職有沒有資遣費?】
    最近同時接到雇主、勞工的諮詢,問我「約聘人員有沒有資遣費?要不要給資遣費?」這個問題說來簡單但也複雜,先從約聘人員的定義來說起,再來是定期契約的意義,最後法院是怎麼看這種案件的。
     
    🎸什麼是約聘工?聘用人員?約聘勞工?
     
    「約聘」的意思,說穿了是「短期、暫時、不長久」的意思。
    一般的勞動契約不會寫服務年限,原則上會希望雇了人就用到退休為止,但在某些情況,雇主可能只有密集但短暫的勞動需求,因此只想雇用「短期」勞工,例如只簽一年一期的勞動契約,這一類的勞工就叫做「約聘人員、聘用人員或約聘勞工」。
     
    「聘用人員」這個詞原本是出現在政府機關,因預算有限、非長期需求,不走正式的公務員任用流程,而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來使用短暫勞動力,但民間也不少企業或雇主有相同的聘僱需求,因此「聘用人員、約聘勞工」現在被用來廣泛指稱「短期、暫時」的勞工。
     
    🎸聘用人員、約聘勞工,不一定能拿資遣費
     
    聘用人員、約聘勞工能不能像一般勞工一樣索取資遣費?這個問題要分兩階段來回答,簡單來說,如果你是政府機構的聘用人員,基本上是拿不到的;如果你是民間企業的約聘勞工,可能可以拿資遣費。
     
    1⃣政府機構依照「聘用條例」雇用的勞工,不能拿資遣費
     
    過去勞動部有一號函釋(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明確指出政府依照「聘用條例」雇用的勞工 #不適用勞基法。
    資遣費是勞基法保障的權利,既然政府聘用勞工不適用勞基法,那也沒辦法向雇主索取資遣費,只能依照公務員相關法令去索取離職金(參考勞動基準法第84條)。
     
    2⃣民間企業的聘用人員、約聘勞工,可能可以拿資遣費
     
    民間企業也可能有約聘需求,但民間企業就沒有「聘用條例」可以用,民間企業雇用約聘勞工必須遵守勞基法。依照勞基法第17條規定,不管是雇主歇業、虧損被迫資遣勞工,或是認為勞工不適任而主動資遣員工,勞工都可以向雇主索取資遣費。 
    (註:謝謝網友補充,現在大多數勞工已經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還是可以領資遣費,只是比勞基法規定的要少一些。)
     
    但這有個例外:期滿離職。
    勞基法第18條規定,如果勞工是因為契約到期,「期滿離職」的話,雇主就不需要給資遣費!
     
    還記得什麼叫「聘用人員」嗎?
    聘用人員特別的地方就在於契約有期限,屬於「定期勞動契約」,因此只要雇主不提前解雇你,等到你契約到期時讓你走人,你就拿不到資遣費!
    同樣都是勞工,但一般勞工不會有期滿離職的可能性,雇主想踢走員工,勢必要付出資遣費;但聘用人員、約聘勞工基於契約的天性,雇主可以不提早資遣,消極等契約到期,一樣有踢走員工的效果,又不用付資遣費,對於聘用人員、約聘勞工來說相對不公平。
     
    🎸如果你是民間的約聘勞工,卻被放置play等待離職,你還有一個機會可以討資遣費!
     
    討資遣費的機會是:告訴法官你簽的根本是「不定期契約」!
     
    你可能會覺得奇怪:聘用人員不就是簽定期契約,怎麼還能跟法官說是「不定期」呢?
    這是因為,並不是所有勞動契約都可以簽「定期契約」的。
    依照勞基法第9條,只有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工作可以簽定期契約,如果有繼續性的工作,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依法不用給資遣費,有些雇主就會濫用這個機會,把「不定期契約」拆成「定期契約」來用,明明你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與正規勞力沒什麼差別,也不具有定期特性,雇主卻偏偏用1年1聘的方式,分好幾年聘。
    這時候,雖然契約上是有期限的定期契約,但依法 #該簽的是不定期契約,雇主就有濫用契約規避法律責任的疑慮,因此你可以向雇主主張不定期契約的權利(也就是資遣費),如果雇主不從,進一步提起訴訟向法官主張。
     
    📌實務上,法官會「從實認定」到底契約該定期還是不定期,不會單純依照契約上寫的「服務年限」就判斷對錯。
     
    舉例來說,「清潔工」就有法院認為是不定期勞動,不可以簽定期契約規避責任(參考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新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
     
    另一個案例則是機械工廠的勞工,某雇主和勞工簽半年期契約,但加起來也是簽了3年,甚至有發放年終獎金;雖然雇主辯稱是臨時有訂單增加才雇用,但從勞工實際工作內容來看,根本是工廠的日常業務,最後法院判決屬於不定期契約,雇主要給資遣費。
    (參考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39號民事判決)
     
    🎸約聘勞工也是工,除了政府聘用人員、經公告不適用勞基法的職業以外,也是受到勞基法保障的,雇主只有在合法簽定定期契約、期滿離職的時候,才不用給資遣費。
    如果是提前終止契約,或是違法簽定定期契約,勞工可以在訴訟中主張自己的權利,討回屬於自己的資遣費!

  • 約聘人員離職簽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12-25 1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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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

    這個是蘋果日報法律版的一個問題~

    不具名讀者問:
    我到某公家單位報到,擔任約用行政助理,依單位「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試用3個月,但單位於試用期滿後5天才召開試用審查會,通過試用不過之決議(會議記錄迄今未簽陳人事等單位),卻未通知本人,但主管已暗示我自行離職以免難堪!請問,審查會逾期召開,決議有無合法性?我持續上班迄今,是否等同試用合格,已確認雇用關係存在了?

    我的意見如下:
    1.公家機構跟約聘人員的關係還是適用勞基法。

    2.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這個東西,
    用了就是用了,雙方就成立雇用關係,
    不會因為有「試用期3個月」
    而變成3個月後通過才成立雇用關係!
    那前面3個月算什麼?(註)

    3.機構決定不繼續聘用,只能資遣,
    依法給予預告工資跟資遣費,
    不能請人家自願離職,
    員工的話,如果認為機構資遣理由不充分,
    可以主張非法資遣,雙方雇用關係還是存在,
    不過機構要你走,你硬待在那裡也不會愉快,
    可以考慮拿錢走人的!

    註:「試用期」這麼好用的話,
    男生大概都要說:
    「我們試著交往3個月看看!」了,
    反正這3個月期間不算交往,
    不用負責,真是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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