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用實聯制簡訊掌握犯嫌行蹤?
#感謝米國應景一下🇺🇸
台中地方法院有法官當起吹哨者撰文說,刑事局就一已取得監聽票的案件,因為實聯制的關係,掌握犯嫌的行蹤
剛好刑事局有幾位朋友認識我,因此就來問我意見(只是通案的問,並沒有涉及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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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初步的想法是這樣:
⭕️ 首先,警察取得...
#警察用實聯制簡訊掌握犯嫌行蹤?
#感謝米國應景一下🇺🇸
台中地方法院有法官當起吹哨者撰文說,刑事局就一已取得監聽票的案件,因為實聯制的關係,掌握犯嫌的行蹤
剛好刑事局有幾位朋友認識我,因此就來問我意見(只是通案的問,並沒有涉及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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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初步的想法是這樣:
⭕️ 首先,警察取得的資訊不是來自指揮中心(收受端),而是來自犯嫌(發送端);若案件已經有依通保法等取得監聽票,在此範圍下取得的證據,若也沒有違反刑訴,自然有證據能力。
⭕️ 就好比,警方合法監聽查克,查克傳簡訊給「#胖胖喬」(我在刑事局的朋友)說:「胖子,我在你家樓下了,下來開門」。
警察依法取得這樣的通訊紀錄,為什麼不具有證據能力?
⭕️ 換言之,除非警方沒有監聽票,或是私下向指揮中心要簡訊的內容等,沒有依刑事訴訟法、通保法的規定,才有問題。
⭕️ 就算行政機關沒有遵守承諾(雖然民眾也習慣了?),法官也是依 #法 審判,不用「紆尊降貴」依行政機關 #講過的話 來審判(若本件是擄人勒贖或者是捷運炸彈案,見解會不會改變?)
⭕️ 我同意彰化地檢署陳姓檢察官的想法:
行政機關(不含司法警察等)說不做其他使用、做出完全無效承諾,是行政機關的問題,不是司法調查單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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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該文也提及:「更嚴重地假設,若類似做法仍被默許,未來在各種民刑事案件中,簡訊資料都可能會出現在法庭,作為證明民眾在特定時間、出現在特定地點的證據。舉例來說,僱主是否也有可能要求員工提出通聯紀錄,來審查員工居家上班時有無蹺班購物?」
我是覺得這個有點言之過早,因為其他民刑事案件,#跟已偵查機關已依法取得監聽票而得知簡訊的情形是不一樣的😅
就算沒有實聯制,僱主也可以要求員工打開Google Map記錄呀(會亂要求的僱主就是會亂要求),重點不是僱主可以要求什麼通訊紀錄,或通訊紀錄可否端上檯面,而是 #通訊內容的取得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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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剛剛新聞報導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次說,已通知警政署主動排除實聯制簡訊內容blablabla
我個人是很保留拉,這樣的說法除了打擊偵查機關士氣外,行政機關可以限制偵查機關合法取得的證據嗎(會不會是隱匿證據😂;#要嘛就是你自己要設好斷點,#不應該叫偵查犯罪的機關幫忙兌現你開出來的支票)
好拉,縱使可以限制在隸屬內政部的警政署好了,檢察官不「主動排除」你能怎樣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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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一下在紐約拍的照片感謝美國
#黃子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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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法警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徵才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
職系:無
名額:正取1名,並視成績擇優儲備人員若干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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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以報名截止日為準),性別不拘。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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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公立醫院、教學醫院、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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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具法院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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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0年9月24日(星期五)止。
(二)報名方式:採通訊方式報名,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報名及逾期均不受理,相關書面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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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絡電話:(08)7550611轉分機3138黃科員。
二、報名時應繳文件:
所有文件請使用A4紙張,並以迴紋針夾齊、勿用釘書針裝訂;報名表應填列完整,繳驗文件務須齊全。
(一)報名表1份(並黏貼最近1年內1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張,背面請書寫姓名)。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請影印黏貼於報名表)。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影本1份。
(四)退伍令正反面(或免服兵役)證件影本1份(無免附)。
(五)體格檢查表正本1份(未隨報名資料一併檢附者,視為資格不符)。
(六)身心障礙手冊或原住民族證明文件影本1份(無免附)。
(七)曾任法院工作相關證明文件(無免附)。
三、簡章及報名表等文件,請至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徵人啟事 下載:
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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