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精神衛生法ppt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精神衛生法ppt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精神衛生法ppt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0986 (max)看板LAW標題[問題] 醫生違反精神衛生法?強制就醫、強制送醫時間Sun ...


事情是這樣的......

某天本人跟親屬吵架後被警察帶到精神科急診室...
然後本人多次跟急診室精神科醫生表明拒絕治療...
醫生他沒有鳥我,也沒經過什麼審查會,沒多久我就被綁起來帶到精神病房了,警察當時
也在場...

請問這醫生是不是違法了?
精神衛生法第五章第41條「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
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
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
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
保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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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4101: 可以知道是那個醫院嗎03/22 17:45
新北市某個宗教醫院。
wim1990: 不用強調警察在場警察如何,醫療就是醫生的事請,醫生如03/22 17:57
wim1990: 果違法,你可以之後告他。03/22 17:57
wilsontai: 哪個醫院?03/22 19:55
wilsontai: 急診強制留觀還是已經進隔離病房?老實說台灣社會文化03/22 20:02
wilsontai: 、醫療系統對於精神病患的處理,我覺得還是不夠成熟的03/22 20:02
wilsontai: ,病人討厭、醫護也覺得討厭,工作帶情緒、而非專業,03/22 20:02
wilsontai: 也是可能發生的狀況03/22 20:02
進入急診沒多久就被綁入急性病房了。
rock0807: 所以吵架過程是什麼才會被認定要強制就醫,我記得強制就03/22 20:06
實際上並不需要到現場判定,只要有人轉述即可通報救護車強制就醫。

他之前有打傷我、我都流血了,他卻沒被強制就醫。

我根本沒傷人卻被強制就醫。

這社會真是惡人先告狀先報警先贏啊。

這種未審先判的手段實在是很惡劣...
搞不好你生氣時也算是精神病,哪天你跟人起爭執時就踩到地雷,被強制送醫了~~~
rock0807: 醫是衛生單位認定後警消才能送醫03/22 20:06
強制送醫跟強制住院是兩回事嗎?強制送醫到醫院後我可以拒絕強制住院治療嗎?
rock0807: 不是兩回事好嗎? 精神疾病發作不用治療就放出去 出事誰03/22 20:40
rock0807: 要扛03/22 20:40
rock0807: 吞不下這口氣建議請律師提告 律師會有完整建議 在網路上03/22 20:43
法律偏向站在精神科醫生這邊的,就跟SARS和武漢肺炎一樣,強制把你隔離是不違法的。

只要有人把你抹成精神病,報警把你強制送醫,你就會被關在精神病房,被強迫吃藥,而
且報警的人還不用承擔任何後果跟成本,醫藥費是被強制送醫的人自己要付的!!

如果沒健保你就倒大楣了,全額自費沒健保,醫藥住院費將近10萬台幣!!
rock0807: 如果只陳述片斷的部分 網友的回答可能對你沒幫助03/22 20:43
在此詢問法律問題,這有關人權問題,對一般人可能也有幫助。

我查了一下,強制就醫跟強制住院確實是兩回事。

當時我不懂精神衛生法才被設計,護理師有叫我在文件上簽名,該文件可能是自願住院同
意書吧,所以該案件已不適用精神衛生法第五章第41條,我已經反應拒絕治療了,醫療人
員看我不懂專法利用資訊不對等設計我,虧我這麼信任醫療人員......

如果你認為自己是正常人,但跟親屬關係不好,可能會被報復強制送醫,有些醫生故意用
資訊不對等設計你,把你送到精神病院,請熟悉精神衛生法,並堅持送審查會審查,請勿
任意簽下任何文件,該文件可能是自願住院同意書,到時被綁入精神病院,你就啞巴吃黃
蓮,有苦說不出。

流程就兩張圖簡單解釋,第二張是向法院聲請提審
https://i.imgur.com/LN9oykT.jpg
https://i.imgur.com/gkkxyu9.jpg
JustSad: 有人逼你信醫療人員嗎?順便驗一驗有沒有被害妄想症!03/24 06:45
一般人的認知就是強制送醫=強制住院,你上面有個留言不就這麼認為?這跟被害妄想症
有什麼關聯?
JustSad: 如果沒有,也可能是阿茲海默症的初期病徵……03/24 06:46
阿茲海默症?這是1年多前發生的事情...
JustSad: 記憶中的美好、過去與現狀的混淆、只聽只看自己想看的03/24 06:47
JustSad: 總疑神疑鬼有人想謀財害命,越釐清只是加深記憶盲點。03/24 06:48
JustSad: 我不清楚被害妄想症是否能治癒,阿茲海默症目前無藥可救03/24 06:50
JustSad: 。03/24 06:50
我怎覺得你對我的發言跟我陳述的內文完全相反?
JustSad: 你是不是搞錯人?還是有刪掉我推文?還是預知未來?03/24 06:53
JustSad: 我上面哪裡推文了= =?(我沒有偷你的錢XD03/24 06:54
JustSad: 如果你一年前有確診,去藥局買一款增進循環的健康食品。03/27 22:44
我第一次回診時醫師也沒說我是什麼病啊?
而且我剛出院第一天就把藥給停了,到現在一年多了,也沒再回診了。
JustSad: 老人家吃什麼都沒用,但有吃這款,病發情況明顯降低。03/27 22:44
JustSad: 如果你自己無法調整心態,只會更加孤立無援,旁人無解。 03/27 22:46
JustSad: 藥名我忘了,明天查到再補上,一罐大概3000吃兩三個月。03/27 22:47
JustSad: 並不是吃了就一定不會發病,只是能維持現狀避免一直發病03/27 22:48
那是1年多前的事啊,我越想越不對勁...
希望我沒發病QQ(指藥物副作用)
JustSad: 有時,醫院或醫師不叫你回診,不是你康復或痊癒了。03/28 14:04
JustSad: 跟中國病毒武漢肺炎某些國家的防疫方式一樣,佛系防疫。03/28 14:04
JustSad: 不叫你回診,是因為無藥可救,也沒辦法開藥給你。(喂)03/28 14:05
JustSad: 講好聽叫:多補充營養多休息增加自己抵抗力。03/28 14:06
JustSad: 講難聽叫:沒人知道怎麼救你也沒有藥可以協助你控制。03/28 14:08
JustSad: 可簡化成四個字:回家等死。03/28 14:09
也可能是我沒病的意思囉?
跟你的狀況差不多?
JustSad: 你這樣想也行,有病的人認為有病的人,負負得正XD03/28 19:04
MBCT: 其實,如果你擔心自己的狀況,可以去診所看看醫生,如果你狀05/11 19:00
MBCT: 況穩定,是沒有人會把你強制送進去的,請別擔心,但是自己的05/11 19:00
MBCT: 狀況穩定要自己負起責任,還是可以找精神科醫生聊聊天,至少05/11 19:00
MBCT: 知己知彼,如果還是擔心,可以找信得過的人陪你去診所複檢,05/11 19:00
MBCT: 祝福你。05/11 19:00
MBCT: 藥物副作用有疑問也可以問問看醫生,總之掛個號問一下總是比05/11 19:02
MBCT: 較保險05/11 19:02
狀況穩定的標準是誰定義的?

依照精神衛生法第四章32條「強制就醫」的負責認定人是警察,台灣的警察有醫學背景嗎
?警察都是先送再說,哪管這麼多啊,只要看你不爽或為了報復你,用精神疾病的名義,
就可以叫警察把你強制送醫。

依照精神衛生法第五章41條「強制住院」的負責認定人是醫生或審查會,醫生為了避免蹚
渾水,都是用設計或威脅哄騙的手段讓當事人自己簽下自願住院同意書,這樣的制度還有
醫學專業在嗎?

法律條文上的緊急安置也只是表面上的好聽話而已,實際上一樣是綁起來關在精神病房。
(這部分是合法的,也太扯了)
(精神衛生法第五章第37條)

兩位專科醫生鑑定也是幌子,這都是同家醫院的同事,都會互相包庇、不會介入太多。

審查會也是幌子,審查會拿到的書面資料也是當事醫生提供的,又不是審查會直接會面當
事人,如果資料跟事實不符,那這根本就是黑箱作業!

順便介紹一下如何提審:
https://reurl.cc/Y1ZN3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網站(其他地區自己找)

https://reurl.cc/b518Nr
本人聲請提審狀(新北市)

https://reurl.cc/WdpQVO
為他人聲請提審狀(新北市)

https://reurl.cc/4R2ex2
抗告狀(新北市)

聲請提審應以提審書狀陳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他人為聲請時,
並應記載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已知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及地點。
3.逮捕、拘禁之機關或其執行人員之姓名。
4.受聲請之法院。
5.聲請之年、月、日。

寫完送到地方法院(到院送狀或郵寄)。

如果提審沒過,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
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 編輯: b0986 (223.140.217.179 臺灣), 04/08/2022 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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