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烯學說話
可能會讓大家小小失望,因為沒有筆記,但下面的內容我準備時間蠻長的,希望各位能看看
看到鄭姓男子殺害鐵路警察的案件,又去看了嘉義地方法院鐵路殺警案判決,新聞上附警察同袍們在告別式上哭泣,很不捨,我想鑑定的醫師也是。在談我的看法之前,先來科普一下思覺失調症:
思覺失調症昔...
#乙烯學說話
可能會讓大家小小失望,因為沒有筆記,但下面的內容我準備時間蠻長的,希望各位能看看
看到鄭姓男子殺害鐵路警察的案件,又去看了嘉義地方法院鐵路殺警案判決,新聞上附警察同袍們在告別式上哭泣,很不捨,我想鑑定的醫師也是。在談我的看法之前,先來科普一下思覺失調症:
思覺失調症昔稱精神分裂症,臺灣的衛生福利部於於2014年正名為思覺失調症,我認為這個名稱更符合思覺失調的症狀
DSM-5裡的思覺失調症診斷準則
正性症狀(正常人無而患者具有的明顯異常症狀)👉妄想、幻覺、僵直catatonic、胡言亂語等等
負性症狀(缺乏某些正常人具備的行為)👉情感表現平板(affective flattening)、貧語症(alogia)、動機降低(avolition)
•正性症狀持續一週以上
•社會異常行為至少延續超過6個月
•並非因為藥物濫用、臨床用藥或一般身體病況的直接生理效應所造成
*有自閉症類群障礙症或童年期間發作的溝通障礙病史者,只有在除了思覺失調症其他必要症狀外,又出現明顯的妄想或幻覺至少一個月,才可額外下思覺失調症的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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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邊沒有思覺失調症的朋友,但之前做個思覺失調症的報告,有收集一些如何和思覺失調症患者相處的資料
1.從正面的角度思考評價
2.以關心取代批評
3.關心不只要會說,還要會做
4.多認識疾病
5.耐心很重要
6.主動溝通、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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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談談司法精神鑑定,還有一些我的看法。(摻雜一些我上學期旁聽台大講座的所見所聞)
從法律的角度,跟精神鑑定最有關的是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心神喪失和精神耗弱當然不是隨便判的,從幾個點可以判斷是否詐病:
1.症狀效度測驗
2.地板效應
3.誤差值
4.表現曲線
5.偽病的心理效應
而且也不是醫師說犯案者確實是患者就會減刑,台灣歷史上不是沒有醫師和法官意見不同的事件,判決要看法官自由心證,醫師的診斷只是輔助。
如果可以,誰想要為難?沒有人想助紂為虐。你可能會說,因為受害者不是我的親人,所以無法理解,看到新聞的時候,我是心痛的,除了對受害者還有其他思覺失調症的病友,很擔心民眾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排斥更深。
雖然會看到這篇貼文的人不多,但希望各位,不要因此畏懼思覺失調症患者,不要怨懟醫師和法官。沒有人願意生病,也沒有人願意幫忙製造假病歷。
我相信醫師誓詞裡的,那句「我將不運用我的醫學知識去違反人權與公民自由」
#乙烯分享 #思覺失調 #精神疾病去污名化
精神耗弱刑法 在 聯合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醫師指出,梁嫌是正常人,無精神病史,不是精神疾病患者,非可依刑法主張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減輕或免刑!
精神耗弱刑法 在 udn.com 聯合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醫師:梁嫌是正常人,不是精神疾病患者,非可依刑法主張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減輕或免刑。
【女大學生險被擄走報案不開三聯單 警嘆:這是陋習】
https://bit.ly/3ef7VFh
#精神疾病 #身心科 #性侵
精神耗弱刑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心神喪失開小門 吸毒弒母改無罪)
安置無法源 國民法官也沒用
高源流/資深媒體人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認定一名砍下母親頭顱從十二樓住處拋下的梁姓男子,是因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喪失辨識能力,諭知他無罪,責付衛生局人員帶走安置。法院這樣的判決,無情地撤除了維謢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令社會不安。
法院以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的理由,做成這樣的無罪判決,讓我們不得不痛苦想起,法院也曾以酒喝得太多致酒醉至精神耗弱,而給酒醉後開車肇禍者減輕其刑的不堪回首往事。
我們社會經歷了酒後駕車肇禍,致重大人員死傷,肇禍者卻無法重判,以實現社會正義的慘痛經驗,修訂了刑法,在公共危險罪章中,訂立了酒後駕車的罰則,也加重了酒後駕車肇禍,致人員死傷的刑罰,使得我們的刑律、司法判決,能更貼近人民的情感,實現人民期待的社會正義。
歷經今年五月,嘉義地方法院法官以鄭姓男子在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時候,是因「思覺失調症」發病,行兇時無辨識行為能力,處於心神喪失狀態,而判鄭姓男子無罪的衝擊,我們的司法、法院,依乎還關在司法象牙塔裡,渾然不覺社會已經對他們的審判失去信賴,到今日還以心神喪失理由,對一個殘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被告,做出無罪判決。
這時候,我們再來提「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已經沒有意義,也很諷刺。但我還是得提,我們的法院應自我警覺,他們存在的唯一價值,就是要能為社會排難解紛,預防及維護社會安全秩序。
高等法院昨天諭知梁姓男子無罪的理由,是他因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而心神喪失下行凶。這和喝醉酒後犯罪是一樣的。如果吸毒後的心神喪失能判無罪,那麼喝醉酒後的心神喪失呢?是不是也不管他開車撞死多少人,也不管犯的是強擄性侵,都能判無罪嗎?當然不能。
無論是喝酒或吸毒,都是一個人養成的惡習。他可以不喝酒,也能不吸毒。這樣的狀況,和一般精神病患的心神喪失成因及態樣,都完全不同。我們可以寛容生理及精神病變等的這種非起因於惡習的心神喪失,但我們的法律不應給喝酒及吸毒者,開這種刑法第十九條心神喪失的無罪小門。
或許有人認為,如果能讓選自民間的國民法官,參與這種案件的審判,整個判決可能比較能反映社會期待,但是我們的法律不修改,精神病者犯罪後的安置法源不確立,國民法官的參審,也改變不了這個困境。
這時候,我特別懷念已經不被採行的舊刑法第卅二條。這一法條有不得因酗酒而免除刑事責任之規定。我認為,東西不在新或舊,而在好用與不好用。我們刑法應該重修,把自醉或者自毒的行為,排除刑法第十九條的適用,才能根本紓解社會的不安。讓自醉或自毒者,判應得之刑,讓真正精神病患判入適當的安置場所,排除社會可能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