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米蘭老師爭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米蘭老師爭議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米蘭老師爭議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站內CS_TEACHER標題Re: [法律] 著作權法知多少...


就三個部分說一下我的想法,
距離大學時代修 蕭雄淋 老師的課,
已經有快要十年了,
而著作權法並不是法律系的必修課,
也許說的不正確也不一定。


第一、著作權法$9

前面 米蘭 老師老師提到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條: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的確是可以利用的法條,
這也是著作權法上的一個問題。


分成兩個層次來看,

(1)專為該依法令之考試而創作的試題:
那當然,
依本法條不會成為著作權的標的。

各位老師可以自由應用在自己的講義裡。


(2)原本就有的試題,後來被依法令舉行的考試應用,
這個部分不會因為被考試引用而失去著作權標的的地位。
他的著作權應該被尊重。


問題來了,
我們哪知道哪些考題是專為考試創作,
哪些考題是本來就擁有著作權?


為了避免這個部分有問題,
學說上有一個解決的辦法,
就是你在你的講義上引用這題時,
後面附註該依法令之考試出處(例如寫:94年學測(2))。
一方面尊重其著作權,
一方面表達你是以著作權法第 9 條為依據的使用。
另外也合乎著作權法很強調的"合理使用"的精神。
(參照 章忠信 老師 - 著作權法筆記)




第二、著作權法不用來成為知識的壟斷


我不知道各位老師身為老師,
在心中有沒有過一個問題:

著作權法保護出題者,
保護創作人,
保護的密度到底如何?

難道保護到他想到這種出題方式之後我就不能用類似方式出題了嗎?


當然不是這樣。
著作權法不會用來成為知識的壟斷,
著作權法的保障有密度之分,
這個東西他的獨創性愈高,
保護就愈深,
獨創性愈低,
保護就愈低。


例如:事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某個歷史事件是事實,你就用吧!
某個地名你就用吧!


例如:著作權法第10條之一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
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 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
、原理、發現。


這在講兩種不同的情況:
(1)改作必須要授權。
例如你對金庸著作的改編需要他授權。

(2)對一件事實、一種學術概念(例如數學定理),
你閱讀後做的另一種表達(講義編寫),
你就擁有自己的著作權。


問題是,
這件事情到底是改作還是自己的另一種表達?
回到剛剛我說的,
原作獨創性高低保護的想法。


一般來說,
像是小說這種幾乎完全由虛構而來的,
獨創性很高,
你寫得跟他很像,
比較容易被認為是改作。


對某事件、某原理的理解後,
寫出的東西,
比較容易被認為是自己的另一種表達。


(誰來認定?
有爭議時當然是交給法院!)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老師都知道,
就算要抄別的老師的題目進自己的講義,
要抄別人的圖進自己的講義,
也要稍微改一下,重畫一下。


因為地圖、圖片(除了藝術畫作)他的獨創性低,
常常是一種事實的表達,
而,
每個人對同一個理論、學術概念、事實,
都可以用自己的想法重新表達一下,
那就變成你自己的東西,
著作權法也會保護你。
並且也鼓勵大家多有自己的表達,
多有自己的創作,
社會才會進步不是?


因此,
題目的編寫,
你看了別人的題目,
你用你的方式再出一次,
由於題目主要是測驗學術概念,
你的改寫說是改作比較困難,
(難道還要跟原出題者要求授權改作?)
你稍微修改一下口吻或表達方式或數字,
很容易被認定為你自己的表達,而非改作,
就會安全保險很多。
(除了方式很特別、感覺超有獨創性的題目外)


第三、補習班教師

我們是補習班老師,
必須認命的,
我們就是營利的人。
也就是著作權法就是要防止我們這種人侵害著作權。

我們不會受著作權限制那個章節的保護。

學校老師則不同,
法律上認定他們並非營利者,
所以他們在學校的教學,
著作權法會特別容忍他們,
不會動輒認為他侵權。


其實原本就如此,
學校教師被國家政策的期待是很深的,
法律保障他們的身分,
法律保障他們的教學,
法律也放寬他們教學的限制,
給他們最大的空間。


補習班老師就是市場的一部分,
我們就是使用者付費概念的對象,
不想侵權,
就自己多花一點心思理解概念、重新表達概念,
發表題目。


說到這裡,
我會忍不住感慨,
我多希望學校老師能多多理解法律對她們的託付,
好好地在她們的角色上扮演該扮演的角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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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orethings:不敢茍同""我們就是營利的人""這句話 12/03 08:02
nomorethings:別人可以人為補習班的人就是要營利 自己不能這麼做 12/03 08:02
nomorethings:別人可以以為 <--上一行漏掉一個字 12/03 08:03
longbow2:你不敢苟同也沒辦法,這篇討論著作權法第二款適用範圍. 12/03 19:01
longbow2:在法律的認定上,你是補習班老師,你教學所使用就是營利用. 12/03 19:01
longbow2:如果上了法院,你大聲呼喊說你不是營利,講一大堆理想, 12/03 19:02
longbow2:你還是會依照法律來依法論罪. 12/03 19:03
longbow2:這就好像很多企業製造健康食品,他們也會標榜不是為了賺錢 12/03 19:04
longbow2:是為了救人.但只要大量製造,一旦出了問題,他就可能被民뀠 12/03 19:05
longbow2:商法規定中的懲罰性賠償裁處很重的敗訴結果. 12/03 19:06
longbow2:本篇告訴你法律適用範圍,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跟學校老師一樣 12/03 19:07
longbow2:有一樣的權利義務,否則吃虧的是自己而已. 12/03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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