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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書後續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只要民眾對檢察官以言詞或書狀提起刑事告發,地檢署就必須正式分案處理。但現實生活中,存在太多上面所述的無厘頭告發案件,由於犯罪事實尚不明確,因此地檢署多半先分為「他字」案件進行調查,有可能檢察官自行偵查、也有可能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查給特定警局(分局)調查。若後續調查可得特定具體的犯罪人、事、時、地、物,就會將「他字」案轉為「偵字」案而正式結案(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若無法特定時,則會依照《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將「他字」案件簽結後通知告發人。」
「只要民眾對地檢署告發犯罪,不論是否為「顯無可能構成犯罪」,地檢署都必須依法分案後,由檢察官進行後續調查。也因此,地檢署、檢察官無法「拒絕」告發,現行唯一的篩選機制,大概就只有「簽結他字案」,以及盡可能在調查過程中減少被告(犯罪嫌疑人)與證人的無謂訟累而已。
「告發」制度的優點,在於督促國家正視某些隱而未揚的犯罪行為,
但為了「促進民眾參與司法」,事實上也確實衍生不少的問題,除了造成偵查資源的無益消耗外,某些時候也會造成人民(被告發的「犯罪嫌疑人」)的困擾。制度的優劣以及修正想法,有批評與討論的空間,但在面對法制面上的不完美時,過多的政治聯想,也許就是司法公信所常被迫承受的不白之冤吧...。」